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離婚一案激起千層浪,引起無數關注。根據國內媒體稱,王寶強和馬蓉名下的擁有9套房產,其中1套房產在美國,大部分都是以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名義購買。許多人關注明星離婚案新聞的同時,對在一方有過錯的離婚情況下,婚姻財產如何分配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話題。近日,在澳的不少朋友詢問“若王寶強離婚案類似的情形發生在澳洲,那麼澳房會怎麼被分配呢?”。此文假設馬蓉為過錯方,且無其它財產協議,對大家的一系列疑問作出回答概括,並比較此案若在中澳發生的不同情形。
- 中國結,中國離,分中國房產
中國《婚姻法》與相關《問題解釋》繁多(本人本科時修讀中國《婚姻法》狂砍91分!),若在中國遇到王寶強離婚案相似情形,謹記以下法條法規及適用情形即可:
- 結婚登記後,以單方(馬蓉)的名義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一方用本人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則為個人財產。
- 結婚登記後,以單方(馬蓉)的父母的名義購買的房屋,即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單方父母名下,則房屋的產權歸該方父母所有,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該房屋時若實為另一方(王寶強)出資,可作為父母對其債務處理。
- (馬蓉)婚內出軌不直接影響財產分配。《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已被現行的《婚姻法》所摒棄,但不排除在財產分割過程中,法官基於自由裁量權可能會向無過錯方(王寶強)傾斜。
- 為了體現公平原則且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王寶強可依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這不是現有財產的直接分配)。《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如果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
- 對於婚內出軌情況,實踐中通常作為過錯的因素來考慮的,但存在舉證困難的情況;除非被告(馬蓉)認可,一般情況法院不會輕易予以認定。
可見,王寶強對8套中國房產所有權的主張合法合理,但對於馬蓉父母名下的房產舉證難度會增加。此案關鍵問題便在於其可否證明王寶強為實際出資方與馬蓉為過錯方,從而取得法院在判決上的傾斜。
- 中國結,中國離,分澳洲房產
若王寶強與馬蓉的第9套房子在澳洲而不在美國,那麼房產如何分配呢?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涉外婚姻房產在哪個國家,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即王寶強與馬蓉若在澳洲擁有房產,則即使身在中國主張離婚也需根據澳洲《家庭法》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房產分配。
需要提醒王寶強和天下各位“X寶強”與“X蓉”,在適用澳洲《家庭法》對澳洲房產進行離婚分配時,請務必注意以下三點:
- 澳洲《家庭法》不分婚前、婚後的財產,也不存在過錯方。即一旦雙方結婚或同居(事實婚姻),那麼大部分財產都會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財產(婚前、婚後或離婚時)分配協議,不然法院會將婚姻共同財產統一進行財產分配。由此,王寶強與馬蓉的所有婚前、婚後的個人或共同財產,在離婚申請時,都會被定義為婚姻共同財產,當然也就包括這一套澳洲房產。
- 澳洲《家庭法》規定,離婚雙方無需證明自己或對方有過錯,法院不能認為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過失的,即澳洲法律適用無過錯離婚原則。也就是說,馬蓉即使出軌,也不會被法院深究其過錯。澳洲《家庭法》對結束婚姻的法理精神理解為,“無論什麼原因,婚姻破裂夫妻雙方都難逃其咎,與其細數對方過失,不如分得干淨利落,再好好規劃未來”。所以,即使王寶強再受傷,馬蓉再千夫所指也不會影響法院判決,澳洲法律的公正不體現在“過錯”。同時,澳洲法律的健全體也現在申請離婚時,不用民事訴訟概念,也沒有原告和被告,而只用申請、申請方和應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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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寶強與馬蓉結婚前、結婚後或是申請離婚時,他們都可以委托律師訂立財產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並可將此協議遞交法庭轉變成法院命令(Consent Order)。一旦成為法令,便具有強制力,每個人都必須遵守,除非雙方申請並經法院同意進行改變。如果王寶強與馬蓉無法達成協議,就需要向法院申請財產分割。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會考慮如下因素:
- 婚姻關系時間的長短
- 雙方對各自/對方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貢獻
- 雙方當事人對財產或者家庭所做出的有溯及力的貢獻,包括經濟與非經濟方面
- 雙方的年齡與收入能力
- 此財產分割法令對雙方收入的影響
綜上,澳洲《家庭法》並不會追究婚姻關系破裂是否是馬蓉出軌的過錯,因此也不會影響到雙方財產分配的比例。所以,王寶強與馬蓉對澳洲房產分配的關鍵便在於財產協議與法院裁定所考量的上述因素。可見,王寶強對此澳洲房產的所有權主張難度會大於在中國的房產。然而,這也間接反映了澳洲《家庭法》與《物權法》二者的相互獨立性,這是澳洲法律先進之處還是待完善之處會因個案不同而有不同理解與應用,各位讀者請自己體會。
- 中國結,澳洲離,分澳洲房產
若王寶強在澳洲Facebook上公告是無法達成離婚法律效力的。在澳洲,提出離婚的雙方一是需要結婚兩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需要先調解),而且必須向法院提供已經分居12個月的證明。這個條件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不例外。所以如果王寶強准備離婚,第一步是要確定分居日期,離婚一方需要在分開之日將分開意願告知對方。所以在澳洲,他應該現在Facebook裡發的“分居通知”而不是離婚公告。
此外,根據澳洲《家庭法》,在中國結婚的至少一方當事人若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則也可以向澳洲家庭法院(澳洲審理離婚案件的專門法院)提出離婚申請,主張財產分配:
- 把澳大利亞作為自己的家並打算永久居住,或
- 是澳大利亞公民,或
- 長居澳大利亞並且在申請前居住了12個月。
假設王寶強在中國領取結婚證,之後長居在澳洲且滿足以上離婚申請人條件,則可以向澳洲法院提交離婚申請,則自然適用澳洲《家庭法》進行財產分配,無須再適用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在他們兩個孩子的撫養方面,澳洲法律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其中包括保護孩子,防止他們受到暴力或傷害,以及幫助孩子與父母雙方保持關系。而誰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便可主張更多的財產分配。有媒體稱,馬蓉曾不止一次遭遇王寶強的家暴。因此,若馬蓉可以成功舉證王寶強的家暴行為,則法院很有可能會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判給馬蓉,且要求王寶強支付撫養費。同時,考慮到孩子的因素,財產分配也會無形中向馬蓉傾斜。
然而,具體財產分配方式與“中國結,中國離,分澳洲房產“相似,可參見上述第二部分與澳洲房產大全已發布的原創文章《你問我答:婚前財產的婚後分配》。
- 澳洲結,澳洲離,分中國房產
根據澳洲《家庭法》的規定,並適用相關國際公約、國際協議以及國際執行條例。
欲知詳事如何,請發信居外與本人聯絡。
(注:澳大利亞各州均有相應立法權,因此各州間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內容可作參考方向,但非個案的專業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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