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稅法規定加拿大的居民要申報在海外的資產,如在海外的投資資產,海外的隸屬公司,與海外信託之間資產的往來交易等,統稱為海外申報(Foreign Reporting)。對投資移民而言,登陸之日未必能將全部資產帶來加拿大。因此,合理規劃海外資產的申報,既可滿足政府稅務彙報的要求,又可規避今後資產轉移中的稅務風險,對投資移民具有重大意義。
加拿大投資移民資產轉移風險知多少海外資產的申報主要有三大類,即海外被動性投資資產的申報,經營性的海外隸屬公司的申報(Foreign Affiliates),與海外信託資產往來交易的申報。對華裔投資移民而言,海外申報最主要是集中在海外被動性投資資產的申報和經營性海外隸屬公司的申報;與海外信託資產往來交易的申報相對要少一些。
申報海外被動性投資資產,具體有什麼要求?一般而言,加拿大居民如果有總和價值十萬加元以上的海外投資,就應該申報這些海外投資資產。稅局對海外被動性投資資產申報所用的表格是T1135表(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T1135表的填報實質上比較粗線條,它將被動性的海外投資分成六大類,即境外資金,海外公司的股權(不包括海外隸屬公司),借給海外居民款項所產生的債權,所擁有海外信託的權益,加拿大境外的不動產,和海外的其他資產。而在申報這些資產的金額方面,T1135表也只是要求申報人申報大致的金額範圍,如100萬加元以上,70-100萬,50-70萬,30-50萬,10-30萬,以及10萬元以下等六個大的範圍。同時,T1135要求申報資產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並要求申報在上一稅務年度這些資產是否帶來收入;如有,收入的金額是多少。
只要加拿大居民的海外資產總額在十萬加元以上,T1135表的申報是每年要報的。對新移民而言,首次申報是在登陸以後的第二個稅務年度;以後,只要滿足十萬加元以上的條件,每年都要報T1135表。對於不按要求申報或過期後補報,稅局最高的罰款可達兩千五百加元。
申報海外經營性的隸屬公司,一般有什麼要求?如果加拿大居民持有某海外非居民公司10%及以上的股份,該部分股份的權益(Cost of Interest)總值在十萬加元及以上,而且該海外公司並非處於經營休眠狀態(Not Inactive or Dormant),則該加拿大居民應申報該海外公司為海外隸屬公司。該海外隸屬公司只要滿足上述條件,每年都要申報。申報海外隸屬公司所用的表格是T1134表(Information Return Relating to Controlled or Non-Controlled Foreign Affiliates)。T1134表的申報涉及許多專業範疇,如關聯人、直接與間接控制、控股與非控股,以及該隸屬公司上一財務年度具體的經營數據等等,建議其申報交由專業會計師處理。
第三種同時也是華人社區比較少見的海外申報是申報與海外信託的資產往來交易。如果是向海外信託轉移資產,應申報T1141表(Information Return in Respect of Transfer or Loans to a Non-Resident Trust);如果是接收海外信託轉入的資產,應申報T1142表(Information Return in Respect of Distributions from and Indebtedness to a Non-Resident Trust)。這種與海外信託的交易,只是在有規定的交易發生時才應該申報;其申報建議由專業會計師處理。
介紹了投資移民海外資產申報,接著,我們想談談投資移民資產轉移的稅務風險以及相應的風險控制。不少投資移民登陸加拿大後,又陸續把資金從中國轉移到加拿大進行投資、買房,但他們當中不少人並沒有意識到這種資金運作中所存在的稅務風險。
按加拿大的稅法,加拿大居民要申報在全世界所賺取的收入(Income)。因此,投資移民把大筆的資金轉入加拿大做投資時,其資金如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有可能被稅局認定是在海外賺取的收入,從而被徵收所得稅和相應延遲申報的罰款和利息。
按加拿大稅法,新移民在成為加拿大居民以前所賺取的資金,從他人借來的用於投資的資本金,別人歸還的欠款,從親友處獲得的贈款或遺產是不用繳納所得稅的。因此,投資移民在移民前和移民初期稅務規劃的一個主要方面是清理資產,建立資產檔案和相應的檔證據,以備將來和稅局在資金定性上有稅務爭議時有據可查。
防止被稅局錯誤查稅的關鍵是準備可信、可靠和有說服力的證據,因為根據稅法,如果稅局的評估是錯誤的,證明稅局錯誤的舉證責任在納稅人。稅法中叫逆向舉證(Reverse Onus of Proof)。
要證明資產源於移民之前,對於來源於中國的存款,可考慮保留移民前的銀行帳戶,銀行對帳單,月結、年結單等。對於資金來源於出售在中國的股票、房地產等,可考慮保留以前的股票交易帳戶,交易對帳單,地產交易記錄,買方付款憑證等。要證明移民前已擁有這些資產,可考慮留存最初資產購買的檔如買賣協議,產權證,地稅單,股權證等等。
對於資金來源於親人的遺產或饋贈,可考慮保留遺囑,親友對資產所有權的證明檔如產權證,納稅記錄,以及資產變賣交易記錄等。對於借款及還款,可考慮保留借貸協議,利息償還及入帳的憑據,銀行收取利息的對帳單等。另外,資金從中國進入加拿大,也要保留可以追蹤的路徑憑據,如從中國銀行匯出的證據,數目、日期吻合的加拿大銀行入帳的證據,現金攜帶人的旅行檔,中加兩邊數目、日期相吻合的銀行出帳、入帳憑據等。
記住,投資移民所做的海外資產申報本身並不是舉證的證據。而規劃海外資產申報的好處在於通過規劃海外資產申報,投資移民能夠提前做好準備,未雨稠繆,清理資產,準備檔,規劃好將來的資產轉移,並為可能的稅局查稅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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