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永久居民签证真的“永久”吗?如何才能正确维护身份?︱居外专栏

都说移民不易,除了需要下定决心举家前往一个陌生的国度安家定居,好不容易一咬牙一跺脚,决定开始办理,申请的时候,又是一顿披荆斩棘,方能换来一张永久居留签证,称为永久居民。但所谓的“永久居民”真的“永久”的吗?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唠一唠这个话题。

我们先来普及一个概念,什么是“永久居民”?以及如何证明您的永居身份?

所谓永久居民,其英文是“Permanent Resident”,通常也称为“PR”。澳洲永久居民是用“签证”来体现的,该签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签证持有人一直生活在澳洲,那该永居签证是不需要续签的。如果五年内在澳洲居住满两年可以再续签一个新的五年签证。

但是很多情况下,有些新移民拿到PR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长期在澳洲居住。那么问题来了:

永居签证会不会过期
如果五年内大部分时间都在不在澳洲,累计在澳洲居住的时间不够两年怎么办
还有些人离开澳洲超过五年,过了才想起来签证已经过期了该怎么办?

难道好不容易拿到的澳洲永居身份就这么没了吗?就没有办法再以澳洲永居身份回澳洲了吗?莫着急,且听我慢慢道来。


澳洲永居签证是否会过期?

首先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澳洲“永居签证”。很多朋友对澳洲“永居身份”有误解,在很多人的概念中:移民 = 入籍 = 变成海外公民

其实“永居”和“入籍”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永居”意为“永久居住权”,是指该类签证持有人获取了某国的”永久居住权“,但并不改变其国籍

如该签证持有人有意愿入籍,并满足一定的居住要求,即可通过申请获取澳洲的公民身份。一旦入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除此之外,澳洲公民前往中国需要办理中国签证,持有有效签证方可入境中国,回到中国后,如居住在自己家/亲友家中(非酒店),则需要在24小时内去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登记。这对于常常需要回国的华人来说就会显得非常不便。所以,这也是很多华人只选择只保留永居身份(PR)而不加入国籍的原因。

前文有提到,澳洲的永居是一个五年的签证,允许签证持有人在获签后五年内自由出入澳大利亚。不仅如此,如果持有永居签证在“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这一天或之前在澳洲境内,只要之后不离境就可以永远在澳大利亚居住下去。简而言之,永居签证是会到期的,其实只是您的澳洲居住和出入澳洲的权利(travel facility)。

那么,在五年永居签证到期之后,打算离开澳洲出境又该怎么办呢?

五年到期之后,如果想继续自由进出澳洲,就必须申请155/157居民返程签证,俗称“PR续签”或者“PR回头签”。


什么是155/157居民返程签证?

155/157类居民返程签证 (RRV) 本质上是永居签证,允许签证持有人在澳洲永久居住。通常分为五年(155居民返程签证)、一年(155居民返程签证)和三个月(157居民返程签证)三种。具体移民局会给予多久的批复,取决于申请人在澳洲的居住情况、与澳洲的联系以及离开澳洲的时间长短和理由等因素。

155/157居民返程签证申请条件:

  • 是澳洲永久居民
  • 在申请签证前的五年内,在澳洲境内累计居住满两年(730天)或以上
  • 通过品格测试

如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上三个要求,即可获得五年的155居民返程签证。155/157居民返程签证允许申请人在境内申请,也可以在境外申请。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

申请人A在过去一天都没有在澳洲居住,TA在签证到期前最后一天登陆澳洲,并在澳洲连续居住满两年,之后他递交了155签证申请,也可获得五年有效期的155居民返程签证。

那如果没有满足这个条件怎么办?没关系!

移民局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在持有PR期间在澳洲居住至少一天,而且可以满足并证明您与澳大利亚有:

  • 商业联系
  • 文化联系
  • 雇佣联系
  • 个人联系

将有机会获得为期一年的155/157居民返程签证

如果离开澳洲的时间比较久,比如超过了五年,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释当初为何必须要离开澳洲,且能证明自己与澳大利亚在生意、文化、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联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则仍然有机会获得为期一年的155居民返程签证

如果在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累计居住时间不满两年但至少有一天,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解释自己离开澳洲的原因,仍有机会申请到为期三个月的157居民返程签证。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汇总了如下表格:


什么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令人信服的理由”是指当初不得不离开澳大利亚的原因。换句话说,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局证明,当时离开澳洲是因为一些重大事件,迫不得已而为之。至于什么样的理由才算“令人信服”的呢?

以下情况可以被移民局接受为“令人信服的理由”:

➤申请人海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申请人在海外居住是为了和澳籍配偶团聚,两人的关系必须是持续稳定的;

➤申请人由于自然灾害,政治事件或其它类似的事件无法返回澳大利亚;

➤申请人或申请人陪同的家庭成员在海外接受复杂或长期的医疗治疗,且无法旅行;

➤申请人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并且时间不受掌控;

➤申请人由于重要的个人原因,推迟了返回时间,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学业(通常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签证官在判断申请人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时,也会综合考虑申请人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以及之后返回澳洲定居的意愿


什么是实质性的联系?

根据移民法Reg155.212 (3) and (3A),申请人如果在过去五年中没有在澳州以永久居民或公民的身份居住满两年,您需要证明您与澳大利亚仍有实质性的生意、文化、工作或个人关系上的联系并对澳大利亚有益(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以下是这四个方面的要点:

  • 商业联系

    指在海外从事与澳大利亚有联系的商业活动。比如公司雇佣了澳洲公民,给澳洲政府交税,给澳洲带来新技术,提供就业,带来大额投资等等。

  • 文化联系

    如果在澳洲从事知识、艺术、体育或宗教方面的事业,并且达到专业级别,而且还是澳洲相关文化或体育团体/协会的成员,就能证明自己在文化上与澳大利亚的实质性联系。

  • 雇佣联系

    如果在澳洲有稳定的工作,通常就可以满足要求。但如果只是兼职或者打零工,移民局就要看过去两年是否是在澳居住。如果只是拿到雇佣信(job offer),但还没有开始工作,也没关系,只要工作与所学学历、资质相关,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很快就会开始工作(如澳洲的租房合约、房产证等),同样可以体现与澳洲在工作上有实质性的联系。

  • 个人联系

    包括与拥有澳大利亚公民资格或是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姐妹)、朋友、配偶、孩子等的联系。


由于澳大利亚移民法的高度复杂性,在此我们只能大致介绍155/157居民返程签证的要点。最后要叮嘱几句:

1. 对于已经居住满两年的申请人,尽管申请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签证申请都会在移民局留下记录,千万注意材料的一致性

2. 对于没有居住满两年的申请人,究竟能批多久?还需根据具体材料个案而论。许多您们不起眼的点很可能会对批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强烈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移民代理的协助

如需签证协助,请即预约专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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