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去哪?美国这几个城市最受欢迎

巴黎恐怖袭击后,美国有半数以上的州政府表示拒收叙利亚难民,2016年总统选举竞选活动几已成为移民政策口水战,然而根据南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与美国社会(The Americas Society)上周二公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有许多城市展开双臂热烈欢迎移民。

移民去哪?美国这几个城市最受欢迎
美国有许多城市展开双臂热烈欢迎移民

美国有线电视CNN财经网(money.cnn.com)12月21日报导,南加州大学研究人员在报告中说,美国多位市长并未恐惧或拒收移民,反而是积极研拟移民政策,欢迎及融合新移民及难民。

根据该研究报告显示,美国数个城市积极接纳移民的目的各有不同,例如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以及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是为了振兴经济;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以及田纳西州纳什维尔市的目的是化解移民与原居民的紧张关系;至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旧金山市以及洛杉矶以及东岸的纽约市,则是为了帮助移民通过英语学习、就业及购房加快融入社区的进程。

巴尔的摩市:享有移民“避难市”美誉

每年约安置1,100名难民的非盈利性机构国际救援委员会(International Rescue Committee)执行长钱德拉塞卡(Ruben Chandrasekar)表示,巴尔的摩市原本有90万居民,后因制造业出走、犯罪增加、以及经济衰退,人口数降到只有60万人。

文章说,巴尔的摩市在2014年成为知名的移民“避难市”,因为该市的警察或任何机构都不会要求任何人出示移民文件,并且帮助移民解决财务问题,尽速适应生活。

巴尔的摩市市长办公室与当地的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合作,提供移民翻译、口译及制备文件的服务。此外,协助移民员工购房的雇主可获得市政府提供的职业训练及财政奖励等优惠措施。

钱德拉塞卡(Ruben Chandrasekar)表示,市长办公室还与当地机构合作,提供创业移民5,000美元到5万美元的创业贷款。

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2010年到2014年间巴尔的摩市移民增加近1万人。移民的涌入对活化社区有极大的帮助。例如,该市的东方大道(Eastern Avenue)原本死气沉沉,但现在因拉丁裔移民的移入,现在大道上点缀着小型商店、餐馆、杂货店、面包店以及新装修的排屋等,为东方大道带来拉丁文化。

圣路易斯市:誓言2020年成为美国移民增长最快的城市

肯珀基金会(Kemper Foundation)2012年经济影响报告显示,圣路易斯市人口数及经济的同步衰退,迫切需要吸引新移入居民。圣路易斯市市长斯莱(Francis Slay)随后设定目标,期望在2020年圣路易斯市成为美国移民增长速度最快的城市。

斯莱市长采取的方法与巴尔的摩市类似,市长办公室以及市政府机构与当地商会及其它组织合作推动吸引移民的方案,其中之一是圣路易斯市的国际学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国际学院提供英语、护理、心理健康等培训课程,并且帮助移民找工作以及提供移民企业家高达3万5,000美元的企业贷款。

马赛克计划(Mosaic Project)是另一个在圣路易斯市协助移民的团体,引荐有相当英语能力及专业能力的移民给当地专业人士、学校及企业。

文章说,身为黎巴嫩移民第三代的市长,展现吸纳移民的决心,虽然现在仍属初始阶段,但该市的氛围已大有改善,社会各阶层都支持市长的移民政策。到目前为止,圣路易斯市已成为叙利亚难民的新家。

斯莱市长在网站表示:“我们必须再次实践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迎接有需要的人,并善待邻居。”“圣路易斯市将继续欢迎叙利亚难民,不论他们是基督徒、穆斯林、或是其它的信仰,他们是我们的邻居,他们需要我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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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观点】投资者如何选择EB-5项目?美国移民专家教路

如何选择EB-5项目,各路专家各有各的套路。鉴于最近一些出事的项目,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典型特征,虽然这是事后诸葛,但不妨来聊一聊个人的一些想法,看看投资者能做哪些事,来避免选择那些亮着红灯的项目。个人想法,完全不成熟,仅供参考或者引发思考,而且本文不是一个实用指南,无法直接按图索骥。

个人观点,总结成八个字:好人好事、好款好卖

第一步:好人

选择项目的第一步是,找到好人,避免同烂人或者不合格的人合作。

简单说,就是人品 + 经验,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人品商誉:项目方(开发商)及其合伙人,有良好的商业记录和个人信誉,是否官司缠身,是否一直在做同当前EB-5项目,同等资金规模、相同市场区域的同一种业务;
  2. 区域中心:区域中心及其合伙人,过往的个人和公司信誉,EB-5项目包装、运作、市场销售的经验;
  3. 项目团队:项目律师、经济学家、商业计划起草人,同USCIS(移民局)打交道的经验和记录。

这一步是基础,如果人品有问题,信誉不佳,恐怕应该尽早放弃;如果经验缺乏,不一定完全否定,但需更加多的求证。

投资者可以:

查查开发商、区域中心、及其合伙人,背景、经验、投资开发过的项目,有无官司等不良记录。

需要留意,了解下开发商之前开发的项目规模,是否有过类似大小项目的开发经验,尽量避免投资新手。众所周知,做任何事情都有学习曲线,开发项目也是一样。EB-5求稳,投资者应尽量避免投入到那些,开发商首次做如此大规模的项目,或者使出吃奶的力气才能运作的项目。

最近被SEC起诉的几个项目非常典型,开发商/区域中心,要么是纯忽悠(人品有问题),要么是从来没有做过类似业务或者这么大体量的开发投资(经验有问题)。如果在投资之前,查下过往他们的过往记录,应该不难避免。

如果这个功课做好了,没跟着骗子或急功近利者走,找个有经验靠谱的项目方,EB-5基本就成了一半。

最后,注意一点,申请美国绿卡要按照美国的游戏规则来,避免玩国人擅长的套路,否则最后被玩的恐怕就是自己。最近被告的项目就有,私下签定协议不交给USCIS,承诺若不能还款就给房子的,这违反了EB-5投资必须处于风险(at risk)的最基本要求,项目方吃准了中国人常有的投机心里,浑然不顾美国的游戏规则。不妨想想,业务健康不差钱的公司和老板,为啥非要铤而走险玩弄规则?结果SEC一查,公司都被接管了,你私下签的协议找谁去要房,若拿出来追索而曝光的话,USCIS还得把你的绿卡没收了。

第二步:好事

选择项目的第二步,是要能确认,所考量的EB-5项目,符合市场和移民的逻辑。

简单说,就是能开工有市场前景 + 符合移民条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项目前提:有必要的审批、资金能够落实到位,能开的了工、收的了尾;
  2. 商业逻辑:有市场前景,能运作下去,能创造就业,能盈利,能再融资,能还钱;
  3. 项目类型:EB-5投资的回报是绿卡,投资收益再高都与俺无关,尽量图低风险低回报的项目。
  4. 移民逻辑:本人偏保守,希望看到该项目或者类似的项目,有在USCIS获批的过往记录。

投资者可以:

考量市场前景,这个比较难,需要对美国的相关市场了解,不同行业又不一样,如果看好哪个行业哪个城市哪类项目的市场前景,可以多从这方面着手。

分析项目类型,高风险高回报的那些高大上项目,适合风险投资来追逐高额利润。EB-5投资者,再高项目利润都与你无关,你能拿到的投资回报是绿卡和微薄的固定收益。所以,说得难听点,越是低风险低回报的土项目,越是传统的项目,恐怕越合适EB-5投资者。

考察移民逻辑,这个相对容易,类似的项目是否有获批记录,太新的模式是否会被拒,问一圈基本能了解。

如果一个项目,USCIS认为拿绿卡符合政策,市场前景看好又非高风险的,那就基本可以做到绿卡和还款双丰收了。

第三步:好款

好款,即好条款、好条件

往往投资者在评估项目时,一上来就被牵着鼻子走到这一步,最终被项目的某些亮点吸引而做出投资决定,个人觉得这是选项目的最大误区。只有在依次走完第一和第二步,确认了好人好事之后,才应该看某个EB-5项目能否给投资者提供好的条件。当然,并不是要否认EB-5项目条件的重要性,而是建议考量项目的先后次序。

通常,需要考量的项目条件,可能会有:

股权或债权模式、预审批、放款条件、抵押物、第几顺位、EB-5资金占比、开发商投入、银行贷款到位条件、就业系数、还款机制等等不一而足。每项都很重要,但是条件参数毕竟只是参数,只能放在同等条件下考量某一参数

而且,即便在同等条件下,一个开发商资金占比只有10%的项目,一定比占比30%的差吗?没错,开发商投入越大,可能意味着其承诺越大,越难独自抽身而退。但是,单单就这一个参数而言,开发商的投入,恐怕还得看是真金白银的现金投入,还是多年前购地经评估升值后的作价投入,等等不同情况下的资金占比。而且,就开发商的商业逻辑而言,在美国房产市场如此之好的当下,我一个项目好公司信誉又好不怕借不到钱,为何不能少放点自己的股权资金进去,多融点资,放大资金杠杆,去多运作几个项目呢?

同时,个人非常不建议,以某个参数作为选择项目的必要条件。譬如,一定要选一个有预审批的项目,一定要选择I-526通过后再放款的项目,等等这类限制条件,这种选择项目的方式,很可能会是舍本逐末。毕竟,我们的目的是,I-829获批并且收回投资款,上面所罗列的限制条件,并非是实现我们最终目的之必要条件。靠谱的人和事,比那些看起来有众多亮点的项目,更能确保实现我们最终的目的。

第四步:好卖

最近一年,市场上项目太多,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就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按计划顺利募资完毕。所以,最好多加一份考量,一个项目是否卖得好,能否能按照计划募集到所需资金?否则,万一迟迟不能募集到足够多的EB-5资金,银行通常是不见兔子不撒鹰也迟迟不会放款的,这样就会影响到开工运营,并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

投资者可以打听下,项目方是否募资顺利,如果不能按时募集到预定的EB-5资金,是否有备选方案,备选方案是否会影响到我的绿卡和还款。

东拉四扯这么多,自己都绕糊涂了,还是回到开头那句话:好人好事、好款好卖。

最后,请朋友们批判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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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技术移民的加分制度

美国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对美国技术移民政策的加分制度制定了统一标准,满足美国技术移民条件的申请者可以来了解一下美国技术移民的加分制度,下面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美国技术移民的加分制度,希望对移民美国的申请者会有所帮助。

美国技术移民政策对美国技术移民评分标准主要由教育、语言、工作、年龄、就业安排、适应能力六大块组成。

解析美国技术移民的加分制度
美国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对美国技术移民政策的加分制度制定了统一标准

美国技术移民条件之教育学历评分,最高 25 分:

  1. 专科 22 分,本科 20 分,研究生和博士 25 分
  2. 美国技术移民条件之教育学历评分,最高 25 分:
  3. 专科 22 分,本科 20 分,研究生和博士 25 分

美国技术移民条件之语言评分,最高 24 分:

  1. 第一语言 – 英语 (最高 16 分)
  2. 精通 16分 (听说读写 各 4 分)
  3. 中等熟练 8分 (听说读写 各 2 分)
  4. 基本熟练 4(听说读写 各 1 分)
  5. 不会 0分
  6. 第二语言 – 法语(最高 8 分)
  7. 精通 8分 (听说读写 各 2 分)
  8. 中等熟练 8分 (听说读写 各 2 分)
  9. 基本熟练 4分 (听说读写 各 1-2 分)
  10. 不会 0分
  11. 使用英语和/或法语的能力,最高 24 分。

美国技术移民条件之工作经历评分,最高 21 分:

技术移民美国工作经历评分标准比较简单,基本上是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当然职业要符合美国对 NOC 的要求。

1、一年相关技术工作经历 15分

2、两年相关技术工作经历 17分

3、三年相关技术工作经历 19分

美国技术移民评分标准已经为移民美国申请者介绍完毕,其平分标准总分 100分 ,及格达标线为 67分 。

上述信息就是美国技术移民政策规定的统一评分标准,满足美国技术移民条件,需要申请移民美国的朋友可以认真的阅读本文,对美国技术移民的加分制度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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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快来看 新泽西州移民概况

新泽西美国族裔分布最广的州之一,少数族裔占人口总数超过40%。21%的居民在国外出生,其中在家使用除英语之外另一种语言的5岁以上人群占30% 。

美国移民快来看  新泽西州移民概况
新泽西是全美族裔分布最广的州之一,少数族裔占人口总数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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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墨西哥的移民人数列全美移民榜首,但根据2013年的统计数据,新州移民人数最多的却不是墨西哥裔,而是印度裔,几乎占移民人口的10%。与新泽西毗邻的宾夕法尼亚州移民人口最多的是华裔,纽约则是来自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移民。

印度移民最早在1820年来到美国,自1990年开始越来越多,成为继墨西哥裔之后的美国第二大移民群体。中国、菲律宾和越南排在印度之后。 2013年,有200多万印度出生的移民居住在美国,占全美4130万国外出生人口的4.7%。与中国和日本的早期移民相似,印度早期移民主要为没有特殊 技能、未受教育的农业人口。而1965年之后的印度移民则主要为受过教育、英语流利的城市年轻人。1980至2013年间,印度移民增加了10倍,达到 200多万人。

2014年,临时高技术工作签证H-1B主要颁发给了印度公民,占316,000名申请者的70%。50%以上的印度移民获得美国绿卡。继中国之后,印度也是美国第二大留学生来源国,2013-2014年度,近103,000印度出生的学生就读美国大学。

印度移民在美国主要居住在加利福尼亚(19%)、新泽西(11%)和德克萨斯州(9%)。新州印度人口最多的郡为密豆塞克斯(midouMiddlesex)。

 印度移民的英语流利程度以及在家使用英语的比例均普遍比其他族裔高。2013年,76%的25岁以上印度移民拥有学士以上学历,其中50%以上则拥有研究生 学历。中位家庭收入为$103,000,远高于总移民中位年收入$48,000和美国本土出生家庭年收入$53,000。

新州的少数族裔主要居住在新州北部,特别是哈德森郡(Hudson)的拉丁美洲社区。根据美国人口统计局数据,非英语居民最多的10个城镇为哈德森郡的泽西市 (Jersey City)、埃塞克斯郡(Essex)的纽瓦克市、联合郡(Union)的伊丽莎白市、帕赛克郡(Passaic)的帕特森市(Paterson)、哈德 森郡的联合市(Union City)、密豆塞克斯郡的爱迪生市、帕赛克郡的帕赛克市(Passaic)、哈德森郡的北博根市(North Bergen)、帕赛克郡的克利夫顿市(Clifton)和哈德森郡的西纽约市(West New York)。

泽西市是新州第二 人口众多的城市,也是全美族裔最多样的城市。5岁以上122,000的居民(占52%)使用英语之外的第二种语言,53,000人使用西班牙语,其次为菲 律宾国语塔加拉语(13,105人)、印度印地语(9,823人)、阿拉伯语(7,223人)、中文(6,184人)、印度梵语(5,338)、印度乌都 语(3,242人)等等。

纽瓦克是新州第二多族裔城镇,55%居民(116,000)使用第二种语言。除80,000人使用西班牙语之外,还有21,000居民讲葡萄牙语和葡萄牙属克里奥尔语。

近四分之三的伊丽莎白市居民(67,000人)讲西班牙语,其次为葡萄牙语和法属克里奥尔语。移民主要来自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多米尼加、古巴、秘鲁和葡萄牙。

62%的帕特森居民讲两种或多种语言。53%讲西班牙语,包括来自多米尼加、秘鲁、牙买加、厄瓜多尔和孟加拉国的移民。第二大语种为阿拉伯语,移民包括来自约旦、叙利亚、埃及和摩洛哥等国家。帕特森市也是继纽约之后,全美第二大孟加拉国移民主要居住城市。

联合市88%的居民使用第二语言,而84% (52,570人)讲西班牙语,349人讲意大利语,只有7,440人只讲英语。

爱迪生市现为新泽西州第5大城市,西班牙语人数只占7%,而印度语和亚洲语种人数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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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眼了!美国遗产税竟然这么可怕!

中国人有将财产传给后代的习惯,这在中国目前来看是没有问题,自己的财产想给后代多少就给多少,但到了美国情形却是大不同,美国是一个“万万税”的国家,特别是对财产转让征税是下手绝不留情的。美国遗产税如何征收呢?

开眼了!美国遗产税竟然这么可怕!
美国是一个“万万税”的国家,特别是对财产转让征税是下手绝不留情的

有的人在中国打拼几十年,辛辛苦苦积累下不菲的家产,获得了美国绿卡是喜事,但如果过世,积累的财富就面临被“山姆大叔”征收高额遗产税的风险,即使这些财产是在中国,而不是在美国,“山姆大叔”也是一视同仁,该征税就征税。

在资产转让上,美国税法对三种身份的人有着不同征税规定,这三种人指的是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非常住外国人。一些大陆人士获得了美国绿卡,开始了“内在美”的生涯。老婆孩子在美国生活,老公在大陆做生意。看起来钱有进路,一有风吹草动后有退路。

但殊不知在美国的法律下,永久居民依然是外国人,不受美国的领事保护,但在缴纳遗产税上却是与美国公民享受一样的待遇,那就是此人一旦去世,他在全球各地拥有的财产要留给子孙,首先要过的关就是要不要缴纳遗产税。

在征税上,美国是“以人为本”,只要你是美国公民或是永久居民,不管你的财产在哪,在中国也好、美国也罢,到了天涯海角,都跑不了可能被课税的状 况。即使是非长住美国的外国人,如果在美国有资产,“山姆大叔”会先判定此人是否属于在美国正式居住,一旦答案是YES,好了,这些人资产转让金额超过豁 免额也需要纳税。

在人死之后计算遗产税时,有一个终生累积赠予免税额度,2014年是$5,340,000 (此金额每年进行调整),这时会把生前所有用过的赠予免税额度从534万美金中减掉,然后剩余的额度跟遗产比较,遗产超出额度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征税。

“山姆大叔”这一招够狠,老爷子在中国打拼一辈子积攒的财富,只因拿到了一张绿卡,不仅无法全部留给后代,到头来还要向“山姆大叔”进贡。说起来这也不能全怪“山姆大叔”霸道,申请绿卡、成为美国公民,是个人的选择,既然选择了美国,就要按照美国的税法缴税。

美国征收遗产税富有美国特色,美国公民要征,不是美国公民的但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人也要征,那些既不是公民也没有绿卡的外国人,只要是被判定在美国正式居住的人,死后在美国的财产“山姆大叔”也是毫不客气的来上一笔“死人税”。

而且美国政府还与世界上18个国家签订遗产税协议,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丹麦、德国、芬兰、法国、瑞士、芬兰、意大利、比利时、瑞典、日本、荷兰、挪威、南非、希腊和英国。不论是美国公民还是绿卡拥有者,要想在这些国家偷偷地转让资产就会遇到麻烦,“山姆大叔”会要求缔约国提供相关资讯,最后是重重地罚款,搞不好还会坐牢。

当然,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高净值人士放弃移民美国,或者放弃美国绿卡转投圣基茨的重要原因之一。

圣基茨和尼维斯是名副其实的“避税天堂”,这个国家无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净资产税、遗产税、赠与税,是一个非全球征税的国家。富豪们选择成为 “圣基茨人”正是看中了这一点。由于圣基茨移民是一步到位拿护照,无任何居住要求,因此这些富豪们一方面拿着圣基茨公民身份,享受着免税优势,另一方面可 以在自己选择的地方居住,没有任何限制。

除了免税的优势之外,拥有圣基茨护照的富豪们变身成为了“世界公民”。圣基茨属于英联邦国家,持有圣基茨护照可享受全球130个国家的免签待遇,这 给那些经常有国际商务与旅游活动的高净值人士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圣基茨已经成为国内高净值人士投资移民首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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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专家热点解读:EB-5政策调整 中国富人买美国绿卡恐更难

 

对于在美国的外国人来说,至少投资50万美元用于创业才能拿到永居权,这项备受争议的移民政策就是在中国富人圈中很受欢迎的EB-5移民签证。然而美国会议员正在考虑对该政策进行调整,想要拿到绿卡将变得更加困难。

现行政策的支持者表示, 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替代性资金来源,使大型房地产投资从中受益,比如布鲁克林的大西洋广场,和一些小的项目,诸如生产食品可降解容器的北达科他州的工厂。

然而批评家指出,这成为了全球精英阶层购买美国公民身份的一种方式。其不仅是一项繁文缛节的政策,同时在欺诈问题上也疏于管理。

目前,国会已提出一系列改革建议,其中包括最新发布的一项临时应急措施,将保证该政策运行至12月初。

EB5Sir注:

这里指,我们说的EB-5区域中心计划,随着9月30日临时决议案的通过,而被临时延期到了12月11日。

该政策可能在以下四方面发生变化:

  1. 购买绿卡将变得更为昂贵

EB-5计划,当前要求外国投资者依据投资项目,投入50至100万美元的资金,并保证该项目将为美国提供就业岗位。而一项改革建议,则将投资金额提高至80至120万美元,同时保证原有的就业要求。该政策自1990年颁布以来,对于投资金额的调整已经延迟了很久,尽管更高的资金要求不太可能“减少投资移民的人数”,麦楷博平会计师事务所办理EB-5业务的David Appel表示。

然而,这的确意味着对于中国富人来说,想要拿到美国绿卡变得更加严格了。中国实行十分严格的资本管理制度,其限制个人出境所携带的资金数额。更高的资金标准意味着,申请者需要进一步计划如何将资金提前转移出中国。

不过,尽管金额有所提高,但美国的这项投资移民计划,仍比其他国家的同类型移民计划要便宜很多。

EB5Sir注:

这点没错,这里指的是6月4日的参议院提案,涨价到80万基本是共识,是否会因为涨价而减少申请人数,个人感觉一定会的。老美感觉太好,如果单看投资额,确实EB-5最便宜,但是EB-5不是旱涝保收的投资,和欧洲买房移民等不具有可比性。

  1. 需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

寻求EB-5投资的项目,要求申请者在如何支配投资资金方面披露更多的信息。更为严格的审查制度,同样要求项目方 – 诸如房产开发商 – 没有犯罪记录。

“这笔投资将支付哪些人的收入,以及这笔资金将用于做什么,等更为详细的投资证明将被要求提供,政府可以此判断这其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移民律师Ron Klasko说,“这是对投资者的保护。”

与此同时,投资者将可能接受针对其资金来源更为彻底的审查。他们必须证明这项资金是合法收入,同时合法转移至美国。

一些国会提案甚至禁止由朋友赠与的大额资金来源。EB-5签证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和投资个人进行欺诈行为的重灾区。据美国司法部消息,今年早些时候,中国官员前妻赵世兰就因洗钱和移民欺诈等罪名在华盛顿州被捕,赵世兰和前夫乔建军被控通过EB-5非法获得美国签证。

EB5Sir注:

这里指的也是参议院6月4日的提案,涉及两点。其一,对于项目方和区域中心加强监管,对投资者是好事。其二,对于资金来源,将要求更为严格,不过该提案在这点要求过于苛刻,不知道是否能够真正落地。赵世兰的案子,之前也报道过,她通过EB-5进入美国,并且当时已经同他的贪官丈夫离婚了,但是还做假的婚姻证明,将前夫作为配偶带人美国,因此涉嫌移民欺诈。

  1. 投资者将不得不向他们从未听说的村镇进行投资

议员们就EB-5是否应该集中于城市或乡镇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现行的政策包括着两个区域,然而更多的投资集中于纽约或洛杉矶等大城市。

一些人表示,在富裕的城市地区进行的投资对于增加该区域的就业十分有效,因为这些城市通常被低就业率的地区所包围。例如正在曼哈顿修建的摩天大楼为那些生活在其周边却不能支付城市生活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就业机会。

另一些人则表示,该投资计划应该锁定那些乡村地区,因为那里有更多需要工作的人。

问题是“中国投资者对乡下并不感兴趣”,移民律师Bernard Wolfsdorf表示,他们把钱投到自己熟悉的地方会感到更加安全,例如旧金山而不是爱荷华州的某个小镇。

专家表示,这一特殊问题反映了一场独特的政治斗争,国会议员们都在为各自的州和地区争取利益,该议题将如何解决还有待观察。

EB5Sir注:

这就是我们最近一直在谈的TEA认定的问题,这是国会当前争议最为激烈的。而戏称的爱荷华州,正是参议院大佬Grassley的选区。当然,TEA定义的改革,尚未有定论,只能说也许将不得不投资到乡村。

  1. 变革将可能回溯

对于这些政策调整,政策执行者将决定它们将何时生效。他们将决定该法案立即执行,或是在未来生效。他们同时可以选择将有效期提前,这意味着那些早期申请EB-5计划的投资者,将依据新的高投资金额和要求重新提交相关信息,并遵守新的办理流程要求。

EB5Sir注:

这点是指,最近我们一直在谈的法案悬而未决的另一大问题,祖父条款。法案何时生效,是否有追溯力,生效之后投资的项目和投资者能否继续适用老法案的问题,都还是个未知数。但是,如果新法案要追溯到老的投资者的话,可能性应该微乎其微,除非美国移民局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被告上法庭那是肯定的。

最后,法案究竟会是怎样,我们都还不知道,但是从现有消息而言,大致能对上文做个分析:

  1. 第一点,涨价,应该是国会共识;
  2. 第二点,第一部分,加强项目方和区域中心监管也是共识;第二部分,是否会严格按照6月4日参议院的提案,严格资金来源证明到苛刻的地方,尚不得知。不过,严格资金来源证明一定是趋势,单从移民局最近的做法而言,我们就已经能看出来。
  3. 第三点,TEA定义的争议,是所有争议中最大的,而且是所谓的意识形态的争议,究竟鹿死谁手,不得而知,希望双方能拿出个中庸的方案。
  4. 第四点,祖父条款,按照CNN所谓的回溯回去的可能性,个人认为非常小,难点在于新法案生效后,如果对老项目的新投资者如何有个宽限期的问题。

总之,CNN Money的报道,与实际情况只是略有出入,就是几个标题有些吓人。最后,再强调一点,在所有都未有定论的当下,刚忙过9.30,继续忙12.11才是正事。

(原文作者:Sophia Yan,原文来源:CNN Money,翻译: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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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官:德州有权不给非法移民子女出生证

10月16日(周五),美国联邦法官皮特曼(Robert Pitman)裁定,德克萨斯州卫生部有权不向墨西哥和中美洲非法移民在美国出生的子女签发出生证。去年5月,德州卫生部不愿接受墨西哥非法移民提供的某些身分文件而拒绝给他们的孩子颁发出生证,而被这些非法移民告上法庭。

联邦法官:德州有权不给非法移民子女出生证
德克萨斯州法官16日宣布,德州卫生部有权不向墨西哥和中美洲非法移民在美国出生的子女签发出生证。图为在洛杉矶举行的一场争取移民权利的游行集会活动

美联社报导说,2013年之前在美国的墨西哥非法移民只需要提交墨西哥领事馆签发的身分卡(称作matriculas consulares)或者没有美国签证的墨西哥护照,便可以在德州获得子女的出生证。但后来,德州卫生部拒绝接受这些身分文件,因此不能签发出生证。非法移民表示,这伤害到了他们在美国出生子女的卫生保健、迁徙、教育以及享受父母照顾的权利。

皮特曼法官在判决中说,虽然非法移民律师的论点“令人怜悯、扣人心弦并具有说服力”,但未能证实德州卫生官员特别关注并拒绝上述身分文件是“过度”的做法。皮特曼还质疑墨西哥领馆签发的身分证信息是否有诚信问题。判决书说,出生证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文件;因此,德州对谁能获得此文件有明确的利害关系。

德州检察长帕克斯顿(Ken Paxton)在一份声明中说,对于保证出生证的真实性,这一判决是“重要的第一步”。声明还表示,德州司法部将继续捍卫卫生部的同仁。

此案的控方是28名来自墨西哥和中美洲国家的非法移民以及他们在美国出生的32名子女。他们的律师表示将上诉。

在公民身分问题上,美国是唯一执行“出生地原则”的西方发达国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出生在美国领土(包括国土、大使馆、美属飞机、舰船等等)上的人将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分。出生证是很多美国人用来证实公民身分的重要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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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未满18岁可以做主申请人吗?

众所周知,办理EB5的基本都是为了小孩,天下父母心,唯独咱中国父母更操心。通常来讲父母来办,小孩随行。但是,有些家庭,父母因为各方面原因,不考虑出国。更有甚者,随着排期时间延长,有越来越多的家庭,在考虑一个问题,让子女做主申请人是最安全的一个做法。那么,美国移民,未满18岁可以做主申请人吗?

美国移民:未满18岁可以做主申请人吗?

 

现在我们通常会说,考虑到排期年满18岁就建议小孩做主申请人了,那么,排期继续延长是个趋势,小孩17岁是否会有超龄的风险呢?如果有,只有17岁,未满18周岁,是否能做主申请人呢?

EB5主申请人最低年龄到底几岁?可以13岁!

孩子还在上中学,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或者不愿意移民,孩子能做EB5主申请人吗?这些年常常被问到这个问题:做美国移民的主申请人有最低年龄 的限制吗?如果有,这个年龄是几岁?对此,有一部分从业人员的回答简单而明确:“18岁,18岁以下不能做主申请人”。而绝大多数资深美国移民律师的答案 却往往是模棱两可的:“不好说啊,那要看情况”。这些答案背后的含义何在?什么情况下中学生也可以做主申请人,独立申请美国移民呢?

首先,美国移民法(INA)的确没有规定主申请人的最低年龄。

不过,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所谓民事行为能力(说白了就是小孩子的签约有效性)都有最低年龄要求。中美两国的法律在这一点上基本原则一致:年龄低于 18岁的人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同时,两国的法律又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样可以通过规定的方式,弥补独立签约导致的行为能力不足,从而使签署的协议仍旧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众所周知,美国的投资移民是由美 国移民法(INA),证券法(Securities Act),各州的公司法(Corporate Law)以及申请人签约地/国的民法和公司法等复杂法律框架共同规范的,即便美国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最低年龄的要求,在不了解签约地/国法律规定,特别是 不了解在签约人年龄不到18岁情况下如何“弥补”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最有经验的美国移民律师也不敢轻易鼓励年龄未满18岁人以主申请人名义签约。

先让我们看看美国移民局对此问题的标准解释。

美国移民局负责人对这个问题的唯一一次回答记录,来自几年前的一次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Stakeholder Meeting),当有人问到投资移民是否有最低年龄限制时,负责人回答:

“移民法对申请人没有最低年龄限制,但(主)申请人必须具备,按照申请人居住地法律规定的完成签约所须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有效参与公司管理”。 英文原文如下:“While there is no minimum age requirement directly under the INA, the investor must establish competency in either the country or state of residence when signing contracts, agreements and oth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investment. Further, the investor must also establish that he or she is competent to engag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enterprise”。

以上这段话的原则本身虽然并不难理解,但怎样按照签约地/国法律的规定针对行为能力不足的签约人,来调整签约条款和程序,同时达到签约文件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并保证年龄不大的投资人可以有效参与投资管理,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2014年6月我在北京与美国EB-5诉讼大鳄Kurzba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移民律师John Pratt先生提起了此事,激起了他很大的研究兴趣。我们两人决定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共同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探讨,针对中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签约的情况 找出稳妥的解决方案。回到美国后,在John的领导下,多位美国移民法、公司法、证券法资深律师参与了内部研讨,反复论证了美国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我本 人也通过昔日北大法律系的同学,也是中国的民法及合同法权威律师,对18岁以下签约人在中国境内签约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确认。经过反复认证,包括前移 民局负责人直接与移民局审批团队沟通,我们终于最终确定了美国移民局完全可以接受的18岁以下低龄申请方案。

以下简单梳理一下与投资移民相关的法律中对于最低年龄的相关规定,协助专业人士进一步理解:

1)美国移民法(INA)- 该法中唯一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是,调整身份前“收集指纹”(Biometrics)的法定最低年龄是14岁。不过该法律也同时规定,申请人年龄低于14 岁,无法收集指纹并不构成移民局拒绝移民申请的理由,只是无法收集指纹这一事实在申请程序上,会带来移民局不愿意面对的复杂性。收集指纹的时间是在调整身 份阶段,以目前移民局公布的I-526平均审批时间来看,从签约开始,到收集指纹至少需要一年半,即便有些情况下I-526审批飞快,这个过程也通常不会 短于一年。

2)美国EB-5项目所在州公司法(Corporate Law)- 如果EB-5项目的投资法律构架是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美国各州的有限合伙法,对加入有限合伙的所有合伙人(partner)都没有任何年龄限制,而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EB-5投 资人由于不承担有限合伙的决策职责,就更没有任何年龄限制了。如果项目的投资法律构架是有限责任公司(LLC),那么就要看项目具体在哪个州了,美国有些 州,确实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member)必须达到一定年龄,譬如年满18周岁。因此,项目如果用有限合伙结构,可以确定对投资人完全没有年龄限 制。

3)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 该法对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没有明确年龄限定,投资人只要达到一定的资产和收入水平,符合合格投资者若干条件之一,就可以签约。而对于大多数低龄申请人而言,投资 款可以来自父母或者亲友的赠与,自己无须拥有任何收入。

4)签约地民法/公司法 – 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如果签约人年龄不足18岁,保守方案只须父母中一人或者一位法定监护人,同时在同一协议上签字即可形成有效的“民事代理”,保证签约的法律效力。

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看出,只要在签约时申请人年满13周岁(保证一年后可以顺利提取指纹),项目采用的是有限合伙的法律构架,签约同时有父母或监护人中至少一人同时签字,则所有签约文件仍将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并被美国移民局充分认可。

管理条款的处置也有解决方法。美国各州的公司法规定中均有代理处置的方式,比如申请人可以请自己的父母或监护人“代替”自己参与管理。这样也不会给移民局的审理带来任何难题。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能接受低龄申请人,本质上还要看美国区域中心和经办律师的态度。如果区域中心愿意对签约文件进行调整,加入针对低龄申请选项 的法律条款,律师也同时愿意按照低龄申请人情况,递交申请并面对可能的进一步解释,则13岁作为主申请人应该完全没有技术障碍。我相信这项成果,将为众多 感兴趣移民美国的中国家庭提供了一个崭新的选择,为千千万万家庭的移民规划增加了机动性。历史或许将证明,这一课题的突破对EB-5市场的发展能产生极其 深远的影响。

在中美两国完整的法律框架下,严格论证了这个难题的解决方案,值得感谢,特别是在排期未能破解的当下。EB5Sir最后也要提醒,有类似需求的 家庭,请务必同你所要投资的区域中心/项目方沟通,需要区域中心/项目方的律师,认可并且在项目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满足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能力不足, 而通过其监护人代为行使EB5项目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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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面临终结 屹今最详尽的数据报告出炉!

9月17日,BPC(the Bipartisan Policy Center),一家位于华盛顿,专注于就国家性议题提供两党共识的非盈利组织,组织了一场就EB-5投资移民计划的专题讨论会,同时发布了名为:EB-5 Program: Successe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States and Localities(EB-5计划:对于州及地方的成功、挑战和机遇)的报告。

美国EB-5区域中心计划还有数天就要到期之际,BPC这样的组织能加强游说显得颇为重要。EB5Sir带各位通过BPC报告中的数字和图表,看看EB-5计划对于美国的贡献。

该报告中,就签证和EB-5统计的一些基础数据,对于我们更为全面了解EB-5计划,还是比较有意义的。(有需要该报告原文的朋友,可以公众号留言索取。)

图一:美国年度67.5万张签证的分配情况(71%移民由家庭申请赞助) 表一:职业类移民签证年均占比(EB-5仅占职业移民的4%,所有移民签证的0.6%) 图二:EB-5签证年度发放数据 表二:EB-5审批数据 图三:区域中心统计数据 图四:EB-5签证年度发放数据(区域中心与直投项目的对比) 图五:EB-5签证中TEA和非TEA的百分比 图六:EB-5签证中主申请人与家人的比例 图七:EB-5签证中国人获批比例 图八:EB-5投资额对比图(3种评估方式) 图九:投资与就业创造图 表三:EB-5投资所带动的经济影响 表四:由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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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五年后处置EB-5资金?看懂美国移民局应对排期的投资维持政策

2015年8月10日,美国移民局自2013年5月30日备忘录发布以来首次发布重大EB-5政策备忘录草案。经过两年多的时间,EB-5业内人士一直翘首等待美国移民局对不断变化的EB-5 格局发布新的指导,并且美国移民局从今年年初就曾许诺会发布新的政策指导备忘录。对移民局政策指导的迫切需要的主要驱动因素为今年年初美国国务院对中国EB-5投资者的有条件绿卡申请设立了截止日期(又可理解为排期)。排期的出现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当前EB-5就业计算的结构,资金如何被投放到项目当中,以及最终给投资者返还问题。

新的备忘录草案主要讨论了三个议题:

  1. 在提交I-526申请时,就业需要在什么时候被创造出来
  2. 由于中国投资者排期改变了既有的移民/投资时间表,应该如何满足维持投资要求?
  3. 重大变更什么时候可以发生,什么时候不可以

本文主要针对第二个议题——维持投资要求(即资金重新部署问题)——进行阐述。

维持投资要求正如许多政府项目一样,EB-5 项目是一个技术性和法规驱动的项目。要遵循其繁琐同时不断改变的规定,参与者必须谨慎的处理。

在这些规定中,有一项为1) 投资者资金必须做“有风险”的投资;并且2) 在投资者有条件居住期间,必须“自始至终维持”投资是“有风险”的。

问题归根结底是以往从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开始EB-5程序到递交I-829条件移除申请只需要三年半到四年的时间,而I-829的批准只需等待不到一年的时间。大多数贷款模式的EB-5项目都是五年投资期限。因此,以往移民流程基本在五年范围内完成,在有条件居住期间“自始至终维持”投资从来不是一个问题。

移民/投资时间流程

以下是投资移民的一个可视化描述。图中上半部分涉及EB-5移民流程,下半部分是为了获得EB-5签证所做的投资的投资流程。

但由于中国签证排期和I-526申请在美国移民局的积压改变了整个格局。

从图B上可以看出,实际上有两股力量在这里同时起作用。首先,中国签证排期在投资者I-526批准到领事馆处理程序中间增加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同时,也导致领事处理时间增长(任何EB-5移民律师都会告诉您现在等美国签证中心的信件等到望眼欲穿)。其次,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项目的监管协议里都有提前放款的条款,也就是说相比之前投资款在I-526批准后才进入项目,现在的投资款进入项目比原来提前了约一年。

换句话说,按目前的投资流程,EB-5投资者在绿卡尚未获批之前资金就随时可能被返还。因此,新的备忘录中的维持资金指导部分的内容即是为了应对区域中心在这个时间段里应当如何运作的问题,请参考图B中星号部分。

所有EB-5利益相关者都知道维持资金迟早将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一直以来都向移民局询问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果在投资者I-829申请批准前JCE(创造就业企业)就将5年期贷款偿还给NCE(新商业企业),NCE应当如何处置被偿还的投资款?

这里打个岔为EB-5初学者做一个简单的解释。NCE(新商业企业)是一个由区域中心管理、由EB-5投资者注入股权投资的实体。区域中心需要将投入到NCE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给开发商的项目实体,这个项目实体又被称为JCE(创造就业企业)。简单地说,在贷款模式的EB-5项目中,NCE是贷款人/区域中心,而JCE则为借款人/开发商。(该术语出自指导EB-5项目的法规用语)(回复“投资模式”查看EB-5不同投资模式结构图解)。

EB-5公寓项目

抛出一个有趣的背景,其实这个问题早在中国签证排期开始前就已经在公寓开发EB-5项目中被提出和讨论过。有意思的是,新政策备忘录草案使得EB-5公寓项目更加容易。原因是公寓开发项目的周期传统上就比其他项目(例如酒店或混合使用型项目)短,因此一直存在上图标星号的时间段中EB-5资金应该如何处置的问题,而不是直到现在才像其他所有的项目一样都有资金再配置这个问题。以往通常在酒店项目中,要求开发商将EB-5资金一直放在JCE里并不是问题,因为酒店项目通常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稳定经营,在此之后开发商才可以进行再融资或出售(届时EB-5贷款会用再融资或出售的所得来偿付)。

但是,在公寓开发项目里,项目的时间流程往往要求开发商在5年贷款到期日以前就出售建成的公寓,而在这之前移民局并不愿意讲明在这种情况下区域中心应该怎么办,所以以前要设计一个安全的公寓项目十分困难。尽管如此,之前仍有做起来的公寓EB-5项目,而当公寓销售期临近时,一部分代理公寓EB-5项目的律师曾极力试图让移民局回答这个问题:假如JCE/借款人已经将所借贷款偿还给NCE/贷款人,并且NCE并未将资金返还给EB-5投资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EB-5投资者的资金是否还将会被移民局解释为是“有风险”并且足够“持续”风险。

设想一下,EB-5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NCE里,最终是由NCE将这笔资金在发放到JCE的。因此,这个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只要资金一直放在NCE中(即最开始的投资实体),即使开发商(JCE)将贷款偿还给区域中心(NCE),投资金额从技术上讲仍是被“维持”的。

但是之前美国移民局一直拒绝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只是承诺会根据个案不同的细节而审理个案。但是现在,移民局出台的指南在回答本文所讨论的问题的同时,使得公寓项目更容易设计成功。

美国移民局的官方立场

现在中国签证排期使得移民及投资流程时间不匹配成了整个行业所要面对的问题,因此移民局不得不对这个问题树立政策指导:投资者得资金是否一定要被‘重新部署’,还是可以一直放在NCE中,即可被认定为“自始至终维持”资金。

现在,我们终于有了一个答案:根据新颁布的指导备忘录草案,即使JCE在I-829前将投资金额返还给NCE,NCE不能够只将投资金额放在“银行账户或托管账户中”,投资金额必须被重新部署到“有风险”的商业活动中。(备忘录草案将EB-5语境中‘有风险’定义为“有损失的风险或收益的机会”——解释这个定义本身就足以一篇文章了,因此我们在此不做过多阐述)。

有一个问题的答案目前尚不明朗(虽然这绝非唯一一个答案不明朗的问题):维持资金的要求到底何时才算结束。在备忘录草案发布后的四天后,美国移民局在利益相关者的季度电话会议上的确暗示投资者的I-829一旦递交,对维持投资的要求就停止了。但是当有人试图确认移民局这一观点并在电话会议上问道“是否一旦I-829申请提交,投资者不需要等待获批资金就可以马上被返还”的时候,移民局的态度便含糊不清。(I-829的审批过程大约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所以这时间上的差别绝非微不足道)。当然,为了尽量规避法律中的不确定性,除非移民局明确澄清这一观点,否则律师很可能会提醒投资者资金会在I-829获批后才能返还给投资人。

权衡利弊:等待对政策指导的解释

无论如何,移民局现在的立场已经迫使区域中心不得不权衡左右做出一个微妙的平衡:一方面既要保障EB-5投资者的资金在重新部署时能够达到最安全的方式,同时还要确保资金不能过于安全,否则美国移民局很可能因为资金没有在有条件居住期间处于足够的“风险”中而被拒绝。

我们期待能够看到移民局将会在2015年9月8号征求意见期之后的最终版政策备忘录会中做出何种说明或改变。

(译自Julia Yong-hee Park律师的英文原文《EB-5 Investment Sustainmen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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