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全球徵稅啟動,國人的海外資產何處安放?

Part 1 關於CRS,你需要了解的基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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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RS是什麼?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它是2014年7月OECD發布的AEOI標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一個構成部分,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的,用於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交換的準則,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標準中即包含“共同申報準則”(CRS)。>>>詳細

2、CRS有何風險

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都要將非本國稅務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交換,這實際上就是一個避免海外逃稅的系統,CRS啟動後,中國人的海外資產面臨“裸奔”的局面。

目前,全球已有101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實施CRS,涵蓋了幾乎所有的發達經濟體,以及全球主要“離岸避稅地”和“洗錢中心”(比如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等)。

3、CRS運行機制

根據“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詳細

具體過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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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RS涉及的國家地區

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AEOI標準(具體見下表),2018年9月後,依照CRS規則,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參與國或地區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將會自動呈報於中國稅務機關,於此同時,其他參與國或地區也將自動收到由中國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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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RS交換哪些信息?

海外機構的賬戶類型

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

賬戶內容:

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券權益

資產信息內容:

賬戶及賬戶餘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稅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計入該賬戶的總額

 

5、中國CRS時間表:《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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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CRS對哪些人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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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

這些資產將依據CRS協定,披露給本國的稅務局。比如近年來,很多人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購買中國香港大額保單(具有現金價值的)。

2、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

CRS是穿透實施,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公司兩個層面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過去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只怕是很困難了。

3、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老闆

CRS會導致其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一旦查詢到他們在境外的巨額收入,不僅面臨個人所得稅補繳問題,還有25%企業所得稅問題;

4、設立海外家族信託的人

中國首批富豪最喜歡設立家族信託的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中國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等,都成為這次CRS簽約國。

5、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國家公務員被查出在海外擁有大量財產,那很可能要面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調查。

6、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7、財富管理從業人員

包括銀行客戶經理、保險公司代理人、理財顧問、境外投資理財人員、從事家族辦公室人員、境內外稅務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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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如何應對CRS全球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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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居到一個或幾個低稅國家居住,最好擁有一個低稅國家的國籍

2、轉移海外資產、金融賬戶等至不必被全球徵稅的家庭成員名下

父母、配偶、子女等都可能助力合理避稅。之後從全球規劃、家族傳承的角度配置資產。

3、化整為零

目前CRS規定,實體賬戶餘額超過25萬美元、且賬戶控制人為另一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則金融機構必須報告該賬戶信息。>>>詳細

4、用好信託、基金、保險、託管(custodial)銀行/機構、房地產等

按CRS要求,另一稅務管轄區的信託參與人的信息都會被提交、交換,但同時只要求一位信託人(settlor)的信息被披露。>>>詳細

5、以另一個身份持有資產、開立金融賬戶等

6、資產可轉移至未參與CRS的國家

美國目前可以作為一個離岸的選擇(適用於非全球徵稅國家的公民或與沒有美國簽署FATCA協議的國家的公民)。>>>詳細

7、目前有些機構並未納入到金融機構的範疇

比如自由港口(freeport)、自助存物及其他存儲機制未受CRS管理。這為儲存貴金屬、藝術品、珠寶、名酒及其他高價值物品留存了一定空間。>>>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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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前文的CRS簽署國名單可以看出,美國並沒有簽署CRS。這是因為,美國已經根據《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肥貓法案)實施了自己的財務信息收集體制,專門針對美國人的海外金融資產,所有其他國家都須每年向美國政府提供財務信息。從2014年開始,這些財務信息就已經回收美國了。因此,美國目前沒打算,或者說也沒必要採納CRS。

不過,即便美國不參與CRS,但是美國的投資實體類金融機構在這101個CRS參與國進行投資並擁有金融賬戶時,躲在美國投資實體後面的控制人同樣也會被識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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