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均收入較高的德國,住房自有率僅為40%,租房率高達60%。德國政府從沒有把房地產作為拉動GDP增長的產業來經營,而是把它視為社會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政府壹向是采取行政、法律和市場相結合的手段調控房地產、抑制高房價、遏制房租上漲。
德國重新修改的房屋租賃法從本月起在柏林地區生效,旨在限制不斷上漲的房租,修改不利於租房者的條款,給柏林租戶帶來福音。但輿論同時認為,用法律手段限制房租只是壹種消極的方法,大城市的房租上漲只有通過建設更多的廉租房才能解決。
限制房租上漲 德國重修新租賃法德國房屋租賃法實施多年,它對租客的權益有詳細的規定,嚴格限制出租者任意漲價或者找借口將租戶“掃地出門”。例如,該法規定,出租者無權將現有租戶趕走,租金上漲幅度3年內不得超過20%這壹上限。如果出租者提高房租的幅度超出法律規定的上限,租戶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判決租金上漲無效。這種穩定的租賃關系,讓很多德國人可以安心地住在所租房屋中。
然而,近幾年來,德國大城市房租壹路走高,2008年至2014年之間,租金最高的慕尼黑每平方米價格已經從12歐元上漲至14.2歐元,漢堡的租金也從每平方米9.8歐元上漲至11.3歐元。柏林是德國經濟比較落後的大都市,其房租起點低,但在柏林成為德國首都後,越來越多的德國人遷徒到此,使得柏林住房出現嚴重短缺,最近幾年租金的上揚幅度最大,從2008年的每平方米6.9歐元壹路上漲至2014年的12歐元。作為柏林的老租戶,根據相關法規,房東很難大幅度提高房租,而現在流入柏林的人數增加,房東可以趁新住戶進來前重新商議租金,從而大幅提高房租。對於快速增長的房租,老百姓怨聲載道,柏林有多起因房租上漲過快而進行的示威遊行。德國政府也認識到,必須采取措施限制房租的上升。但聯合執政的聯邦政府對如何限制房租上漲分歧很大。壹部分人堅持認為,進壹步限制房租是對私有財產支配權利的侵犯,也有悖市場經濟規律。而大多數人則認為,住房和租房應被視為保障民生的基礎產品,因此有必要采取強硬或非市場手段進行幹預,以保障社會穩定。由於執政黨內兩種意見僵持不下,從2014年到2015年,新房屋租賃法草案幾經修改,直到今年3月6日租房法修改案才在德國議會最終通過,名曰“限制房租法”。
“限制房租法”與之前相關法規的區別在於:首先,新法對房租上漲限制得更加嚴厲,此前的舊法規要求對於老住戶,3年內漲幅不得超過20%,而新法規要求3年內租金漲幅不得超過10%。新出租房屋的價格應該按照各地政府的“指導價格”,超過這壹價格的20%,算是違規行為,房客有權將房東告上法庭,索回超出部分。新法考慮到很多老房為適應節能環保要求而進行了改善(如安裝外墻保溫、更換新的衛生間設備及采暖系統等),此類房屋允許適當提高租房價格。新法還對租房市場進壹步規範。在德國,如果有人通過中介找房子,作為租房者要向中介商支付兩個半月房租的中介費。新法規定,誰委托中介出租房屋,誰就要支付中介費。這樣就大大減輕了租房者的負擔。
聯邦司法部部長馬斯在議會通過重新修改的房屋租賃法後高興地說,新法通過的那天“是德國租房者幸運的壹天”。據有關部門統計,德國現有約500萬套出租房,實施新法後,將有40萬租房者受惠,每年可為他們減少約8.57億歐元的支出。但這種強行限制租房價格上漲的做法卻打擊了建房者投資的積極性,而只有建造更多的住房才是從根本上抑制房租增長的長遠途徑。所以德國議會規定,該法律有效期僅為五年,是壹種為解決房租上漲的燃眉之急的臨時措施。另外,新房屋租賃法並沒有采取全國壹刀切的做法,各大城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該法律的實施時間。今年6月1日只是柏林地區率先實行。
在德國,由於流動的就業市場與房屋租賃市場的法律保障,60%的德國人選擇通過租房而不是買房來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在人均收入較高的德國,住房自有率僅為40%,租房率高達60%。德國政府從沒有把房地產作為拉動GDP增長的產業來經營,而是把它視為社會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政府壹向是采取行政、法律和市場相結合的手段調控房地產、抑制高房價、遏制房租上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