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讀者在看過文章之後,結合自身的情況咨詢一些澳房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定期將部分常見的問答進行文字整理,發布供大家參考。
旺財婆:林律師,您好!看了您的文章非常有幫助。現在我有一個問題:如果我現在買套房子,跟女兒共有,女兒已婚。如果我先離世,則房子屬於女兒,那我的丈夫還有女兒的丈夫,會有房子的產權嗎?或者有一方離婚了,那麼這房子會作為婚內財產分割嗎?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澳大利亞與中國的婚姻法不同:
- 在中國,婚姻法與修正案較詳細且完整的規定了婚姻共同財產的定義、分配及補償情形;
- 然而,澳大利亞法律並沒有明確的婚前婚後財產一說,即一旦雙方結婚或同居(事實婚姻),那麼大部分財產都會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財產協議,不然今後雙方分居或離婚,法院會將婚姻共同財產統一進行財產分配。
根據澳大利亞相關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自由裁量權,法院一般會主要從以下三個角度來判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
- 雙方主張資產情況及經濟來源:一般來說,在向法院主張分配權益時,無論是個人還是聯名財產,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無論是在澳洲還是在境外,雙方都需要都要詳細列舉自己所有財產的義務,不能有任何隱瞞。
- 法院衡量婚姻或同居(事實婚姻)期間雙方的貢獻:“貢獻”包括,一方在外工作賺取的對家庭的經濟貢獻以及另一方照料家庭所作的非經濟貢獻,以及雙方在婚姻開始期間各帶入婚姻的財產。如果一方帶入婚姻的財產較多,同時若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則他(她)一般會被認為作出了較大功效。但隨著婚姻的持續,他(她)的貢獻可能就會相對減少。因此,即使婚前財產在一方名下,由其支付首期,由其還款,在沒有財產協議的情況下,不會影響該財產劃分為婚姻財產。
- 法院衡量雙方未來的需要:法院會考慮雙方分開後的經濟收益能力,健康狀況及為照顧孩子的需求等。舉例說明,如果分開後孩子主要與母親居住,而母親目前又不能全職工作,則她很有可能可以分到更多的份額。
一般來說,為避免婚姻雙方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制定財產協議就顯得非常有必要:
- 配結婚或同居(事實婚姻)雙方可以做財產協議,就其各自名下的財產進行分配和約束。如果將來雙方一直在一起,則該協議可以不生效,如果某一天雙方分居或離婚,那麼可以按照該協議內容就各自的財產進行分配。
- 另外,該協議必須在配偶間進行,雙方父母無法替代子女簽署。但是,如果日後就協議的財產糾紛訴訟法院,法院仍有自由裁量的權利重新評定,就合理和公平的方式分配雙方財產
綜上所述,在婚姻財產分配的糾紛過程中,澳大利亞法院需要衡量雙方婚前擁有財產的多少,雙方婚姻關系時間的長短,雙方是否有孩子,分開後孩子主要有誰來照顧和與誰生活等等一系列考慮因素。因此,在婚姻初始階段,我們難以推斷出日後財產糾紛發生時的分配比例,然而通過財產協議的約定,能較為有利地保護雙方各自資產的獨立性,並有效地避免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
注:本人問答所作觀點不代表本人工作單位的觀點,也會因為澳大利亞州際之間法律規定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主張和判決。就中澳兩國之間婚姻財產的具體規定,本人於居外【名家專欄】推出文章,統一給予對比、比較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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