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權威!最完整!】海外人士購買澳大利亞住宅物業新政解讀

澳大利亞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已經宣布將於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相關政策改革。除了開始收取申請費外,最值得大家關注的莫過於加大力度的合規機制。在新政開始前,澳大利亞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的合規及處罰機制相對比較薄弱,也令一些投資者鑽了空子以不合規的方式購買了澳洲物業。

在新的政策下,針對住宅物業的海外投資的責任轉移到了澳大利亞稅務局(ATO),包括收取申請費,審查海外購房申請,合規機制以及執行處罰機制等。ATO也已就該事宜專門增強了其合規及執行能力,尤其是ATO將會運用其復雜的數據對比系統偵測並處罰違規操作的投資者。目前,ATO已經就住宅物業的海外投資的合規機制展開行動,並將於2015年12月1日開始正式審查所有海外人士購房許可的申請。

在今年早前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的建議報告中曾提出聯邦政府引入民事處罰機制,根據違反法案購買的物業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罰金,以期達到威懾作用。例如:當海外置業者出售違反法案購得的物業時,該物業的所有資本利得(即增值部分)應當上繳政府。由此可見,澳大利亞政府是希望通過ATO的數據對比系統加大海外投資的審查力度,更易探測違規行為及違規所得,並由ATO和FIRB聯手打擊這些違規行為。

同時,新政下的違規處罰機制增加了民事處罰力度,對於海外個人投資違規行為的刑事處罰金額。新政下違反住宅物業規定的處罰機制總結如下:

對於違規購房的海外投資者,可以在2015年11月30日前向FIRB及ATO自首報告該違規行為。在此期間內通過自首報告的違規行為,政府將給予違規者12個月的時間休整違規行為(例如出售物業),並不對違規者采取刑事處罰。所有海外投資者應當盡快檢查自己的購房許可,確保在合規的情況下購買澳洲物業。如有任何違規行為,則務必在2015年11月30日前向政府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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