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英国-爱尔兰看这里!签证体系详细解读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享受去往英国和爱尔兰旅游,这虽然是两个不同国家,却在签证政策上对国人提供了不少同时申请的便利。这篇文章,居外网就为大家来讲解英国爱尔兰签证的申请与技术要点。

移民英国-爱尔兰看这里!签证体系详细解读
移民英国-爱尔兰看这里!签证体系详细解读

在英国-爱尔兰签证体系下,持有爱尔兰某些短期停留签证的访客可允许前往英国,而持有 英国访问类签证的访客可允许前往爱尔兰。例如:在该体系下,一个在都柏林的中国访客可以前往伦敦或贝尔法斯特做短途旅行,而无需另外申请一个签证。同样, 一个在伦敦的中国访客可前往都柏林或科克市。

只有在以上提及的日期之后申请的符合资格的短期停留爱尔兰签证才可适用于这一新体系。所有中国公民持有符合资格的英国访客类签证(过境签证,及婚姻或民事伴侣访客签证除外)适用于该体系。

目前,该体系只适用于中国公民。

1.符合资格的爱尔兰签证类别

中国公民可持有以下种类的爱尔兰短期停留签证同时前往英国及爱尔兰:

  • 访问(亲友)
  • 访问 (游客)
  • 会议/活动
  • 商务

持有其他类别爱尔兰签证(例如工作或学习签证)的中国公民从爱尔兰前往英国,将仍需单独申请英国访问类签证。

2.符合资格的英国签证类别

中国公民可以持有以下种类的英国访问类签证同时前往英国及爱尔兰:

  • 普通访客签证
  • 商务访客签证
  • 儿童访客签证 -(需陪同类型)
  • 学生访客签证
  • 家庭访客签证
  • 演艺人员访客签证
  • 私人医疗访客签证
  • 运动员访客签证
  • 父母陪读签证
  • ADS旅游团签证
  • 未来企业家签证
  • 允许有偿就业访客签证

以下类别的英国签证不适用于该体系:

  • 过境访客
  • 婚姻或民事伴侣访客

如果您持有“过境访客”签证或“婚姻或民事伴侣访客”签证,或其他类型英国签证前往英国,您将需要一个单独的签证前往爱尔兰。

签证申请中心

从2014年开始,爱尔兰将可以共享英国在海外的签证申请中心,所有爱尔兰签证申请者将可在英国签证申请中心申请爱尔兰签证。这举措将从中国(包含中国香港)开始,印度紧随其后,并逐步开展开来。

适用于英国-爱尔兰签证体系的申请者必须通过位于中国的英国/爱尔兰签证申请中心申请爱尔兰短期停留签证。在该体系运行的第一阶段,所有的签证申请不可在除位于中印两国以外的签证申请中心申请。

 爱尔兰签证的申请仍将由爱尔兰当局做出决定,而英国签证的申请也仍将由英国当局做出决定。

访问英国和爱尔兰

签证持有者必须首先抵达签发签证的国家。例如,如果您有一个爱尔兰短期停留签证,并希望访问英国,您必须首先登陆爱尔兰。

如果您持有一个英国访问类签证,并希望访问爱尔兰,您必须首先登陆英国。持有爱尔兰短期签证的持有者可在英国过境前往爱尔兰。

关注居外网官方微信:居外资讯(juwai-com),每日阅读精选海外文章。

(互联网资讯综合整理)

 

美国移民:未满18岁可以做主申请人吗?

众所周知,办理EB5的基本都是为了小孩,天下父母心,唯独咱中国父母更操心。通常来讲父母来办,小孩随行。但是,有些家庭,父母因为各方面原因,不考虑出国。更有甚者,随着排期时间延长,有越来越多的家庭,在考虑一个问题,让子女做主申请人是最安全的一个做法。那么,美国移民,未满18岁可以做主申请人吗?

美国移民:未满18岁可以做主申请人吗?

 

现在我们通常会说,考虑到排期年满18岁就建议小孩做主申请人了,那么,排期继续延长是个趋势,小孩17岁是否会有超龄的风险呢?如果有,只有17岁,未满18周岁,是否能做主申请人呢?

EB5主申请人最低年龄到底几岁?可以13岁!

孩子还在上中学,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或者不愿意移民,孩子能做EB5主申请人吗?这些年常常被问到这个问题:做美国移民的主申请人有最低年龄 的限制吗?如果有,这个年龄是几岁?对此,有一部分从业人员的回答简单而明确:“18岁,18岁以下不能做主申请人”。而绝大多数资深美国移民律师的答案 却往往是模棱两可的:“不好说啊,那要看情况”。这些答案背后的含义何在?什么情况下中学生也可以做主申请人,独立申请美国移民呢?

首先,美国移民法(INA)的确没有规定主申请人的最低年龄。

不过,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所谓民事行为能力(说白了就是小孩子的签约有效性)都有最低年龄要求。中美两国的法律在这一点上基本原则一致:年龄低于 18岁的人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同时,两国的法律又都规定了在一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没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样可以通过规定的方式,弥补独立签约导致的行为能力不足,从而使签署的协议仍旧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众所周知,美国的投资移民是由美 国移民法(INA),证券法(Securities Act),各州的公司法(Corporate Law)以及申请人签约地/国的民法和公司法等复杂法律框架共同规范的,即便美国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最低年龄的要求,在不了解签约地/国法律规定,特别是 不了解在签约人年龄不到18岁情况下如何“弥补”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最有经验的美国移民律师也不敢轻易鼓励年龄未满18岁人以主申请人名义签约。

先让我们看看美国移民局对此问题的标准解释。

美国移民局负责人对这个问题的唯一一次回答记录,来自几年前的一次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Stakeholder Meeting),当有人问到投资移民是否有最低年龄限制时,负责人回答:

“移民法对申请人没有最低年龄限制,但(主)申请人必须具备,按照申请人居住地法律规定的完成签约所须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有效参与公司管理”。 英文原文如下:“While there is no minimum age requirement directly under the INA, the investor must establish competency in either the country or state of residence when signing contracts, agreements and oth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investment. Further, the investor must also establish that he or she is competent to engag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enterprise”。

以上这段话的原则本身虽然并不难理解,但怎样按照签约地/国法律的规定针对行为能力不足的签约人,来调整签约条款和程序,同时达到签约文件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并保证年龄不大的投资人可以有效参与投资管理,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2014年6月我在北京与美国EB-5诉讼大鳄Kurzba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移民律师John Pratt先生提起了此事,激起了他很大的研究兴趣。我们两人决定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共同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探讨,针对中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签约的情况 找出稳妥的解决方案。回到美国后,在John的领导下,多位美国移民法、公司法、证券法资深律师参与了内部研讨,反复论证了美国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我本 人也通过昔日北大法律系的同学,也是中国的民法及合同法权威律师,对18岁以下签约人在中国境内签约的合法性,进行了充分的确认。经过反复认证,包括前移 民局负责人直接与移民局审批团队沟通,我们终于最终确定了美国移民局完全可以接受的18岁以下低龄申请方案。

以下简单梳理一下与投资移民相关的法律中对于最低年龄的相关规定,协助专业人士进一步理解:

1)美国移民法(INA)- 该法中唯一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是,调整身份前“收集指纹”(Biometrics)的法定最低年龄是14岁。不过该法律也同时规定,申请人年龄低于14 岁,无法收集指纹并不构成移民局拒绝移民申请的理由,只是无法收集指纹这一事实在申请程序上,会带来移民局不愿意面对的复杂性。收集指纹的时间是在调整身 份阶段,以目前移民局公布的I-526平均审批时间来看,从签约开始,到收集指纹至少需要一年半,即便有些情况下I-526审批飞快,这个过程也通常不会 短于一年。

2)美国EB-5项目所在州公司法(Corporate Law)- 如果EB-5项目的投资法律构架是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美国各州的有限合伙法,对加入有限合伙的所有合伙人(partner)都没有任何年龄限制,而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EB-5投 资人由于不承担有限合伙的决策职责,就更没有任何年龄限制了。如果项目的投资法律构架是有限责任公司(LLC),那么就要看项目具体在哪个州了,美国有些 州,确实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member)必须达到一定年龄,譬如年满18周岁。因此,项目如果用有限合伙结构,可以确定对投资人完全没有年龄限 制。

3)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 该法对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没有明确年龄限定,投资人只要达到一定的资产和收入水平,符合合格投资者若干条件之一,就可以签约。而对于大多数低龄申请人而言,投资 款可以来自父母或者亲友的赠与,自己无须拥有任何收入。

4)签约地民法/公司法 – 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如果签约人年龄不足18岁,保守方案只须父母中一人或者一位法定监护人,同时在同一协议上签字即可形成有效的“民事代理”,保证签约的法律效力。

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看出,只要在签约时申请人年满13周岁(保证一年后可以顺利提取指纹),项目采用的是有限合伙的法律构架,签约同时有父母或监护人中至少一人同时签字,则所有签约文件仍将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并被美国移民局充分认可。

管理条款的处置也有解决方法。美国各州的公司法规定中均有代理处置的方式,比如申请人可以请自己的父母或监护人“代替”自己参与管理。这样也不会给移民局的审理带来任何难题。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能接受低龄申请人,本质上还要看美国区域中心和经办律师的态度。如果区域中心愿意对签约文件进行调整,加入针对低龄申请选项 的法律条款,律师也同时愿意按照低龄申请人情况,递交申请并面对可能的进一步解释,则13岁作为主申请人应该完全没有技术障碍。我相信这项成果,将为众多 感兴趣移民美国的中国家庭提供了一个崭新的选择,为千千万万家庭的移民规划增加了机动性。历史或许将证明,这一课题的突破对EB-5市场的发展能产生极其 深远的影响。

在中美两国完整的法律框架下,严格论证了这个难题的解决方案,值得感谢,特别是在排期未能破解的当下。EB5Sir最后也要提醒,有类似需求的 家庭,请务必同你所要投资的区域中心/项目方沟通,需要区域中心/项目方的律师,认可并且在项目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满足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能力不足, 而通过其监护人代为行使EB5项目管理的问题。

关注居外网官方微信:居外资讯(juwai-com),每日阅读精选海外文章。

(互联网资讯综合整理)

美11月移民签证公告 递件排期原地踏步

美国国务院(DOS)10月9日发布的11月移民排期,未对9月25日更正过的递件排期做出新的调整,目前递件排期处于全面停滞;各移民类别的绿卡批准排期则有不同程度的移进。

美国国务院(DOS)10月9日在官网公布了今年11月的签证公告(移民排期),各类亲属移民及职业移民的“绿卡最后批准日期”(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前进20余日至3个月不等;“递交申请日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即递件排期),各移民类别均原地踏步。

“绿卡最后批准日期”各有移进

中国大陆出生申请者与港澳台申请者的各类亲属移民的“绿卡最后批准日期”同步推进,但各类别推进日数不一,前进最多的是F-1类,移进37天,由2008年1月15日推进到当年2月22日,其他类别推进日数在24天到1个月不等:F-2A类别优先日来到2014年5月15日;F-2B及F-3类别分别来到2009年2月8日及2004年6月15日;F4类优先日为2003年3月1日。

至于职业移民的“绿卡最后批准日期”排期,港澳台申请者原地踏步,EB-3及其他劳工类,优先日仍为2015年8月15日,其余类别均有名额。

EB-2、EB-3及EB-5类别针对中国大陆出生申请者均有所推进。其中,EB-2类前进1个月,来到2012年2月1日;EB-3类的非高等学历技术劳工前进2个半月,来到2012年1月1日;EB-3类的非技术劳工前进3个月(前进到2006年4月1日)。

EB-5投资移民项目新近临时延期至12月。该项目自今年9月排期表开始,被分为非区域中心项目与区域中心项目两类。其针对大陆出生申请人的最新排期,非区域中心项目移进45天,来到2013年11月22日;区域中心项目则由无配额状态变为与非区域中心项目同步,应与启用了2016新财年的配额有关。

美国国务院12015年10月9日发布的11月签证公告中的绿卡申请排期表
美国国务院12015年10月9日发布的11月签证公告中的绿卡申请排期表

“临时关闸”后 递件排期未调整

美国国务院在今年9月9日发布的10月移民排期表推出“双轨制”,在原有的正式批准绿卡申请的优先日外,增设“递交申请日期”,方便那些长期卡在申请程序的美国境内由请人,可以先递交调整身分的I-485申请,以提前享受“准绿卡人士”的诸多便利。

不过,由于移民局官员在国务院发布10月排期之后才发现额度不足,国务院在9月25日又公告修改日期,原本准备在10月1日递材料的部分美国境内职业移民申请人还要继续队,其中部分申请人已于9月28日委托律师集体控告国务院及移民局,要求改回原来排期。

不过从最新排期表看,职业移民的“递交申请日期”与9月25日公告修改的日期一致,并无调整,如下表所示。

美国国务院2015年10月9日发布的11月签证公告中的递件排期表
美国国务院2015年10月9日发布的11月签证公告中的递件排期表

注:

美国国会每年发放的亲属移民类别及额度如下:

第一优先F1:美国公民成年未婚子女,每年23,400人。

第二优先F2–A 、F2–B: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及美国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每年114,200人。

第三优先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每年23,400人。

第四优先F4: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每年65,000人。

美国国会每年发放140,000张职业移民签证,计有以下五个优先领域:

第一优先 EB-1:杰出人才、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跨国公司高级主管或经理。

第二优先 EB-2:拥有高等学历的专业人员,以及在艺术、科学或商业领域具特殊能力的人才。

第三优先 EB-3:不具有高等学历的技术工人、专业人员、非技术工人。

第四优先 EB-4:一些特殊移民,包括宗教工作者。

第五优先 EB-5:投资移民。

关注居外网官方微信:居外资讯(juwai-com),每日阅读精选海外文章。

(互联网资讯综合整理)

驻西使馆法律顾问支招:如何正确选择西班牙移民法律服务

西班牙中国律师事务所主任季奕鸿律师,作为西班牙第一名取得律师执照的大陆华人律师,多年来亲眼见证了数千客户在西班牙从白手起家、创业投资到在异国他乡安居乐业的例子。我们深知让客户真正满意的移民并不是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简单的迁移,而是其背后整个人生、职业规划和社会背景的重置和衔接。西班牙中国律师事务所理解的 “移民”,是申请人及其家人事业有所依、子女有所学,被当地的社会和文化所接纳,与西班牙共成长同发展的移民。

在西班牙经济危机期间,西班牙楼市遭遇低谷加之2013年9月投资移民法案的发布,西班牙整体的社会经济形式十分有利于移民项目的操作,中西两地的移民项目纷纷上马。作为资深的法律人士,我们有喜悦也有忧虑:尽管多年来欧洲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社会和法律体系,但是一些中介移民机构和地产公司为了争取客源,违规操作,抬高房价,虚假承诺,这些法律行为最终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这些移民机构对投资人的投资评估不合理,或者对申办手续不了解,会对申请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究竟应该如何选择西班牙投资和移民服务?我们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经验和心得:

一、做好移民前的自我评估

申请移民西班牙之前,首先自我评估个人经济收入和家庭状况是否适合移民。可以在专业的移民顾问的指导下了解西班牙的移民政策,以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移民西班牙的条件。

二、咨询正规法律机构,了解第一手信息,避免中介转手信息

在西班牙,只有政府发布的法律公告,或是西班牙投资法案和移民法案中对有关细节的规定才是移民信息的一手资料。因此获得一手的信息源,请西班牙当地的专业法律人士对移民政策进行解读,是安全移民的保证。对于经过中介或者中间人几经转手的移民政策和信息,要提防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解读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以防止影响未来移民的很功率。

三、赴西班牙考察前,做好前期准备

许多客户来西班牙的时间短,再加上语言不通,不了解当地区分,投资人往往几天的房产看下来后,纷纷表示“自己头都看晕了”,至于当地房产市场价格,区分好坏和周边配套设施等信息就更是摸不清楚。另一方面,许多投资人带着一本护照几张信用卡就来到了西班牙。来了之后才发现,在西班牙银行开户还需要一些基本的经济证明,看中了房产在西班牙也不可以用刷银联卡的方式交纳定金,于是大呼“浪费时间,白来了!”因此我们建议广大的投资者在国内时间充裕时,不妨可在西班牙的各大门户交易网站上了解一下当地房产的价格和区分的差异,这样在来西班牙后便可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另外也可以和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签约请他们协助进行前期的文件准备和提前安排来西后的手续办理共工作,保证您来西班牙后能成功的办理好各项手续。

四、专业律师对物业做法律调查,巧避陷阱和差价

看中合适的物业后,不少客户的疑问是;是应该尽快交纳定金呢还是应该先签订定金合同呢?答案都不是。在西班牙,看中物业后首先应当请律师对该物业进行产权、债务和价格调查,确认房产安全后,才考虑支付定金和签约。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您投资的安全,避免购买到 “掺有水份”的房产和落入定金被吃掉的骗局。

五、依法签订购房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正规的西班牙购买过程往往涉及到两至三个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内容和付款的时间和步骤都有大的讲究。如果对方“一口吃一个胖子”, 希望您一下就签订支付全款的合同,那么您不妨要多加留意是否为骗局。合同一旦签订,合同的内容就正式生效,产生法律责任。须知晓的是,合同制定双方都希望合同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自己的权益,因此聘请律师从您的利益出发来制定合同尤为重要。自己不了解合同的内容就签字,或者在对方发来的合同上随意签字的都是购房过程中的大忌。

六、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西方发达国家是法制社会,社会福利完善,任何专业人士的工作都是有薪酬和福利作为保障的。如果遇到诸如“免费看房”,“购买房产免费移民”等 “免费午餐”时,您不妨多加思考:是真的有好心的专业人士为了帮助您不计酬劳的工作呢,还是这“免费的午餐”是为获得您的信任而骗取更多的利润。擦亮眼睛,谨防“为小便宜,买大单”。

七、长远地规划您在未来在西班牙的新生活

根据您移民西班牙的目的,如果您有子女入学,物业管理,在西创业或成立公司等需求,不妨早日和您的顾问沟通,以便尽早了解信息,提前规划。

希望来西班牙生活的广大申请人做长远规划,选择可靠的律师事务所,避免法律漏洞和陷阱,以最小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效益,成功移民!

 

季律师专栏全集

季律师解析西班牙房产投资

欢迎读者发邮件至editorial@juwai.com提问或发表评论,或加季律师微信:jiyihong1999与他零距离沟通。

 

本文系居外网度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居外网官方微信:居外资讯(juwai-com),每日阅读精选海外文章。

 

美国EB-5延期至12月 专家吁业内提修法建议

当地时间9月30日,美国参议院在EB-5投资移民法案到期前的最后一刻通过了延期提案(Continuing Resolution),将包括EB-5在内的四个移民签证项目的到期日延至今年12月11日,预计众议院及白宫会通过及批准这项权宜法案。

据美国房地产论坛网“The Real Deal”9月30日报导,美国国会在通过EB-5投资移民延期法案后,将利用这段时间继续讨论该法案的修法细节;诸多具体问题的改革,包括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计划(Regional Center Program)的投资金额,在适用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下限是否从现行的50万(美元,下同)调涨到80万,其它地区的最低投资金额是否由100万调涨到120万,以及法案现行三年的有效期是否延长等等,都需要更详尽的讨论。

美国著名律所Greenberg Traurig当日则在“国家法律评论网”(National Law Review)发表专文说,过去数月间,EB-5区域中心计划是否能顺利延期受到极大的关注,特别是美国国会已着手讨论EB-5法案的改革,使多数利害关系人以为9月30日可能是提交申请的最后期限。由于修法程序的复杂,美国国会无法在法案到期前完成修法,故而通过延期法案成为权宜之计。

文中还说,由这一修法提案及国会议员的公开发言等来看,EB-5区域中心计划未来势必会有所改革,因此吁请业内人士利用未来的数月,提出可以有效实行并实际增加就业机会的改革建议,以使未来的修法内容更为完善,且符合投资人、区域中心的需求,使其能稳定地参与投资。

什么是EB-5投资移民签证

美国国会为了刺激美国经济,在1990年通过“1990年移民法”(IMMACT90),创立EB-5投资移民签证,允许外国创业家在美国投资并藉此得到在美国取得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机会。

1993年国会推出投资移民试点计划以增加EB-5申请人数,作为集资平台的EB-5区域中心随之大量涌现。虽然投资人可以自行投资,但多数签证申请人选择通过区域中心来进行投资。区域中心监管和规范运作也益加受到关注。

近年,中国投资者对EB-5签证的需求大幅攀升,就2014财年而言,在全部申请人与获批人数中,中国人均占4/5以上,申请审查及签证签发程序均被迫放缓。

关注居外网官方微信:居外资讯(juwai-com),每日阅读精选海外文章。

(互联网资讯综合整理)

美国房地产投资移民”两手抓” 居外、外联携手促进EB-5移民项目

中国领先的房地产平台居外网(Juwai.com)与顶级移民咨询机构外联出国顾问集团(Wailian Overseas Consulting Group Ltd,以下简称“外联”)达成合作关系,共同促进美国EB-5投资移民签证项目。

美国房地产投资移民
美国房地产投资移民”两手抓” 居外、外联携手促进EB-5移民项目

 这两家公司将独家合作营销数项房地产开发项目,这些项目获批准参与EB-5项目,并经由外联审查。
 
论及EB- 5投资签证的未来,房地产新闻网站OPP.Today 9月16日报道,90%的申请者来自中国。
 
外联将帮助中国投资者确定优良的投资机会,获得绿卡,满足签证项目繁琐的要求,而居外网将发布合格的EB-5投资机会,并把潜在投资者介绍给外联。

居外网将合格的EB-5投资机会发布在其每月有260万中国国际地产买家访客的官网Juwai.com上,然后将其中的潜在投资者介绍给外联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外联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何琳达(Linda He)说:“这次联盟将极大地造福我们的客户,使他们更容易发现新的EB-5投资机会,因为这些机会将在很受欢迎的居外网平台上显示。”

“许多国际购房者对移民和签证的法律也感兴趣。美国EB-5签证程序对潜在投资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它允许他们携带配偶和孩子,而且不用绑定到某个工作或雇主上。

“与居外网的合作给了我们一个战略优势,因为居外网拥有最大的中国国际地产投资者访客量。”

居外网联合首席执行官冼明(Simon Henry)说:“我们非常高兴能够将居外网的访客介绍给中国最好的移民咨询集团。我们信任外联,我们非常放心将外联介绍给我们的用户。

“刚刚超过三分之一的用户告诉我们他们有兴趣移民,移民是国际房地产购买的第二大推动因素,仅次于纯粹以投资为目标的购房。想要获得美国绿卡得高净值个人对EB-5项目表现了极大的兴趣。

“中国拥有世界第二大高净值人群,每年新诞生4万个百万富翁。即使只有很小的比例决定移民,他们也可以为美国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提供大量的资金。”

EB-5项目以“就业为基础”的美国联邦移民项目,旨在利用富裕移民的投资资金为美国人创造就业机会。从2011年到2014年,该项目在美国25个州和地区至少创造了10.3万个工作岗位。外国人可以获得永久绿卡,只要他们在获得批准的项目中投资了至少50万美元,并证明这项投资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这可能比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更便宜的一个资金来源,原因是外国投资者有时接受较低的回报,因为他们的主要目标是获得绿卡。

外联在全国上拥有超过300名员工和20个办事处。居外网每月有260万访问量,这些访客来自中国315个城市以及世界各地的48个国家,该平台还展示了来自89个国家250万套房源

本文系居外网度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居外网官方微信:居外资讯(juwai-com),每日阅读精选海外文章。

(点击下一页,查看英文原文)。

美国EB-5面临终结 屹今最详尽的数据报告出炉!

9月17日,BPC(the Bipartisan Policy Center),一家位于华盛顿,专注于就国家性议题提供两党共识的非盈利组织,组织了一场就EB-5投资移民计划的专题讨论会,同时发布了名为:EB-5 Program: Successe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States and Localities(EB-5计划:对于州及地方的成功、挑战和机遇)的报告。

美国EB-5区域中心计划还有数天就要到期之际,BPC这样的组织能加强游说显得颇为重要。EB5Sir带各位通过BPC报告中的数字和图表,看看EB-5计划对于美国的贡献。

该报告中,就签证和EB-5统计的一些基础数据,对于我们更为全面了解EB-5计划,还是比较有意义的。(有需要该报告原文的朋友,可以公众号留言索取。)

图一:美国年度67.5万张签证的分配情况(71%移民由家庭申请赞助) 表一:职业类移民签证年均占比(EB-5仅占职业移民的4%,所有移民签证的0.6%) 图二:EB-5签证年度发放数据 表二:EB-5审批数据 图三:区域中心统计数据 图四:EB-5签证年度发放数据(区域中心与直投项目的对比) 图五:EB-5签证中TEA和非TEA的百分比 图六:EB-5签证中主申请人与家人的比例 图七:EB-5签证中国人获批比例 图八:EB-5投资额对比图(3种评估方式) 图九:投资与就业创造图 表三:EB-5投资所带动的经济影响 表四:由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区域中心

 

EB5Sir专栏全集:

EB5美国投资移民一点通

欢迎读者邮件至editorial@juwai.com提问及发表评论,或添加微信公众号【EB5美国投资移民一点通(USA-EB-5)】,与EB5Sir零距离沟通。

本文系居外网度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居外网官方微信:居外资讯(juwai-com),每日阅读精选海外文章。

 

英国签证政策“开绿灯”!高级律师分析10月英国移民法修正案

2015年9月17日,英国内政部移民局发出了本年度第四次关于移民政策变动的通知。此次移民政策变动,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访问签证以及Tier 2 普通工作签证的调整。整体上来说,通过这次的政策调整,英国内政部移民局释放了一些利好信息,这对于想要持工作签证留英工作的中国申请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主要变动

一、访问签证

2015年10月8日开始,持有越南外交护照的越南公民,赴英公干、旅游或者途径英国到另一国家的,不再需要申请英国签证

二、Tier 2 General普通工作签证

英国内政部移民局每年发放的受限制的Tier 2 General普通工作签证雇主担保函(Restricted Certificate of Sponsorship),总数仍保持在20,700不变。但2015年10月8日开始,申请该类担保函所需要的分数以及配比,相应进行了调整。

  1. 工作类型所需分数的调整:

老政策下,要获得受限制的雇主担保函,在工作类型一项中,必须获得至少30分;在新政策下,要获得受限制的雇主担保函,则在工作类型一项中,获得至少20分即可。

  1. 工资薪酬所需分数的调整:

老政策下,要获得受限制的雇主担保函,在工资一项中,必须获得至少2分;在新政策下,要获得受限制的雇主担保函,则在工资一项中,必须获得至少1分。

  1. 未使用的受限制的担保函:

英国内政部有权收回在3个月有效期内雇主没有使用的受限制的担保函,并且该受限制的雇主担保函名额,将重新归入到每年的配额中。

政策初衷

每年11月,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皇大学都将举办全英国第二大的国际文化艺术节 – 贝尔法斯特女皇艺术节。该艺术节得到了英国内政部移民局的认可,参演的艺术家们能够合法收取报酬。但在今年3月有新闻指出,该艺术节因资金困难,有可能会停办。而就在两个月前,艺术节的主办方,贝尔法斯特女皇大学正式宣布,今年的艺术节将照常举办,并且艺术节更名为贝尔法斯特国际艺术节。出于此次艺术节更名的考虑,移民局特别修改了不需要英国访问签证的特例情况 – 持越南外交护照的越南公民,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访问英国的便利。

另一方面,移民局发放受限制的Tier 2 General工作签证雇主担保函,一直以来都要求比较高。移民局希望通过此次的政策调整,采用一个更低、更详细的工资门槛,以此来最大化地使用每个月发放的受限制的雇主担保函的数额。

笔者分析

继今年7月移民局公布一系列缩紧学生签证的政策开始,笔者就不停的接到广大留学生,尤其是就读于公立、私立学院(College)的留学生的咨询,迫切希望知道自己是否还有机会留在英国工作

笔者认为,9月政策的调整,是对上一轮政策调整的补充。在签证政策不断缩紧的大前提下,移民局也通过对具体操作细节的细化,为有意向留英的高素质人才提供了一个更公平、更完善的竞争机制。在新政策实施后,本地劳动力市场测试所占的分数将降低到20分,等同于£40,000 – £40,999.99档次的年薪要求;短缺工种所能获得的分数也上涨至130分。这些都说明移民局将更侧重高素质人才本身的能力,以及其能为英国经济创造出的价值。同时,将过期未使用的受限制的雇主担保函名额收回,也能最大程度上保证每个月的配额物尽其用。Tier 2 General新政策的实施,不仅顺应了移民政策缩紧的大趋势,也有利于为英国劳动力市场留存高素质人才。

自上一次政策调整,移民局为持有南非外交护照的公民赴英访问“开绿灯”后,这一利好政策进一步拓宽到了持有越南外交护照的公民访问者。笔者认为这也是移民局希望通过文化活动促进经济发展所释放的信号。这与移民局吸引高素质人才以及高资产人群(比如Tier 1 Investor投资移民, Tier 1 Entrepreneur企业家移民)贡献到英国经济中,是相呼应的。

其他修改

除此之外,此次政策调整还根据2015现代奴隶制法案的规定,为人口贩卖奴役制的受害劳工,提供了更多庇护,更充分地保障了他们的人权。

 

刘鹏律师专栏全集:

刘鹏诠析英国移民与投资

欢迎读者发邮件至editorial@juwai.com提问或发表评论感兴趣,有疑问的读者也可,或浏览刘律师新浪微博:【英国移民peterliu】了解更多。加【刘律师微信】:LIU07888088168进行探讨

《英国生活指南》即扫即得

 

本文系居外网度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居外网官方微信:居外资讯(juwai-com),每日阅读精选海外文章。

 

中国超级富豪赴英数锐减竟达九成 3个月只有6人

英国《泰晤士报》网站9月14日报道,英国官方数字显示,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携带金钱前来英国的中国超级富豪人数锐减,在过去3个月只有6名中国人获得英国为超级富豪颁发的入境签证,而2014年同期为102人。

中国超级富豪赴英数锐减竟达九成  3个月只有6人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携带金钱前来英国的中国超级富豪人数锐减

据英国内政部说,到目前为止,2015年向中国人发放的“投资者签证”数量同比减少了91%。这种签证发放给能够在英国投资至少200万英镑的申请者,过去规定至少投资100万英镑,今年前六个月共向中国人发放投资签证17个,而2014年同期为187个。

报道称,获得这种签证的俄罗斯富豪人数也大为减少,今年前六个月只有23人拿到这种签证,2014年同期拿到这一签证的俄罗斯富豪有118人。俄罗斯的经济问题和英国政府对“无住所居民”的强硬立场被认为是俄罗斯投资者减少最有可能的原因。

报道称,这种签证是超级富豪快速获得英国居留权的一条很常见的途径。五年后,他们可以申请永久居留权,拥有永久居留权一年后,就可以申请公民身份。如果投资500万英镑及以上,三年后就可以申请永久居留权;如果投资1000万英镑,两年后即可申请永久居留权。

关注居外网官方微信:居外资讯(juwai-com),每日阅读精选海外文章。

(互联网资讯综合整理)

如何在五年后处置EB-5资金?看懂美国移民局应对排期的投资维持政策

2015年8月10日,美国移民局自2013年5月30日备忘录发布以来首次发布重大EB-5政策备忘录草案。经过两年多的时间,EB-5业内人士一直翘首等待美国移民局对不断变化的EB-5 格局发布新的指导,并且美国移民局从今年年初就曾许诺会发布新的政策指导备忘录。对移民局政策指导的迫切需要的主要驱动因素为今年年初美国国务院对中国EB-5投资者的有条件绿卡申请设立了截止日期(又可理解为排期)。排期的出现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当前EB-5就业计算的结构,资金如何被投放到项目当中,以及最终给投资者返还问题。

新的备忘录草案主要讨论了三个议题:

  1. 在提交I-526申请时,就业需要在什么时候被创造出来
  2. 由于中国投资者排期改变了既有的移民/投资时间表,应该如何满足维持投资要求?
  3. 重大变更什么时候可以发生,什么时候不可以

本文主要针对第二个议题——维持投资要求(即资金重新部署问题)——进行阐述。

维持投资要求正如许多政府项目一样,EB-5 项目是一个技术性和法规驱动的项目。要遵循其繁琐同时不断改变的规定,参与者必须谨慎的处理。

在这些规定中,有一项为1) 投资者资金必须做“有风险”的投资;并且2) 在投资者有条件居住期间,必须“自始至终维持”投资是“有风险”的。

问题归根结底是以往从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开始EB-5程序到递交I-829条件移除申请只需要三年半到四年的时间,而I-829的批准只需等待不到一年的时间。大多数贷款模式的EB-5项目都是五年投资期限。因此,以往移民流程基本在五年范围内完成,在有条件居住期间“自始至终维持”投资从来不是一个问题。

移民/投资时间流程

以下是投资移民的一个可视化描述。图中上半部分涉及EB-5移民流程,下半部分是为了获得EB-5签证所做的投资的投资流程。

但由于中国签证排期和I-526申请在美国移民局的积压改变了整个格局。

从图B上可以看出,实际上有两股力量在这里同时起作用。首先,中国签证排期在投资者I-526批准到领事馆处理程序中间增加了一年左右的时间,同时,也导致领事处理时间增长(任何EB-5移民律师都会告诉您现在等美国签证中心的信件等到望眼欲穿)。其次,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项目的监管协议里都有提前放款的条款,也就是说相比之前投资款在I-526批准后才进入项目,现在的投资款进入项目比原来提前了约一年。

换句话说,按目前的投资流程,EB-5投资者在绿卡尚未获批之前资金就随时可能被返还。因此,新的备忘录中的维持资金指导部分的内容即是为了应对区域中心在这个时间段里应当如何运作的问题,请参考图B中星号部分。

所有EB-5利益相关者都知道维持资金迟早将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一直以来都向移民局询问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果在投资者I-829申请批准前JCE(创造就业企业)就将5年期贷款偿还给NCE(新商业企业),NCE应当如何处置被偿还的投资款?

这里打个岔为EB-5初学者做一个简单的解释。NCE(新商业企业)是一个由区域中心管理、由EB-5投资者注入股权投资的实体。区域中心需要将投入到NCE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给开发商的项目实体,这个项目实体又被称为JCE(创造就业企业)。简单地说,在贷款模式的EB-5项目中,NCE是贷款人/区域中心,而JCE则为借款人/开发商。(该术语出自指导EB-5项目的法规用语)(回复“投资模式”查看EB-5不同投资模式结构图解)。

EB-5公寓项目

抛出一个有趣的背景,其实这个问题早在中国签证排期开始前就已经在公寓开发EB-5项目中被提出和讨论过。有意思的是,新政策备忘录草案使得EB-5公寓项目更加容易。原因是公寓开发项目的周期传统上就比其他项目(例如酒店或混合使用型项目)短,因此一直存在上图标星号的时间段中EB-5资金应该如何处置的问题,而不是直到现在才像其他所有的项目一样都有资金再配置这个问题。以往通常在酒店项目中,要求开发商将EB-5资金一直放在JCE里并不是问题,因为酒店项目通常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稳定经营,在此之后开发商才可以进行再融资或出售(届时EB-5贷款会用再融资或出售的所得来偿付)。

但是,在公寓开发项目里,项目的时间流程往往要求开发商在5年贷款到期日以前就出售建成的公寓,而在这之前移民局并不愿意讲明在这种情况下区域中心应该怎么办,所以以前要设计一个安全的公寓项目十分困难。尽管如此,之前仍有做起来的公寓EB-5项目,而当公寓销售期临近时,一部分代理公寓EB-5项目的律师曾极力试图让移民局回答这个问题:假如JCE/借款人已经将所借贷款偿还给NCE/贷款人,并且NCE并未将资金返还给EB-5投资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EB-5投资者的资金是否还将会被移民局解释为是“有风险”并且足够“持续”风险。

设想一下,EB-5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NCE里,最终是由NCE将这笔资金在发放到JCE的。因此,这个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只要资金一直放在NCE中(即最开始的投资实体),即使开发商(JCE)将贷款偿还给区域中心(NCE),投资金额从技术上讲仍是被“维持”的。

但是之前美国移民局一直拒绝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只是承诺会根据个案不同的细节而审理个案。但是现在,移民局出台的指南在回答本文所讨论的问题的同时,使得公寓项目更容易设计成功。

美国移民局的官方立场

现在中国签证排期使得移民及投资流程时间不匹配成了整个行业所要面对的问题,因此移民局不得不对这个问题树立政策指导:投资者得资金是否一定要被‘重新部署’,还是可以一直放在NCE中,即可被认定为“自始至终维持”资金。

现在,我们终于有了一个答案:根据新颁布的指导备忘录草案,即使JCE在I-829前将投资金额返还给NCE,NCE不能够只将投资金额放在“银行账户或托管账户中”,投资金额必须被重新部署到“有风险”的商业活动中。(备忘录草案将EB-5语境中‘有风险’定义为“有损失的风险或收益的机会”——解释这个定义本身就足以一篇文章了,因此我们在此不做过多阐述)。

有一个问题的答案目前尚不明朗(虽然这绝非唯一一个答案不明朗的问题):维持资金的要求到底何时才算结束。在备忘录草案发布后的四天后,美国移民局在利益相关者的季度电话会议上的确暗示投资者的I-829一旦递交,对维持投资的要求就停止了。但是当有人试图确认移民局这一观点并在电话会议上问道“是否一旦I-829申请提交,投资者不需要等待获批资金就可以马上被返还”的时候,移民局的态度便含糊不清。(I-829的审批过程大约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所以这时间上的差别绝非微不足道)。当然,为了尽量规避法律中的不确定性,除非移民局明确澄清这一观点,否则律师很可能会提醒投资者资金会在I-829获批后才能返还给投资人。

权衡利弊:等待对政策指导的解释

无论如何,移民局现在的立场已经迫使区域中心不得不权衡左右做出一个微妙的平衡:一方面既要保障EB-5投资者的资金在重新部署时能够达到最安全的方式,同时还要确保资金不能过于安全,否则美国移民局很可能因为资金没有在有条件居住期间处于足够的“风险”中而被拒绝。

我们期待能够看到移民局将会在2015年9月8号征求意见期之后的最终版政策备忘录会中做出何种说明或改变。

(译自Julia Yong-hee Park律师的英文原文《EB-5 Investment Sustainment Requirement》)

 

EB5Sir专栏全集:

EB5美国投资移民一点通

欢迎读者邮件至editorial@juwai.com提问及发表评论,或添加微信公众号【EB5美国投资移民一点通(USA-EB-5)】,与EB5Sir零距离沟通

 

本文系居外网度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居外网官方微信:居外资讯(juwai-com),每日阅读精选海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