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是重要!学区房是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孩子留学时的人身安全!
案例一:Oyston v St Patrick’s College [2011] NSWSC 269
校园欺凌是使幼儿园到大学各阶段校方管理层与家长都非常困扰的话题,特别对于国际学生而言,因为语言与文化的隔阂,往往会引致潜在的校园欺凌,甚是种族歧视的危险。
基本案情:St Patrick’sCollege是新南威尔士州Campbelltown 地区一所知名的学校,并有着完整的反欺凌政策防止学校欺凌事件。Oyston是一名普通学生,但因为饱受长期的校园暴力而引发了严重的心理疾病,其家长随之将学校告知法院。
法院判决:Oyston胜诉,学校需支付54万澳元整作为损害赔偿。判决理由为学校虽然有较为完善的政策,但学校并没有足够有效的措施来落实这些政策并实际保护学生在学校的基本身心健康。
案例二:Graham v NSW [2011]
澳洲有着健全的校园巴士服务系统,但并非每一个学校都是义务提供此项交通服务。倘若意外伤害发生在校外,那么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判定呢?
基本案情:Graham患有残疾而无法正常行走,需要依赖学校巴士服务。后校方因客观原因中止了校园巴士服务并提早一个学期告知家长需自行妥善安排。一日,Graham在上学途中发生车祸而受到伤害。
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校方合理中止巴士服务,并已传达此讯息予家长,则属父母监护责任范围。
案例三:Trustees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for the Diocese of Bathurst v Koffman
此案也属于校外意外事件,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基本案情:学生经常通勤的巴士车站在学校距离350米地方,曾在高峰期出现过学生意外受伤的事件,学校因此安排了值班老师维持上下车秩序。但之后仍有一孩子在上下车时意外伤害,学校是否有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本无绝对义务在巴士车站进行秩序维护,但学校之后通过安排值班老师建立了监管行为的义务关系。这个关系具有延续性与依赖性,所以学校应对该受伤的孩子承担注意责任。
澳洲意外学校事故标准与划分
1、学生
- 学校意外事故中主体的定义包括公立或私立、走读或寄宿、义务教育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
- 然而,一旦拥有社会角色的属性即不能定义为学校意外事故中的主体范畴。例如,接送孩子的父母在校园里意外受伤,负责孩子食堂餐饮的管理人员在校园意外受伤等。
- 也不包括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还没有办理报到手续,已经办理毕业离校的但没有出校门的;
2、时间
- 校内时间:学校学习期间,上下课期间,补课期间等,但不包括学校已明确通知清校而学生无故逗留期间。
- 校外时间:校外活动、表演、集会、实习、郊游、参观或实践等。
- 不属于校方责任的范畴
3、空间
- 校园里,校园附近且校方建立了监管义务的区域。
- 校方组织的有管理责任的各类校外活动地点。
4、事故分类
澳洲学校意外事故归责原则
澳洲学校意外事故的主体多为低龄的学生,由于他们表达、判断能力的限制,常常会让责任归属的判断与搜证变得难上加难。因此,你可以不看学区排名,你可以不看购房合同,但你绝对不能不知道如何判断学校意外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遵循无损害无过错原则:
1、损害:即只有孩子受到了实质伤害才能追究过错方责任,同时满足上述文中澳洲学校意外事故的定义标准;
2、注意义务:学校有相关责任,例如管理、说明警示或秩序维护等责任;
3、违反该注意义务:需以普通标准与合理预测来判断过错方是否有过失行为且是否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例如,家长不能要求老师他具有非常高的知识、能力或技能去把每一个孩子照顾得极其周到,这是苛求的。我们只能以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标准来看老师是否有违反义务。
4、近因与受伤结果的关联:关联是否是直接关系?是否有第三因素介入?
例如,孩子在去学校之前已经受伤,在学校时又因其它因素将伤势加大,此时则不能追究老师全责,因为在发生学校意外事故前已有直接起因。
澳洲政府法援救济网站
就学校意外事故方面,澳洲政府提供的法援救济网站:
- https://www.mychild.gov.au/resources/reports
- http://www.pc.gov.au/inquiries/completed/childcare/report
- https://www.communities.qld.gov.au/childsafety/protecting-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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