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联名购澳房,到底写谁的名字?|居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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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澳房,问及最多的除了价格税贷、地域环境、发展趋势外,联名购房也成为越来越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在购房时询问以谁的名义作为产权人最合适:自己一个人的名字,配偶的名字还是孩子的名字呢?

其实在澳大利亚完善的土地法和财产法体制下,联名购房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购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联名,夫妻一方与孩子联名,也可以是夫妻与孩子三人联名。

共同共有 – Joint Tenancy

联名购房时,除非购房者作出特别声明,一般都会按照共同共有来签订购房合同。其特点是:

  • “不分你我”:所有购房者共同拥有该房产,即房屋风险、权利和收益由所有联名者共同享有和分担。
  • “生还原则”(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共同共有在遗产方面可以省掉许多麻烦,也少了很多法律的手续。如果其中一方过世,则其名下原有的权益便自动归其余还在生的一方。

缺点是: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把房产的产权租、售给第三方,则需要得到另一联名者的同意。如果当初买房的时候其中一方支付了比较多的首付,但是买房之后拥有产权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那么对于房子的产权拥有就是50/50的比例。一般来说,即使将来卖掉房子的收益,也必须是以50/50的比例去分配。

举例来说:王大哥和王大嫂以共同共有联名购房,则王大哥和王大嫂各自拥有该房产50%的所有权。如果王大哥去世,则其名下的所有权自动且立刻归为王大嫂所有,即王大嫂成为唯一的业主。如果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以共同共有联名购房,则三人各自拥有该房产33.3%所有权,如果王大哥过世,其名下的所有权自动且立刻归为王大嫂和小王所有,即王大嫂和小王各占该物业的50%所有权。

按份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特点是:

  • “比例分你我”:与上述共同共有不同的是,购房者可以按照份数比例自由分配每位购房者名下对该物业的所有权。
  • “自由分配”:联名者一方可以不需要获得其他共享权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较为自由的将属于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转售或送赠给他人。
  • “出资不同“的首选:如果在最初购买这个房子的时候,双方所支付的首付是不一样的话,那么这种产权结构也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这种产权结构可以接受不同比例的拥有制度。

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购房者一方有权利将期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卖给任何一个人,即使另外一方不同意也必须遵循。如果果联名者一方过世,房子不会自动转到另外一个人的名下,而是需要按照遗嘱来进行分配,法律手续较共同共有会相对繁琐。

举例来说: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三人以按份共有联名购买房产,并决定出资最多的王大哥占该物业50%的利益,王大嫂占30%,小王占20%。如果王大嫂过世,则其名下这50%的利益可以作为遗产由其顺位继承人依《继承法》全权继承,而不是自动按25%与25%分配给王大嫂和小王。

如果买家决定以联名的方式买房,无论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还是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均需要在购房合同上将所有买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联名方式。在缴纳印花税、房产过户转让以及向土地局登记买家的产权时,都需要列明联名买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联名者就需要将自己的联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师,由律师建议买家最合适其情况的联名方式。

 

 

中澳双证律师林汇铭专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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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泱解析澳洲房产投资 | 澳洲

澳大利亚海外人士购房申请更新

自2015年12月1日起澳大利亚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实行新政已过了一年多,在这期间,根据市场需求和综合考虑,在不违反国家利益这一准则的前提下,FIRB的政策也随着时间推移进行了一些修正和补充。今天让我们一起关注一下有哪些变化。【阅读原文

 

澳大利亚购房的外国投资审查(FIRB)实例披露

上一期专栏我们讲到在澳大利亚购房的海外买家可以申请“拍卖豁免证书”。根据FIRB条例规定,拍卖豁免证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需要参加拍卖的买家避免申请几个不同的批准函仅仅为了能够参加拍卖,且限制条件之一是买家必须通过拍卖购买该物业。本期我们将透过两个实例与大家分享一些注意事项。【阅读原文

 

“拍卖豁免证书”——澳洲购房不懂这就亏了!

在之前的专栏中提到过,海外人士在澳购买的每一处物业都需要获得相应的FIRB海外人士买房许可。然而,如果买家需要在参加大大小小的物业拍卖前为每一处物业都申请买房许可,且不说审批的时间不够,还要付出不计其数的申请费。为了解决该类问题,FIRB特别增设了拍卖豁免证书。【阅读原文

 

留学生在澳大利亚可以购买二手房吗?华人律师亲自解答

近期很多读者朋友来信询问,想给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孩子置业,看中了当地的二手房。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购买二手房呢?让我来解读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留学生在澳购买二手房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阅读原文

 

澳大利亚海外人士购买住宅物业新政追踪

自2015年12月1日起澳大利亚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实行新政以来已过了月余,审查FIRB海外人士在澳买居住物业许可申请的执行机构也从委员会移交至了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这次我们主要来看下新政实行以来的效果。【阅读原文

 

澳洲房产投资常见Q&A:海外买家可以在交房前转卖楼花吗?

近日,不少澳洲房产买家来咨询是否可以在土地交割前将楼花或者空地转卖出去。简单来说是有可能这样操作的,基本流程让我用一个例子来具体说明。而海外买家如欲买地建房,则只有在获得“卖地许可”之下才能合规的转卖空地。阅读原文

 

【最权威!最完整!】海外人士购买澳大利亚住宅物业新政解读

澳大利亚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宣布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除了开始收取申请费外,还有加大力度的合规机制。在新政开始前,FIRB的合规及处罚机制相对比较薄弱,令一些投资者钻了空子以不合规的方式购买了澳洲房产。杨泱律师总结新政下违反住宅物业规定的处罚机制,让各位读者一目了然。阅读原文

 

人民币贬值 现在还应进入澳洲房市吗?律师:趁早抓住好时机

人民币贬值对于中国买家在澳的购买力有一定影响,但由于澳元汇率同时暴跌,海外买家反而比本地买家更加受益。而且,澳大利亚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已确认将于2015年12月1日向海外买家征收买房申请费,有意在澳置业的买家于 12月前订购物业即省5000澳元。所以现在不失为一个入场的好时机。阅读原文

 

澳大利亚律师为你解析 “重大投资者移民签证(SIV)”新政三大变化

澳大利亚重大投资者计划于2012年11月推出。对于在四年时间里投资不少于500万澳币的投资者,该签证为其提供分两步获得永居身份的途径。相较于其他投资类移民 签证的要求,SIV签证申请人无需满足英语语言要求或商业技能要求。阅读原文

 

在澳洲如何保护子女婚前财产——房产

在一个没有“婚前”与“婚后”财产一说的国度,该如何保护自己子女的婚前财产——房产?上期专栏中,我就明确表示,澳洲就是一个无“婚前婚后财产”一说的国家,所以,对于在子女留学期间就早早为他们购买房产的家长来说,本期我介绍到的4大方式值得一鉴。【阅读原文

 

澳洲无婚前婚后财产一说 购买澳洲房产需多加思量

随着澳币汇率和利率的双重下滑,很多国人同胞踊跃到澳洲购房。一些在澳洲留学工作的年轻人,在父母的支持下也将购房计划提前了几年。但是有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这些父母:如果今后子女与配偶分开,由父母所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会最为婚前财产需分给配偶?本期,我就来详解这个问题。【阅读原文

 

购买澳洲楼花 开发商在什么情况下才可取消售房合同?

一则有关悉尼房产开发商在出售楼花约一年多后取消合同退回定金的消息引起了不小震动。虽然买家在签订合同时的10%定金可以被悉数退回,但是购买楼花后等待的这一年多时间里,房价上涨的机会成本是再也追不回来了。那么,开发商究竟是否要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呢?【阅读原文

 

澳大利亚政府向海外置业者收取买房申请费为哪般?

一则有关联邦政府欲向在澳购房的海外置业者收取申请费的新闻引起了中国房产投资者的极度关注。本期,我将对此话题稍作分析,探讨一次澳洲政府收取买房申请到底为哪般?【阅读原文

 

投资澳洲楼花如何避免潜在风险?

投资楼花的风险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那在法律健全的澳洲投资楼花是否就不会存有风险?当然不是。在投资楼花的过程中有一些投资者不可避免的风险,但是有一些是可以避免的。本期,我将于大家分享如何避免潜在风险。【阅读原文

 

如何降低澳大利亚物业持有成本之房屋土地税

在澳大利亚购买物业除了需向政府缴纳印花税外,在持有过程中需要每年向各州政府缴纳土地税土地税支出有时候困扰着很多澳洲房产投资人,而且很多时候还影响到他们的投资回报。本期我将向投资者介绍如何降低投资成本的方法。【阅读原文

 

澳洲房屋出租:自寻租客,省钱 委托经纪,省事

投资者在顺利拿到房屋后,该如何出租房屋?自己出租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不论在选择哪一种方式,都有相应的利与弊。本期我就为投资者分析这种方式的利和弊。【阅读原文

 

澳洲贷款政策缩紧对海外投资的影响

现今,澳洲房产市场蓬勃房展,澳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也降至多年来最低。不仅促进澳洲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更是有越来越多的海外资金涌入澳洲市场。而近期澳洲亚银现有的贷款政策使央行表示担忧,希望改善澳洲贷款政策。如果政策正有改变,对于海外投资者是否有影响?【阅读原文

 

澳洲住宅房价走高 到底谁是高房价背后的始作俑者?

购买澳洲房产的海外投资者越来越多,同时,澳洲房价也不断走高。因此,各大媒体都把房价走高的归因于海外买家。但事实真是如此吗?本期我将详析澳洲房价走高的原因。【阅读原文

 

投资澳洲土地不可忽视的附带限制——地役权

现今,有越来越多的买家在澳洲选择带有土地的住宅。这一类的住宅虽然价格比一般住宅价格偏高,但是土地的升值幅度却很大。在此类房屋产证上所注明的地役权是许多买家所关心的,不过又有多少买家对地役权真正了解?本期我将为投资详解地役权。【阅读原文

 

澳洲联名购房3大方式 多与律师沟通可免后顾之忧

该以谁的名义购房?这是许多房产买家都会遇到的问题之一。但或许买家们都忽略了一个点,在澳洲是可以联名购房的。本期就将为中国投资者介绍如何在澳洲联名购房。【阅读全文

 

投资澳洲房产 有三类产权可不要搞错了!

在澳洲投资房产,中国投资者定会遇见三类房产所有权:托伦斯所有权、分契式所有权和其他所有权。这三种房屋所有权都对应着不同的地产类型,但是海外投资者很容易混淆。本期专栏,我就来介绍这三类所有权。阅读全文

 

澳大利亚买房订金的持有与管理

在签署了购房合同后的所付订金是有谁来管理与持有?在房屋交割前,这10%的定金是否安全?买家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本期专栏为投资者详细解答。阅读全文

 

澳洲房屋拍卖规则多 多参加观摩会提高拍卖成功率

澳洲的房屋拍卖会在当地非常的流行,几乎所有的二手房都是通过拍卖来寻找新户主的。中国的投资者一定了解,海外投资者是不能购买二手房的,是不是就意味着国内的投资者不能参加拍卖会或是没有任何机会通过拍卖购得理想房屋?当然不是。在这期专栏中,我我就为投资者详解澳洲的房屋拍卖会。阅读全文

 

农业大国澳洲鼓励投资农地 3类购买渠道适合外籍投资者 

据澳洲最新调查报告显示,仅2两年的时间内,外资持有澳洲农田增值470万公顷。对于海外投资者购买农业土地方面,澳洲是对外籍人士有相关的限制或特殊的政策?外籍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购买?本期我将为中国买家一一详解。阅读全文

 

能省印花税能选喜爱户型的投资方式——买地建房

在澳洲投资房产,如何为自己省下一笔可观的印花税费用?怎样住进自己理想的户型?买地建房就能一举两得。那么,海外投资如何在澳洲买地建房呢? 阅读全文

 

澳大利亚购房合同下的法定“冷静期”

 何为“合同冷静期”?就是给购房者在签署合同之后自动生成的一段考虑期。在此期间,购房者可以取消合同。因此在冷静期内,投资者可以对自己的选择做出更为清晰的考虑。阅读全文

 

海外买家该如何有效签署购房合同

海外投资者在澳洲买房有两种签署购房合同的方式——使用“签名影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这两种方式虽然简单,但是都有各自的利与弊。在本期专栏中,杨泱律师为中国投资者简单介绍了两种方法的两面性。阅读全文

 

投资澳洲房产所涉及的9大费用

随着澳洲各地区房价的节节高升,许多外国投资者也都蠢蠢欲动,准备入市。那么除了房价本身以外,在澳洲买房还有哪些相关费用呢?本期专栏,就为中国投资者介绍在投资澳洲房产过程中会遇到的9大主要费用。阅读全文

 

外国投资者澳洲买房投资的相关规定详解

相信大家在澳洲买房时第一个想要知道问题就是:外国投资者是否有权在澳洲买房?简单来说,外籍人士完全可以在澳洲境内购房的。其实澳洲政府是非常欢迎海外投资的,因为澳洲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来自海外的投资为澳洲的经济发展带来许多机会。阅读全文

 

澳洲 | 在澳洲“以房养学”,父母与孩子如何联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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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澳房,问及最多的除了价格税贷、地域环境、发展趋势外,联名购房也成为越来越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因此,本期的《土地法专栏》邀请拥有中澳两国律师执业资格的林汇铭律师来解析澳洲联名购房

实务中,许多律所客户或朋友都会在购房时询问以谁的名义作为产权人最合适:自己一个人的名字,配偶的名字还是孩子的名字呢?其实在澳大利亚完善的土地法财产法体制下,联名购房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购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联名,夫妻一方与孩子联名,也可以是夫妻与孩子三人联名。

在澳大利亚完善的土地法和财产法体制下,联名购房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购房方式
在澳大利亚完善的土地法财产法体制下,联名购房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购房方式
  • 共同共有 – Joint Tenancy

联名购房时,除非购房者作出特别声明,一般都会按照共同共有来签订购房合同。

  1. 特点:
  • “不分你我:所有购房者共同拥有该房产,即房屋风险、权利和收益由所有联名者共同享有和分担。
  • “生还原则”(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共同共有在遗产方面可以省掉许多麻烦,也少了很多法律的手续。如果其中一方过世,则其名下原有的权益便自动归其余还在生的一方。
如果其中一方过世,则其名下原有的权益便自动归其余还在生的一方
如果其中一方过世,则其名下原有的权益便自动归其余还在生的一方
  1. 缺点:
  • 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把房产的产权租、售给第三方,则需要得到另一联名者的同意。
  • 如果当初买房的时候其中一方支付了比较多的首付,但是买房之后拥有产权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那么对于房子的产权拥有就是50/50的比例。一般来说,即使将来卖掉房子的收益,也必须是以50/50的比例去分配。
  1. 案例解析:王大哥和王大嫂以共同共有联名购房,则王大哥和王大嫂各自拥有该房产50%的所有权。如果王大哥去世,则其名下的所有权自动且立刻归为王大嫂所有,即王大嫂成为唯一的业主。

如果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以共同共有联名购房,则三人各自拥有该房产33.3%所有权,如果王大哥过世,其名下的所有权自动且立刻归为王大嫂和小王所有,即王大嫂和小王各占该物业的50%所有权。

  • 按份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1. 特点:
  • “比例分你我”:与上述共同共有不同的是,购房者可以按照份数比例自由分配每位购房者名下对该物业的所有权。
  • “自由分配”:联名者一方可以不需要获得其他共享权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较为自由的将属于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转售或送赠给他人。
  • “出资不同“的首选:如果在最初购买这个房子的时候,双方所支付的首付是不一样的话,那么这种产权结构也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这种产权结构可以接受不同比例的拥有制度。
  1. 缺点:
  • 购房者一方有权利将期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卖给任何一个人,即使另外一方不同意也必须遵循。
  • 如果果联名者一方过世,房子不会自动转到另外一个人的名下,而是需要按照遗嘱来进行分配,法律手续较共同共有会相对繁琐。
如果果联名者一方过世,房子需要按照遗嘱来进行分配,法律手续较共同共有会相对繁琐
如果果联名者一方过世,房子需要按照遗嘱来进行分配,法律手续较共同共有会相对繁琐
  1. 案例解析: 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三人以按份共有联名购买房产,并决定出资最多的王大哥占该物业50%的利益,王大嫂占30%,小王占20%。如果王大嫂过世,则其名下这50%的利益可以作为遗产由其顺位继承人依《继承法》全权继承,而不是自动按25%与25%分配给王大嫂和小王。
  • 总结:

如果买家决定以联名的方式买房,无论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还是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均需要在购房合同上将所有买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联名方式。在缴纳印花税、房产过户转让以及向土地局登记买家的产权时,都需要列明联名买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联名者就需要将自己的联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师,由律师建议买家最合适其情况的联名方式。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联名者就需要将自己的联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师,由律师建议买家最合适其情况的联名方式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联名者就需要将自己的联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师,由律师建议买家最合适其情况的联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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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联名购房3大方式 多与律师沟通可免后顾之忧

越来越多的海外买家澳洲购房投资,或作为日后自己与家人移民到澳洲时的落脚点。许多买家在购房时都会考虑该以谁的名义买房:是自己的名字,配偶的名字还是孩子名字?或许买家们忽略了一点,就是澳大利亚的物业可以是联名购买的。比如说:夫妻联名购买,也可以是夫妻一方与孩子联名购买,甚至夫妻双方与孩子三人共同联名购买物业也是可以的。那么,联名买房是否有什么实际意义呢?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澳大利亚联名购房的方式。

  •  自然共有权益(Joint Tenancy

当2个或更多人共同买房时,如不做特别说明,一般都会按照自然共有权益签订购房合同。自然共有权益是联名拥有物业的一种方式,并拥有下列特点:

  1. 所有业主共同拥有该物业。当该物业的自然共有权益存在时,没有任何特定比例分配的拥有权,即是说,业主对于该物业拥有相等的利益。如果该物业产生收入(例如:租金),则所有业主均分该收入。
  2. 自然共有权益是以“生还原则”( 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 ) 作准。如果其中一位业主过世,则其名下原有的权益便自动归其余还在生的业主。

例如:A和B以自然共有权益共同购买物业,则A和B各自拥有该物业二分之一的拥有权。如果A过世,则其名下的利益自动归为B所有,即B成为唯一的业主。如果ABC三人以自然共有权益共同购买物业,则三人各占物业三分之一拥有权,如果A过世,其名下的利益自动归为B和C所有,即B和C各占该物业的二分之一拥有权。在这当中,并不存在任何特定的分配比例的概念。也因此,严格来说,A名下的这部分利益无法作为其遗产的一部分。

  • 按份数共享权益(Tenancy in Common

这也是联名买房的一种形式,但与自然共享权益不同的是,拥有人可以按照份数比例自由分配每位业主名下对该物业的拥有权。而该业主名下的这部分拥有权是可以作为其遗产由后人继承的。同时,业主也可以不需要获得其他共享权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较为自由的将属于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转售或送赠给他人。

例如:ABC三人以共享权益共同购买物业,并决定A占该物业50%的利益,B占30%,C占20%。如果A过世,则其名下这50%的利益可以作为遗产由其顺位继承人全权继承。

在澳大利亚,法定的遗产顺位继承人一般为配偶。因此,在业主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无论是按自然共享权益还是共享权益联名购买物业,所达到的结果很有可能殊途同归,即,夫妻一方过世后,其名下的物业很有可能归为其配偶所有。(当然,如果您有过多段婚姻,就应当认真考虑设立遗嘱,又称“平安纸”,以免在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目前,许多留学生在澳洲买房,由于其没有还款能力,一般会考虑与父母联名购买,这样便可由父母出资并承担贷款。值得注意的是,留学生由于有澳大利亚临居签证,可以购买自住用途的二手房,如果是与父母合买,由于父母为非常驻外籍人士(请参照:http://www.juwai.com/news66684.htm),则只能选择新房或楼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购买物业后想要转名,则需要额外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例如:A与其父亲B共同购买一套物业,价值60万澳元(其中需支付60万澳元房产所产生的印花税)。3年后,房产价值升值到90万澳元,B将自己名下部分物业全部赠与A,则在转让过程中,A需要另付45万澳元(即房产价值的一半)所产生的印花税(澳大利亚每个州对此要求各有不同,因此买家应当事先咨询自己的会计师和律师)。考虑到澳大利亚目前没有遗产税(但作为遗产获得的财产或收入可能会受到其他相关税务调理管制,例如:个人所得税等),该物业也能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较为自由地由配偶及子女在日后继承。

如果买家决定以联名的方式买房,需要在购房合同上将所有买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联名方式。按不同比例分配的,也需要事先做好比例分配。在缴纳印花税、房产过户转让以及向土地局登记买家的产权时,都需要列明联名买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投资者就需要将自己的联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师。

我建议买家在购房前先将自己的考量与自己的律师多做沟通,以便律师能够更好的了解买家的计划,也为日后可能面临的额外费用事先做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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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泱解析澳洲房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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