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產權法:白撿百萬房產,原房主繼承人無力主張!|居外專欄

悉尼房地產市場曾出現一樁讓人目瞪口呆的判決:一位土地開發商霸占一處房產近20年後,法院判決其正式擁有這處房產。盡管上任房主的後代對此表達了強烈抗議。本期文章將討論產權法中的“逆權侵占”(adverse possession)。

這個“鳩占鵲巢”的故事比較漫長,大概可以從二戰開始講起。這棟古老的房子悉尼內西區的Ashbury,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了。

它上一任正式主人名為Henry Thompson Downie,他此前和全家人一起生活在這裡。在二戰結束後的某一天,這棟房屋逐漸出現了一些白蟻,而且已經到了讓人難以忍受的地步。

原屋主可能是經濟狀況或是其他原因,選擇搬離了這裡。在隨後的40多年中,他們將這棟房屋出租給了其他人,但沒有花大力氣去修繕,而原房東Henry也過世了。

最神奇的是,在這40多年中,這棟缺乏修繕的房屋不僅沒有倒塌,反而是起初那些肆虐的白蟻都不見了!而在這40多年中,原房屋主人的親屬也沒有對這棟房屋做任何處理,僅僅是將它出租給他人。

1998年,一位房地產開發商Bill Gertos,在拜訪客戶的時候注意到了這棟房子。他觀察一段時間後,確信這裡是真的沒人。根據他的說法,當他走近觀察的時候,發覺前後門都沒鎖,門栓也掉了。

然而實際情況是,這棟房屋的最後一個房客之前去世了,而原來的屋主沒有維修破舊的房子。也就是說,至少在1998年那個時候,Bill Gertos屬於擅自闖入了他人的領地。

更絕的是,Bill Gertos發現該房屋沒人管理後,不是通知市政廳,而是直接大搖大擺的鳩占鵲巢,充當起了房屋的主人!

他不僅在沒有得到屋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換了門鎖,還直接將房子租給了其他不明就裡的租客!

1998年,他他花了約35000澳元修理這棟房子,2014年又花了108000澳元進一步翻新。而在這個時間段內,原房東的子女和親屬似乎都忘記了這棟房子!而根據多名房地產中介的信息,這棟房子現在市值差不多在170萬澳元左右!

直到2017年,一切准備就緒的Bill Gertos依據澳洲《Real Property Act》正式向法院申請成為土地所有者時,法院才想起來這棟房屋是有主人的。於是法院告知原屋主Henry的親屬:有人占用了你們的房子20年,現在我們要正式把這塊土地連同房子一起送給他了。

Henry的親屬在得知消息後立即發出了抗議,但法院最終表示:“根據澳洲《Adverse possession》和《Squatting laws》,Bill Gertos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他投資維修了房子,付了稅並收取了房客的租金,因此這塊土地和房子現在都是他的了。”

說實話修房子和付稅都好理解,為啥收了房租也能當證據?澳洲最高法院大法官羅文·達克Rowan Darke在面對外界質疑時是這樣說的:“我很確信,自從1998年之後Gertos在事實上擁有這塊土地,並打算獲得這塊土地的所有權。而實際上呢,Gertos也成功接管了土地的實際保管權,排除了其他可能,他已經成為這塊地的主人。”

Bill Gertos對這座房子的占有是“公開的,不是秘密的”,是通過“和平手段、而不是暴力手段”。也就是說,靠著這條“奇葩”的逆權侵占法律,Bill Gertos一分錢不花就獲得了一座將近200萬澳幣的大house!

1、什麼是逆權侵占?

逆權侵占是指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非業主持續占用他人房產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該占用者可以成為該房產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2、逆權侵占公平嗎?

其實逆權侵占可以追溯到古羅馬的法律,當時規定如果有人拾獲別人遺下的物品,經過兩年後無人認領,拾獲的人便可成為合法的物主 。後來這條法例又延伸到土地和房屋的擁有權,於是便有了所謂的逆權侵占。這條法律最早的精神是希望能夠有效的利用“無主的房產(房主消失也無繼承人)”,以確保後人能夠繼續使用土地。

3、逆權侵占的時限與條件?

為了成功進行逆權侵占,澳洲的不同地區對於非業主持續占有的法定時限是有所區別的:

  • 新南威爾士州,昆士蘭州 ,西澳,塔斯馬尼亞: 12年
  • 維多利亞州 ,南澳:15年
  • 北領地,首都地區:該法律被明文禁止

除了要滿足法定時限,占有者還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 實際占有房產 - 占有者要表現的像是合法業主一樣
  • 連續使用 - 法定侵占期間不能有所間斷
  • 敵意占有 - 侵占必須不能是在業主的同意下進行的
  • 獨家占有 - 不能和原業主共享
  • 公開占有 - 以此來通知原業主,你的房子被侵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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