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投資移民新政實施後中國投資者還能購房移民嗎?

集深厚文化底蘊、先進教育水平、優美生活環境和領先綜合實力的英國,近年來成爲最受歡迎的移民目的地之一。然而對于國內的高資産人群來說,投資移民不僅僅在于5年後可拿到英國綠卡,投資回報率也其主要原因。是選擇投資回報低的政府債券,還是風險較高的股票,以及如何能在通往英國綠卡的路上“名利雙收”,成爲 了大部分有意移民英國人群的重要考慮點。

投資移民基本要求

  • 非歐洲公民
  • 投資200萬鎊在國債、政府債券、公司或股票市場
  • 5年後申請永久權(滿足額外要求)

注:若采取加速路綫,則爲2~3年

  • 獲永居1年後可得英國國籍

過往三年政策變化

  • 投資移民項目自2008年推出至今
  • 期間2014年11月6日起實施新政策:

時間關鍵節點1: 2014116

2014116日起生效的移民新政正式確認投資移民漲價至200萬英鎊。同時,投資金額的全部都必須用于購買在英正常運營的公司股票或債務,以及英國國債,取消25%資金用于投資房産的選項(100%投資債券和股票);取消投資補倉要求。

時間關鍵節點2: 201546

將于2015年4月6日起生效的移民新政,增加了在提交簽證之前必須開設受英國監管的投資賬戶的要求。同時,進一步確認所有涉及房産投資、房産管理或房産開發的項目都不被認可,商業收入必須由提供産品或服務而來,而非通過房産增值。

2015年政策趨勢預測

除投資門檻被提高以及對于真實投資活動的確保,近幾年的投資移民政策變動還表達了保守黨對于其投資移民項目的目標,即:

鼓勵多元化的投資策略,而非以國債爲絕對主導的策略(取消補倉要求,鼓勵投資者積極投資較高回報較高風險的金融産品);

取消了維持投資市值的規定;

確保投資者在整個投資期中,持有符合要求的投資産品(取消20%用于存款及購房的選項,以及進一步對房産類投資進行限制)。

自2010年5月起英國保守黨聯合執政,內政部就對移民政策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和修補:移民門檻提高,對于來英投資及創業的真實性考察更加嚴格。保守黨對于外來移民的甄選于合理範圍內提高標準,體現保守黨的一貫謹慎作風。

臨近2015英國大選,就目前的形勢來看,保守黨繼續執政的可能性依舊很高,若保守黨繼續執政,我預計移民政策只會在現有的基礎上更加趨于嚴謹。對于投資者來說,如何在更加嚴格的簽證政策之下,在獲得綠卡的同時也獲得最大的利益,變成了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那麽是否有高回報、低風險又滿足簽證政策的投資形式呢?答案是有的。

高利益低風險的移民方法:酒店投資

在討論“購房移民”這種投資方式之前,首先澄清一個概念:投資酒店與購買房産不同。因爲酒店將以一個注册公司的形式存在,因此酒店投資屬￿投資在英的公司,幷不屬￿房産管理、房産開發的範疇,因此在移民條例的接受範圍之內。

通過這種途徑來英投資的T1 Investor簽證持有者,將資金投入注册成爲公司的酒店,由酒店提供的服務而産生的利益而獲利。

注:不能購買土地來建設賓館以滿足投資移民的申請條件!

近年來,隨著英國對外放寬旅游類簽證、大量吸引游客,旅游業迅速發展,成爲英國最重要的經濟産業之一,酒店産業也隨之蓬勃發展。對于投資移民申請者來說,投資酒店可謂是一種在移民條例接受範圍之內具有可觀收益和可控風險的投資方式。

个人建議

英國投資移民簽證類型自出臺至今,經歷了多次政策調整,這也是移民局不斷修補法律漏洞、規範簽證系統的行爲。對于申請者來說,移民申請看似更加困難,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更加合理的條款將對已進入英國的移民者的利益起到更全面的保護作用——尤其是對于高資産人群來說,新的移民條例也將確保投資者更好地選取合理的投資方式以保證投資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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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鵬詮析英國移民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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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投資移民法案最終修訂版發布前 投資者該怎麽做?

年前,我受邀參與MAC(英國移民事務諮詢委員會)關于移民法規修改更新的討論會。會議主要探討了繼2014年11月6日起,Tier 1 Investor 英國投資移民漲價之後新政策的實施以及出現的問題,內政部也預計將于2015年4月6日發布相應的新移民法規細則。

Tier 1 英國投資者移民項目的概述

Tier 1 投資者移民項目,是爲非歐洲經濟區的公民開放,使得他們和家人可以通過在英國投資至少200萬英鎊這種方式,來英國居住和工作。

只要他們符合相關的投資要求,幷滿足居留上的額外要求,Tier 1投資者及其家人通常在5年後就有資格申請英國的永久居留權(或兩,三年後,如果他們采取加速路綫之一)。在英國居住滿5年後,包括至少1年的永久居留,Tier 1投資移民有資格獲得英國國籍。

2014116日起Tier 1投資移民項目法規調整

繼MAC在2014年發表的一份報告,英國內政部在11月6日宣布對Tier 1 投資移民項目做一些調整,其中包括:

  • 提高了先前的最低投資門檻,100萬英鎊。現爲200萬英鎊
  • 投資金額的全部都應用于購買在英國正常運營的公司的股票或債務,以及英國國債。而不是先前的75%(其餘的25%可以投資英國房地産
  • 取消了保持投資總市值不低于最初投資門檻的要求

最新變化的問題

在以上的調整宣布後不久,一些實際問題立刻顯現。

儘管內政部意在取消所謂的“補倉”要求,即維持投資的市值不變,可是新的要求仍然變相地達到了維持投資市值的結果。新規定指出,當一個證券被出售時,Tier 1投資者必須以該證券的成本價購買另一個符合要求的證券。

舉例

投資者最初以10萬英鎊買了一支債券,隨後以8萬5千英鎊賣出。那麽這個投資者必須以10萬鎊再買進另一支債券或股票。同理,如果投資者最初以10萬英鎊買了一支債券,隨後以11萬5千英鎊賣出。那麽投資者仍必須以10萬鎊再買進另一支債券或股票。

內政部又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即購買新的證券必須在同一報告期內完成。根據以往的移民條例,投資者允許在下一個報告期結束之前對其投資賬戶進行“補倉”。

意見反饋

在MAC的討論會上,一些移民顧問、投資經理和私人銀行對內政部的新條例做了意見反饋。他們認爲新條例過度複雜,很難執行。尤其是投資者在買賣了數次以後,就很難記錄每個證券的購買價,特別是同一個證券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價格買入的情况下,投資者很難確定該證券的成本價。此外,要求投資者在同一報告期內補倉,這可能會迫使投資者在金融市場表現不佳的時候追加投資。

總之,業內人士認爲這些變化將會打擊高淨值人群申請英國投資移民的積極性。此外,投資者可能會采取非常保守的方式來投資,采取“買入幷持有”的策略,從而導致他們100%投資到英國國債。

這違背了MAC的建議。移民法規應該鼓勵Tier 1 投資者移民像”普通”投資者一樣,投資于多元化的産品。

內政部諮詢

針對這些反饋,內政部成立了一個工作組,由移民律師、私人銀行家和投資經理來審查新的Tier 1投資移民法規。在工作組的討論中,內政部明確了其投資移民項目的目標:

  • 鼓勵多元化分散的投資策略,而非之前的以國債爲絕對主導的策略
  • 取消了維持投資市值的規定
  • 確保投資者在整個投資期中,持有符合要求的投資産品

修訂提議

經過數次工作組的討論會,以下折衷提案已交付內政部:

  • 引進了維持本金的要求。換句話說,一旦Tier 1投資者將200萬(或500萬,1000萬)投資到了允許的投資産品後,在英國生活期間,所有的本金必需維持投資狀態。

如果一項投資虧本賣了,不應該要求以前項投資成本價購買新的項目。這種情况,應該要求Tier 1投資者以這項投資的出售價來購買新的投資。就此提議,內政部擔心這會影響到投資本金,因此工作組進而又提出,如果一項投資以盈利出售,投資者應當按照出售價來購買新的投資。換句話說,投資者應該把盈利的部分保留在其投資賬戶中用于再投資,而不可以把盈利部分提出。

·         當一項投資被賣出後,Tier 1 投資者應當在下一個報告期結束之前,或者6個月之內,兩者取其近,買入另一項符合移民法規的投資。 

投資本金不能用于支付管理費,交易費或各種交易中所産生的稅賦,這些稅費會使最初的投資本金低于規定的投資門檻。然而,如果Tier 1 投資者在一開始投資超過 200萬 (或500萬,100萬),這些稅費可以從超出投資門檻的部分中支付,前提是超出的部分必需在稅費生成之前投資。舉個例子,如果一個200萬英鎊的 Tier 1 投資者實際投資210萬,那麽10萬英鎊以內的稅費可以從投資賬戶中支付。

·         Tier 1 投資者應該可以從投資賬戶中提取利息和股息收益。

工作組和內政部一致認爲以上的修訂提議合理地權衡了內政部的兩個宗旨:允許Tier 1 投資者作爲一個“普通”的投資者;確保投資者在英國居住的整個期間,維持其投資狀態不變。

接下來的步驟

內政部已經同意接受這些建議,現在需要等部長的批准。內政部因而起草了移民法規草案,由該工作組審查。該小組提出了一些修改,以確保法規草案完全反映他們的建議。雖然,目標是讓這些新規則從2015年4月6日起生效,內政部提出追溯變化到2014年11月6日。

因此,任何在 2014116 之後申請的 Tier 1 投資者,都可以按修改後的法規投資。爲了推動這項工作,內政部已承諾在正常的316日截止日期之前,發布46日的移民規則修改。

內政部還同意進一步參與未來在Tier 1 投資人項目上可能的變化。

個人解讀

·       內政部承諾在2015年3月16日之前會公布最終修訂好的Tier 1投資移民法案。因此筆者建議2014年11月6日之後投資的移民需要注意的是:

1.  在英國居住期間保持其本金 (200萬,500萬或1000萬)投資在內政部所允許的投資清單上。

2.      和老法規不同的是,新法規不再需要Tier 1投資者在投資賬戶的市值低于最初投資門檻的時候,追加本金,即 “補倉”。

3.      如果投資者出售一項投資,他/她必須在下一個報告期結束前,或6個月之內,以出售金額再購買一項新的投資。以避免在市場不景氣的情况下被迫加大投資。

4.      投資本金部分不能用于支付管理費,交易費和交易産生的稅賦。實際操作上,投資者應在投資賬戶中放入超過投資門檻的一部分金額用于支付這些稅費。

 5.      投資者可以從投資賬戶中提取債券利息或股票分紅。

買賣中産生的盈利部分,或叫資本增值部分,必須保留在投資賬戶中用于再投資,而不可以提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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