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正式执行!海外的你必须交两遍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个税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此前瑞士信贷最新发布的《2018年全球财富报告》中,中国家庭财富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为52万亿美元。这么多财富,能为国家贡献多少税收啊。

然而,新《个税法》不仅对中国居民有影响,对海外的华人也影响巨大。报道后,许多读者留言咨询这个《个税法》究竟会对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今天居外就给大家解答《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哪些人的收入需要交税?

 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个税法》第一条规定,整理了一个简单的图表:

从上图可以看出,是属于居民个人还是属于非居民个人,主要靠两大因素来判断:

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

根据去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的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

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住所。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的解释,可以推断出:在新西兰留学的,在新西兰持旅游签证的华人都仍然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给大家几个简单的案例,作为参考:

案例一:

案例二:

第二个判断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这里没有太多的歧义。

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没有达到居住时间标准的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将依照《个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只有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将依照《个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体来说,不管你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持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只要一年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就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需要为中国境内和境外收入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税。

哪些类别的收入需要交税?

根据《个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需要为以下九大类别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居民和非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略有不同。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西兰税法,目前资本利得(在这里可以简单理解为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都是不需要交税的。

然而,根据中国最新的《个税法》这两种类型的所得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哥在这里举两个例子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案例二

中国和新西兰早在多年以前就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这两位网友的可以放心了。

在最新的《个税法》第七条中,更是明确的指出了解决方案: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此前中国和新西兰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也涉及到了相关内容。


其中规定:

中国居民从新西兰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新西兰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所以,无论你是新西兰税务居民,还是中国的税务居民,虽然均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但是在哪里的收入都只需要交一次所得税。

如果你是双重国家的税务居民,也无需太过担心,在你交过一次所得税之后,最坏的情况也只是补足另一国家的税收数额即可。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率如何?

总体看来,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国内的个人所得税率其实是比新西兰低的。


年收入超过42万元人民币的税率才是30%。在新西兰超过7万纽币(约合32万人民币)就需要交33%的个人所得税了。


对于新西兰工薪一族而言,完全不需要对《个税法》中所谓的全球征税部分进行过度解读。

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率比新西兰的低多了。

要知道,在新西兰年收入不超过1.4万纽币的也需要缴纳10.5%的个人所得税。

此前的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起征点上调为每月5000元。

仅这一项,同样6.4万人民币(1.4万纽币)在中国的话,仅有4000元人民币部分需要交纳3%的个人所得税。

更关键的是,根据《个税法》的规定,从2019年1月1日之后,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支出均可以作扣除。

海外赚的钱,中国怎么会知道?

截至到2018年底,CRS签署国人数达到104个,已经有90个国家和地区确认将向中国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这其中包括了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巴拿马、日本、沙特阿拉伯、新加坡等传统海外移民和藏钱的热门地区。


去年九月,中国和新西兰税务局已经完成了第一次信息交换。第一次交换主要是高净值已有客户的信息。

然而,今年九月,中国和新西兰税务局的第二次信息交换将涵盖所有现有账户(和周期中新开账户)的信息。

下图是《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及声明表》。


该表格要求对其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勾选,在中国境内有收入却不告诉新西兰税务局,也不给中国税务局交税的很容易就会被CRS信息交换后发觉。

要知道,新西兰长期以来都是对海外的收入征税的(也就是所谓的全球征税),中国新《个税法》中提及全球征税只是一种跟上时代进步的一个体现。

毕竟,人的一生只有死亡和税收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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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新西兰天维投资
排版:KYRA WANG

CRS全球征税启动,国人的海外资产何处安放?

 Part 1  关于CRS,你需要了解的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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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RS是什么?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2014年7月OECD发布的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个构成部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标准中即包含“共同申报准则”(CRS)。>>>详细

2、CRS有何风险

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将非本国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避免海外逃税的系统,CRS启动后,中国人的海外资产面临“裸奔”的局面。

目前,全球已有101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发达经济体,以及全球主要“离岸避税地”和“洗钱中心”(比如维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等)。

3、CRS运行机制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详细

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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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RS涉及的国家地区

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AEOI标准(具体见下表),2018年9月后,依照CRS规则,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参与国或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将会自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于此同时,其他参与国或地区也将自动收到由中国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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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RS交换哪些信息?

海外机构的账户类型

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账户内容:

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权益

资产信息内容:

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的总额

 

5、中国CRS时间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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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CRS对哪些人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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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

这些资产将依据CRS协定,披露给本国的税务局。比如近年来,很多人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购买中国香港大额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

2、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CRS是穿透实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两个层面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只怕是很困难了。

3、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CRS会导致其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个人所得税补缴问题,还有25%企业所得税问题;

4、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

 中国首批富豪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中国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等,都成为这次CRS签约国。

5、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国家公务员被查出在海外拥有大量财产,那很可能要面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调查。

6、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7、财富管理从业人员

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理财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等。

 

相关阅读:你的海外账户信息 国税总局将同步掌握

 

Part 3  如何应对CRS全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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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居到一个或几个低税国家居住,最好拥有一个低税国家的国籍

2、转移海外资产、金融账户等至不必被全球征税的家庭成员名下 

父母、配偶、子女等都可能助力合理避税。之后从全球规划、家族传承的角度配置资产。

3、化整为零

目前CRS规定,实体账户余额超过25万美元、且账户控制人为另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则金融机构必须报告该账户信息。>>>详细

4、用好信托、基金、保险、托管(custodial)银行/机构、房地产等

按CRS要求,另一税务管辖区的信托参与人的信息都会被提交、交换,但同时只要求一位信托人(settlor)的信息被披露。>>>详细

5、以另一个身份持有资产、开立金融账户等

6、资产可转移至未参与CRS的国家

美国目前可以作为一个离岸的选择(适用于非全球征税国家的公民或与没有美国签署FATCA协议的国家的公民)。>>>详细

7、目前有些机构并未纳入到金融机构的范畴

比如自由港口(freeport)、自助存物及其他存储机制未受CRS管理。这为储存贵金属、艺术品、珠宝、名酒及其他高价值物品留存了一定空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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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美国将成为新的避税天堂?

通过前文的CRS签署国名单可以看出,美国并没有签署CRS。这是因为,美国已经根据《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肥猫法案)实施了自己的财务信息收集体制,专门针对美国人的海外金融资产,所有其他国家都须每年向美国政府提供财务信息。从2014年开始,这些财务信息就已经回收美国了。因此,美国目前没打算,或者说也没必要采纳CRS。

不过,即便美国不参与CRS,但是美国的投资实体类金融机构在这101个CRS参与国进行投资并拥有金融账户时,躲在美国投资实体后面的控制人同样也会被识别出来。

 

相关阅读:2017年中国启动CRS,美国未加入——美国房产将迎来哪些变化

 

名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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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中国最新CRS政策法规解读(上)(下)

wangfei融、法律圈的人士对CRS(缩写相关定义请参看附录一)已经非常熟悉,但对于一般大众来说,很多人还是对其基本概念和前因后果没有意识,也会有诸如CRS是什么意思,对我们有什么影响的疑问。但是不管普通人是否有意识,5月9日中国相关管理机构已经正式发布了中国CRS的具体管理办法。>>>详细

 王斐律师专栏全集:

澳洲Prudentia Legal合伙人王斐律师解读澳大利亚相关法律

 

 

 

本文系居外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版CRS正式落地,英国高资产人士的受到的影响有多少?|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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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通用报告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and Development,OECD)于2014年7月提出的,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信息平台自动向相关方提供金融账户交易信息。其出现的目的是通过参与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税务居民的资料,用以提升税收的透明度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打击跨境逃税行为

目前,已经有55个国家率先加入CRS体系中,并承诺在2017年9月首次进行信息交换,其中不乏,百慕大,维尔京,泽西等之前的避税天堂地区。中国在第二批的43国名单之列,承诺将于2018年9月首次与其他国家共享信息。

中国CRS的日程表:

  • 锁定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账户,为高净值账户。
  •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金融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对存量账户进行尽职调查。
  •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五大财政金融主管机构正式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管理办法》其中将高净值账户重新定义为金融账户加总余额100万元美元以上。
  •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
  • 2018年6月30日,完成向国家税务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
  • 20189,完成第一次对外信息交换。
  • 2018年12月31日前,将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中国版CRS对于哪些人群有影响呢?

按照此“办法”,中国版CRS主要针对的是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这里的非居民指的是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组织)但是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那中国税收居民的定义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税收居民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同胞。

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税收居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规全面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中国版CRS主要针对的是有跨境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群,对于资产全部在中国境内,没有海外资产配置的中国税收居民无论净值高低都没有实质影响

中国版CRS影响最大的人群有两类:

在海外配置了大量资产,有海外账户的中国籍税收居民,主要资产在中国,又移民到新的国家的高净值人士。

举例说明,如果中国高净值居民A先生在英国金融机构开立了一个金融账户,在英国,A先生就会被认为是非居民金融账户,该账户的信息就会经由英国金融机构报送至英国税务机构,然后交换给中国税务机构,由中国税务机构识别这位A先生是否已为该账户资产报税,如果没有,就要进行追缴。(请注意,我们认为这个识别行为,目前来看,是被动的,抽查性质的,换句话说如果中国政府不提出特殊要求,英国政府并不会主动响应的提供这个数据给中国政府

又如果A先生加入了英国国籍,但是资产都还留在中国,中国税务机构就会将信息交换给英国税务机构,由英国税务机构识别A先生是否为该账户资产产生的额外现金流报税。(同样,我们认为交换信息的过程,目前来看,仍然是被动的,话剧话说,英国政府需要明确的知道相关信息后,向中国政府提出信息交换要求,然后中国政府响应相关信息给英国政府)

这就进一步的降低了通过海外账户避税的可能性,中国居民的海外账户更加透明。

那么海外持有资产的中国公民,或者刚刚移民新国家,资产还在中国的人该如何应对呢?

合法纳税,合法申报,诚实守信。

>>>CRS全球征税启动,国人的海外资产何处安放?

取得低税收国家的护照身份,用低税收国家的身份开立金融账户。毕竟CRS针对的主要是非本国居民账户,会报送到实际持有身份国家的税收部门。

CRS只申报有现金流,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账户,对于实物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不在申报披露的范畴。

对于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被列为金融账户,但是在合同存续期内按年度支付报废,保费不随时间递减,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付金额不超过累计支付保费总额的,不得转让的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不计入在内。

虽然家族信托也在披露的范围之内,但是通过合理的家族信托规划和工具,可以实现税务递延的功能

通过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已经对CRS有一定了了解了。CRS只是一个交换标准,并不是惩罚措施,不用闹得人心惶惶。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找专业的人士进行规划了。也欢迎大家随时与我交流。

相关阅读: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中国最新CRS政策法规解读(上)

 

英国资深移民律师刘鹏专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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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中国最新CRS政策法规解读(上)| 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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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金融、法律圈的人士对CRS(缩写相关定义请参看附录一)已经非常熟悉,但对于一般大众来说,很多人还是对其基本概念和前因后果没有意识,也会有诸如CRS是什么意思,对我们有什么影响的疑问。但是不管普通人是否有意识,5月9日中国相关管理机构已经正式发布了中国CRS的具体管理办法。了解CRS基本概念,获取基本知识,做好基本准备,对将受影响者意义重大。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王斐律师在此解读CRS基本信息和目前中国公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

>>>CRS全球征税启动,国人的海外资产何处安放?

一、CRS 的来龙去脉

每个国家经常会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希望通过各种方式手段逃避税务责任,其中一个比较常见的就是将资金或者收入转入其他法律管辖区,转出境外以隐匿收入。各国政府早就对此头痛并且希望有行之有效的方式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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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听说过美国全球征税的政策,CRS可以说就是其他国家在借鉴美国全球征税经验上的建立起来的彼此合作加强金融信息联系交换、遏制跨境逃避税的相应手段。

美国所谓的全球征税,是指美国的FATCA(美国于2010年颁布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规定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账户信息,否则就会在指定情况下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其他国家也希望做同样的事情却没有美国的强势力量,于是大家只能走合作的途径。2010年国际间就开始议定《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The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as amended by the 2010 Protocol)。

2014年7月,OECD(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简称“OECD”或者“经合组织”)在G20(Group of Twenty, 二十国集团)的委托下,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简称“AEOI标准”),并获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并建立了初步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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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I标准包括了两部分:

第一部分MCAA(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各国(地区)税务当局关于相互(双边或者多边)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框架基础的规范文件;

第二部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通用报告标准),是规定金融机构识别、收集、申报外国税收居民账户信息给本国税务主管机构的要求和程序。

 

简单说,MCAA规范的是国家间的合作程序,而CRS是规范一国内税务主管部门对该国金融机构在如何获取满足MCAA交换要求的信息的程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金融信息交换大网,专注于捕捉跨境避逃税收责任的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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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理论讨论和实践探讨层面上,尽管正式和准确的理解CRS仅仅是AEOI标准的一部分,但是由于CRS解决了国家间信息获取标准化问题并且直接会对民众有影响,其重要性以及曝光度使得CRS知名度远远超过AEIOI标准。由此导致在一般口头交流模式下所说的CRS就是指向了整个国际间金融信息监控、信息共享、打击跨境逃避税的系统。

二、AOEI标准中国相关公约、协议汇总解读

1. AOEI标准流程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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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 法律基础

中国于2015年经立法机构批准并于2016年2月生效。该公约为实施AOEI标准在中国落地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约定了缔约方在涉税事宜中为彼此提供征管协助,包括情报交换、追索协助、文书送达,并且适用于所有的税种。这是中国实施AOEI标准的法律基石。

3. 金融账户税收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 MCAA操作细则

该协议具体规定了缔约方之间具体如何交换信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主动或者自动交换的流程、规则,是一份操作性非常强的规范文件。中国2015年底签署了该协议,也确定了中国会同意以此协议为基础操作国际税收征收互助。

4.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 CRS 信息收集程序

从目前的官方文件上看,该办法是2017年5月9日发布,2017年5月12日印发,但是新闻媒体正式公布是5月19日。这是整个AOEI标准中法规体系中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环,也是直接会和民众发生关系或者直接影响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人员、机构的法规,所以中国政府非常谨慎。其内容概括如下。

三、《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 管理办法简介

该管理办法包括七章四十四条,涵盖总则、基本定义、个人账户尽职调查、机构账户尽职调查、其他合规要求、监督管理以及附则,规定了相关金融机构必须针对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开展尽职调查的相关规范、信息报送和监管合规等方面的细节内容。其核心是增加了金融机构审查获取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责任和程序。

2. 金融机构为责任方

办法中所指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并且分为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证券期货信托等等)和特定保险机构,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税收居民与非居民

尽职调查针对的是非居民金融账户。该管理办法中确定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中国税收居民根据我国税法指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和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中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将不会被收集上报,但是如果是同时具有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条件的,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账户信息还是会被收集并报送。

4. 金融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活期、定期、旅行支票等)、托管账户(包括证券、期货、贵金属、国债经纪业务代理客户买卖的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及其他金融投资产品)和其他账户(包括投资机构的股权或债权权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

5. 消极非金融机构 (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 PNFE)

根据管理办法和相关解读,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该机构则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也不会被定义为消极非金融机构,比如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政府职能部门、非营利组织等等。

由于消极非金融公司容易成为跨境避税的工具,其实际控制人必须需要被识别出来。简单说就是对于消极非金融企业,要追查到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个人。

实际控制人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伙或者基金也是按照25% 比例确定,而信托则包括了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以及最终有效控制信托的个人。这也说明信托也将彻底曝光。

如果此消极非金融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个人为非居民,则金融机构需要收集相关信息并上报。

6. 尽职调查程序

中国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

2017年6月30日前的为存量账户,此后为新开账户。管理办法分别对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予以了不同的规定。

简单说,新开个人账户必须提供合理声明文件确定是是否非居民账户。新开机构账户比较复杂,需要获取声明文件确定是否非居民,还要确定是否消极非金融机构,只有在该机构是居民并且不是消极非金融机构,或者是居民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但是实际控制人不是非居民的情况下,才不需要进一步处理,不需要收集记录并上报信息,否则都需要收集、记录并上报相关信息。

对于存量账户中的个人账户,又分为高净值(2017年6月30日前账户余额超过100万美金)和低净值账户。都需要金融机构根据现有记录并调查确定是否非居民金融账户。高净值账户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职调查,低净值账户则要求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存量账户中的机构账户,如果截止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25万美元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否则需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职调查。当然还需要确定是否消极非金融机构,还会有一系列专门的复杂程序完成尽职调查。

附录一:相关英文名词缩写语解释(按字母顺序排列)

  • AEOI: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AEOI”标准。很多文章中将此简称为“标准”
  • AML:Anti Money Laundry 反洗钱
  • 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通用报告标准
  •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美国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 G20: (Group of Twenty二十国集团) 1999年经七国集团财长会议倡议成立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机制,此后升级为领导人峰会,由中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英国、美国以及欧盟等二十方组成。 G20成员涵盖面广,代表性强,构成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同地域利益平衡,人口占全球的2/3,国土面积占全球的60%,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85%,贸易额占全球的80%。G20峰会采用协调人和财金渠道双轨筹备机制,按照协商一致原则运作,目前无常设机构。
  • KYC:Know Your Client 客户信息获取
  • MCAA: 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各国(地区)税务当局关于相互(双边或者多边)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框架基础的规范文件。
  • OECD: 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是由35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目前中国尚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

以上便是CRS的由来和基本知识,以及中国CRS的具体管理办法。接下来,我们来了解CRS在中国及全球实施的时间表和落地後对不同群体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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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中国最新CRS政策法规解读(下)| 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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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金融、法律圈的人士对CRS(缩写相关定义请参看附录一)已经非常熟悉,但对于一般大众来说,很多人还是对其基本概念和前因后果没有意识,也会有诸如CRS是什么意思,对我们有什么影响的疑问。但是不管普通人是否有意识,5月9日中国相关管理机构已经正式发布了中国CRS的具体管理办法。了解CRS基本概念,获取基本知识,做好基本准备,对将受影响者意义重大。在上一篇文章,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王斐律师解读了CRS的基本信息,现在继续探讨目前中国公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

>>>CRS全球征税启动,国人的海外资产何处安放?

四、中国积极参与CRS

中国政府在2014年9月就已经承诺实施AEOI标准,并确定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2015年,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于2016年2月正式生效。

2015年12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当局间协议》。这是中国的MCAA。

2016年10月14日,中国国家税总局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5月9日,中国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7年14号公告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该办法会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中国的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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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CRS在中国落地的具体实施的影响

1. 对一般中国公民、企业的影响

中国该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具体实施是针对非居民,就是非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的信息。中国国内一般公众包括中国公民个人和中国一般企业都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最多是自2017年7月1日后开设新账户时需要做个声明。

2. 对有海外资产、海外身份的中国公民、企业的影响

该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国内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对于有海外资产、海外身份的中国公民个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确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如果即使拥有海外身份(比如其他国家的绿卡、永居等),但是可以确定是在中国长期居住,可以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收集(当然如果被认定双重税收居民,有可能双重收集)。

如果中国公民单纯在海外有自己的存款账户(不管有没有海外身份),比如在中国香港有自己的账户并存有资金,有很大可能性会被中国香港相关机构收集汇总通过MCAA报告会中国税务主管机构,这要看其海外账户所在国家(地区)的具体相关CRS政策和法律规定。建议需要尽早了解获取相关信息,提前安排准备。

对于拥有国内海外资产(非金融产品,比如房产不动产、汽车、私人飞机、游艇、贵重物品)的情况,鉴于AEOI标不涉及非金融资产,目前还在报告审查范围之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拥有的海外房产有银行贷款,一般就会连接到该贷款银行的存款账户,此信息就有可能被披露。这需要参考了解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地区)对CRS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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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海外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或者没有设立公司,但是海外拥有资产的中国企业,要积极了解相关所在地国家(地区)的CRS政策,进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并且了解实际控制人以及外国公司的相关定义,才能争取时间提前准备,获取税收申报的主动地位。

3. 对在中国的海外个人、企业的影响

在中国居住工作的拥有海外护照的个人并不一定就是非居民,就像前面所说明对于非居民的定义,满足居住条件的个人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情形下,该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不需要收集和通报给海外护照所在国家(地区)。当然这还是税收居民认定的问题。所以对于在中国工作居住的拥有海外其他国家(地区)护照的个人,必须应当比较熟悉中国和护照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认定规则,认定自己税收居民身份,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和税务责任。

对于在中国境内的海外企业(比如外资独资或者合资、合作企业等等),如果是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一般应当会被认为是中国税收居民,但是强烈建议具体咨询法律意见,确保税收居民身份认定,避免法律和税务责任。需要提醒的如果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使是中国税收居民,其实际控制人为非居民的,仍然会接受CRS监控。

4. 中国金融机构的责任

管理办法影响最大的是中国金融机构。其公布是5月份,实施是从7月1日起,留给金融机构的只有一个多月的准备时间,其具体实施会影响到从业务、运营、合规、IT、风控、培训等部门,都带来巨大压力。但是鉴于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开展过AML(Anti Money Laundry 反洗钱)和KYC( Know Your Client 客户信息获取)的工作,此前CRS也一直在征求金融机构意见,相信中国金融机构一定能够从容处理。

六、CRS在中国及全球实施时间及可能展望

在G20和OECD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全球已经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AEOI标准,其中有50个会在2017年首次交换信息,中国承诺会在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具体参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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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AEOI标准的要求和MCAA中具体规定,已经承诺实施AEOI标准的国家(地区)会相互挑选信息交换伙伴,只有在双方均有意向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伙伴关系,才会互相交换信息

中国税务总局的相关解释中说明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但这也说明至少目前中国政府尚未明确确定和具体哪个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但是大趋势看,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彼此实现对方税收居民信息交流,实现税收信息透明化,打击跨境逃税,增加国家税收。

澳大利亚普亚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CRS合规要求并乐于分享我们的见解和思路,会进一步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准确法律分析和建议。

附录一:相关英文名词缩写语解释(按字母顺序排列)

  • AEOI: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AEOI”标准。很多文章中将此简称为“标准”
  • AML:Anti Money Laundry 反洗钱
  • 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通用报告标准
  •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美国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 G20: (Group of Twenty二十国集团) 1999年经七国集团财长会议倡议成立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机制,此后升级为领导人峰会,由中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英国、美国以及欧盟等二十方组成。 G20成员涵盖面广,代表性强,构成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同地域利益平衡,人口占全球的2/3,国土面积占全球的60%,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85%,贸易额占全球的80%。G20峰会采用协调人和财金渠道双轨筹备机制,按照协商一致原则运作,目前无常设机构。
  • KYC:Know Your Client 客户信息获取
  • MCAA: 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各国(地区)税务当局关于相互(双边或者多边)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程序和相关法律框架基础的规范文件。
  • OECD: 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是由35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目前中国尚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国。

附录二:AEOI标准中国相关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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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承诺实施AEOI标准国家

2017 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 共50个

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

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岛、多米尼克、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绍尔群岛、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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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全球征税启动,国人的海外资产何处安放?

2017年中国正式启动CRS全球征税,并且将于将于2018年9月进行CRS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这意味着到时很多国人的海外资产将透明化,无所遁形。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如何应对CRS全球征税时代,已经是一个急需提上日程的话题。

高净值人群如何应对CRS全球征税?

1、移居到一个或几个低税国家居住,最好拥有一个低税国家的国籍

美国人民给大家做了表率,在FATCA实施后,放弃美国国籍/绿卡人数连续创纪录,他们的实际行动表明两件事:全球征税很可怕、失去一个大国的国籍并不是世界末日。Facebook创始人之一的Eduardo Luiz Saverin在公司上市前果断放弃美国籍,并在新加坡居住。类似的案例有很多。

有些国家规定在该国居住超过一定时间 – 一般为半年 – 即成为该国的税务居民从而可能就全球收入纳税,这种情况下,选择居住在两个国家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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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转移海外资产、金融账户等至不必被全球征税的家庭成员名下

父母、配偶、子女等都可能助力合理避税。之后从全球规划、家族传承的角度配置资产。

 3、化整为零

目前CRS规定,实体账户余额超过25万美元、且账户控制人为另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则金融机构必须报告该账户信息。换句话说,低于25万的实体账户则不必报告。对于个人账户,此门槛为100万美元。该规定只适用于‘已存在账户’和在某些情况下已开户的个人或实体。

4、用好信托、基金、保险、托管(custodial)银行/机构、房地产等

比如,按CRS要求,另一税务管辖区的信托参与人的信息都会被提交、交换,但同时只要求一位信托人(settlor)的信息被披露。

5、以另一个身份持有资产、开立金融账户等

举个例子,A国有很好的税收制度且不对其公民或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那么高净值人士Z可考虑取得A国公民身份、然后以此新身份管理全球资产和账户,Z的账户所有人、实体控制人等相关信息可全部登记为A国的真实信息,如地址、电话等,这样情况下在B国的资产或金融账户信息将由B国的金融机构报告给B国税务机关(因Z的账户信息使B国金融机构认为Z为A国税务居民),之后Z的账户信息由B国税务机关自动交换给A国税务机关,由于A国没有全球征税制度,A国税务机关不会就此向Z征税,无论Z身处何处。

6、资产可转移至未参与CRS的国家

目前参与CRS的国家/地区有98个,那意味着未参加的还有约100个国家,虽然绝大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这里面仔细挖掘的话还是有些宝贝的。但无法保证这些国家以后不会加入CRS。如前所提及的,美国目前可以作为一个离岸的选择(适用于非全球征税国家的公民或与没有美国签署FATCA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另有几个管辖区也值得推荐。

7、目前有些机构并未纳入到金融机构的范畴

比如自由港口(freeport)、自助存物及其他存储机制未受CRS管理。这为储存贵金属、艺术品、珠宝、名酒及其他高价值物品留存了一定空间。

(据互联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