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五年后处置EB-5资金?看懂美国移民局应对排期的投资维持政策

2015年8月10日,美国移民局自2013年5月30日备忘录发布以来首次发布重大EB-5政策备忘录草案。经过两年多的时间,EB-5业内人士一直翘首等待美国移民局对不断变化的EB-5 格局发布新的指导,并且美国移民局从今年年初就曾许诺会发布新的政策指导备忘录。对移民局政策指导的迫切需要的主要驱动因素为今年年初美国国务院对中国EB-5投资者的有条件绿卡申请设立了截止日期(又可理解为排期)。排期的出现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当前EB-5就业计算的结构,资金如何被投放到项目当中,以及最终给投资者返还问题。

新的备忘录草案主要讨论了三个议题:

  1. 在提交I-526申请时,就业需要在什么时候被创造出来
  2. 由于中国投资者排期改变了既有的移民/投资时间表,应该如何满足维持投资要求?
  3. 重大变更什么时候可以发生,什么时候不可以

本文主要针对第二个议题——维持投资要求(即资金重新部署问题)——进行阐述。

维持投资要求正如许多政府项目一样,EB-5 项目是一个技术性和法规驱动的项目。要遵循其繁琐同时不断改变的规定,参与者必须谨慎的处理。

在这些规定中,有一项为1) 投资者资金必须做“有风险”的投资;并且2) 在投资者有条件居住期间,必须“自始至终维持”投资是“有风险”的。

问题归根结底是以往从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开始EB-5程序到递交I-829条件移除申请只需要三年半到四年的时间,而I-829的批准只需等待不到一年的时间。大多数贷款模式的EB-5项目都是五年投资期限。因此,以往移民流程基本在五年范围内完成,在有条件居住期间“自始至终维持”投资从来不是一个问题。

移民/投资时间流程

以下是投资移民的一个可视化描述。图中上半部分涉及EB-5移民流程,下半部分是为了获得EB-5签证所做的投资的投资流程。

但由于中国签证排期和I-526申请在美国移民局的积压改变了整个格局。

从图B上可以看出,实际上有两股力量在这里同时起作用。首先,中国签证排期在投资者I-526批准到领事馆处理程序中间增加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同时,也导致领事处理时间增长(任何EB-5移民律师都会告诉您现在等美国签证中心的信件等到望眼欲穿)。其次,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项目的监管协议里都有提前放款的条款,也就是说相比之前投资款在I-526批准后才进入项目,现在的投资款进入项目比原来提前了约一年。

换句话说,按目前的投资流程,EB-5投资者在绿卡尚未获批之前资金就随时可能被返还。因此,新的备忘录中的维持资金指导部分的内容即是为了应对区域中心在这个时间段里应当如何运作的问题,请参考图B中星号部分。

所有EB-5利益相关者都知道维持资金迟早将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一直以来都向移民局询问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果在投资者I-829申请批准前JCE(创造就业企业)就将5年期贷款偿还给NCE(新商业企业),NCE应当如何处置被偿还的投资款?

这里打个岔为EB-5初学者做一个简单的解释。NCE(新商业企业)是一个由区域中心管理、由EB-5投资者注入股权投资的实体。区域中心需要将投入到NCE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给开发商的项目实体,这个项目实体又被称为JCE(创造就业企业)。简单地说,在贷款模式的EB-5项目中,NCE是贷款人/区域中心,而JCE则为借款人/开发商。(该术语出自指导EB-5项目的法规用语)(回复“投资模式”查看EB-5不同投资模式结构图解)。

EB-5公寓项目

抛出一个有趣的背景,其实这个问题早在中国签证排期开始前就已经在公寓开发EB-5项目中被提出和讨论过。有意思的是,新政策备忘录草案使得EB-5公寓项目更加容易。原因是公寓开发项目的周期传统上就比其他项目(例如酒店或混合使用型项目)短,因此一直存在上图标星号的时间段中EB-5资金应该如何处置的问题,而不是直到现在才像其他所有的项目一样都有资金再配置这个问题。以往通常在酒店项目中,要求开发商将EB-5资金一直放在JCE里并不是问题,因为酒店项目通常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稳定经营,在此之后开发商才可以进行再融资或出售(届时EB-5贷款会用再融资或出售的所得来偿付)。

但是,在公寓开发项目里,项目的时间流程往往要求开发商在5年贷款到期日以前就出售建成的公寓,而在这之前移民局并不愿意讲明在这种情况下区域中心应该怎么办,所以以前要设计一个安全的公寓项目十分困难。尽管如此,之前仍有做起来的公寓EB-5项目,而当公寓销售期临近时,一部分代理公寓EB-5项目的律师曾极力试图让移民局回答这个问题:假如JCE/借款人已经将所借贷款偿还给NCE/贷款人,并且NCE并未将资金返还给EB-5投资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EB-5投资者的资金是否还将会被移民局解释为是“有风险”并且足够“持续”风险。

设想一下,EB-5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NCE里,最终是由NCE将这笔资金在发放到JCE的。因此,这个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只要资金一直放在NCE中(即最开始的投资实体),即使开发商(JCE)将贷款偿还给区域中心(NCE),投资金额从技术上讲仍是被“维持”的。

但是之前美国移民局一直拒绝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只是承诺会根据个案不同的细节而审理个案。但是现在,移民局出台的指南在回答本文所讨论的问题的同时,使得公寓项目更容易设计成功。

美国移民局的官方立场

现在中国签证排期使得移民及投资流程时间不匹配成了整个行业所要面对的问题,因此移民局不得不对这个问题树立政策指导:投资者得资金是否一定要被‘重新部署’,还是可以一直放在NCE中,即可被认定为“自始至终维持”资金。

现在,我们终于有了一个答案:根据新颁布的指导备忘录草案,即使JCE在I-829前将投资金额返还给NCE,NCE不能够只将投资金额放在“银行账户或托管账户中”,投资金额必须被重新部署到“有风险”的商业活动中。(备忘录草案将EB-5语境中‘有风险’定义为“有损失的风险或收益的机会”——解释这个定义本身就足以一篇文章了,因此我们在此不做过多阐述)。

有一个问题的答案目前尚不明朗(虽然这绝非唯一一个答案不明朗的问题):维持资金的要求到底何时才算结束。在备忘录草案发布后的四天后,美国移民局在利益相关者的季度电话会议上的确暗示投资者的I-829一旦递交,对维持投资的要求就停止了。但是当有人试图确认移民局这一观点并在电话会议上问道“是否一旦I-829申请提交,投资者不需要等待获批资金就可以马上被返还”的时候,移民局的态度便含糊不清。(I-829的审批过程大约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所以这时间上的差别绝非微不足道)。当然,为了尽量规避法律中的不确定性,除非移民局明确澄清这一观点,否则律师很可能会提醒投资者资金会在I-829获批后才能返还给投资人。

权衡利弊:等待对政策指导的解释

无论如何,移民局现在的立场已经迫使区域中心不得不权衡左右做出一个微妙的平衡:一方面既要保障EB-5投资者的资金在重新部署时能够达到最安全的方式,同时还要确保资金不能过于安全,否则美国移民局很可能因为资金没有在有条件居住期间处于足够的“风险”中而被拒绝。

我们期待能够看到移民局将会在2015年9月8号征求意见期之后的最终版政策备忘录会中做出何种说明或改变。

(译自Julia Yong-hee Park律师的英文原文《EB-5 Investment Sustainmen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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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审案进入快车道 移民房产再次进入火热阶段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近些年来,选择到美国移民就业、移民购房的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移民申请流程等原因,造成等待时间过长,也使很多意向移民者望而却步。
 

近日美国移民局公布,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EB-5审案速度时间表。5月份的审案速度与之前相比没有太 大变化,但是I-829的审批速度第一次慢过了I-526审批。此次公布的提速也将给美国移民房地产市场带来不小的影响。当然,在这里的时间是指的审案的 平均时间,每个申请者的案子各有不同所以也各有快慢。

审案的整体时间表:

审案的整体时间表

上图显示:

I-526,没有变化:仍然保持在13.4个月

I-829,速度减慢:从4月份的13.1个月,减慢到5月份的13.6个月

I-924,略微加速:从4月份的12.2个月,缩短到5月份的11.5个月

近一年来,EB-5签证的审批时间趋势表:

EB-5签证的审批时间趋势表

1、I-829的审批速度,根据最近一年的表现基本是呈上升趋势,越来越慢,这个月开始已经彻底赶上I-526,前几年项目的大量申请,现在已经到了I-829的审批阶段了,而且预计会继续变缓,从此I-829审批慢过I-526还真可能会变为新常态。

2、 I-526审批稍有提速,如果按照当前的排期是1年零11个月的话,那么按照这个计算公式:增加的等待时间 = 排期 – I-526审批时间 = 23个月 – 13.4个月 = 9.6个月

所以,按照当前I-526的审批速度和排期等待,也就是多等10个月左右,对于需求者而言,还是在可接受范围之列。

这一时间表的公布,不仅对美国移民就业现状有很大影响,对于美国房产市场来讲,也将迎来很多的购买者,美国移民房产也将逐渐进入火热阶段。

特别是在旧金山洛杉矶等这些城市,将迎来更多的购买者以及移民者,所处地区的移民房产价格也会逐渐上升,例如在旧金山湾区核心CBD的公寓,将是不少移民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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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同样可以申请美国EB-5投资移民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留学生在筹划通过EB-5的方式申请绿卡。加之今年H-1B名额很快告罄,更使许多即使找到工作也因为没有H-1B名额而不能就职的留学生萌生申请EB-5的想法。 

EB-5投资移民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首期申请和获得有条件绿卡,之后两年,申请取消条件。 

留学生通过EB-5申请绿卡在时间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因为如果留学生已经在美国持F-1身份,许多EB-5申请人需要在自己毕业前或OPT到期前,顺利获得EB-5有条件绿卡批准并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以获得依附在I-485申请上的工作许可证,并持此工作许可证在美国工作,以此来避免没有H-1B名额之苦。 

有这样一个申请案例,申请人李小姐,现在美国就读大学,父母在国内经营一家企业,积累了一定的资产,其父母决定为其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由于该客户已年满21周岁,无法作为依亲子女与父母一同申请。而且父母虽然经营企业,但现有的流动资金不足;其父母本人在国内生意非常繁忙,无暇去美国居住。 

因为美国移民的主申请人并没有被要求拥有经商或管理经验,移民律师认为,按照该家庭现有状况,可以考虑以孩子作为移民的主申请人,而父母则申请亲属移民。如此一来,既可以解决孩子学习及学习及工作的问题,又可以让父母继续在国内经营事业。至于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因为美国移民对于投资资金的来源要求比较宽泛,赠与、继承、中奖、贷款都是可以的。父母可以从公司提前预支分红,赠与给孩子作为投资资金。 

申请结果:该客户于2009年11月成功获得移民签证并于同月获得绿卡。 

另外一方面,如果留学生在美国之外的地方,则需争取赶在今年8月底美国各大学开学之前获得移民签证,以便以绿卡身份入境按时到美国入学。这部分留学生中,除了在中国的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外,还有一些以前到澳大利亚或其他国家留学的青年学生,现在希望转到美国继续高等教育。由于时间问题对于留学生EB-5申请人非常重要,所以,需要根据美国移民程序认真计算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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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成功案例简析

EB-5投资移民是指具有一定资产,并具有一定程度的工商业经营或管理经验的人士,以投资的方式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申请人可以投资于美国政府批准的投资基金或合适的商业项目。该类申请人必须愿意将资金投资于该国家,以促进美国的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及丰富文化生活。 

申请人之一张先生,现为某公司经理,多年以来积累了相当数额的资金,并于2003年开始投入股票市场。该申请人虽为公司经理,个人收入也比较可观,但是缺乏工资性收入积累的相关证据。而且该申请人的其他资产相对有限,可供选择的范围比较小。 

移民律师与客户详细商谈后,认为虽然其资产不多,但是多年股票市场累积的资金足以满足美国投资移民50万美元的投资要求,且相关的股票交易记录完整清晰,是适合作为申请材料的。而美国对于投资款来源要求相对比较宽松,任何形式的收入包括赠予,贷款,工资收入都可以作为投资款来源。 

申请结果:张先生于2009年5月递交移民申请,2010年2月11日获得批准,同年10月获得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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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注意事项

虽然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成立时间较长,移民政策稳定,已经成为中国移民熟知的移民项目,但是一些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注意事项需要移民申请人熟知,为了能够提高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成功率,移民申请人不仅要将移民资料整理完善,还要随时关注美国移民局动态信息,下面为大家介绍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注意事项。。

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注意事项——政策形势

目前美国国家经济并不景气,失业率较大,为了提高美国的经济发展,会继续开放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标准,吸纳更多的移民申请人。虽然大政策如此,但是移民申请人应该随时关注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政策形势,为了提高国际资本的投资力度,美国移民局可能会提高投资标准,并且对就业数额提出更严要求。

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注意事项——审核力度

随着申请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申请人增加,越来越多的美国商业项目中,都有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注资,但是由于一些商业项目的注资过多,该项目无法符合制造就业岗位标准,而且资金来源复杂,最终容易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形成烂尾。为了提高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成功率,美国移民局会加大审核力度,严格项目审批制度。

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注意事项——投资项目

在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中,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是最为重点的内容,移民申请人如果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将能够顺利完成移民申请,并且提高移民速度,因此投资项目的选择与确定不是随意挑选的,一定要考察投资方的资格以及投资资金的组成,保证投资项目符合美国移民局要求。

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注意事项——人员组成

单独的移民申请人无法与投资项目签订风险协议,投资资金不会有实物担保或者资金担保,风险系数较大。但是几个移民申请人共同成立基金公司,或者以投资者身份加入一家成熟的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与企业进行合作,规定风险承担与具体义务标准,可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以上是专家为您详细介绍的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的注意事项,掌握这几点注意事项不仅能够帮助移民申请人更快的完成移民申请,提高移民成功率,还能够帮助移民申请人掌握投资风险,降低投资后的承担责任。选择一家好的移民公司办理美国移民投资EB-5项目还能够使申请人避开风险较大的商业项目,顺利登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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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EB-5投资移民项目中的“政府因素”

当前美国EB-5投资移民市场越来越热,各种EB-5投资移民项目也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涌现。越来越多的各类国内移民中介也纷纷将目光对准了美国EB-5投资移民市场。为了迎合国人对”权力”和”政府”的迷信,许多移民中介和一些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纷纷打起了政府牌,将自己的EB-5投资移民项目包装成所谓的 “政府项目”或者或多或少与美国政府有关的项目,甚至吹嘘成项目有”政府担保”,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纵观过去和现在的EB-5投资移民项目,那些”政府项目””政府因素”或”政府担保”现在市场上可能体现出以下几种形式:

1. 项目的开发资金获得政府财政补贴。

有些项目由于项目的设计符合相关政府法律的规定,如环境保护等,可以依法从政府财政得到一定的补贴。事实上任何私人公司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依法获得,项目并无任何政府背景。

2. 项目获得政府部门的初期投资。

有些地方政府为吸引开发商在该地区开发EB-5投资项目答应或者实际投资为EB-5投资移民项目开展一些基础建设,如铺设地下管道等。等项目建成,土地增值,经济旅游发展之后,政府可以在税收方面得到好处。然而,政府部门的初期投资不表示该投资项目就是政府部门的项目。

3. 项目获得政府贷款。

由于美国经济状况不佳,联邦和其他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措施,其中也包括一部分的刺激贷款。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都可能获得此类贷款,项目并不需要有任何政府背景。而且在这类项目中,由于政府的贷款必须优先偿还,一旦商业风险发生,EB-5投资人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4. 项目经政府批准可以发行债券。

这类项目也是由于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经政府同意,可以就项目本身发行企业债,由项目资产进行偿还。同理为了债券的顺利发行,需要债券持有人获得优先偿还的顺序,一旦项目面临风险,EB-5投资人的资金偿还很成问题。

5. 项目由政府牵头。

有少数的EB-5投资项目是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的,通常是由EB-5投资人投资于一个贷款项目公司,然后由项目公司出面将投资资金集合起来借贷给当地的困难企业或其他需要资金的项目。等于是低息贷款给融资困难的当地企业。其中政府只起到牵头作用,不会提供任何担保,借款方是那些当地需要资金的企业,以后由企业自行还款。这类项目政府不承担任何风险,只起到撮合作用,这样的项目虽然有政府出面,实际上风险很大,因为能否还款取决于实际用款企业的未来经营状况。投资者需要十分谨慎。

6. 项目推介会有政府官员参与。

目前许多在中国的项目推介会都有政府官员的参与,包括现任的或前任的官员,甚至有的是因为丑闻缠身已经下台的。这些官员参与项目推介有些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吸引投资,还有的是纯为私人利益,是前来中国走秀的。但是不管项目有多少官员参与,都不能说明政府对这个项目进行了背书,会对项目的失败承担任何责任。这点美国和中国的国情完全不同,一切都要按照法律或合同条文的约定,政府和私人企业泾渭分明,大家都要按规定办事。

7. 项目投资于政府基建项目的债券。

最近有一个很具有迷惑性的所谓的”政府项目”。这个项目是由EB-5资金成立一个投资项目公司,然后由项目公司购买某个州政府的基建工程债券。实际上这是个合资购买债券的准金融投资项目,但是在项目宣传时就成了州政府的基建工程项目。这是明显的偷换概念,EB-5项目本身是个集合资金投资债券的金融项目,这些债券募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募集的资金一起是用于政府的基建工程项目,但是并不是说这个基建项目就是EB-5投资项目。

8. 政府拥有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

按照美国移民法,政府机构也可以申请设立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而且事实上有好几家投资移民区域中心或多或少挂在一级政府的每个部门之下。但是,这些区域中心下属投资项目可能是私人开发经营管理的,或者是区域中心批准书上的政府机构承包给私人的。同样,如果投资项目出现问题,区域中心批准书上的政府机构不会为不成功的投资项目的承担经济责任的。

总之,也是事实上,没有一个EB-5投资项目是政府项目,即由美国任何一级政府发起,参与实施并向外籍投资人承担责任的项目;还一个事实是,也没有一个EB-5投资移民项目是真正意义上由政府进行经济担保的。和美国任何一级政府或其官员”沾边”的EB-5投资移民项目都不能从根本上降低或豁免EB-5投资移民所承担的投资风险。所以EB-5投资人需要正视中美两国的国情差异,并在选择项目时不要迷信所谓的和政府沾边的投资项目。可能不同于一些政府,美国政府不会为任何一个EB-5投资移民项目的失败买单的,也没有钱来买单的。如果EB-5投资人只相信有政府”参与”的投资移民项目,建议仔细看看政府机构到底是如何参与的和如何承担项目风险的,口说无凭,须看生效的法律文件。如果减少投资风险是投资移民的首要考虑,投资人需要认真考察项目本身的商业风险,包括项目性质,市场前景,经营模式,资金构成,退出机制或途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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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中国公民投资美国EB-5移民的就业机会

美国EB-5移民:就业机会如何算。今年2月,移民局发表公开信答复部分EB-5区域中心在关于其项目中“租户就业”的计算方法提出的疑问,声明会依据其认可的经济学计算模式承认其所创造的新增就业机会,此举释放出明确的信号:美国移民局对EB-5审核的标准将越来越严格。实际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呢?

近年来市场火爆的EB-5投资移民项目中,“就业机会”的足量创造是申请人最终成功获得绿卡的必要条件。移民专家表示,美国移民局关于EB-5项目就业计算一直以来就是以新增就业机会来认定的,没有新的变化。其认可的计算公式RIMS II(工作生成模型,原理是从直接工作机会利用参数推导出间接工作机会)与美国国家经济分析局(简称BEA)开发的“就业系数”计算方法如出一辙。

以苹果公司为例,就业机会如何算?

苹果公司作为全球最具价值的企业,与传统企业通常雇佣较多职员的情况有所不同,一直以来在创造就业方面受到外界很多质疑。下面我们以苹果公司的就业机会创造为例,向申请人解释EB-5投资移民项目中的就业机会是如何创造出来的。

近日,苹果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它在美国本土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的研究报告,正是采用了BEA的“就业系数”公式。根据BEA的“就业系数”计算公式,基于公司2011年在研发、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直接投入成本,并去除掉一些非直接关联就业岗位后,得出了以下就业数据。

该报告显示,苹果在开发经营iPad、iPhone等产品的同时,2011年在美国本土创造了总计为51.4万个直接和间接就业岗位,其中直接雇佣数4.7万个。其中位处肯塔基、纽约以及得克萨斯的外包服务商,就已经产生了直接为苹果服务的25.7万个就业机会,而为iPhone、iPad提供应用软件的苹果应用商店,仅在美国国内也创造了约21万个在线工作机会。而其他直接为苹果服务的如快递、运输等间接就业数据还未包括在内。

 移民局不认可“租户就业”

移民专家指出,如果投资人的EB-5资金在绿卡条件解除前一直处于正常运营之中,其根据RIMS II得出的直接和间接就业机会创造是得到认可的,市场大可不必为此担心。移民局的上述这个声明,实质是澄清了有关部分EB-5项目中出现的租户只是将原有的雇员从其他地方转移过来、并未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这种“租户转移就业”的间接就业数据,移民局是不认可的。

今年严查办公楼医院项目

由于投资移民美国申请人越来越多,整个美国移民局面临非常大的压力,今年2月17日,美国移民局向所有的区域中心发表了公开信,该公开信释放出明确的信号,美国移民局将对EB-5审核的标准越来越严格。

今年美国移民局会重点调查如办公大楼项目、医院项目、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并将对这些项目创造的就业机会进行严格审核,原来移民局对商业广场、商业中心包括办公大楼就业方式的计算通常是以租约的方式计算,而只要是租出去就算投资项目产生的就业机会。但是,从今年开始,这样的就业机会计算将不再有效。

申请人选择项目四大要点

建议申请人选项目时要考虑以下情况:一是项目在移民局批准的就业岗位通常要越高越好,通常超过40%比较安全;二是不管是借贷模式还是投资模式,关键要看项目的退出机制是怎样,若能结合这两种模式的项目更好;三是政府投资资金越高越好;四是整个EB-5的投资资金最好不超过总投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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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常见问题Q&A

 问:在准备投资移民的过程中,总听到I-526 及 I-829. 何为I-526? 何为 I-829?

答:I-526 是指临时绿卡这一步的申请,这步得批后,才会日后在广州领馆面试,  或 在美国领馆递交调身份的申请;I-829 是指指永久绿卡申请.这一步的申请要等到临时绿卡得批1年零九个月后才能向美国移民局提交.

 

问:美国投资移民对于随同子女的年龄要求是怎样的?

答: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问:办理美国投资移民获得身份后,是否要在投资项目经营的城市居住?

答:获得美国绿卡后,可以在美国境内任何地方居住,并不受项目经营地点的限制。

 

问:美国投资移民获批,登陆并取得美国绿卡之后,孩子是否马上可以在美国读书?

答:是的。而且目前只有美国的永久居民或公民可以到美国公立中学入读,海外留学生则只能读私立学校。

 

问:选择美国项目,需要注意哪些因素呢?

答:选择项目,我司认为,应该从商业的视角去评估。并且需要考虑项目的集资时间是否过长,是否能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是否能在五年之后有还款的能力等等方面综合考虑。

 

问:在美国买房子可以作为申请移民的投资吗?

答:不能。因为没有创造就业机会,是不属于投资移民的。虽然这个问题简单,但的确有不少人问。

 

问:美国投资移民是否每半年登录美国一次就一定可以维持身份?

在条例上要求永久居民离境时间不能超过半年。但我们的建议是还需要证明以美国为家。

 

问:我投资50万美元申请EB-5移民,是否也可以带上我的配偶和子女一起移民

答:可以。您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一同申请,即一人申请,全家绿卡。

 

问: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资金来源是合法的呢?

答:举例说明:

1.中小企业家: 企业经营所得每年上千万人民币,小商品生产,资金积累:分红和工资。出具公司资产负债盈利记录等达到移民局要求

2.房地产买卖:中国房地产买卖是高盈利的。有些申请人不是企业家,而是国家公务员,企业高级管理,医生等等。其实这些职位的申请人平时收入都比较高,这些申请人只要能够解释近年有合法积累去购买房产,如果这些房产在中国一线城市,房价在近几年基本上都翻了一倍有馀。

  3.申请人在美国持有H-1B, F-1等合法身份,通过父母赠与等等,父母也需要证明财产是通过股票、房地产等积累而来。

 

问:投资移民的50万美金是否需要证明来源?

答:是的。只要能够证明用于投资的50万是合法来源所得。收入来源可以是公司经营所得,公司红利,股票收益,房地产增值,遗产等等。也可以是借来的。比如说,房地产抵押借款等等。

 

问:一般投资移民申请人在美国多久可以拿到绿卡呢?

答:如果投资移民申请人已经以合法有效的身份在美国居住,那么以目前的审批速度,最快只需要4个月左右便可以拿到绿卡了。

 

问:目前投资移民申请人大多来自海外还是在美国居住呢?

答:投资移民申请人按居住所在地分为两种,一种是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居住,持有合法非移民身份,如持有国际学生F-1签证、工作签证H-1B或L-1跨国经理签证。另外一种申请人在海外,比如居住在中国大陆。目前投资移民申请人来自海外的人数比较多。

 

问:投资移民有名额限制吗?

答:有。国家批准项目每年的总数上限是10000名。3000个保留给投资指定区域中心的投资人。目前没有用完,所以该类申请人目前还没有移民排期,可以很快获得绿卡。

 

问:除了投资50万美元以外,这类EB-5移民还需要什么条件?

答:EB-5移民没有年龄、语言、学历、经商背景、净资产等要求。唯一的条件就是投资款50万美元是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可接受馈赠或继承等方式。

 

问:条件绿卡与正式绿卡有什么区别?

答:条件绿卡指的是两年有效期的绿卡,条件绿卡到期前3个月需申请正式绿卡。除此之外,条件绿卡与正式绿卡持有人均享受相同的权利和社会福利。

 

问:如果我的移民申请被拒绝,投资款是否退还给我?

答:会的。在美国移民局尚未批准您的移民申请前,您的投资存款放于指定的监管账户,一旦您的移民申请被批准,投资资金将投资于美国项目中;反之,投资款将自动从监管账户释放到您本人的账户中。“即,先批准,后投资,资金监管安全。”

 

问:我的投资是否确保我获得绿卡? 在临时绿卡规定的两年到期之前, 投资人获得正式绿卡的百分比是多少?

答: EB5投资之关键在于对投资中心的选择. 投资中心选择正确, 投资人获得临时绿卡将不成问题. 同样, 投资中心的正确选择可使投资人获得正式绿卡的风险降到最低.

 

问:投资的整体风险有多大?

答: 如前题所答, EB5投资之关键在于对投资中心的选择, 选择正确的投资中心可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虽然任何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 但如果对投资中心的选择不恰当,投资风险会大大增加. 例如, 如果投资中心所投入的项目经营不佳,偏离在移民局备案时的轨道, 则投资金额将可能极具风险.

 

问:EB5投资移民需要多少资金? 是否可分阶段性支付还是必须一次性付清?

答: EB5 投资移民分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即将投资金额投入到新建企业或收购现存企业,并在移民局指定时间创造10个美国雇员的就业机会;另一类投资移民是将投资金额投到移民局批准的区域投资中心。这类投资投资人免去了在移民局指定时间创造10个美国雇员的就业机会的义务。以上两类投资移民的金额,根据投资地区的不同,可以是100万美元的投资,也可以是50万美元的投资。 对投资区域中心的投资金额必须一次付清。

 

问:如果在我打算申请投资移民之时,我没有足够的合法收入来源, 我能否用未来可预知的合法收入作为投资资金,或把借贷的钱款用做所规定的投资金额?

答: 根据投资移民法律的要求,投资金额必须是投资人的税后合法收入.所以未来可预知的合法收入不能作为投资资金. 至于借贷的钱款能能否用做所规定的投资金额, 如果所贷金额由你的个人合法财产作全权抵押,是可以的.

 

问:区域投资中心对投资人的投资额是否上有保险? 若两年临时绿卡到期未能拿到正式绿卡, 所投资金是否退还?

答: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任何投资必须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因此区域投资中心对任何投资人的投资都不可能有担保的约定。若两年临时绿卡到期未能拿到正式绿卡, 所投资金是不予返还的。但正如上边对第二个问题的解答,选择正确的投资中心可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问:作为投资人, 我是否要参加投资企业的运营?

答: 如果你投资到移民局指定的区域投资中心,你不需要实际参加企业运营. 你可在全美任何一个地方居住。

 

问:临时绿卡得批后, 我可否将家眷接来美国?

答: 实际上,只要I-526 一旦得批,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在广州领馆申请获得临时绿卡。 当然,如果 I-526 得批之时,投资人已非移民的身份在美国居住,投资人必须先获得临时绿卡,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成年子女才可以在广州领馆申请获得临时移民签证.

 

问: 如果投资人的正式绿卡被拒绝, 其家眷可否继续留住美国?

答: 一旦投资人的正式绿卡被拒绝, 其家眷, 包括其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子女须与主投资人一起离开美国, 除非他们持有其它有效签证, 如学生签证或非移民工作签证等, 他们可继续在美国留住.

 

问: 临时绿卡得批后, 我可否在美国任选一处居住?

答: 当然. 一旦获得临时绿卡, 投资者可随意在美国的任何一方居住.

 

问:临时绿卡得批后, 我可否在美国为任何公司工作?

答: 当然可以.

 

问:通过投资中心投资的优势在哪里?

答: 依据移民法, 如果不向区域投资中心投资, 而是通过个人渠道投资, 投资人则需要在两年之内为美国解决10个就业人员, 并需提供相关的税务报表. 这对于来美国不久的投资人来讲将是个很大的负担. 而投资区域中心, 则该中心会负责解决10个美国工人就业问题.

 

问: 提交I-526时我需要准备那些资料?我将如何制定经营计划?

答: 届时律师将给予投资人具体指导. 如果向区域投资中心投资, 投资人不需制定经营计划.

 

问: 临时绿卡获得后, 如果投资的企业经营不善,后果将是什么?

答: 依前面所述, EB5投资之关键在于对区域投资中心的选择, 选择正确的区域投资中心可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否则, 投资风险会大大增加. 因此, 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帮助你选择正确的区域投资中心便显得尤为重要. 不然, 一旦在临时绿卡得批后, 如若所选的区域投资中心所投入的项目经营不佳, 抑或倒闭, 则投资人将失去申请正式绿卡的资格.

 

问: 我为什么要选择投资美国?

答: 众所周知, 美国是个多元化的国家, 其移民政策和投资环境较之其他国家更为适宜移民的生存与发展.

 

问: 馈赠是否被视为投资移民的合法收入来源? 是否需要提供证明其本身的合法性?

答: 馈赠可以作为投资金额, 只要投资人能够提供证明该笔款项为馈赠人的合法收入. 换句话说,馈赠人必须证明赠与资金的合法来源。

 

问: 移民局是否要对EB5投资者进行背景调查以及对其投资金额做财务审核?

答: 移民局在审理EB5第一步, 即I-526时, 会对投资金额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而对投资者个人的背景审核则放在调整身份阶段, 即I-485 阶段或领馆签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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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直接投资移民(非区域中心投资移民)介绍

目前美国投资移民正在全球尤其是在中国的富裕家庭掀起一阵热潮。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50万美元的区域中心投资移民试点项目外,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直接投资移民,也有叫”独立投资移民”,”自主投资移民”, “投资人自己管理的投资项目投资移民”或称”非区域中心投资移民”。为方便起见,我们这里沿用”直接投资移民”。简言之,就是外籍投资移民人不通过投资区域中心试点项目而由投资人自己在美国投资并创造就业来获得绿卡的移民方式。

一、直接投资移民的条件

1. 一次性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

就投资数额而言,直接投资移民与区域中心项目一样,可以是50万美元,也可以是100万美元。决定投资移民金额大小的条件是投资项目是否在TEA里面。所谓的TEA即目标就业区域是指一个失业率大于联邦平均水平150%的地区,或者是非城市的乡村地区。受投资机会或者商业条件的限制,直接投资移民很难恰好将自己的投资项目选定在TEA内。而许多区域中心项目走的是州政府指定TEA的途径,这在直接投资移民的情况下不太可行。到头来,直接投资移民项目通常都是投资100万美元。

2. 需要创造10个新的全职工作机会。

与区域中心项目就业计算可以包括按照经济模型计算出来的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不同,每份直接投资都必须创造10个新的直接的全职工作机会。所谓直接是指点人头,实打实的。全职是指是每周工作35个小时以上的工作岗位。而且员工的身份必须是美国绿卡或公民,也包括其他持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如难民,政治避难者等,但是不包括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也不包括H-1B签证持有人等持有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同时这些职位都必须是经由移民投资人的投资而新产生的,例如投资人不能收购一个现存的企业的业务和资产,但是不包括它的员工,然后再把原来的员工返聘回来,因为这些职位原本就存在,美国并没有因为投资人的投资新增10个就业。在创造10个工作机会这方面,直接投资途径没有任何捷径可走。

3. 必须投资在一个”新企业”。

对于直接投资移民来讲,投资人可以在美国新设企业,或者与既存的企业合资,再或者收购既存的企业,但是无论是那种方式,投资人的目标企业都必须是一家”新企业”,所谓新是指该企业是必须在1990年11月29日以后成立的,或者如果一家企业是在1990年11月29以前成立的,则投资人必须:(1)收购这家企业并重组,使得其变成一家新企业,或者(2)通过投资,使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或者雇员人数达到原来水平的140%以上。

4. 投资资金必须是个人财产并能说明合法来源。

投资移民的资金必须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投资人不能将公司的资金用于投资移民,即使这家公司是由投资人100%拥有的。此外。投资人还需要说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合法的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包括公司利润,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出售房产,他人赠与,继承或者是借贷等。投资人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最佳途径,证明自己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5. 必须是”风险”投资。

美国投资移民还必须是风险投资,即是承担正常商业投资风险的投资。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必须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不得有任何特殊的交易和安排来保证自己的投资实际不会承担风险。任何有类似效力的安排或协议都会导致投资人的绿卡最终无法实现。

二、直接投资移民的优点与缺陷

因为直接投资移民是投资人自己经营管理自己的投资项目,所以直接投资移民的优点就是投资人自己掌控项目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包括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这是这种投资方式的主要优点。有一部分投资人对直接投资移民感兴趣,主要是因为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需要把钱交给项目方去管理,而许多来自中国的投资人由于中美两国国情和文 化不同,往往不习惯把钱交给人家管理,只有钱在自己手上才放心。 这种心情可以理解。其实,直接投资移民有它的缺陷(风险)。

首先,直接投资的投资额高。直接投资的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投资人必须投资的数额。在发达兴旺地区,直接投资的投资款必须是100万美元。如果在不发达不兴旺地区,直接投资的投资款可以降低到50万美元,但是生意又不好做。

其次,直接投资的企业的运行费用高。直接投资移民在拿到永久绿卡之前必须聘用10个全职员工(不包括自己和家人)。就业计算上不能享有区域中心项目的优惠(可计算间接就业)。这样,投资人投资50万在美国办理直接投资移民,必须考虑这笔投资款能否支付10名美国员工的几年的薪水福利,如果不够,自己还有没有经济能力继续往投资企业上增加投资。所以直接投资移民在投资成本和商业经营成本上通常要高与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项目。

第三,直接投资必须考虑将来的资金增加,而且追加投资必须由投资人本人投入。如果直接投资项目因任何原因发生变化,例如当时对投资项目的计划预测不周,或因为美国的经济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或对美国法律、市场的不了解以及对雇佣10人难度的低估,必然需要更多的投资来维持投资企业。否则会导致许多直接投资移民项目等不到绿卡转正就已经中途失败或者需要投资人持续追加投资来维持10个就业。直接投资这种情况下,投资区域中心项目就显出优势,只要一次性投50万美元,投资人不需要追加投资。

第四,直接投资移民并不适用所有的外籍投资人。直接投资要求外籍投资人自己亲自经营管理这个投资企业。而很多外籍投资人不具备在美国自己亲自经营管理投资企业的条件。 例如,受语言和文化限制,投资人无法在美国开展必要的业务往来,包括和员工沟通;又如,外籍投资人没有时间在美国亲自经营管理投资企业,等。

第五,事实上直接投资移民的失败率高。移民局有关投资移民未能成功地获得永久绿卡的过去数据表明,很多失败的投资企业是投资人直接投资最后无力承受在美国经营管理企业的财务负担或精神负担,而无法满足移民法规定的要求。有的直接投资人中途被迫放弃投资项目,不仅没有拿到永久绿卡,也没有收回投资款项(真正的血本无归!)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直接投资的风险甚至要大于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

三、投资移民律师的建议

外籍投资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理性选择投资移民的方式。那么究竟那些投资人比较适合做直接投资移民呢?下面三种外籍投资人:

1. 投资人有决心有信心并有足够的财政能力在美国经营管理新企业。不管整个投资移民过程需要多长时间和多少资金,外籍投资人拖得起时间,拿得出更多的资金来维持新企业的运转(支付所有开支包括10名全职员工的工资等)。如果投资人虽然缺乏经验或者项目本来规模不足,但是投资人有实力将项目提升到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而且有实力承担整个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亏损,并有能力追加投资维持10个就业直到拿到正式绿卡的,这样的投资人也是符合做直接投资移民的要求的。

2. 投资人在美国有一定的商业经验,本来在美国就有比较大的投资项目和计划(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而且该投资项目本来也需要雇佣10个工人的,那么建议投资人可以考虑通过直接投资移民申请美国绿卡。

3. 投资人虽然在美国没有商业经验,但是可以找到可信赖的美国合作伙伴一起投资项目,而且项目也符合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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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的选择

选择EB-5的项目从选择区域中心开始,区域中心是指一个特有的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的特许执照,持有这个特许执照的美国公司有资格按照EB-5的相关条例,让投资移民申请人的投资所创造的直接和间接的就业工作满足美国移民局的要求,从而为申请人获得美国绿卡。选择区域中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官方法律手续是否齐备:目前,市场上不乏浑水摸鱼的机构和个人,围绕EB-5的要求自行设计商业计划,打着各式各样的旗号迷惑申请人。孰不知,有些项目并不在区域中心的范围之内,也不属于投资移民要求的范畴,申请人若选择并掏钱,所谓的项目方很快就溜之大吉,不知所踪。针对此类骗术,上级主管部门虽有意识进行管理,奈何骗子隐蔽工作到家,待到发现骗子骗术,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酿成。这些前车之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申请人在选择项目之前一定要考察该项目是否属于区域中心,该区域中心是否依照官方要求设立。

2、区域中心相对“偏僻”:在临时绿卡转永久绿卡的过程中,决定性因素之一即解决的就业人数。而关乎就业人数的核心要素则为目标就业地区(TEA)。目标就业区是依据地理区域或行政区划所建立的区域。该区域应位于城市或人口超过两万人、失业率为全国平均水平150%以上的市镇内。各州内的目标就业区由州长指定(哥伦比亚特区内由市长指定)。区域中心通常包含一个或多个目标就业区。举例来说,某一区域中心包括一个大型城市。人口普查记录显示该城市人口持续减少,当地的失业率持续偏高,则该城市可被指定成为目标就业区。

所以根据美国投资移民政策要求,区域中心应相对“偏僻”以适应失业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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