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房地产投资者对EB-5项目的关键考虑因素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对EB-5投资绿卡感兴趣。这个项目推出的目的是为美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尤其是在纽约市,EB-5项目一直受房地产项目欢迎。

美国EB-5投资移民门槛要求

在EB-5项目中,投资者必须投资至少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到美国业务或项目,投资金额的多少取决于其能够为该地区创造多少就业机会。每位投资者投资的美国业务或项目必须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工作。

作为回报,投资者及其家庭将获得绿卡。许多投资者想要获得绿卡的动机是为他们的孩子,这些孩子通常在美国学习,并打算留在美国。著名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位于皇后区法拉盛(Flushing) 哈德逊园区(Hudson Yards )和富顿广场一号(One Fulton Square)都已接收EB-5投资资金。

实现地产商和投资者的双赢

最近,EB-5项目越来越受房地产开发商欢迎。为什么?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发现EB-5资金可作为其资金来源。房地产开发商贷款利率低,只要开发商有足够的时间等待EB-5资金进入。

投资者倾向于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为这样,他们减少对现金流的依赖(如投资餐馆)。此外,房地产项目是有形资产,投资者能够亲身到访现场视察,获取该项目的评估以及对开发商进行尽职调查。

 EB-5项目的监管和审核条件

EB-5项目的要求之一就是进入美国的资金的来源必须通过审核。例如,如果一个投资者的资金是来自于他的工作或是储蓄,那么需要开具工资的证明、银行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如果投资者是将卖房获得的资金当做EB-5资金,那么他需要开具买卖房产的证明。

投资者需要记住其本国以及移民目的国都可能存在监管或其他条件,这点很重要。例如,中国限制个人账户每年向外转移的外汇金额。因此,中国投资者将需要采取额外的步骤将资金转移到朋友和家人,后者接着将这些资金转换成美元,并将其转换到国外账户。这个额外的步骤可能会耗费时间,雇佣熟知这些步骤的律师非常关键,这些律师们将从头到尾,尽可能有效地指导投资者。

(原文由Kai的合作伙伴Christine Wong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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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EB5美国投资移民一点通

居外特约EB-5专家-700x300

【最新消息】EB-5完全无条件延期已成定局!

最新消息,EB-5区域中心法案,无条件延至明年9.30!EB-5法案是一部有着25年历史的老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EB-5市场环境,法案需要进行修正补缺,让EB-5行业能够更为有效健康的前行。但是,受限于EB-5行业内部的各方利益角逐,未能达成一致对外要政策对内强化监督,EB-5行业之路,将可能更为艰辛。【阅读原文

 

【EB-5立法快报】奥总签字延期5天 EB-5的N种活法

12月10日下午2点左右,众议院推出的CR(零时延期案 – Continuing Resolution)在参议院获得通过,翌日众议院就其投票,然后会被立即送至已经表态支持的白宫,由奥巴马签证生效,一如9.30的延期模式,EB-将5搭车成功,获得短暂的5天延期。EB5Sir为大家带来EB-5立法及美国政府预算案的最新进展。【阅读原文

 

【专业观点】投资者如何选择EB-5项目?美国移民专家教路

如何选择EB-5项目,各路专家各有各的套路。鉴于最近一些出事的项目,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典型特征,虽然这是事后诸葛,但不妨来聊一聊个人的一些想法,看看投资者能做哪些事,来避免选择那些亮着红灯的项目。个人观点,总结成八个字:好人好事丶好款好卖。【阅读原文

 

【重磅新闻】EB-5过期在即 草案要点逐个数

距离12月11日EB-5政策改变的前一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Chuck Grassley和其战友Patrick Leahy,对外公开宣布了一篇宣传稿,并全文附上多方妥协后达成的EB-5法案草案原文和摘要。EB5Sir为大家列举了草案的要点,也尝试在现阶段解读草案的深层含意。【阅读原文

 

热点解读:EB-5政策调整 中国富人买美国绿卡恐更难

EB-5一直会有些或大或小的热文,近日又来了传出来一篇刷屏的文章,源自10月11日的CNN Monday的文章。对于在美国的外国人来说,至少投资50万美元用于创业才能拿到永居权,这项备受争议的移民政策就是在中国富人圈中很受欢迎的EB-5移民签证。然而美国会议员正在考虑对该政策进行调整,想要拿到绿卡将变得更加困难。EB5Sir就依据侨报的翻译,再做解释。【阅读原文

 

美国EB-5面临终结 屹今最详尽的数据报告出炉!

9月17日,一家位于华盛顿,专注于就国家性议题提供两党共识的非盈利组织BPC发布了名为《EB-5计划:对于州及地方的成功、挑战和机遇》的报告。在美国EB-5区域中心计划还有数天就要到期之际,EB5Sir带各位通过BPC报告中的数字和图表,让我们全面了解EB-5计划多年来的执行情况和对美国的贡献。【阅读原文

 

如何在五年后处置EB-5资金?看懂美国移民局应对排期的投资维持政策

8月10日,美国移民局发布了政策备忘录,PM-602-0121的草案,并寻求公众意见。该备忘录名为:针对EB-5申请的I-526和I-829表格之创造就业要求和持续投资的指导意见,名称很复杂,说简单了,就是应对排期造成的中国投资者申请绿卡流程延长,而带来的就业创造和投资维持的政策。EB5Sir找来业内律师就此的专业分析文章,供朋友们参考阅读。【阅读原文

 

【最新消息】EB-5完全无条件延期已成定局!

12月15日,坊间传出的EB-5无条件延期信息,虽然有多个消息源证实,但是业内还多有担忧,是否成真。

12月16日,国会已经就政府预算法案达成一致,EB-5区域中心计划,已经包括在内,并且将完全无条件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

虽然,国会还没有最终投票,但是在投票前,国会必须要有72小时的时间,所以在12.18这个最后时间点之前,国会已经没有时间再修改法案的任何部分了。现在,可以肯定的预期是,12月18日之前,EB-5将继续搭着政府预算案,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

这标志着,喧嚣了整整6个多月的EB-5变法,暂告失败。

EB5Sir专业点评

参议院立法委员会主席Grassley,以及最先同其妥协的IIUSA,是变法的先头兵。最近这两周,发生了太多的事情,先是在完全不被看好的情况下,Grassley以要挟废掉EB-5的态势,开始占据上风,推动立法进程。但最后关头,EBIC等为代表的各方势力,包括一众IIUSA会员反水,致使国会大佬认识到了EB-5立法的复杂性,最终在12月15日决定暂停EB-5改革,先做延期。

这也意味着,EB-5行业之路,将可能更为艰辛。

谁都同意,EB-5法案是一部有着25年历史的老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EB-5市场环境,谁都同意EB-5法案需要进行修正补缺,让EB-5行业能够更为有效健康的前行。但是,受限于EB-5行业内部的各方利益角逐,未能达成一致对外要政策对内强化监督,此次立法受挫,无疑令人心焦。

显然,EB-5法案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EB-5行业也已经到了需要立法进行规范的时候了,本人原先期望此次无条件延期,能够至少附加EB-5监管条款,再做延期。但是,恐怕已经争执到了最后关头,而没有任何时间再做任何调整,无论“恶法”还是“良法”都未能出台,这不能不说是美式民主的一大遗憾。

在这接下来的九个半月里,能预期到的是,EB-5行业的外部政策和舆论环境将更为严酷,再次延期之时,又将何去何从。

在为投资者和移民行业,多了几个月的低价EB-5投资延展期高兴之余,本人不禁期待,立法改革能尽快重新启动,业内各方利益也能一致对外,团结一致去争取配额放宽等政策,重新给EB-5行业一个稳定健康的发展期。

感谢业内朋友Jay Riskind和Vanessa提供的立法进展的最新信息,预算法案原文已经发布在参议院的网站上,需要官方信息的,可以自行查找或者微信留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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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立法快报】奥总签字延期5天 EB-5的N种活法

美国政府预算案,争议激烈;EB-5法案,同样热闹非凡。

EB-5立法及美国政府预算案最新进展:

  1. 12月9日,众议院推出零时延期案(CR – Continuing Resolution),将政府预算案延期5天,到12月16日午夜;
  2. 12月10日,参议院通过零时延期案;
  3. 12月11日,众议院通过零时延期案;
  4. 12月11日,奥巴马总统在零时延期案上签字;

至此,美国会避免了联邦政府的停摆,并使得EB-5捎带延期5天,至12月16日即周三。

周六12月12日,国会继续在紧急磋商,为了政府预算案的妥协和一致,同时也为了EB-5改革法案。

EB5Sir刚刚,从业内消息人士Jay Riskind处拿到了12月12日的磋商版本,主要变化为TEA认定的6个月宽限期

当前的TEA认定,可以一直维持到2016年7月1日,只要:

  • 该项目,有I-526申请在7月1日之前,递交;或者
  • 该项目,I-924申请(可能应理解为预审批)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递交。

但是,中国方面比较关心的,一些大佬们正在抗争的一条:即所谓资金来源要求提供,企业和个人7年税单还在法条之中。当然,如果这一条有什么可以让人放心一点的话,就是有个前提条件“as applicable(如果适用的话)”。

据Jay透露,当前国会内部人士对于EB-5法案的走向,做出如下预估:

  1. 15%的可能,EB-5新法案就按照12月12日的版本生效;
  2. 30%的可能,EB-5新法案在继续变更后生效;
  3. 25%的可能,EB-5新法被毙,直接延期;
  4. 10%的可能,EB-5法案终止;
  5. 15%的可能,政府预算案未准备完毕,再延期2-3天;
  6. 5%的可能,政府预算案不能出台,政府关门;

据Jay介绍,最近几天的主要进展为:

  1. 行业内对新提案的大力反对,包括主要成员对于IIUSA的质疑;
  2. 一些重要的参议员希望看到直接干净的延期;
  3. 期望对于提案进行修改,而且确实在进行中;
  4. 国会大佬希望看到能达成共识;

预期在周日(12月20日)或下周一(12月21日),将达成最后的结论。当前Grassley法案起草团队,做出一些妥协和变更,但是尚不能使得整个行业满意,如果这股情绪爆发到足够使得国会高层大佬参与进来,并且直接对参议院多数党领袖 – Mitch McConnell进行游说的话,那么将很有可能使得EB-5法案直接延期的可能性增大。

最后几天,到底是Grassley同学笑道最后,还是。。。,且让我们,继续看戏亦或继续担忧。

感谢Jay Riskind提供的信息,其为:中美私募投资峰会主席(美国年度最大型的中国投资项目峰会),The Riskind Group集团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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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观点】投资者如何选择EB-5项目?美国移民专家教路

如何选择EB-5项目,各路专家各有各的套路。鉴于最近一些出事的项目,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典型特征,虽然这是事后诸葛,但不妨来聊一聊个人的一些想法,看看投资者能做哪些事,来避免选择那些亮着红灯的项目。个人想法,完全不成熟,仅供参考或者引发思考,而且本文不是一个实用指南,无法直接按图索骥。

个人观点,总结成八个字:好人好事、好款好卖

第一步:好人

选择项目的第一步是,找到好人,避免同烂人或者不合格的人合作。

简单说,就是人品 + 经验,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人品商誉:项目方(开发商)及其合伙人,有良好的商业记录和个人信誉,是否官司缠身,是否一直在做同当前EB-5项目,同等资金规模、相同市场区域的同一种业务;
  2. 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及其合伙人,过往的个人和公司信誉,EB-5项目包装、运作、市场销售的经验;
  3. 项目团队:项目律师、经济学家、商业计划起草人,同USCIS(移民局)打交道的经验和记录。

这一步是基础,如果人品有问题,信誉不佳,恐怕应该尽早放弃;如果经验缺乏,不一定完全否定,但需更加多的求证。

投资者可以:

查查开发商、区域中心、及其合伙人,背景、经验、投资开发过的项目,有无官司等不良记录。

需要留意,了解下开发商之前开发的项目规模,是否有过类似大小项目的开发经验,尽量避免投资新手。众所周知,做任何事情都有学习曲线,开发项目也是一样。EB-5求稳,投资者应尽量避免投入到那些,开发商首次做如此大规模的项目,或者使出吃奶的力气才能运作的项目。

最近被SEC起诉的几个项目非常典型,开发商/区域中心,要么是纯忽悠(人品有问题),要么是从来没有做过类似业务或者这么大体量的开发投资(经验有问题)。如果在投资之前,查下过往他们的过往记录,应该不难避免。

如果这个功课做好了,没跟着骗子或急功近利者走,找个有经验靠谱的项目方,EB-5基本就成了一半。

最后,注意一点,申请美国绿卡要按照美国的游戏规则来,避免玩国人擅长的套路,否则最后被玩的恐怕就是自己。最近被告的项目就有,私下签定协议不交给USCIS,承诺若不能还款就给房子的,这违反了EB-5投资必须处于风险(at risk)的最基本要求,项目方吃准了中国人常有的投机心里,浑然不顾美国的游戏规则。不妨想想,业务健康不差钱的公司和老板,为啥非要铤而走险玩弄规则?结果SEC一查,公司都被接管了,你私下签的协议找谁去要房,若拿出来追索而曝光的话,USCIS还得把你的绿卡没收了。

第二步:好事

选择项目的第二步,是要能确认,所考量的EB-5项目,符合市场和移民的逻辑。

简单说,就是能开工有市场前景 + 符合移民条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项目前提:有必要的审批、资金能够落实到位,能开的了工、收的了尾;
  2. 商业逻辑:有市场前景,能运作下去,能创造就业,能盈利,能再融资,能还钱;
  3. 项目类型:EB-5投资的回报是绿卡,投资收益再高都与俺无关,尽量图低风险低回报的项目。
  4. 移民逻辑:本人偏保守,希望看到该项目或者类似的项目,有在USCIS获批的过往记录。

投资者可以:

考量市场前景,这个比较难,需要对美国的相关市场了解,不同行业又不一样,如果看好哪个行业哪个城市哪类项目的市场前景,可以多从这方面着手。

分析项目类型,高风险高回报的那些高大上项目,适合风险投资来追逐高额利润。EB-5投资者,再高项目利润都与你无关,你能拿到的投资回报是绿卡和微薄的固定收益。所以,说得难听点,越是低风险低回报的土项目,越是传统的项目,恐怕越合适EB-5投资者。

考察移民逻辑,这个相对容易,类似的项目是否有获批记录,太新的模式是否会被拒,问一圈基本能了解。

如果一个项目,USCIS认为拿绿卡符合政策,市场前景看好又非高风险的,那就基本可以做到绿卡和还款双丰收了。

第三步:好款

好款,即好条款、好条件

往往投资者在评估项目时,一上来就被牵着鼻子走到这一步,最终被项目的某些亮点吸引而做出投资决定,个人觉得这是选项目的最大误区。只有在依次走完第一和第二步,确认了好人好事之后,才应该看某个EB-5项目能否给投资者提供好的条件。当然,并不是要否认EB-5项目条件的重要性,而是建议考量项目的先后次序。

通常,需要考量的项目条件,可能会有:

股权或债权模式、预审批、放款条件、抵押物、第几顺位、EB-5资金占比、开发商投入、银行贷款到位条件、就业系数、还款机制等等不一而足。每项都很重要,但是条件参数毕竟只是参数,只能放在同等条件下考量某一参数

而且,即便在同等条件下,一个开发商资金占比只有10%的项目,一定比占比30%的差吗?没错,开发商投入越大,可能意味着其承诺越大,越难独自抽身而退。但是,单单就这一个参数而言,开发商的投入,恐怕还得看是真金白银的现金投入,还是多年前购地经评估升值后的作价投入,等等不同情况下的资金占比。而且,就开发商的商业逻辑而言,在美国房产市场如此之好的当下,我一个项目好公司信誉又好不怕借不到钱,为何不能少放点自己的股权资金进去,多融点资,放大资金杠杆,去多运作几个项目呢?

同时,个人非常不建议,以某个参数作为选择项目的必要条件。譬如,一定要选一个有预审批的项目,一定要选择I-526通过后再放款的项目,等等这类限制条件,这种选择项目的方式,很可能会是舍本逐末。毕竟,我们的目的是,I-829获批并且收回投资款,上面所罗列的限制条件,并非是实现我们最终目的之必要条件。靠谱的人和事,比那些看起来有众多亮点的项目,更能确保实现我们最终的目的。

第四步:好卖

最近一年,市场上项目太多,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就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按计划顺利募资完毕。所以,最好多加一份考量,一个项目是否卖得好,能否能按照计划募集到所需资金?否则,万一迟迟不能募集到足够多的EB-5资金,银行通常是不见兔子不撒鹰也迟迟不会放款的,这样就会影响到开工运营,并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

投资者可以打听下,项目方是否募资顺利,如果不能按时募集到预定的EB-5资金,是否有备选方案,备选方案是否会影响到我的绿卡和还款。

东拉四扯这么多,自己都绕糊涂了,还是回到开头那句话:好人好事、好款好卖。

最后,请朋友们批判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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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闻】EB-5过期在即 草案要点逐个数

12月4日,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Chuck Grassley和其战友Patrick Leahy,对外公开宣布了一篇名为:Days Before Program Expires, Leahy & Grassley Urge Support for Legislation to Reform & Extend Job-Creating Foreign Investment Program(EB-5还有几天过期,Leahy和Grassley呼吁立法支持,改革及延期就业创造的外国投资计划)的宣传稿,并全文附上多方妥协后达成的EB-5法案草案原文和摘要(如需原文,请微信留言索取)。

闲话少说,草案摘要:

  1. EB-5计划延期至2019年9月;
  2. 增加DHS(国土安全部,移民局上级部门)权利,当有欺诈、违法滥用和对公共及国家安全时,拒绝或终止申请;
  3. 设立”EB-5诚信基金“,区域中心和投资者付费,支持DHS执行审查和现场调查,监督检测美国及海外的欺诈;
  4. 要求背景调查,对于区域中心和项目的合伙人;
  5. 要求对于投资者更多的信息披露,关于商业风险和利益冲突;
  6. 要求更多的项目监管以及更紧密的证券合规监督;
  7. 加强对于贫困地区的激励,使得更多的资金能够流向城市贫困区和乡村地区,一如国会初衷;
  8. 最低投资额升值80万美金,并设定调整机制;
  9. 改善就业计算机制,确保EB-5项目确实能为每个投资者创造所需的10个就业;
  10. 增进可靠性和透明度,要求DHS员工记录特定的交流文档并防止特殊处理;
  11. 缩短审批时间,通过提供优先处理流程和缴费,来调整满足高效处理。

摘要中没有提及的要点,也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

  1. 儿童节条款废除,生效日为法案生效日,即不会追溯回已递案的投资者;
  2. 没有期待中的项目祖父化条款,法案一旦生效,立即对今后递案的所有投资者生效;
  3. 签证配额未放开,排期问题最终无解!
  4. TEA涨至80万美金,非TEA维持100万美元,5年调整一次;
  5. 就业计算,10%需要为直接就业,可以是NCE或者JCE;
  6. 2016财年起,为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区分别预留2,000张签证,当年用不完可留到该类别下一年度,第二年再用不完,可以开放给别的区域使用;
  7. 设定审理时间,I-924为120天、I-526为150天,I-829为180天;

* 法条难懂,以上信息不一定准确,留待专家解读。

EB5Sir注:

该项草案,已经同行业协会IIUSA以及相关利益机构达成一致,并得到了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Bob Goodlatte的支持(至少宣传稿是这么说的)。

不过,非常蹊跷的是,大佬把草案(请注意不是提案更不是法案,而且是注明为Discussion Draft的文本)公之于众,呼吁支持,不免让人想起还另有一种阴谋论,拟定草案的大佬未获得更大的大佬的支持,在最后一周放手一搏。

能否通过,还有几天自有分晓。请密切留意我的专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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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美国EB-5涨价延期 50万申请仍有望赶上

EB-5投资移民签证项目的到期日,突然从9月30日延至今年12月11日,这对于想赶上这趟末班车的投资移民申请人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美国EB-5涨价延期 50万申请仍有望赶上
美国EB-5涨价延期 50万申请仍有望赶上

好消息 EB-5改革前延期

9月30日,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投票通过的延期提案(Continuing Resolution),给变革前的EB-5投资移民项目留下了悬念。最迟到12月11日,投资移民申请人都有机会按之前的EB-5规则进行申请,并且享有50万美元的最低资金门槛。

EB-5投资移民的改革方案,本应随着10月1日2016年新财政年的开始而执行。由于国会两院对EB-5改革条款还有诸多争议,并忙于讨论联邦预算、美联储货币政策等问题,暂时搁置对EB-5的改革是让改革方案更合理化的权宜之计。

改革将提升投资金额

尽管没有公布最终确立的方案,但之前的改革提案中,参众两院对提高EB-5投资金额及加强对区域中心进行监管的条款基本达成了共识,也就是说,申请门槛将会升高。

EB-5 投资移民中提到的区域中心,其实是指目标就业地区(target employment area,简称TEA),它是EB-5 投资移民中投资额最少的一种投资项目,改革提案将其从50万美元升为80万美元。改革提案中,现行普通EB-5投资移民的金额从100万美元上升到120万美元。

延期时间紧 申请需从速

律师表示,延期是指现行EB-5 投资移民政策最多能延续到12月11日,而在这个截止日期之前,新的改革法案随时都可能会出台。

大家推断新法案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证明将更严格,例如:可能要求投资人出具过去7年的税收记录、资金赠予只限来源于直系亲属、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必须完全由申请人所有。单是要提供7年的税收记录,对于中国投资人的影响就很大,因为很多人靠房产投资和个体经营积累财富,无法提供完整税单。

一两个月前投资移民申请人数突然上升了,因为很多人想赶上这趟涨价前的末班车,预计延期的消息会引起新一轮的申请热潮。

要想赶上现行EB-5政策,申请人需要在新的改革法案出台前让移民局收到申请,这就意味着资金来源证明和外汇打款都得很快准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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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资讯综合整理)

美国EB-5面临终结 屹今最详尽的数据报告出炉!

9月17日,BPC(the Bipartisan Policy Center),一家位于华盛顿,专注于就国家性议题提供两党共识的非盈利组织,组织了一场就EB-5投资移民计划的专题讨论会,同时发布了名为:EB-5 Program: Successe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States and Localities(EB-5计划:对于州及地方的成功、挑战和机遇)的报告。

美国EB-5区域中心计划还有数天就要到期之际,BPC这样的组织能加强游说显得颇为重要。EB5Sir带各位通过BPC报告中的数字和图表,看看EB-5计划对于美国的贡献。

该报告中,就签证和EB-5统计的一些基础数据,对于我们更为全面了解EB-5计划,还是比较有意义的。(有需要该报告原文的朋友,可以公众号留言索取。)

图一:美国年度67.5万张签证的分配情况(71%移民由家庭申请赞助) 表一:职业类移民签证年均占比(EB-5仅占职业移民的4%,所有移民签证的0.6%) 图二:EB-5签证年度发放数据 表二:EB-5审批数据 图三:区域中心统计数据 图四:EB-5签证年度发放数据(区域中心与直投项目的对比) 图五:EB-5签证中TEA和非TEA的百分比 图六:EB-5签证中主申请人与家人的比例 图七:EB-5签证中国人获批比例 图八:EB-5投资额对比图(3种评估方式) 图九:投资与就业创造图 表三:EB-5投资所带动的经济影响 表四:由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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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五年后处置EB-5资金?看懂美国移民局应对排期的投资维持政策

2015年8月10日,美国移民局自2013年5月30日备忘录发布以来首次发布重大EB-5政策备忘录草案。经过两年多的时间,EB-5业内人士一直翘首等待美国移民局对不断变化的EB-5 格局发布新的指导,并且美国移民局从今年年初就曾许诺会发布新的政策指导备忘录。对移民局政策指导的迫切需要的主要驱动因素为今年年初美国国务院对中国EB-5投资者的有条件绿卡申请设立了截止日期(又可理解为排期)。排期的出现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当前EB-5就业计算的结构,资金如何被投放到项目当中,以及最终给投资者返还问题。

新的备忘录草案主要讨论了三个议题:

  1. 在提交I-526申请时,就业需要在什么时候被创造出来
  2. 由于中国投资者排期改变了既有的移民/投资时间表,应该如何满足维持投资要求?
  3. 重大变更什么时候可以发生,什么时候不可以

本文主要针对第二个议题——维持投资要求(即资金重新部署问题)——进行阐述。

维持投资要求正如许多政府项目一样,EB-5 项目是一个技术性和法规驱动的项目。要遵循其繁琐同时不断改变的规定,参与者必须谨慎的处理。

在这些规定中,有一项为1) 投资者资金必须做“有风险”的投资;并且2) 在投资者有条件居住期间,必须“自始至终维持”投资是“有风险”的。

问题归根结底是以往从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开始EB-5程序到递交I-829条件移除申请只需要三年半到四年的时间,而I-829的批准只需等待不到一年的时间。大多数贷款模式的EB-5项目都是五年投资期限。因此,以往移民流程基本在五年范围内完成,在有条件居住期间“自始至终维持”投资从来不是一个问题。

移民/投资时间流程

以下是投资移民的一个可视化描述。图中上半部分涉及EB-5移民流程,下半部分是为了获得EB-5签证所做的投资的投资流程。

但由于中国签证排期和I-526申请在美国移民局的积压改变了整个格局。

从图B上可以看出,实际上有两股力量在这里同时起作用。首先,中国签证排期在投资者I-526批准到领事馆处理程序中间增加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同时,也导致领事处理时间增长(任何EB-5移民律师都会告诉您现在等美国签证中心的信件等到望眼欲穿)。其次,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项目的监管协议里都有提前放款的条款,也就是说相比之前投资款在I-526批准后才进入项目,现在的投资款进入项目比原来提前了约一年。

换句话说,按目前的投资流程,EB-5投资者在绿卡尚未获批之前资金就随时可能被返还。因此,新的备忘录中的维持资金指导部分的内容即是为了应对区域中心在这个时间段里应当如何运作的问题,请参考图B中星号部分。

所有EB-5利益相关者都知道维持资金迟早将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一直以来都向移民局询问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果在投资者I-829申请批准前JCE(创造就业企业)就将5年期贷款偿还给NCE(新商业企业),NCE应当如何处置被偿还的投资款?

这里打个岔为EB-5初学者做一个简单的解释。NCE(新商业企业)是一个由区域中心管理、由EB-5投资者注入股权投资的实体。区域中心需要将投入到NCE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给开发商的项目实体,这个项目实体又被称为JCE(创造就业企业)。简单地说,在贷款模式的EB-5项目中,NCE是贷款人/区域中心,而JCE则为借款人/开发商。(该术语出自指导EB-5项目的法规用语)(回复“投资模式”查看EB-5不同投资模式结构图解)。

EB-5公寓项目

抛出一个有趣的背景,其实这个问题早在中国签证排期开始前就已经在公寓开发EB-5项目中被提出和讨论过。有意思的是,新政策备忘录草案使得EB-5公寓项目更加容易。原因是公寓开发项目的周期传统上就比其他项目(例如酒店或混合使用型项目)短,因此一直存在上图标星号的时间段中EB-5资金应该如何处置的问题,而不是直到现在才像其他所有的项目一样都有资金再配置这个问题。以往通常在酒店项目中,要求开发商将EB-5资金一直放在JCE里并不是问题,因为酒店项目通常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稳定经营,在此之后开发商才可以进行再融资或出售(届时EB-5贷款会用再融资或出售的所得来偿付)。

但是,在公寓开发项目里,项目的时间流程往往要求开发商在5年贷款到期日以前就出售建成的公寓,而在这之前移民局并不愿意讲明在这种情况下区域中心应该怎么办,所以以前要设计一个安全的公寓项目十分困难。尽管如此,之前仍有做起来的公寓EB-5项目,而当公寓销售期临近时,一部分代理公寓EB-5项目的律师曾极力试图让移民局回答这个问题:假如JCE/借款人已经将所借贷款偿还给NCE/贷款人,并且NCE并未将资金返还给EB-5投资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EB-5投资者的资金是否还将会被移民局解释为是“有风险”并且足够“持续”风险。

设想一下,EB-5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NCE里,最终是由NCE将这笔资金在发放到JCE的。因此,这个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只要资金一直放在NCE中(即最开始的投资实体),即使开发商(JCE)将贷款偿还给区域中心(NCE),投资金额从技术上讲仍是被“维持”的。

但是之前美国移民局一直拒绝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只是承诺会根据个案不同的细节而审理个案。但是现在,移民局出台的指南在回答本文所讨论的问题的同时,使得公寓项目更容易设计成功。

美国移民局的官方立场

现在中国签证排期使得移民及投资流程时间不匹配成了整个行业所要面对的问题,因此移民局不得不对这个问题树立政策指导:投资者得资金是否一定要被‘重新部署’,还是可以一直放在NCE中,即可被认定为“自始至终维持”资金。

现在,我们终于有了一个答案:根据新颁布的指导备忘录草案,即使JCE在I-829前将投资金额返还给NCE,NCE不能够只将投资金额放在“银行账户或托管账户中”,投资金额必须被重新部署到“有风险”的商业活动中。(备忘录草案将EB-5语境中‘有风险’定义为“有损失的风险或收益的机会”——解释这个定义本身就足以一篇文章了,因此我们在此不做过多阐述)。

有一个问题的答案目前尚不明朗(虽然这绝非唯一一个答案不明朗的问题):维持资金的要求到底何时才算结束。在备忘录草案发布后的四天后,美国移民局在利益相关者的季度电话会议上的确暗示投资者的I-829一旦递交,对维持投资的要求就停止了。但是当有人试图确认移民局这一观点并在电话会议上问道“是否一旦I-829申请提交,投资者不需要等待获批资金就可以马上被返还”的时候,移民局的态度便含糊不清。(I-829的审批过程大约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所以这时间上的差别绝非微不足道)。当然,为了尽量规避法律中的不确定性,除非移民局明确澄清这一观点,否则律师很可能会提醒投资者资金会在I-829获批后才能返还给投资人。

权衡利弊:等待对政策指导的解释

无论如何,移民局现在的立场已经迫使区域中心不得不权衡左右做出一个微妙的平衡:一方面既要保障EB-5投资者的资金在重新部署时能够达到最安全的方式,同时还要确保资金不能过于安全,否则美国移民局很可能因为资金没有在有条件居住期间处于足够的“风险”中而被拒绝。

我们期待能够看到移民局将会在2015年9月8号征求意见期之后的最终版政策备忘录会中做出何种说明或改变。

(译自Julia Yong-hee Park律师的英文原文《EB-5 Investment Sustainmen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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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澳洲重大投资者签证暂停的背后 美国或步其后尘

据澳洲移民局最新发布消息:澳洲188C重大投资者签证接受申请截止日为2015年4月23日,重新开启申请要等到7月1日。项目重启后在投资领域方面也有了进一步限制:

  1. 不允许投资政府债券
  2. 至少100万澳币通过风险投资方式投入初期,资本增长类型的投资
  3. 至少150万澳币通过管理基金投入澳交所小型上市公司股票,投资管理人必须有超过1亿的管理资产额
  4. 任何单一投资者在风险投资基金中的比例不能超过30%
  5. 加强禁止直接投入住宅房地产,同时制定新政策限制间接性投资于住宅地产。但部分投资额将允许通过基金投资商业房地产。

针对此番澳洲188C类移民毫无征兆地突然喊停以及未来政策调整,居外分析,188C类项目要求申请人投资500万澳币于政府认可的投资产品(政府债券/基金/私人企业/房产等),4年后即可获得绿卡身份,政策之宽松使其一直是市场上最受投资者欢迎的便捷通道。然而, 从政策实施的具体结果来看,投资客们的投资资金几乎清一色得流向更为稳定安全的州债中去,与此同时急需资金注入的私募创投项目却门庭冷清。更值得指出的是,即便选择移民海外,中国人席卷房市的习惯依旧不变,中国投资者们连年的海量资金注入澳洲房市,直接导致了澳洲房产发展速度过快,房价泡沫也引起了澳洲国内阵阵反对声浪。这一切显然违背了当初澳政府设立该法案的初衷,因此我们不难发现此番政策对投资领域方面所做的进一步限制,明显是为了提高移民的风险难度。

澳洲重大投资者签证重启後将会有进一步限制,美国EB-5法案到期後也极有可能面临变更

细细想来,在过去短短一年时间内,加拿大一刀切了、匈牙利和英国涨价了、中国香港资本投资者计划喊停了、如今澳洲也要提高投资风险难度,作为投资移民界的老大哥美国是不是也将步其后尘呢?国内移民行业大佬——外联出国的美国项目部总监刘佳妮女士分析称,今年9月30日即将到期的现行美国投资移民(EB-5)区域中心法案,其实行目的是为改善落后地区的经济状况、提高就业率,区域中心项目投资人仅需投资50万美金即可全家拿绿卡,被认为是一项亲民优惠的政策。加上其优质的高等教育,使美国EB-5受到众多投资人的青睐。然而该政策从1990年颁布至今, 法案内容始终如一,50万美元的投资额从未改变。包括多位美国国会议员、移民律师在内的行业专家普遍预计, 在其他国家投资移民价格纷纷上涨的局势下,今年法案到期后极有可能面临变更。美国投资移民将会根据CPI增长至80-100万美元,也可能适当提高投资人的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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