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购置的房产如何通过遗嘱让子女来继承?上一期我们讲述了如何订立遗嘱,这期我们将探讨关于遗嘱的一些注意事项。
遗嘱存在有效性的问题,即一份遗嘱可能会被质疑为无效。质疑遗嘱无效,必须提出以下证明:
- 这不是逝者最后的遗嘱(逝者后来又订立了其它遗嘱)
- 该遗嘱没有正确的签名和见证
- 逝者在订立遗嘱时没有必要的心智能力
- 该遗嘱在最初签名后已被更改,或
- 逝者被迫或受到压力订立该遗嘱。
另外,一份遗嘱也可能会被推翻。如果逝者在立遗嘱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之后发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遗嘱但未能如愿,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遗产给一个亲属,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遗产给一个亲属,或逝者有意或无意地把部分财产没有写在遗嘱中。在遗嘱执行时,被忽略的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据继承法,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据继承法的家庭条款在 12 个月之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来争取自己的利益,这被称为“家庭供养索赔”。
如果此前的有关条文规定是不公平的,您可以对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遗嘱提出诉讼。如
果成功的话,法庭将根据您的利益为主修改原遗嘱分配方案。这同样也适用于逝者没有
遗嘱的情况下。 如果您要对遗嘱提出诉讼,您必须符合 Section 57 of the Succession
Act 2006 中有资格提出诉讼的人,即:
- 配偶
- 前任配偶
- 实际同居的配偶
- 子女
- 继子女和孙子孙女不具备自动继承权,但是根据 条款中的 Section 57(1)(e)(i) and (ii),他们可能会考虑成为合格继承人
- 逝者的家庭成员中依靠逝者生活的人
- 与逝者有密切关系的人
一份有效的遗嘱还需要有一个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逝者遗嘱中指定将在逝者去世后负责处理逝者的遗产的个人。此人应年满18 岁,是逝者可以信任并愿意承担这一责任的个人。逝者也可以指定 一位专业人士,例如受托人与监护人机构(Trustee and Guardian) 或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有着很重要的责任,他肩负了立遗嘱人的去世后的财产分配重任和话语转达。在选择遗嘱执行人应该认真考虑。遗嘱执行人的首要工作是:
- 在立遗嘱人死后收回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
- 支付立遗嘱人生前的所欠债务和葬礼等花销
- 按照遗嘱规定遗赠资产给相关机构或个人
- 按照遗嘱的要求,在立遗嘱人死后分配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关系到房地产方面的遗嘱在申请遗嘱认证时必须报告给当地法庭。
最后,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法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又是如何的呢?如逝者有一个配偶但没有孩子,遗产全部归配偶。
- 如逝者有一个配偶且有一个或多个孩子,且所有孩子都是逝者和该配偶所生的孩子,遗
产全部归配偶。 - 如果逝者仅有孩子但没有配偶,则所有孩子平分遗产。如果一个孩子已去世,但这个去
世孩子有孩子,则逝者的该孙辈继承去世孩子的遗产。 - 如果逝者仅有父母,但没有配偶和孩子,则两个父母平分遗产。
- 如果逝者仅有兄弟姐妹,但没有配偶和孩子,没有父母,则所有兄弟姐妹平分遗产。如
果其中一个兄妹去世,那该去世兄妹的那一份由他或她的孩子继承。 - 如果逝者仅有祖父母,但没有配偶,没有孩子,没有父母, 没有兄妹,则祖父母平分遗
产。 - 如果逝者仅有叔叔和阿姨,但没有配偶,没有孩子,没有父母,没有兄妹,没有祖父母,则所有的叔叔和阿姨平分遗产。如果其中一个叔叔或阿姨去世,那该去世的叔叔或阿姨的那一份由他或她的孩子继承。
- 如果逝者没有亲属,则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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