在澳大利亞購置的房產如何通過遺囑讓子女來繼承?上一期我們講述了如何訂立遺囑,這期我們將探討關於遺囑的一些注意事項。
遺囑存在有效性的問題,即一份遺囑可能會被質疑為無效。質疑遺囑無效,必須提出以下證明:
- 這不是逝者最後的遺囑(逝者後來又訂立了其它遺囑)
- 該遺囑沒有正確的簽名和見證
- 逝者在訂立遺囑時沒有必要的心智能力
- 該遺囑在最初簽名後已被更改,或
- 逝者被迫或受到壓力訂立該遺囑。
另外,一份遺囑也可能會被推翻。如果逝者在立遺囑時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沒有考慮到立遺囑之後發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遺囑但未能如願,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遺產給一個親屬,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遺產給一個親屬,或逝者有意或無意地把部分財產沒有寫在遺囑中。在遺囑執行時,被忽略的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據繼承法,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據繼承法的家庭條款在 12 個月之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來爭取自己的利益,這被稱為“家庭供養索賠”。
如果此前的有關條文規定是不公平的,您可以對一份具有法律效應的遺囑提出訴訟。如
果成功的話,法庭將根據您的利益為主修改原遺囑分配方案。這同樣也適用於逝者沒有
遺囑的情況下。 如果您要對遺囑提出訴訟,您必須符合 Section 57 of the Succession
Act 2006 中有資格提出訴訟的人,即:
- 配偶
- 前任配偶
- 實際同居的配偶
- 子女
- 繼子女和孫子孫女不具備自動繼承權,但是根據 條款中的 Section 57(1)(e)(i) and (ii),他們可能會考慮成為合格繼承人
- 逝者的家庭成員中依靠逝者生活的人
- 與逝者有密切關系的人
一份有效的遺囑還需要有一個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是逝者遺囑中指定將在逝者去世後負責處理逝者的遺產的個人。此人應年滿18 歲,是逝者可以信任並願意承擔這一責任的個人。逝者也可以指定 一位專業人士,例如受托人與監護人機構(Trustee and Guardian) 或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有著很重要的責任,他肩負了立遺囑人的去世後的財產分配重任和話語轉達。在選擇遺囑執行人應該認真考慮。遺囑執行人的首要工作是:
- 在立遺囑人死後收回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
- 支付立遺囑人生前的所欠債務和葬禮等花銷
- 按照遺囑規定遺贈資產給相關機構或個人
- 按照遺囑的要求,在立遺囑人死後分配遺產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關系到房地產方面的遺囑在申請遺囑認證時必須報告給當地法庭。
最後,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分配原則又是如何的呢?如逝者有一個配偶但沒有孩子,遺產全部歸配偶。
- 如逝者有一個配偶且有一個或多個孩子,且所有孩子都是逝者和該配偶所生的孩子,遺
產全部歸配偶。 - 如果逝者僅有孩子但沒有配偶,則所有孩子平分遺產。如果一個孩子已去世,但這個去
世孩子有孩子,則逝者的該孫輩繼承去世孩子的遺產。 - 如果逝者僅有父母,但沒有配偶和孩子,則兩個父母平分遺產。
- 如果逝者僅有兄弟姐妹,但沒有配偶和孩子,沒有父母,則所有兄弟姐妹平分遺產。如
果其中一個兄妹去世,那該去世兄妹的那一份由他或她的孩子繼承。 - 如果逝者僅有祖父母,但沒有配偶,沒有孩子,沒有父母, 沒有兄妹,則祖父母平分遺
產。 - 如果逝者僅有叔叔和阿姨,但沒有配偶,沒有孩子,沒有父母,沒有兄妹,沒有祖父母,則所有的叔叔和阿姨平分遺產。如果其中一個叔叔或阿姨去世,那該去世的叔叔或阿姨的那一份由他或她的孩子繼承。
- 如果逝者沒有親屬,則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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