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分居,如何保護您的孩子及財產?|居外專欄

澳大利亞的離婚率較高,其中無疑有著移民背景不同、多元文化融合或傳統意識保留等多方面宏觀的原因。

澳大利亞的《家庭法(Family Law Act)》涵蓋了大部分的家庭法律事務,內容涉及對特定家庭事務(如離婚、子女及財產等問題)的處理。如果您已結婚或正與人同居,《家庭法》對關於您子女或財產方面的任何糾紛問題都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即使您未處於婚姻或同居關系中,《家庭法》也對與您有關的子女方面的糾紛作出了相關規定,例如孩子應在何處居住。

以下是您分居前應該考慮的十個問題。

Q: 什麼是分居

A: 在澳大利亞,分居(Separation)是指您和您的伴侶不再作為夫婦生活在一起。

Q: 我是否需要別人許可才能分居

A: 這是您的個人決定,您不需要配偶或政府許可,就可以與配偶分居。

Q: 我們能不能分居但住在同一個住房中?

A: 《家庭法》規定,如果您們不再以夫婦的身份一起生活或社交,那麼您們即使仍然住在同一個住房中,也可以被認定為分居。

Q: 我如何證明自己已經分居?

A: 您不必向法院或任何政府機構提出分居申請,也無需填寫任何申請表格。除非您申請離婚,否則您不會得到任何證明您已分居的文件。但為了更好地證明您和您的伴侶“不再以夫婦的身份一起生活或社交”,建議您:

  1. 通知您的銀行、公積金和保險公司(若有),查詢您有多少公積金和保險。這是為了幫助將您的財務與 前配偶分開,並且使您的財務資料保密;
  2. 規劃好您的財務事宜:弄清楚如何支付債務和貸款以及怎樣處理您們在同一銀行帳戶中共同擁有的錢財;
  3. 更改遺囑;
  4. 將自己分居的情況通知Centrelink(社會保障部)、Child Support Agency(子女撫養費收取處)和Medicare(國民保健) 等政府機構;
  5. 子女的照料做出安排,並且告訴家人和朋友、醫生或社區工作者;
  6. 獲得法律幫助。

Q: 我們中的一方是否必須從家裡搬出去? 如果人身有危險怎麼辦?

A: 不是必須。您想離開住所或是留下,這由您自己決定。如果您對自己的安全感到擔心、受到威脅,或覺得自己無法與配偶平等地做出決定,您可以尋求幫助。如果您或孩子覺得不安全,您就應該迅速致電000報警。 警察的職責是確保您們安全並且在您們不安全時提供幫助。

如果您想留下並且有必要讓配偶離開住所,您可以申請合適的法院命令,例如“家事法禁制令”(Family LawInjunction Order),該命令可以保護您和孩子的安全,禁止前配偶做出威脅或接近您們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Q: 如果我從家裡搬出去怎麼辦,我是否會失去對財產的權利?

A: 您不會因為搬離住所而自動自己對住房或其他財產份額的權利。但若可能,請在離開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如果您的名字不在產權證上,您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在家庭住房中的利益。這稱為“警告”(Caveat)。對於您持有利益的物業,“警告”是向檢查其產權證的人士發出的書面告誡。如果您做此安排,若有人企圖登記其利益或者出售物業,您就會得到通知。

Q: 我可不可以帶孩子離開家?

A: 可以。如果您感到擔心,最好先考慮您和子女的安全。然而,如果您想要和子女一起搬走,而且搬家會使另一方家長難以見到子女,則您需要盡量先獲得對方同意。 但如果您嘗試得到另一方家長同意讓您覺得害怕,而且您擔心自己的安全,請在做出決定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

Q: 當我離開家時,我應該帶什麼?

A: 建議您帶上自己所有的個人法律與財務文件,如:

  • 出生證明、結婚證明及其它證明;
  • 遺囑;
  • 護照和簽證;
  • 銀行存折和支票簿;
  • 銀行、公積金、稅務和其它財務文件;
  • 您不想留在家中的個人物品;
  • 您和孩子可能需要的物品。

Q: 分居是否會影響我的居留權?

A: 不一定,這取決與您的簽證狀態,分居或離婚有可能會影響您在澳洲的居留權。如果您正在考慮分居並且對自己的簽證狀態並不確定, 請在做出決定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

Q: 如果我們復合然後又分居怎麼樣?

A: 如果您們作為夫婦復合不到三個月時間,然後再次分居,這不會影響離婚前所需要的12個月分居時間。這三個月必須是連續一段時間,不可以是斷斷續續的幾段時間。如果您們作為夫婦復合的時間超過三個月,後來又決定分居,那麼您們分居的時間必須達到12個月,然後才可以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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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婚前財產的5大“隔離工具”|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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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有三分之一的婚姻最終以離婚告終,如何保衛婚前財產,應該是財商必修課之一。今天的文章,就來為大家分析一下澳洲的離婚成本和財產保衛措施。

中國離婚需要雙方的簽字不同,在澳洲離婚,只要夫妻雙方分居12個月,一方就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訴求。

此外,澳洲奉行“無過錯離婚原則”,即感情沒有誰對誰錯。《澳大利亞1975家庭法》規定,申請人離婚,無需證明自己或者對方有過錯,即無過錯離婚原則;這意味著法院不能認為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過失的。

所以在澳洲,不分婚前、婚後的財產,也不存在過錯方。即一旦雙方結婚或同居(事實婚姻),那麼大部分財產都會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財產(婚前、婚後或離婚時)分配協議,不然法院會將婚姻共同財產統一進行財產分配。

通常,給法院的離婚申請費是900澳元,加上其他費用,一般無糾紛的離婚在2000澳元內就能解決。而有糾紛的離婚,需要花費15000澳元以上,這已經趕上八大一學期的學費了。遵循“無過錯原則”,澳洲婚姻法規定夫妻就各付各的律師費。

所以,為了避免因婚姻破裂而產生的財產歸屬問題,一部分澳洲夫妻會選擇設立一些婚前財產“隔離工具”。根據《澳洲金融評論報》披露,目前,越來越多的澳洲父母,也開始為他們子女和另一半的財產分割問題,進行 “強勢插足”與“苦口婆心”。

澳洲五大婚前財產隔離工具:

1、婚前財產協議

簽署婚前協議/財產分配協議呈絕對性增長趨勢。這類協議在澳大利亞的受歡迎程度也日趨上升,目前我們每年受理客戶婚前協議達近百起。

當然,婚前協議/約束性財務協議之所以受歡迎程度不斷上升,家長希望在子女離婚後保護自己贈予其財產只是其他的一個原因。越來越多的父母也期望自己的子女簽署這類婚前協議,以保護自己贈與子女的財產。

很多再婚人士在步入下一段婚姻前簽署此類婚前協議呈現快速上升的趨勢。尤其是在第一段婚姻失敗,有過因財產分配問題身心俱疲經歷的群體,他們極有可能在開始下一段婚姻前簽署財務協議。

除了婚前協議,很多夫妻在婚姻延續期內簽署“財產分配協議”也開始不斷增加。這部分群體之所以簽署財務協議,是想避免日後就財務問題需要法庭介入進行財產分配的情況。

那麼,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究竟怎麼樣才算有效成立呢?

  •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協議必須要雙方在 各自的律師的見證下簽字,並由律師出具證明,才具備效力。
  • 簽署協議時,雙方必須公開全部財產信息;否則由於有欺騙或欺詐嫌疑,此份協議很可能在簽訂後被推翻。
  • 如若在簽訂後各自的財產產生了重大的變化,也需要咨詢律師是否有必要留存證據,或重新簽訂協議。規範已有的財產關系在操作程序上相對簡單,規範未來的財產變化就比較困難,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根本不可行。

相比訴訟至法院,由法院來判定財產分配,這類財務協議更方便,也更具成本效益。此外,在夫妻雙方簽署這份文書並經律師確認的情況下,具有和法院判決同樣的效力。

2、代持協議

父母給子女資產的時候簽訂代持協議,證明子女手上資產的所有權是父母而非子女。這樣將來父母過世,子女也無需再交高昂的遺產稅。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風險也是很多的,比如:代持人身故、資產算遺產、代持人惡意處置等。

3、借款或贈與

如果父母在為子女出資購房時,是以借貸的形式借予子女,則房產這份貸款債務以及利息會在計算夫妻總財產時扣除。即相當於婚前購得的財產是獨立於共同財產的。但是這僅包括初始出資,通常並不包括房產的增值部分。如果夫妻正在共同還款,假如雙方訴諸法院,法庭很難將房子直接剔除出財產池。

而且,父母對子女的出資到底是饋贈還是借款,經常比較難以判斷。父母的不同出資方式將會成為法院判定此婚前財產是否為婚姻共同財產的依據之一。普遍情況下,父母借款給子女不會簽訂專門的協議。因此,購房的同時,子女簽署由律師擬定的借款文件,並由其配偶簽署知情書,會使得事情變得更加重要且簡單明了。

4、巨額保單做嫁妝,終身守護子女

年金保險(Annuities Insurance)是財產隔離的一個有效工具,且適用於不同國家身份的家庭人士。父母作為投保人為子女配置大額保單,生前受益人寫子女,讓子女每年領取足夠的生活費、滿足富足的生活;身故受益人寫父母,避免保單所有權外流。其中領取賬戶都是專用賬戶,這樣就可以實現:保單資產是父母財產,子女婚變對保單歸屬無影響。

5、巧妙設置信托

通過設置信托也可以達到婚前財產的有效“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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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家庭法縱覽(2)離婚申請程序與須知|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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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於很多國家,澳大利亞的離婚率較高,其中無疑有著移民背景不同、多元文化融合或傳統意識保留等多方面宏觀的原因。來自於澳大利亞數據局的數據顯示,2015年有40%的婚姻以離婚收場有超過5萬年齡低於18歲的兒童面臨父母離婚的情況

對華人而言,“家”永遠是最重要的一個歸屬,“家和萬事興”也是每一位家庭成員的期盼。然而,若家中產生糾紛,請不要無視、逃避或采取不恰當的方式來處理。必要時,應當尋求法律援助以保護自己、孩子與家庭。

澳大利亞的家庭法 Family Law Act)》涵蓋了大部分的家庭法律事務。《家庭法》的內容涉及對特定家庭事務(如離婚、子女及財產等問題)的處理。如果您已結婚或正與人同居,《家庭法》對關於您子女或財產方面的任何糾紛問題都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即使您未處於婚姻或同居關系中,《家庭法》也對與您有關的子女方面的任何糾紛作出了相關規定,例如孩子應在何處居住。

因此,法律專欄的澳洲家庭法縱覽》專題旨在幫助在澳華人了解在處理相關家庭關系、婚姻財產、子女撫養等方面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更好地直面與解決家庭糾紛,以期家好月圓享天倫。本專題主要分為以下篇章

  1. 澳洲家庭法縱覽(1) | 分居前務必慎重考慮的十個問題
  2. 澳洲家庭法縱覽(2) | 離婚申請程序與須知
  3. 澳洲家庭法縱覽(3) | 婚姻財產分配
  4. 澳洲家庭法縱覽(4) | 孩子與子女撫養
  5. 澳洲家庭法縱覽(5) | 家暴與家庭糾紛調解

以下與大家分享《澳洲家庭法縱覽(2) | 離婚申請程序與須知》

參考與更多閱讀:

  • https://www.legalaid.vic.gov.au/find-legal-answers/videos-about-law/when-separating
  • https://www.lacextra.legalaid.nsw.gov.au/PublicationsResourcesService/

聲明:《法律專欄》僅供一般性參考,並無意提供任何個案法律建議,內容受作者本人原創保護且作者與專欄平台明示不對任何依賴本文任何內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動所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居外責編:Zoe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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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家庭法縱覽(1)分居前務必慎重考慮的十個問題|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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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於很多國家,澳大利亞的離婚率較高,其中無疑有著移民背景不同、多元文化融合或傳統意識保留等多方面宏觀的原因。來自於澳大利亞數據局的數據顯示,2015年有40%的婚姻以離婚收場有超過5萬年齡低於18歲的兒童面臨父母離婚的情況

對華人而言,“家”永遠是最重要的一個歸屬,“家和萬事興”也是每一位家庭成員的期盼。然而,若家中產生糾紛,請不要無視、逃避或采取不恰當的方式來處理。必要時,應當尋求法律援助以保護自己、孩子與家庭。

澳大利亞的家庭法 Family Law Act)》涵蓋了大部分的家庭法律事務。《家庭法》的內容涉及對特定家庭事務(如離婚、子女及財產等問題)的處理。如果您已結婚或正與人同居,《家庭法》對關於您子女或財產方面的任何糾紛問題都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即使您未處於婚姻或同居關系中,《家庭法》也對與您有關的子女方面的任何糾紛作出了相關規定,例如孩子應在何處居住。

因此,法律專欄的《澳洲家庭法縱覽》專題旨在幫助在澳華人了解在處理相關家庭關系、婚姻財產、子女撫養等方面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更好地直面與解決家庭糾紛,以期家好月圓享天倫。本專題主要分為以下篇章

  1. 澳洲家庭法縱覽(1) | 分居前務必慎重考慮的十個問題
  2. 澳洲家庭法縱覽(2) | 離婚申請程序與須知
  3. 澳洲家庭法縱覽(3) | 婚姻財產分配
  4. 澳洲家庭法縱覽(4) | 孩子與子女撫養
  5. 澳洲家庭法縱覽(5) | 家暴與家庭糾紛調解

以下與大家分享《澳洲家庭法縱覽(1 | 分居前不得不知的十個問題》

1. 什麼是分居?

在澳大利亞,分居(Separation)是指您和您的伴侶不再作為夫婦生活在一起。

2. 我是否需要別人許可才能分居?

這是您的個人決定,您不需要配偶或政府許可,就可以與配偶分居。

3. 我們能不能分居但住在同一個住房中?

《家庭法》規定,如果您們不再以夫婦的身份一起生活或社交,那麼您們即使仍然住在同一個住房中,也可以被認定為分居。

4. 我如何證明自己已經分居?

您不必向法院或任何政府機構提出分居申請,也無需填寫任何申請表格。除非您申請離婚,否則您不會得到任何證明您已分居的文件。但為了更好地證明您和您的伴侶“不再以夫婦的身份一起生活或社交”,建議您:

  • 通知您的銀行、公積金和保險公司(若有),查詢您有多少公積金和保險。這是為了幫助將您的財務與 前配偶分開,並且使您的財務資料保密;
  • 規劃好您的財務事宜:弄清楚如何支付債務和貸款以及怎樣處理您們在同一銀行帳戶中共同擁有的錢財;
  • 更改遺囑;
  • 將自己分居的情況通知Centrelink(社會保障部)、Child Support Agency(子女撫養費收取處)和Medicare(國民保健) 等政府機構;
  • 對子女的照料做出安排,並且告訴家人和朋友、醫生或社區工作者;
  • 獲得法律幫助。

5. 我們中的一方是否必須從家裡搬出去? 如果人身有危險怎麼辦?

不是必須。您想離開住所或是留下,這由您自己決定。如果您對自己的安全感到擔心、受到威脅,或覺得自己無法與配偶平等地做出決定,您可以尋求幫助。如果您或孩子覺得不安全,您就應該迅速致電000報警。 警察的職責是確保您們安全並且在您們不安全時提供幫助。

如果您想留下並且有必要讓配偶離開住所,您可以申請合適的法院命令,例如“家事法禁制令”(Family Law Injunction Order),該命令可以保護您和孩子的安全,禁止前配偶做出威脅或接近您們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6. 如果我從家裡搬出去怎麼辦,我是否會失去對財產的權利?

您不會因為搬離住所而自動自己對住房或其他財產份額的權利。但若可能,請在離開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

如果您的名字不在產權證上,您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在家庭住房中的利益。這稱為“警告”(Caveat)。對於您持有利益的物業,“警告”是向檢查其產權證的人士發出的書面告誡。如果您做此安排,若有人企圖登記其利益或者出售物業,您就會得到通知。關於財產分配的詳情可稍後閱讀《澳洲家庭法縱覽(3) | 婚姻財產分配》。

7. 我可不可以帶孩子離開家?

可以。如果您感到擔心,最好先考慮您和子女的安全。然而,如果您想要和子女一起搬走,而且搬家會使另一方家長難以見到子女,則您需要盡量先獲得對方同意。 但如果您嘗試得到另一方家長同意讓您覺得害怕,而且您擔心自己的安全,請在做出決定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

8. 當我離開家時,我應該帶什麼?

建議您帶上自己所有的個人法律與財務文件,如:

  • 出生證明、結婚證明及其它證明;
  • 遺囑;
  • 護照和簽證;
  • 銀行存折和支票簿;
  • 銀行、公積金、稅務和其它財務文件;
  • 您不想留在家中的個人物品;
  • 您和孩子可能需要的物品。

9. 分居是否會影響我的居留權?

不一定,這取決與您的簽證狀態,分居或離婚有可能會影響您在澳洲的居留權。如果您正在考慮分居並且對自己的簽證狀態並不確定, 請在做出決定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

10. 如果我們復合然後又分居怎麼樣?

如果您們作為夫婦復合不到三個月時間,然後再次分居,這不會影響離婚前所需要的12個月分居時間。這三個月必須是連續一段時間,不可以是斷斷續續的幾段時間。

如果您們作為夫婦復合的時間超過三個月,後來又決定分居,那麼您們分居的時間必須達到12個月,然後才 可以申請離婚。

參考與更多閱讀:https://www.legalaid.vic.gov.au/find-legal-answers/videos-about-law/when-separating

聲明:《法律專欄》僅供一般性參考,並無意提供任何個案法律建議,內容受作者本人原創保護且作者與專欄平台明示不對任何依賴本文任何內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動所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居外責編:Zoe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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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或分居會影響移民身份嗎?| 美國

通過婚姻來獲得綠卡,是目前移民美國的主要途徑之一。可是他們很多人不太清楚,一旦離婚或分居,對自己的移民身份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離婚或分居對美國移民身份什麼樣的影響?
離婚或分居對美國移民身份什麼樣的影響?

如果您是通過與美國公民(USC)或永久居民(LPR)結婚而獲得綠卡,您屬於有條件居民,有條件綠卡為期兩年。但是您拿到綠卡時結婚不足兩年,例如您的婚姻在兩年內破裂,您若能證明婚姻是誠意的,或者遭受到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的虐待,您或您的子女可尋求豁免聯名申請;最後依據“極端困難”而尋求豁免。

如果您與非移民(如H-1B、L-2簽證持有者)結婚後,決定離婚,您很可能會失去您的附屬身份。在加州辦理離婚手續最少需要6個月,如果在離婚文件提交6個月之內,您配偶的優先權日期尚未到期,您可能會失去附屬身份,因此而無法獲得綠卡。

結婚綠卡涉及的環節很多,變數也多。如果您處在婚姻即將破裂的邊緣,您如何獲得豁免聯名申請?如何避免失去附屬身份、免遭遣返?如何撤銷條件,成為永久居民?華人全球化生活方式的向導——居外網juwai.com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海外房源門戶網站,有來自中國及世界各地的2百多萬用戶查詢居外網上的280萬條分布在90個國家的掛牌房源。歡迎致電 居外客服熱線 400-041-7515 諮詢美國投資及移民身份的問題。

 

來源:灣區硅谷聖荷西周喬安律所
責編:Zoe Chan

同居3年分手財產一律對半分!這規定終於要改了 | 新西蘭

雖說離婚並不是什麼光彩的事,但如今結了婚沒幾年又離婚,卻並不少見。不過,有一件事卻始終牽絆著那些想在新西蘭離婚的夫妻……

3年同居分手財產一律對半分!這規定終於要改了 | 新西蘭

根據這裡的規定,結婚3年後離婚,不管之前怎麼樣,夫妻財產包括房產一律對半分。如果雙方不希望平分財產,事先要簽署法律合約。

注意,de facto relationship的伴侶,即沒有證書但同居的“實事夫妻”,一樣要受到這個同居財產法的約束。

Stuff就曾報導過一個叫做Paul Wilson的男子。在他的第一次婚姻步入第三個年頭的時候,他們鬧離婚了。

儘管是他花錢買的家裡的所有東西,他花錢付的房子首付,他主要在還貸,但一切東西還是按照對半分。即便最後他花掉了30000紐元來打這個離婚官司,他最後分到的財產,竟還不足30000紐幣。

到了第二次結婚,他就毅然花了4000紐幣請了律師,事先簽了婚前協定。

多年來,有無數的新西蘭像Paul一樣,先吃了啞巴虧,被白白分走了一大筆錢之後,才學聰明了,懂得了簽婚前協議的可貴。

但歡歡喜喜結婚之前,非要簽一個“別貪我錢”的協定,總歸叫人心裡不舒服。

而最近,這個讓人怨聲載道的“3年對半分”的規定終於有了改革的跡象。

據悉,新西蘭的法律委員會正在重審這條擁有40年的“歷史悠久”的老條款。

“在過去的40年裡,新西蘭發生了巨變。包括伴侶關係以及家庭的形式。無論是關係怎樣運轉還是關係怎樣結束,都發生了變化。”法律委員會的Helen McQueen表示,“同居財產法影響到每一個新西蘭人,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而在此前Stuff的網調上,認為3年或更短時間婚姻後離婚就應該財產對半分的人,只佔到8%。大多數人都支持在10年以上的婚姻才應該進行這樣的分割。

其實不僅是土生土長的新西蘭人,在離婚分財產問題上,糾結過的新西蘭華人也不少。

2013年就有網友在論壇上吐槽過這個同居財產法,認為這個規定實在不公平。

“設想,一方父母出資在這裡為愛子購房5套,生活無憂,突然認識一個女子開始同居,哪怕女方從不工作,只管購物旅遊,3年後,女方提出分手,她就可以分得男方一半家產,這公平嗎?

“打個比方,女方就算年薪10萬,fulltime工作三年,全不花,她也只能存30萬,為什麼因為和男方同居了3年,就可以分得百萬呢??如果前2年算是care 彼此,有貢獻,那麼為什麼多同居一年,就會價值這許多呢?”

“同理,很多男的也只盯著富家女的,最近更聽說一個利用女方拿了身份,現在還要分一半家產的賤男,請問,這樣的情形,誰來管管這種明顯不公平的現象?

“也許法律更加的公平一些,這些雞飛狗跳琢磨人家錢財的人會少些,更多的人生活在平靜安全的感覺中,你不防著我,我也不提防你,簡簡單單的享受家庭生活,更多的人不用去開口叫對方簽一個非常傷人的“離我的錢遠點”的協議,叫人如鯁在喉。”

現在,新西蘭的很多律師也一致同意,是時候廢掉這個“3年以後對半分”的奇葩規定了。

時代確實不一樣了。

根據TVNZ的報導,在新西蘭,夫妻互相經濟獨立的情況越來越多,在沒有“一紙婚約”約束下共同撫養後代的“實事夫妻”也越來越多。

1996年,新西蘭10對兒couple裡面最多只有1對兒是沒證書的“實事夫妻(de facto relationship)”,而到了2013年,建立這樣情侶關係的比例,已經是1/5。

而根據去年的數據,近一半的新西蘭新生嬰兒的父母沒領證。而且,在已經結婚的夫妻中,有1/3的並非第一次結婚。

“有些人可能帶著舊愛的孩子,找到了新愛,建立了新的感情關係,他們並不希望自己的財產因為舊愛而被粗暴地分割。”新西蘭律師Caroline Hannan表示,“我們必須得有一套強有力同時又有彈性的系統,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是不同的,沒有什麼完全一樣的couple或者家庭。”

據悉,此次關於同居財產法的重審已經於16日正式開啟,並且在向公眾徵集那些不公平的離婚財產分割案例。

來源:天維維度

責任編輯:Shelly Du

 

作為中澳律師,我只關心《我不是潘金蓮》中的法律問題!|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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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還沒有看過馮小剛導演的《我不是潘金蓮》,但通過朋友圈發現大家最近都在刷這部電影,又聽國內同行多次提起這部電影應該更像一部法律片,而不是劇情片或喜劇片。雖然現在對《潘金蓮》的網評褒貶不一,但不管怎麼講算是很成功的,這個背後做支撐的法律論點與論據也是很給力的。至於網友是挺“老炮”馮小剛還是“國民老公”王思聰,我都無所謂。因為作為中澳兩國律師,我只關心《潘金蓮》中的中澳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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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情事實

《我不是潘金蓮》講述的是農村婦女李雪蓮(範冰冰飾)為了達到生二胎的目的,她與丈夫秦玉河決定“假離婚”,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後開始分居生活。然而半年後,她發現“前夫”秦玉河居然已另與別人結婚。李雪蓮氣憤不過,便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是假離婚。

開庭後,辦理此案的法官王公道根據他們已確實辦理了離婚登記的實情,判決李雪蓮敗訴,自此,“假離婚”被確認為了“真離婚”。但李雪蓮不服,先後向法院專委、院長、縣長、市長反映。又因為前夫說了一句“你就是潘金蓮!”,從而開始了二十年持續不斷的赴京上訪路。

上訪?為逃避計劃生育政策或買房限購政策而“假離婚”?李雪蓮不是第一個,也更不會是最後一個。

今天我們不談電影內容和各種撕逼,僅從法律的角度來欣賞這部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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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離婚”的兩種情形

在中澳兩國,“假離婚”大致都可以被劃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 通謀離婚: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例如為雙方為逃避中國法的計劃生育政策與房屋限購政策,或為獲得澳洲法的購房補貼與優惠等;
  • 欺詐離婚: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例如單方為“扶正小三“、“林丹案後傳”,或轉移財產等。
  1. 中國法中的“假離婚

中國的“假離婚”很多且目的五花八門,但集中在房產方面比較多,如政策福利房、拆遷回遷房等。我清楚地記得本科《婚姻法》周老師講過的一個案例:一優質中學附近的小區開盤,一夜之間婚姻登記處人滿為患,大家排隊離婚。當然也有借此實現真實離婚目的、逃避合法債務,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的。

“假離婚”的方式大部分是協議離婚,也有部分為更加逼真而采取訴訟離婚的。不管哪種,一旦解除婚姻關系,雙方便取得再婚權利,財產分割便可進行。因此,從法律層面來講,《潘金蓮》片中王法官的判決沒有什麼問題。

具體而言,對於“假離婚”的效力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 “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但如果,“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法律,可以申請再審裁定撤銷。因此,如果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假離婚”發生了離婚的法律效力。
  • “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實踐中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後,婚姻關系就已解除。因此,中國法中沒有“假離婚”,一旦辦理離婚登記且未被宣告無效,那麼就是真離婚!此時如果在“假離婚”期間一方變心,另一方不可能以當時意思表示虛假提出抗辯來證明婚姻有效。

你還想逃避政策而生二胎,再買幾套房子?細思極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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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洲法中的“假離婚

你還在以為只有中國流行“假離婚”的話,那你就OUT了!澳洲人或澳洲華裔早在許久以前就已經發現了“假離婚”的“好處”,請看具體案例

一真實客戶咨詢:“我婆婆已經和澳洲當地人結婚,2017年初可以拿到綠卡。現在有個想法:等婆婆拿到綠卡後,和我老公”假離婚“,老公依母子團聚簽證赴澳辦身份,之後我們的孩子再依我老公的身份赴澳讀書拿身份,最後我再和老公在澳洲復婚,通過夫妻團聚簽證而拿到身份。這樣是否可行,有沒有風險性?

我聽到這問題時,連忙解釋其思路的錯誤性和風險性(不禁豎起大拇指,內心連誇其對《移民法》和《婚姻法》的熟練掌握與運用)。

較為官方的解答可為:

在婆婆遞交簽證申請的時候是需要填寫80表格的,裡面會注明她是否有子女,子女目前的婚姻狀態;

如果老公在25歲以下並且單身的情況下,經濟上完全依靠他媽媽,可以以子女的身份在你婆婆申請綠卡的時候同時申請;如果年齡超過25周歲,那麼就要申請家庭最後成員移民,目前此類申請,移民局給出的官方評審周期為56年以上。

  • 另外,最近接到不少關於昆士蘭州政府2016年中起實行2萬澳幣的首次置業補貼的政策詢問:

要求大致為必須是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購房者從未在澳大利亞任何州擁有房產、購房者年齡滿18周歲且必須購買價值不超過75萬澳幣的新房。

雖然政府明文規定,夫妻一方之前已經擁有房產的,另一方在購買新房時不享受首置業津貼,但在“利誘”下,曾有極個別從未購置房產的新婚夫婦詢問過,是否可以利用規則以“假分居”或“假離婚”的形式換取自由身,以多次獲得首次置業補貼。

答案毋庸置疑,不能!且可能會招致行政罰款或刑事罪名。

  • 騙取社保福利:澳洲福利署Centrelink十分保護單身媽媽,因此不少人為了這些“好處”也絞盡腦汁去“假離婚”或者“假事業”。一位沒有工作收入來源且從未購置過房產的單身媽媽,可以領到的單身媽媽津貼、享受幼托費用的減免以及上述的首次置業津貼等社會福利政策。

注:澳大利亞各州均有相應立法權,因此各州間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內容可作參考方向,但非個案的專業法律建議。)

 

中澳雙證律師林彙銘專欄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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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外微課堂第九期:婚前在澳洲買的房子,離婚後如何分配?

近些年,許多國人到澳洲買房。壹些在澳洲留學工作的年輕人,在父母的支持下也將購房計劃提前了幾年。但困擾許多父母的問題是:如果今後孩子在澳洲結婚了,婚前由父母出資(部分、全部或首付)購買的房產是否算婚前財產?離婚的話又怎麽分配呢?

澳洲 | 深度解析王寶強離婚案:依澳洲婚姻法房產如何分?

王寶強離婚一案激起千層浪,引起無數關注。根據國內媒體稱,王寶強和馬蓉名下的擁有9套房產,其中1套房產在美國,大部分都是以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名義購買。許多人關注明星離婚案新聞的同時,對在一方有過錯的離婚情況下,婚姻財產如何分配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話題。近日,在澳的不少朋友詢問“若王寶強離婚案類似的情形發生在澳洲,那麼澳房會怎麼被分配呢?”。此文假設馬蓉為過錯方,且無其它財產協議,對大家的一系列疑問作出回答概括,並比較此案若在中澳發生的不同情形。

  1. 中國結,中國離,分中國房產

中國《婚姻法》與相關《問題解釋》繁多(本人本科時修讀中國《婚姻法》狂砍91分!),若在中國遇到王寶強離婚案相似情形,謹記以下法條法規及適用情形即可:

  • 結婚登記後,以單方(馬蓉)的名義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一方用本人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則為個人財產。
  • 結婚登記後,以單方(馬蓉)的父母的名義購買的房屋,即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單方父母名下,則房屋的產權歸該方父母所有,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該房屋時若實為另一方(王寶強)出資,可作為父母對其債務處理
  • (馬蓉)婚內出軌不直接影響財產分配。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已被現行的《婚姻法》所摒棄,但不排除在財產分割過程中,法官基於自由裁量權可能會向無過錯方(王寶強)傾斜。
  • 為了體現公平原則且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王寶強可依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這不是現有財產的直接分配)。《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如果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
  • 對於婚內出軌情況,實踐中通常作為過錯的因素來考慮的,但存在舉證困難的情況;除非被告(馬蓉)認可,一般情況法院不會輕易予以認定。

可見,王寶強對8套中國房產所有權的主張合法合理,但對於馬蓉父母名下的房產舉證難度會增加。此案關鍵問題便在於其可否證明王寶強為實際出資方與馬蓉為過錯方,從而取得法院在判決上的傾斜。

  1. 中國結,中國離,分澳洲房產

若王寶強與馬蓉的第9套房子在澳洲而不在美國,那麼房產如何分配呢?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涉外婚姻房產在哪個國家,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即王寶強與馬蓉若在澳洲擁有房產,則即使身在中國主張離婚也需根據澳洲《家庭法》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房產分配。

需要提醒王寶強和天下各位“X寶強”與“X蓉”,在適用澳洲《家庭法》對澳洲房產進行離婚分配時,請務必注意以下三點:

  • 澳洲《家庭法》不分婚前、婚後的財產,也不存在過錯方。即一旦雙方結婚或同居(事實婚姻),那麼大部分財產都會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財產(婚前、婚後或離婚時)分配協議,不然法院會將婚姻共同財產統一進行財產分配。由此,王寶強與馬蓉的所有婚前、婚後的個人或共同財產,在離婚申請時,都會被定義為婚姻共同財產,當然也就包括這一套澳洲房產。
  • 澳洲《家庭法》規定,離婚雙方無需證明自己或對方有過錯,法院不能認為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過失的,即澳洲法律適用無過錯離婚原則。也就是說,馬蓉即使出軌,也不會被法院深究其過錯。澳洲《家庭法》對結束婚姻的法理精神理解為,“無論什麼原因,婚姻破裂夫妻雙方都難逃其咎,與其細數對方過失,不如分得干淨利落,再好好規劃未來”。所以,即使王寶強再受傷,馬蓉再千夫所指也不會影響法院判決,澳洲法律的公正不體現在“過錯”。同時,澳洲法律的健全體也現在申請離婚時,不用民事訴訟概念,也沒有原告和被告,而只用申請、申請方和應答方。
  • 在王寶強與馬蓉結婚前、結婚後或是申請離婚時,他們都可以委托律師訂立財產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並可將此協議遞交法庭轉變成法院命令(Consent Order)。一旦成為法令,便具有強制力,每個人都必須遵守,除非雙方申請並經法院同意進行改變。如果王寶強與馬蓉無法達成協議,就需要向法院申請財產分割。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會考慮如下因素:

    1. 婚姻關系時間的長短
    2. 雙方對各自/對方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貢獻
    3. 雙方當事人對財產或者家庭所做出的有溯及力的貢獻,包括經濟與非經濟方面
    4. 雙方的年齡與收入能力
    5. 此財產分割法令對雙方收入的影響

綜上,澳洲《家庭法》並不會追究婚姻關系破裂是否是馬蓉出軌的過錯,因此也不會影響到雙方財產分配的比例。所以,王寶強與馬蓉對澳洲房產分配的關鍵便在於財產協議與法院裁定所考量的上述因素。可見,王寶強對此澳洲房產的所有權主張難度會大於在中國的房產。然而,這也間接反映了澳洲《家庭法》與《物權法》二者的相互獨立性,這是澳洲法律先進之處還是待完善之處會因個案不同而有不同理解與應用,各位讀者請自己體會。

  1. 中國結,澳洲離,分澳洲房產

若王寶強在澳洲Facebook上公告是無法達成離婚法律效力的。在澳洲,提出離婚的雙方一是需要結婚兩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需要先調解),而且必須向法院提供已經分居12個月的證明。這個條件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不例外。所以如果王寶強准備離婚,第一步是要確定分居日期,離婚一方需要在分開之日將分開意願告知對方。所以在澳洲,他應該現在Facebook裡發的“分居通知”而不是離婚公告。

此外,根據澳洲《家庭法》,在中國結婚的至少一方當事人若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則也可以向澳洲家庭法院(澳洲審理離婚案件的專門法院)提出離婚申請,主張財產分配:

  1. 把澳大利亞作為自己的家並打算永久居住,或
  2. 是澳大利亞公民,或
  3. 長居澳大利亞並且在申請前居住了12個月。

假設王寶強在中國領取結婚證,之後長居在澳洲且滿足以上離婚申請人條件,則可以向澳洲法院提交離婚申請,則自然適用澳洲《家庭法》進行財產分配,無須再適用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在他們兩個孩子的撫養方面,澳洲法律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其中包括保護孩子,防止他們受到暴力或傷害,以及幫助孩子與父母雙方保持關系。而誰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便可主張更多的財產分配。有媒體稱,馬蓉曾不止一次遭遇王寶強的家暴。因此,若馬蓉可以成功舉證王寶強的家暴行為,則法院很有可能會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判給馬蓉,且要求王寶強支付撫養費。同時,考慮到孩子的因素,財產分配也會無形中向馬蓉傾斜。

然而,具體財產分配方式與“中國結,中國離,分澳洲房產“相似,可參見上述第二部分與澳洲房產大全已發布的原創文章《你問我答:婚前財產的婚後分配》

  1. 澳洲結,澳洲離,分中國房產

根據澳洲《家庭法》的規定,並適用相關國際公約、國際協議以及國際執行條例。

欲知詳事如何,請發信居外與本人聯絡。

(注:澳大利亞各州均有相應立法權,因此各州間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內容可作參考方向,但非個案的專業法律建議)。

 

林匯銘律師專欄全集:

中澳雙證律師林匯銘解析澳洲投資法與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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