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房地產稅法詳解

德國是一個傳統聯邦制與土地私有制國家。財政收入可分為四項:兩級共享收入、聯邦固定收入、州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德國房地產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小部分;在稅收設計模式上,實行對房屋和土地一體化征稅的模式。德國政府不僅對房地產的保有環節進行征稅,也對房地產的流轉環節予以課稅,基本上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德國房產投資者必須留意的。

德國是一個傳統聯邦制與土地私有制國家

德國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收主要包括土地稅和房產土地稅。而房地產流轉環節的稅收主要包括土地交易稅、遺產稅、贈與稅、差價盈利稅與資本利得稅。

一、土地稅施行一年一繳

基於土地漲價歸公的基本原理,並維護稅收正義的理念,德國對其境內占有土地的人設置了土地稅,法律依據為1973年《聯邦土地稅法》及其修定。

目前,德國土地稅實行一年一繳制,納稅人為土地所有者,征稅對像為各企業、農業、林業等土地占有者,具體劃分為農林生產用地和非農林用地(指可建不動產或有建築物的不動產)。對農林生產用地征收土地稅A,對非農林用地征收土地稅B。

根據《德國資產評估法》,在計稅依據上,不同土地的課稅價值的計算方法不同。農林生產用地的計稅價值為產出價值,非農林用地的計稅價值為市場價值。

在土地稅稅率上,按照地產的種類各有不同,如聯邦統一稅率對農業生產用地為6‰,對建築用地為2.6%至3.5%,但是德國各市鎮仍有較大的土地稅調控空間,可以制定適合的稅率。在稅收豁免上,公共土地(如公園、墓地)、當局公共的土地及建築物、聯邦鐵路、教堂、醫院、科研和教育機構以及軍用設施和市政公司等,享受土地稅豁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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