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代孕棄養”風波刷屏!代孕在澳洲又該如何認定?|居外專欄

近日,鄭爽“代孕棄養”的新聞燃爆全網,再次讓代孕成為熱絡的公眾議題:代孕會不會使女性成為生育工具、代孕的商業化是否相當於變相的器官買賣和人口販賣、如何應對代孕的灰黑產業鏈…… 連續三天,相關熱搜占據微博熱門榜前茅,錄音、回應就不提了,連帶周邊如“眼淚prada、prada地掉”的Prada都在熱門榜上走了好幾遭。

央視新聞更是譴責“代孕棄養法律道德皆難容”,那麼,代孕在澳洲又該如何被認定呢?

鄭爽、張恆舊照

澳洲代孕故事:Lamb and Anor & Shaw [2017] FamCA 769

這是一個真實的夫妻借腹小姨子的案例。與通常代孕的金錢利益驅使不同,這是一個交織絕症,同情心,母愛和契約的家庭交易。

L小姐和S先生二人相識於校園,在交往多年後於而立之年喜結連理。妻子L聰慧能干,並於婚後伊始一直專注於事業發展。眼看年齡漸長二人萌生意念想要孩子,但是無奈天不遂人願妻子懷孕困難。兩人從妻子35歲開始嘗試人工授精,歷五年而不得;而妻子不幸在40歲體檢是被查出患有乳腺癌。

眼看未酬舔犢情,人恐身先死,夫妻二人深陷於絕望和不舍。他們求助於小姨W請求借腹生子。小姨W時年30並育有一子;她雖已和前夫離婚,但是並無證據顯示她手頭拮據或和姐姐、姐夫之間有任何利益約定。

經過一番就醫檢查,醫生成功從妻子L身上取卵並結合S的精子,然後植入小姨W腹中。眼看成就一番妹妹奉獻幫助,姐姐天隨人願的家庭和睦的美事,不料又陡生波瀾。

原來,妻子L天性好強,她寄畢生希望於一役力求妹妹順利生產以了卻可能是最後的遺願,所以在妹妹植胚以後百般關注,希望事無巨細皆由自己掌控安排;而妹妹生性散漫不喜被管,加之孕激素激發母性不想受制於人。此後雙方交惡,每況愈下,妹妹由恨轉愛,不忍放手自己懷胎十月的孩子。姐姐夫婦當然不同意妹妹奪走他們的骨血,雙方理論不成與孩子出生後的第二天就訴訟到澳洲家庭法院。

最終,法院支持了姐姐夫婦以及代表孩子的獨立律師的申請,從滿足孩子最大利益角度出發,判定由生物學父母分享子女撫養權;而代孕妹妹只有在獲得姐姐姐夫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和孩子相處。


代孕在澳洲

澳大利亞法律上認定的代孕有兩種:利他代孕(altruistic)和商業代孕(commercial)

顧名思義:利他代孕是指代孕媽媽(surrogate mother)並不因為代孕分娩所承擔的身體和心理辛勞而要求任何物質形式的回報,以上案例中的小姨從所披露的證據來看就屬於此類。

利他代孕在澳大利亞,如果滿足特定的要求是合法的。

商業代孕則是指雙方約定以代孕而獲取任意形式的物質回報,這在澳大利亞是違法行為。

法律約定:任何把孩子商品化,且把窮苦家人暴露於安全隱患以達到富裕階層的某種利益是刑事罪,與之對應的懲罰可以是高達11萬澳幣的罰款和3年牢獄

與澳洲立法不同的是,商業代孕在印度、烏克蘭和美國的一些州是合法的,並以此形成了一條成熟產業鏈。以美國為例,不完全統計每年尋求在本國或者海外代孕的實際發生案例達到數千例;而澳大利亞因為在本土只認可利他代孕,所以每年只有數百例,而其中有一部分人遠赴海外尋求商業代孕。


代孕立法

隨著尋求代孕人數的逐年遞增,澳大利亞自2004年以來在除了北領地以外的其他各州均引入了相關法律以約定利他代孕的各種條件和流程,並尋求解決海外商業代孕所獲孩子的身份認同和撫養權分配問題。

澳大利亞各州的代孕法雖然各自為政不盡相同,但是在孩子身份認同和撫養權分配問題上都尋求對接適用於全聯邦的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如何基於滿足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則,來判定生物學父母和代孕媽媽對於孩子的撫養責任義務。

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法院判定而確定的父母和子女身份,並未明確衍生至普通父母子女之間的其他權利義務,比如孩子在成年後是否有繼承權和獲得其他父母利益賠償的權利。

截至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是生物學父母尋求判決(parenting order)來有權處置孩子的重大事項決策,居住安排並承擔各自照料和撫養義務。代孕媽媽們,則大多被法院要求同意(consent)判決,或者缺席審判。本文案例中的小姨,即使對於懷胎十月的孩子產生了感情並於其姐姐姐夫交惡,也僅僅是向法院尋求能定期探望孩子。


維州操作

利他代孕在墨爾本所在的維多利亞州由輔助生殖法案來約定其相關執行(Assisted Reproductive Treatment Act 2008)。該法案預定:個人或者夫婦可以在自己無法完成生殖時借助代孕來獲得孩子

在該法案框架下,生物學父母可以和代孕媽媽簽訂代孕協議,來預定代孕媽媽在產後放棄孩子撫養權。代孕媽媽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獲准代孕:

  1. 年滿25歲;
  2. 生養過孩子;
  3. 獲取獨立的醫療和法律意見;
  4. 無犯罪記錄。

維多利亞州規定:生養孩子的婦女的名字將被記錄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birth certificate);所以即使代孕媽媽不是孩子的生物學母親,她的名字依然會被記錄下來。但是,孩子的生物學父母及代孕委托人,可以在孩子出生後28天後,並不晚於6個月向法院申請替換撫養令(substitute parenting order),來修改並登記生父母的名字。法院則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會准許撫養令:

  1. 該撫養令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2. 該代孕開始時由特別委員會審核批准;
  3. 在申請撫養令時,孩子已經由代孕媽媽交由生父母撫養。

筆者就職於維多利亞州領先的家庭法專職律師事務所專注於婚姻,遺囑和物業相關法律領域的分享。法律案件的考量依據個人實際情況出發,筆者分享不作為針對任何個體的法律專業意見,不承擔理解並行使相關內容於實踐的任何法律後果。

澳大利亞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以及澳洲遺囑遺產的相關法律個案咨詢請添加微信。

澳大利亞法律執業博士林匯銘
為您解析澳洲投資法與移民法
聯系郵箱:hi@auslawreview.com.au

 

在澳洲分居,如何保護您的孩子及財產?|居外專欄

澳大利亞的離婚率較高,其中無疑有著移民背景不同、多元文化融合或傳統意識保留等多方面宏觀的原因。

澳大利亞的《家庭法(Family Law Act)》涵蓋了大部分的家庭法律事務,內容涉及對特定家庭事務(如離婚、子女及財產等問題)的處理。如果您已結婚或正與人同居,《家庭法》對關於您子女或財產方面的任何糾紛問題都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即使您未處於婚姻或同居關系中,《家庭法》也對與您有關的子女方面的糾紛作出了相關規定,例如孩子應在何處居住。

以下是您分居前應該考慮的十個問題。

Q: 什麼是分居

A: 在澳大利亞,分居(Separation)是指您和您的伴侶不再作為夫婦生活在一起。

Q: 我是否需要別人許可才能分居

A: 這是您的個人決定,您不需要配偶或政府許可,就可以與配偶分居

Q: 我們能不能分居但住在同一個住房中?

A: 《家庭法》規定,如果您們不再以夫婦的身份一起生活或社交,那麼您們即使仍然住在同一個住房中,也可以被認定為分居。

Q: 我如何證明自己已經分居?

A: 您不必向法院或任何政府機構提出分居申請,也無需填寫任何申請表格。除非您申請離婚,否則您不會得到任何證明您已分居的文件。但為了更好地證明您和您的伴侶“不再以夫婦的身份一起生活或社交”,建議您:

  1. 通知您的銀行、公積金和保險公司(若有),查詢您有多少公積金和保險。這是為了幫助將您的財務與 前配偶分開,並且使您的財務資料保密;
  2. 規劃好您的財務事宜:弄清楚如何支付債務和貸款以及怎樣處理您們在同一銀行帳戶中共同擁有的錢財;
  3. 更改遺囑;
  4. 將自己分居的情況通知Centrelink(社會保障部)、Child Support Agency(子女撫養費收取處)和Medicare(國民保健) 等政府機構;
  5. 對子女的照料做出安排,並且告訴家人和朋友、醫生或社區工作者;
  6. 獲得法律幫助。

Q: 我們中的一方是否必須從家裡搬出去? 如果人身有危險怎麼辦?

A: 不是必須。您想離開住所或是留下,這由您自己決定。如果您對自己的安全感到擔心、受到威脅,或覺得自己無法與配偶平等地做出決定,您可以尋求幫助。如果您或孩子覺得不安全,您就應該迅速致電000報警。 警察的職責是確保您們安全並且在您們不安全時提供幫助。

如果您想留下並且有必要讓配偶離開住所,您可以申請合適的法院命令,例如“家事法禁制令”(Family LawInjunction Order),該命令可以保護您和孩子的安全,禁止前配偶做出威脅或接近您們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Q: 如果我從家裡搬出去怎麼辦,我是否會失去對財產的權利?

A: 您不會因為搬離住所而自動自己對住房或其他財產份額的權利。但若可能,請在離開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如果您的名字不在產權證上,您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在家庭住房中的利益。這稱為“警告”(Caveat)。對於您持有利益的物業,“警告”是向檢查其產權證的人士發出的書面告誡。如果您做此安排,若有人企圖登記其利益或者出售物業,您就會得到通知。

Q: 我可不可以帶孩子離開家?

A: 可以。如果您感到擔心,最好先考慮您和子女的安全。然而,如果您想要和子女一起搬走,而且搬家會使另一方家長難以見到子女,則您需要盡量先獲得對方同意。 但如果您嘗試得到另一方家長同意讓您覺得害怕,而且您擔心自己的安全,請在做出決定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

Q: 當我離開家時,我應該帶什麼?

A: 建議您帶上自己所有的個人法律與財務文件,如:

  • 出生證明、結婚證明及其它證明;
  • 遺囑;
  • 護照和簽證;
  • 銀行存折和支票簿;
  • 銀行、公積金、稅務和其它財務文件;
  • 您不想留在家中的個人物品;
  • 您和孩子可能需要的物品。

Q: 分居是否會影響我的居留權?

A: 不一定,這取決與您的簽證狀態,分居或離婚有可能會影響您在澳洲的居留權。如果您正在考慮分居並且對自己的簽證狀態並不確定, 請在做出決定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

Q: 如果我們復合然後又分居怎麼樣?

A: 如果您們作為夫婦復合不到三個月時間,然後再次分居,這不會影響離婚前所需要的12個月分居時間。這三個月必須是連續一段時間,不可以是斷斷續續的幾段時間。如果您們作為夫婦復合的時間超過三個月,後來又決定分居,那麼您們分居的時間必須達到12個月,然後才可以申請離婚。

 

中澳雙證律師林彙銘專欄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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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居外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澳洲家庭法縱覽(2)離婚申請程序與須知|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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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於很多國家,澳大利亞的離婚率較高,其中無疑有著移民背景不同、多元文化融合或傳統意識保留等多方面宏觀的原因。來自於澳大利亞數據局的數據顯示,2015年有40%的婚姻以離婚收場有超過5萬年齡低於18歲的兒童面臨父母離婚的情況

對華人而言,“家”永遠是最重要的一個歸屬,“家和萬事興”也是每一位家庭成員的期盼。然而,若家中產生糾紛,請不要無視、逃避或采取不恰當的方式來處理。必要時,應當尋求法律援助以保護自己、孩子與家庭。

澳大利亞的家庭法 Family Law Act)》涵蓋了大部分的家庭法律事務。《家庭法》的內容涉及對特定家庭事務(如離婚、子女及財產等問題)的處理。如果您已結婚或正與人同居,《家庭法》對關於您子女或財產方面的任何糾紛問題都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即使您未處於婚姻或同居關系中,《家庭法》也對與您有關的子女方面的任何糾紛作出了相關規定,例如孩子應在何處居住。

因此,法律專欄的澳洲家庭法縱覽》專題旨在幫助在澳華人了解在處理相關家庭關系、婚姻財產、子女撫養等方面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更好地直面與解決家庭糾紛,以期家好月圓享天倫。本專題主要分為以下篇章

  1. 澳洲家庭法縱覽(1) | 分居前務必慎重考慮的十個問題
  2. 澳洲家庭法縱覽(2) | 離婚申請程序與須知
  3. 澳洲家庭法縱覽(3) | 婚姻財產分配
  4. 澳洲家庭法縱覽(4) | 孩子與子女撫養
  5. 澳洲家庭法縱覽(5) | 家暴與家庭糾紛調解

以下與大家分享《澳洲家庭法縱覽(2) | 離婚申請程序與須知》

參考與更多閱讀:

  • https://www.legalaid.vic.gov.au/find-legal-answers/videos-about-law/when-separating
  • https://www.lacextra.legalaid.nsw.gov.au/PublicationsResourcesService/

聲明:《法律專欄》僅供一般性參考,並無意提供任何個案法律建議,內容受作者本人原創保護且作者與專欄平台明示不對任何依賴本文任何內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動所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居外責編:Zoe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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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家庭法縱覽(1)分居前務必慎重考慮的十個問題|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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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於很多國家,澳大利亞的離婚率較高,其中無疑有著移民背景不同、多元文化融合或傳統意識保留等多方面宏觀的原因。來自於澳大利亞數據局的數據顯示,2015年有40%的婚姻以離婚收場有超過5萬年齡低於18歲的兒童面臨父母離婚的情況

對華人而言,“家”永遠是最重要的一個歸屬,“家和萬事興”也是每一位家庭成員的期盼。然而,若家中產生糾紛,請不要無視、逃避或采取不恰當的方式來處理。必要時,應當尋求法律援助以保護自己、孩子與家庭。

澳大利亞的家庭法 Family Law Act)》涵蓋了大部分的家庭法律事務。《家庭法》的內容涉及對特定家庭事務(如離婚、子女及財產等問題)的處理。如果您已結婚或正與人同居,《家庭法》對關於您子女或財產方面的任何糾紛問題都已作出了相關規定。即使您未處於婚姻或同居關系中,《家庭法》也對與您有關的子女方面的任何糾紛作出了相關規定,例如孩子應在何處居住。

因此,法律專欄的《澳洲家庭法縱覽》專題旨在幫助在澳華人了解在處理相關家庭關系、婚姻財產、子女撫養等方面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更好地直面與解決家庭糾紛,以期家好月圓享天倫。本專題主要分為以下篇章

  1. 澳洲家庭法縱覽(1) | 分居前務必慎重考慮的十個問題
  2. 澳洲家庭法縱覽(2) | 離婚申請程序與須知
  3. 澳洲家庭法縱覽(3) | 婚姻財產分配
  4. 澳洲家庭法縱覽(4) | 孩子與子女撫養
  5. 澳洲家庭法縱覽(5) | 家暴與家庭糾紛調解

以下與大家分享《澳洲家庭法縱覽(1 | 分居前不得不知的十個問題》

1. 什麼是分居?

在澳大利亞,分居(Separation)是指您和您的伴侶不再作為夫婦生活在一起。

2. 我是否需要別人許可才能分居?

這是您的個人決定,您不需要配偶或政府許可,就可以與配偶分居。

3. 我們能不能分居但住在同一個住房中?

《家庭法》規定,如果您們不再以夫婦的身份一起生活或社交,那麼您們即使仍然住在同一個住房中,也可以被認定為分居。

4. 我如何證明自己已經分居?

您不必向法院或任何政府機構提出分居申請,也無需填寫任何申請表格。除非您申請離婚,否則您不會得到任何證明您已分居的文件。但為了更好地證明您和您的伴侶“不再以夫婦的身份一起生活或社交”,建議您:

  • 通知您的銀行、公積金和保險公司(若有),查詢您有多少公積金和保險。這是為了幫助將您的財務與 前配偶分開,並且使您的財務資料保密;
  • 規劃好您的財務事宜:弄清楚如何支付債務和貸款以及怎樣處理您們在同一銀行帳戶中共同擁有的錢財;
  • 更改遺囑;
  • 將自己分居的情況通知Centrelink(社會保障部)、Child Support Agency(子女撫養費收取處)和Medicare(國民保健) 等政府機構;
  • 對子女的照料做出安排,並且告訴家人和朋友、醫生或社區工作者;
  • 獲得法律幫助。

5. 我們中的一方是否必須從家裡搬出去? 如果人身有危險怎麼辦?

不是必須。您想離開住所或是留下,這由您自己決定。如果您對自己的安全感到擔心、受到威脅,或覺得自己無法與配偶平等地做出決定,您可以尋求幫助。如果您或孩子覺得不安全,您就應該迅速致電000報警。 警察的職責是確保您們安全並且在您們不安全時提供幫助。

如果您想留下並且有必要讓配偶離開住所,您可以申請合適的法院命令,例如“家事法禁制令”(Family Law Injunction Order),該命令可以保護您和孩子的安全,禁止前配偶做出威脅或接近您們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6. 如果我從家裡搬出去怎麼辦,我是否會失去對財產的權利?

您不會因為搬離住所而自動自己對住房或其他財產份額的權利。但若可能,請在離開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

如果您的名字不在產權證上,您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在家庭住房中的利益。這稱為“警告”(Caveat)。對於您持有利益的物業,“警告”是向檢查其產權證的人士發出的書面告誡。如果您做此安排,若有人企圖登記其利益或者出售物業,您就會得到通知。關於財產分配的詳情可稍後閱讀《澳洲家庭法縱覽(3) | 婚姻財產分配》。

7. 我可不可以帶孩子離開家?

可以。如果您感到擔心,最好先考慮您和子女的安全。然而,如果您想要和子女一起搬走,而且搬家會使另一方家長難以見到子女,則您需要盡量先獲得對方同意。 但如果您嘗試得到另一方家長同意讓您覺得害怕,而且您擔心自己的安全,請在做出決定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

8. 當我離開家時,我應該帶什麼?

建議您帶上自己所有的個人法律與財務文件,如:

  • 出生證明、結婚證明及其它證明;
  • 遺囑;
  • 護照和簽證;
  • 銀行存折和支票簿;
  • 銀行、公積金、稅務和其它財務文件;
  • 您不想留在家中的個人物品;
  • 您和孩子可能需要的物品。

9. 分居是否會影響我的居留權?

不一定,這取決與您的簽證狀態,分居或離婚有可能會影響您在澳洲的居留權。如果您正在考慮分居並且對自己的簽證狀態並不確定, 請在做出決定之前獲得個案的法律建議。

10. 如果我們復合然後又分居怎麼樣?

如果您們作為夫婦復合不到三個月時間,然後再次分居,這不會影響離婚前所需要的12個月分居時間。這三個月必須是連續一段時間,不可以是斷斷續續的幾段時間。

如果您們作為夫婦復合的時間超過三個月,後來又決定分居,那麼您們分居的時間必須達到12個月,然後才 可以申請離婚。

參考與更多閱讀:https://www.legalaid.vic.gov.au/find-legal-answers/videos-about-law/when-separating

聲明:《法律專欄》僅供一般性參考,並無意提供任何個案法律建議,內容受作者本人原創保護且作者與專欄平台明示不對任何依賴本文任何內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動所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居外責編:Zoe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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