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高貴林的Z女士上周日給筆者打來電話:“我今天去看了一棟獨立屋,覺得還不錯,賣家經紀說今天晚上就可以給我下個offer,你覺得怎麽樣?可以嗎?”筆者答:“可以是可以,不過他是做賣方經紀呢,還是limited dual agent?”“不清楚啊…… 有什麽區別?”
Z女士向筆者敘述了整個過程。原來周日Z女士在自己的小區附近看了這棟獨立屋的open house,由于獨立屋就在自己非常熟悉的區域,過去幾個月也看過不少房子,Z女士認爲這棟獨立屋雖然不是盡善盡美,也算符合自己大部分要求,只是當天地下室因有租客沒有看到。看房結束後她問賣家經紀: “我是自己來看房的,如果想下offer的話,怎麽操作呢?” 賣家經紀回答: “我可以代你下offer沒有問題啊,今天晚上就可以。”
技術上來說,賣家經紀的回答並沒有錯誤。可能是由于時間有限,賣方經紀並沒有對自己的角色做詳細的解釋。其實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經紀的角色也分爲多種。以下從買家的角度出發,簡單介紹一下常見的經紀關系:
一、非經紀代理關系(Customer Relationship)
買家沒有經紀,只委托賣家經紀寫offer。此時賣家經紀並不代表買家利益,爲且僅爲賣方利益著想,並有義務向賣家披露所有可能影響賣家決定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如買家泄漏了自己的底價或強烈購買動機,賣方經紀也會披露給賣家!由于買家只是這個經紀的顧客(Customer) 而非客戶(Client),此經紀向買家提供的服務十分有限,不能向買家提供任何價格上的建議,不能代表買家議價談判,不能向買家披露任何賣家底價,出售動機等(除非賣家授權同意)的關鍵信息。
二、指定代理(Designated Agency)
此時買家有買方經紀,賣家有賣方經紀,雙方經紀的責任義務最爲明確,買方經紀爲且僅爲買方著想,維護買家利益,寫offer時多采用對買家有利的條款,有義務向買家披露所有可能影響買家購買決定的信息,並對買家的個人信息保密。買家經紀的角色決定了他既要提供信息,如周圍房屋成交價、房屋優缺點、交易條款的細節區別等,也要在議價過程中提供意見和建議,直接參與出價議價,協助買家完成整個房屋交易流程。
三、受限雙重代理關系(Limited Dual Agency)
買賣雙方與同一個經紀簽訂 “Limited Dual Agency Agreement”。此時由于雙方共享同一個經紀,而買賣雙方的利益不可避免存在衝突,此經紀的責任義務也必然受到約束。一般此經紀先得到賣家的房屋代理權,在房屋開放日或其他場合遇到買家後,如果買方希望他也擔任自己的經紀,經紀在遞上offer之前需要得到賣家的書面同意。賣家如果同意此協議,此後經紀對雙方都不能提供建議(價格、購買動機、個人信息等),只能提供有限的信息。由于房屋交易流程的複雜性,一旦出現分歧,買賣雙方都有可能覺得經紀的言行或合同撰寫偏向于另一方的利益,極易引起糾紛。
回到Z女士的問題,一份offer雖然僅僅幾頁紙,卻動辄牽扯幾十萬幾百萬的交易金額。除了出價需要考慮,還有衆多條款如交易時間、驗房條件、貸款條件都是買賣中的關鍵,甚至條款的不同寫法都有可能影響到最後的交易結果。在不清楚經紀角色的情況下,如果由賣家經紀代寫offer, 無疑存在很大風險。
目前市場上的賣家絕大多數通過經紀來出售自己的房屋,當買家與賣家討價還價、協商條款時,賣家有自己的經紀提供專業建議。作爲買家,也應擁有同樣的待遇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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