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五年後處置EB-5資金?看懂美國移民局應對排期的投資維持政策

2015年8月10日,美國移民局自2013年5月30日備忘錄發布以來首次發布重大EB-5政策備忘錄草案。經過兩年多的時間,EB-5業內人士一直翹首等待美國移民局對不斷變化的EB-5 格局發布新的指導,並且美國移民局從今年年初就曾許諾會發布新的政策指導備忘錄。對移民局政策指導的迫切需要的主要驅動因素為今年年初美國國務院對中國EB-5投資者的有條件綠卡申請設立了截止日期(又可理解為排期)。排期的出現不可避免的影響到當前EB-5就業計算的結構,資金如何被投放到項目當中,以及最終給投資者返還問題。

新的備忘錄草案主要討論了三個議題:

  1. 在提交I-526申請時,就業需要在什麼時候被創造出來
  2. 由於中國投資者排期改變了既有的移民/投資時間表,應該如何滿足維持投資要求?
  3. 重大變更什麼時候可以發生,什麼時候不可以

本文主要針對第二個議題——維持投資要求(即資金重新部署問題)——進行闡述。

維持投資要求正如許多政府項目一樣,EB-5 項目是一個技術性和法規驅動的項目。要遵循其繁瑣同時不斷改變的規定,參與者必須謹慎的處理。

在這些規定中,有一項為1) 投資者資金必須做“有風險”的投資;並且2) 在投資者有條件居住期間,必須“自始至終維持”投資是“有風險”的。

問題歸根結底是以往從遞交I-526投資移民申請開始EB-5程序到遞交I-829條件移除申請只需要三年半到四年的時間,而I-829的批准只需等待不到一年的時間。大多數貸款模式的EB-5項目都是五年投資期限。因此,以往移民流程基本在五年範圍內完成,在有條件居住期間“自始至終維持”投資從來不是一個問題。

移民/投資時間流程

以下是投資移民的一個可視化描述。圖中上半部分涉及EB-5移民流程,下半部分是為了獲得EB-5簽證所做的投資的投資流程。

但由於中國簽證排期和I-526申請在美國移民局的積壓改變了整個格局。

從圖B上可以看出,實際上有兩股力量在這裡同時起作用。首先,中國簽證排期在投資者I-526批准到領事館處理程序中間增加了一年左右的時間,同時,也導致領事處理時間增長(任何EB-5移民律師都會告訴您現在等美國簽證中心的信件等到望眼欲穿)。其次,目前市場上絕大多數項目的監管協議裡都有提前放款的條款,也就是說相比之前投資款在I-526批准後才進入項目,現在的投資款進入項目比原來提前了約一年。

換句話說,按目前的投資流程,EB-5投資者在綠卡尚未獲批之前資金就隨時可能被返還。因此,新的備忘錄中的維持資金指導部分的內容即是為了應對區域中心在這個時間段裡應當如何運作的問題,請參考圖B中星號部分。

所有EB-5利益相關者都知道維持資金遲早將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所以一直以來都向移民局詢問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在投資者I-829申請批准前JCE(創造就業企業)就將5年期貸款償還給NCE(新商業企業),NCE應當如何處置被償還的投資款?

這裡打個岔為EB-5初學者做一個簡單的解釋。NCE(新商業企業)是一個由區域中心管理、由EB-5投資者注入股權投資的實體。區域中心需要將投入到NCE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給開發商的項目實體,這個項目實體又被稱為JCE(創造就業企業)。簡單地說,在貸款模式的EB-5項目中,NCE是貸款人/區域中心,而JCE則為借款人/開發商。(該術語出自指導EB-5項目的法規用語)(回復“投資模式”查看EB-5不同投資模式結構圖解)。

EB-5公寓項目

拋出一個有趣的背景,其實這個問題早在中國簽證排期開始前就已經在公寓開發EB-5項目中被提出和討論過。有意思的是,新政策備忘錄草案使得EB-5公寓項目更加容易。原因是公寓開發項目的周期傳統上就比其他項目(例如酒店或混合使用型項目)短,因此一直存在上圖標星號的時間段中EB-5資金應該如何處置的問題,而不是直到現在才像其他所有的項目一樣都有資金再配置這個問題。以往通常在酒店項目中,要求開發商將EB-5資金一直放在JCE裡並不是問題,因為酒店項目通常需要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穩定經營,在此之後開發商才可以進行再融資或出售(屆時EB-5貸款會用再融資或出售的所得來償付)。

但是,在公寓開發項目裡,項目的時間流程往往要求開發商在5年貸款到期日以前就出售建成的公寓,而在這之前移民局並不願意講明在這種情況下區域中心應該怎麼辦,所以以前要設計一個安全的公寓項目十分困難。盡管如此,之前仍有做起來的公寓EB-5項目,而當公寓銷售期臨近時,一部分代理公寓EB-5項目的律師曾極力試圖讓移民局回答這個問題:假如JCE/借款人已經將所借貸款償還給NCE/貸款人,並且NCE並未將資金返還給EB-5投資者,那麼在這種情況下EB-5投資者的資金是否還將會被移民局解釋為是“有風險”並且足夠“持續”風險。

設想一下,EB-5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到NCE裡,最終是由NCE將這筆資金在發放到JCE的。因此,這個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只要資金一直放在NCE中(即最開始的投資實體),即使開發商(JCE)將貸款償還給區域中心(NCE),投資金額從技術上講仍是被“維持”的。

但是之前美國移民局一直拒絕直接回答這個問題,只是承諾會根據個案不同的細節而審理個案。但是現在,移民局出台的指南在回答本文所討論的問題的同時,使得公寓項目更容易設計成功。

美國移民局的官方立場

現在中國簽證排期使得移民及投資流程時間不匹配成了整個行業所要面對的問題,因此移民局不得不對這個問題樹立政策指導:投資者得資金是否一定要被‘重新部署’,還是可以一直放在NCE中,即可被認定為“自始至終維持”資金。

現在,我們終於有了一個答案:根據新頒布的指導備忘錄草案,即使JCE在I-829前將投資金額返還給NCE,NCE不能夠只將投資金額放在“銀行賬戶或托管賬戶中”,投資金額必須被重新部署到“有風險”的商業活動中。(備忘錄草案將EB-5語境中‘有風險’定義為“有損失的風險或收益的機會”——解釋這個定義本身就足以一篇文章了,因此我們在此不做過多闡述)。

有一個問題的答案目前尚不明朗(雖然這絕非唯一一個答案不明朗的問題):維持資金的要求到底何時才算結束。在備忘錄草案發布後的四天後,美國移民局在利益相關者的季度電話會議上的確暗示投資者的I-829一旦遞交,對維持投資的要求就停止了。但是當有人試圖確認移民局這一觀點並在電話會議上問道“是否一旦I-829申請提交,投資者不需要等待獲批資金就可以馬上被返還”的時候,移民局的態度便含糊不清。(I-829的審批過程大約需要一年多的時間,所以這時間上的差別絕非微不足道)。當然,為了盡量規避法律中的不確定性,除非移民局明確澄清這一觀點,否則律師很可能會提醒投資者資金會在I-829獲批後才能返還給投資人。

權衡利弊:等待對政策指導的解釋

無論如何,移民局現在的立場已經迫使區域中心不得不權衡左右做出一個微妙的平衡:一方面既要保障EB-5投資者的資金在重新部署時能夠達到最安全的方式,同時還要確保資金不能過於安全,否則美國移民局很可能因為資金沒有在有條件居住期間處於足夠的“風險”中而被拒絕。

我們期待能夠看到移民局將會在2015年9月8號征求意見期之後的最終版政策備忘錄會中做出何種說明或改變。

(譯自Julia Yong-hee Park律師的英文原文《EB-5 Investment Sustainmen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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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審案進入快車道 移民房產再次進入火熱階段

美國投資移民EB-5方案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所設立的移民簽證類別。近些年來,選擇到美國移民就業、移民購房的人越來越多,但是由於移民申請流程等原因,造成等待時間過長,也使很多意向移民者望而卻步。
 

近日美國移民局公佈,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EB-5審案速度時間表。5月份的審案速度與之前相比沒有太 大變化,但是I-829的審批速度第一次慢過了I-526審批。此次公佈的提速也將給美國移民房地產市場帶來不小的影響。當然,在這裡的時間是指的審案的 平均時間,每個申請者的案子各有不同所以也各有快慢。

審案的整體時間表:

審案的整體時間表

上圖顯示:

I-526,沒有變化:仍然保持在13.4個月

I-829,速度減慢:從4月份的13.1個月,減慢到5月份的13.6個月

I-924,略微加速:從4月份的12.2個月,縮短到5月份的11.5個月

近一年來,EB-5簽證的審批時間趨勢表:

EB-5簽證的審批時間趨勢表

1、I-829的審批速度,根據最近一年的表現基本是呈上升趨勢,越來越慢,這個月開始已經徹底趕上I-526,前幾年項目的大量申請,現在已經到了I-829的審批階段了,而且預計會繼續變緩,從此I-829審批慢過I-526還真可能會變為新常態。

2、 I-526審批稍有提速,如果按照當前的排期是1年零11個月的話,那麼按照這個計算公式:增加的等待時間 = 排期 – I-526審批時間 = 23個月 – 13.4個月 = 9.6個月

所以,按照當前I-526的審批速度和排期等待,也就是多等10個月左右,對於需求者而言,還是在可接受範圍之列。

這一時間表的公佈,不僅對美國移民就業現狀有很大影響,對於美國房產市場來講,也將迎來很多的購買者,美國移民房產也將逐漸進入火熱階段。

特別是在舊金山洛杉磯等這些城市,將迎來更多的購買者以及移民者,所處地區的移民房產價格也會逐漸上升,例如在舊金山灣區核心CBD的公寓,將是不少移民者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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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同樣可以申請美國EB-5投資移民

如今,越來越多的中國大陸留學生在籌劃通過EB-5的方式申請綠卡。加之今年H-1B名額很快告罄,更使許多即使找到工作也因為沒有H-1B名額而不能就職的留學生萌生申請EB-5的想法。

EB-5投資移民根據目前的移民法規定,投資人投資50萬或100萬美元,創造10個全職就業機會,首期申請和獲得有條件綠卡,之後兩年,申請取消條件。

留學生通過EB-5申請綠卡在時間方面的要求比較高,因為如果留學生已經在美國持F-1身份,許多EB-5申請人需要在自己畢業前或OPT到期前,順利獲得EB-5有條件綠卡批準並遞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以獲得依附在I-485申請上的工作許可證,並持此工作許可證在美國工作,以此來避免沒有H-1B名額之苦。

有這樣壹個申請案例,申請人李小姐,現在美國就讀大學,父母在國內經營壹家企業,積累了壹定的資產,其父母決定為其辦理美國投資移民。由於該客戶已年滿21周歲,無法作為依親子女與父母壹同申請。而且父母雖然經營企業,但現有的流動資金不足;其父母本人在國內生意非常繁忙,無暇去美國居住。

因為美國移民的主申請人並沒有被要求擁有經商或管理經驗,移民律師認為,按照該家庭現有狀況,可以考慮以孩子作為移民的主申請人,而父母則申請親屬移民。如此壹來,既可以解決孩子學習及學習及工作的問題,又可以讓父母繼續在國內經營事業。至於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因為美國移民對於投資資金的來源要求比較寬泛,贈與、繼承、中獎、貸款都是可以的。父母可以從公司提前預支分紅,贈與給孩子作為投資資金。

申請結果:該客戶於2009年11月成功獲得移民簽證並於同月獲得綠卡。

另外壹方面,如果留學生在美國之外的地方,則需爭取趕在今年8月底美國各大學開學之前獲得移民簽證,以便以綠卡身份入境按時到美國入學。這部分留學生中,除了在中國的高中畢業生、大學畢業生外,還有壹些以前到澳大利亞或其他國家留學的青年學生,現在希望轉到美國繼續高等教育。由於時間問題對於留學生EB-5申請人非常重要,所以,需要根據美國移民程序認真計算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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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投資移民申請成功案例簡析

EB-5投資移民是指具有壹定資產,並具有壹定程度的工商業經營或管理經驗的人士,以投資的方式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申請人可以投資於美國政府批準的投資基金或合適的商業項目。該類申請人必須願意將資金投資於該國家,以促進美國的國家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及豐富文化生活。

申請人之壹張先生,現為某公司經理,多年以來積累了相當數額的資金,並於2003年開始投入股票市場。該申請人雖為公司經理,個人收入也比較可觀,但是缺乏工資性收入積累的相關證據。而且該申請人的其他資產相對有限,可供選擇的範圍比較小。

移民律師與客戶詳細商談後,認為雖然其資產不多,但是多年股票市場累積的資金足以滿足美國投資移民50萬美元的投資要求,且相關的股票交易記錄完整清晰,是適合作為申請材料的。而美國對於投資款來源要求相對比較寬松,任何形式的收入包括贈予,貸款,工資收入都可以作為投資款來源。

申請結果:張先生於2009年5月遞交移民申請,2010年2月11日獲得批準,同年10月獲得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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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注意事項

雖然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成立時間較長,移民政策穩定,已經成為中國移民熟知的移民項目,但是壹些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註意事項需要移民申請人熟知,為了能夠提高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成功率,移民申請人不僅要將移民資料整理完善,還要隨時關註美國移民局動態信息,下面為大家介紹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註意事項。。

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註意事項——政策形勢

目前美國國家經濟並不景氣,失業率較大,為了提高美國的經濟發展,會繼續開放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標準,吸納更多的移民申請人。雖然大政策如此,但是移民申請人應該隨時關註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政策形勢,為了提高國際資本的投資力度,美國移民局可能會提高投資標準,並且對就業數額提出更嚴要求。

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註意事項——審核力度

隨著申請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申請人增加,越來越多的美國商業項目中,都有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註資,但是由於壹些商業項目的註資過多,該項目無法符合制造就業崗位標準,而且資金來源復雜,最終容易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形成爛尾。為了提高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成功率,美國移民局會加大審核力度,嚴格項目審批制度。

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註意事項——投資項目

在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中,選擇合適的投資項目是最為重點的內容,移民申請人如果選擇合適的投資項目將能夠順利完成移民申請,並且提高移民速度,因此投資項目的選擇與確定不是隨意挑選的,壹定要考察投資方的資格以及投資資金的組成,保證投資項目符合美國移民局要求。

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註意事項——人員組成

單獨的移民申請人無法與投資項目簽訂風險協議,投資資金不會有實物擔保或者資金擔保,風險系數較大。但是幾個移民申請人共同成立基金公司,或者以投資者身份加入壹家成熟的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與企業進行合作,規定風險承擔與具體義務標準,可大大降低投資風險。

以上是專家為您詳細介紹的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的註意事項,掌握這幾點註意事項不僅能夠幫助移民申請人更快的完成移民申請,提高移民成功率,還能夠幫助移民申請人掌握投資風險,降低投資後的承擔責任。選擇壹家好的移民公司辦理美國移民投資EB-5項目還能夠使申請人避開風險較大的商業項目,順利登陸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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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EB-5投資移民項目中的“政府因素”

當前美國EB-5投資移民市場越來越熱,各種EB-5投資移民項目也如同雨後春筍壹般紛紛湧現。越來越多的各類國內移民中介也紛紛將目光對準了美國EB-5投資移民市場。為了迎合國人對”權力”和”政府”的迷信,許多移民中介和壹些投資移民區域中心紛紛打起了政府牌,將自己的EB-5投資移民項目包裝成所謂的 “政府項目”或者或多或少與美國政府有關的項目,甚至吹噓成項目有”政府擔保”,來獲取投資人的信任。

縱觀過去和現在的EB-5投資移民項目,那些”政府項目””政府因素”或”政府擔保”現在市場上可能體現出以下幾種形式:

1. 項目的開發資金獲得政府財政補貼。

有些項目由於項目的設計符合相關政府法律的規定,如環境保護等,可以依法從政府財政得到壹定的補貼。事實上任何私人公司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依法獲得,項目並無任何政府背景。

2. 項目獲得政府部門的初期投資。

有些地方政府為吸引開發商在該地區開發EB-5投資項目答應或者實際投資為EB-5投資移民項目開展壹些基礎建設,如鋪設地下管道等。等項目建成,土地增值,經濟旅遊發展之後,政府可以在稅收方面得到好處。然而,政府部門的初期投資不表示該投資項目就是政府部門的項目。

3. 項目獲得政府貸款。

由於美國經濟狀況不佳,聯邦和其他各級政府都出臺了壹系列的經濟刺激措施,其中也包括壹部分的刺激貸款。只要是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都可能獲得此類貸款,項目並不需要有任何政府背景。而且在這類項目中,由於政府的貸款必須優先償還,壹旦商業風險發生,EB-5投資人會處於十分不利的境地。

4. 項目經政府批準可以發行債券。

這類項目也是由於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經政府同意,可以就項目本身發行企業債,由項目資產進行償還。同理為了債券的順利發行,需要債券持有人獲得優先償還的順序,壹旦項目面臨風險,EB-5投資人的資金償還很成問題。

5. 項目由政府牽頭。

有少數的EB-5投資項目是由當地政府牽頭組織的,通常是由EB-5投資人投資於壹個貸款項目公司,然後由項目公司出面將投資資金集合起來借貸給當地的困難企業或其他需要資金的項目。等於是低息貸款給融資困難的當地企業。其中政府只起到牽頭作用,不會提供任何擔保,借款方是那些當地需要資金的企業,以後由企業自行還款。這類項目政府不承擔任何風險,只起到撮合作用,這樣的項目雖然有政府出面,實際上風險很大,因為能否還款取決於實際用款企業的未來經營狀況。投資者需要十分謹慎。

6. 項目推介會有政府官員參與。

目前許多在中國的項目推介會都有政府官員的參與,包括現任的或前任的官員,甚至有的是因為醜聞纏身已經下臺的。這些官員參與項目推介有些是為了促進當地經濟,吸引投資,還有的是純為私人利益,是前來中國走秀的。但是不管項目有多少官員參與,都不能說明政府對這個項目進行了背書,會對項目的失敗承擔任何責任。這點美國和中國的國情完全不同,壹切都要按照法律或合同條文的約定,政府和私人企業涇渭分明,大家都要按規定辦事。

7. 項目投資於政府基建項目的債券。

最近有壹個很具有迷惑性的所謂的”政府項目”。這個項目是由EB-5資金成立壹個投資項目公司,然後由項目公司購買某個州政府的基建工程債券。實際上這是個合資購買債券的準金融投資項目,但是在項目宣傳時就成了州政府的基建工程項目。這是明顯的偷換概念,EB-5項目本身是個集合資金投資債券的金融項目,這些債券募集的資金和其他渠道募集的資金壹起是用於政府的基建工程項目,但是並不是說這個基建項目就是EB-5投資項目。

8. 政府擁有的投資移民區域中心。

按照美國移民法,政府機構也可以申請設立投資移民區域中心,而且事實上有好幾家投資移民區域中心或多或少掛在壹級政府的每個部門之下。但是,這些區域中心下屬投資項目可能是私人開發經營管理的,或者是區域中心批準書上的政府機構承包給私人的。同樣,如果投資項目出現問題,區域中心批準書上的政府機構不會為不成功的投資項目的承擔經濟責任的。

總之,也是事實上,沒有壹個EB-5投資項目是政府項目,即由美國任何壹級政府發起,參與實施並向外籍投資人承擔責任的項目;還壹個事實是,也沒有壹個EB-5投資移民項目是真正意義上由政府進行經濟擔保的。和美國任何壹級政府或其官員”沾邊”的EB-5投資移民項目都不能從根本上降低或豁免EB-5投資移民所承擔的投資風險。所以EB-5投資人需要正視中美兩國的國情差異,並在選擇項目時不要迷信所謂的和政府沾邊的投資項目。可能不同於壹些政府,美國政府不會為任何壹個EB-5投資移民項目的失敗買單的,也沒有錢來買單的。如果EB-5投資人只相信有政府”參與”的投資移民項目,建議仔細看看政府機構到底是如何參與的和如何承擔項目風險的,口說無憑,須看生效的法律文件。如果減少投資風險是投資移民的首要考慮,投資人需要認真考察項目本身的商業風險,包括項目性質,市場前景,經營模式,資金構成,退出機制或途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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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中國公民投資美國EB-5移民的就業機會

美國EB-5移民:就業機會如何算。今年2月,移民局發表公開信答復部分EB-5區域中心在關於其項目中“租戶就業”的計算方法提出的疑問,聲明會依據其認可的經濟學計算模式承認其所創造的新增就業機會,此舉釋放出明確的信號:美國移民局對EB-5審核的標準將越來越嚴格。實際的影響到底有多大呢?

近年來市場火爆的EB-5投資移民項目中,“就業機會”的足量創造是申請人最終成功獲得綠卡的必要條件。移民專家表示,美國移民局關於EB-5項目就業計算壹直以來就是以新增就業機會來認定的,沒有新的變化。其認可的計算公式RIMS II(工作生成模型,原理是從直接工作機會利用參數推導出間接工作機會)與美國國家經濟分析局(簡稱BEA)開發的“就業系數”計算方法如出壹轍。

以蘋果公司為例,就業機會如何算?

蘋果公司作為全球最具價值的企業,與傳統企業通常雇傭較多職員的情況有所不同,壹直以來在創造就業方面受到外界很多質疑。下面我們以蘋果公司的就業機會創造為例,向申請人解釋EB-5投資移民項目中的就業機會是如何創造出來的。

近日,蘋果公司在其網站發布它在美國本土創造大量就業機會的研究報告,正是采用了BEA的“就業系數”公式。根據BEA的“就業系數”計算公式,基於公司2011年在研發、產品和服務等方面的直接投入成本,並去除掉壹些非直接關聯就業崗位後,得出了以下就業數據。

該報告顯示,蘋果在開發經營iPad、iPhone等產品的同時,2011年在美國本土創造了總計為51.4萬個直接和間接就業崗位,其中直接雇傭數4.7萬個。其中位處肯塔基、紐約以及得克薩斯的外包服務商,就已經產生了直接為蘋果服務的25.7萬個就業機會,而為iPhone、iPad提供應用軟件的蘋果應用商店,僅在美國國內也創造了約21萬個在線工作機會。而其他直接為蘋果服務的如快遞、運輸等間接就業數據還未包括在內。

移民局不認可“租戶就業”

移民專家指出,如果投資人的EB-5資金在綠卡條件解除前壹直處於正常運營之中,其根據RIMS II得出的直接和間接就業機會創造是得到認可的,市場大可不必為此擔心。移民局的上述這個聲明,實質是澄清了有關部分EB-5項目中出現的租戶只是將原有的雇員從其他地方轉移過來、並未創造新的就業機會,這種“租戶轉移就業”的間接就業數據,移民局是不認可的。

今年嚴查辦公樓醫院項目

由於投資移民美國申請人越來越多,整個美國移民局面臨非常大的壓力,今年2月17日,美國移民局向所有的區域中心發表了公開信,該公開信釋放出明確的信號,美國移民局將對EB-5審核的標準越來越嚴格。

今年美國移民局會重點調查如辦公大樓項目、醫院項目、大型購物中心等項目,並將對這些項目創造的就業機會進行嚴格審核,原來移民局對商業廣場、商業中心包括辦公大樓就業方式的計算通常是以租約的方式計算,而只要是租出去就算投資項目產生的就業機會。但是,從今年開始,這樣的就業機會計算將不再有效。

申請人選擇項目四大要點

建議申請人選項目時要考慮以下情況:壹是項目在移民局批準的就業崗位通常要越高越好,通常超過40%比較安全;二是不管是借貸模式還是投資模式,關鍵要看項目的退出機制是怎樣,若能結合這兩種模式的項目更好;三是政府投資資金越高越好;四是整個EB-5的投資資金最好不超過總投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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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投資移民常見問題Q&A

問:在準備投資移民的過程中,總聽到I-526 及 I-829. 何為I-526? 何為 I-829?

答:I-526 是指臨時綠卡這壹步的申請,這步得批後,才會日後在廣州領館面試, 或 在美國領館遞交調身份的申請;I-829 是指指永久綠卡申請.這壹步的申請要等到臨時綠卡得批1年零九個月後才能向美國移民局提交.

 

問:美國投資移民對於隨同子女的年齡要求是怎樣的?

答: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問:辦理美國投資移民獲得身份後,是否要在投資項目經營的城市居住?

答:獲得美國綠卡後,可以在美國境內任何地方居住,並不受項目經營地點的限制。

 

問:美國投資移民獲批,登陸並取得美國綠卡之後,孩子是否馬上可以在美國讀書?

答:是的。而且目前只有美國的永久居民或公民可以到美國公立中學入讀,海外留學生則只能讀私立學校。

 

問:選擇美國項目,需要註意哪些因素呢?

答:選擇項目,我司認為,應該從商業的視角去評估。並且需要考慮項目的集資時間是否過長,是否能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是否能在五年之後有還款的能力等等方面綜合考慮。

 

問:在美國買房子可以作為申請移民的投資嗎?

答:不能。因為沒有創造就業機會,是不屬於投資移民的。雖然這個問題簡單,但的確有不少人問。

 

問:美國投資移民是否每半年登錄美國壹次就壹定可以維持身份?

在條例上要求永久居民離境時間不能超過半年。但我們的建議是還需要證明以美國為家。

 

問:我投資50萬美元申請EB-5移民,是否也可以帶上我的配偶和子女壹起移民

答:可以。您的配偶和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可壹同申請,即壹人申請,全家綠卡。

 

問:什麽樣的證據可以證明資金來源是合法的呢?

答:舉例說明:

1.中小企業家: 企業經營所得每年上千萬人民幣,小商品生產,資金積累:分紅和工資。出具公司資產負債盈利記錄等達到移民局要求

2.房地產買賣:中國房地產買賣是高盈利的。有些申請人不是企業家,而是國家公務員,企業高級管理,醫生等等。其實這些職位的申請人平時收入都比較高,這些申請人只要能夠解釋近年有合法積累去購買房產,如果這些房產在中國壹線城市,房價在近幾年基本上都翻了壹倍有餘。

3.申請人在美國持有H-1B, F-1等合法身份,通過父母贈與等等,父母也需要證明財產是通過股票、房地產等積累而來。

 

問:投資移民的50萬美金是否需要證明來源?

答:是的。只要能夠證明用於投資的50萬是合法來源所得。收入來源可以是公司經營所得,公司紅利,股票收益,房地產增值,遺產等等。也可以是借來的。比如說,房地產抵押借款等等。

 

問:壹般投資移民申請人在美國多久可以拿到綠卡呢?

答:如果投資移民申請人已經以合法有效的身份在美國居住,那麽以目前的審批速度,最快只需要4個月左右便可以拿到綠卡了。

 

問:目前投資移民申請人大多來自海外還是在美國居住呢?

答:投資移民申請人按居住所在地分為兩種,壹種是申請人已經在美國居住,持有合法非移民身份,如持有國際學生F-1簽證、工作簽證H-1B或L-1跨國經理簽證。另外壹種申請人在海外,比如居住在中國大陸。目前投資移民申請人來自海外的人數比較多。

 

問:投資移民有名額限制嗎?

答:有。國家批準項目每年的總數上限是10000名。3000個保留給投資指定區域中心的投資人。目前沒有用完,所以該類申請人目前還沒有移民排期,可以很快獲得綠卡。

 

問:除了投資50萬美元以外,這類EB-5移民還需要什麽條件?

答:EB-5移民沒有年齡、語言、學歷、經商背景、凈資產等要求。唯壹的條件就是投資款50萬美元是申請人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可接受饋贈或繼承等方式。

 

問:條件綠卡與正式綠卡有什麽區別?

答:條件綠卡指的是兩年有效期的綠卡,條件綠卡到期前3個月需申請正式綠卡。除此之外,條件綠卡與正式綠卡持有人均享受相同的權利和社會福利。

 

問:如果我的移民申請被拒絕,投資款是否退還給我?

答:會的。在美國移民局尚未批準您的移民申請前,您的投資存款放於指定的監管賬戶,壹旦您的移民申請被批準,投資資金將投資於美國項目中;反之,投資款將自動從監管賬戶釋放到您本人的賬戶中。“即,先批準,後投資,資金監管安全。”

 

問:我的投資是否確保我獲得綠卡? 在臨時綠卡規定的兩年到期之前, 投資人獲得正式綠卡的百分比是多少?

答: EB5投資之關鍵在於對投資中心的選擇. 投資中心選擇正確, 投資人獲得臨時綠卡將不成問題. 同樣, 投資中心的正確選擇可使投資人獲得正式綠卡的風險降到最低.

 

問:投資的整體風險有多大?

答: 如前題所答, EB5投資之關鍵在於對投資中心的選擇, 選擇正確的投資中心可將投資風險降到最低. 雖然任何投資都有壹定的風險, 但如果對投資中心的選擇不恰當,投資風險會大大增加. 例如, 如果投資中心所投入的項目經營不佳,偏離在移民局備案時的軌道, 則投資金額將可能極具風險.

 

問:EB5投資移民需要多少資金? 是否可分階段性支付還是必須壹次性付清?

答: EB5 投資移民分兩類:壹類是個人投資:即將投資金額投入到新建企業或收購現存企業,並在移民局指定時間創造10個美國雇員的就業機會;另壹類投資移民是將投資金額投到移民局批準的區域投資中心。這類投資投資人免去了在移民局指定時間創造10個美國雇員的就業機會的義務。以上兩類投資移民的金額,根據投資地區的不同,可以是100萬美元的投資,也可以是50萬美元的投資。 對投資區域中心的投資金額必須壹次付清。

 

問:如果在我打算申請投資移民之時,我沒有足夠的合法收入來源, 我能否用未來可預知的合法收入作為投資資金,或把借貸的錢款用做所規定的投資金額?

答: 根據投資移民法律的要求,投資金額必須是投資人的稅後合法收入.所以未來可預知的合法收入不能作為投資資金. 至於借貸的錢款能能否用做所規定的投資金額, 如果所貸金額由妳的個人合法財產作全權抵押,是可以的.

 

問:區域投資中心對投資人的投資額是否上有保險? 若兩年臨時綠卡到期未能拿到正式綠卡, 所投資金是否退還?

答: 根據移民法的規定,任何投資必須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因此區域投資中心對任何投資人的投資都不可能有擔保的約定。若兩年臨時綠卡到期未能拿到正式綠卡, 所投資金是不予返還的。但正如上邊對第二個問題的解答,選擇正確的投資中心可將投資風險降到最低.

 

問:作為投資人, 我是否要參加投資企業的運營?

答: 如果妳投資到移民局指定的區域投資中心,妳不需要實際參加企業運營. 妳可在全美任何壹個地方居住。

 

問:臨時綠卡得批後, 我可否將家眷接來美國?

答: 實際上,只要I-526 壹旦得批,投資人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壹起在廣州領館申請獲得臨時綠卡。 當然,如果 I-526 得批之時,投資人已非移民的身份在美國居住,投資人必須先獲得臨時綠卡,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成年子女才可以在廣州領館申請獲得臨時移民簽證.

 

問: 如果投資人的正式綠卡被拒絕, 其家眷可否繼續留住美國?

答: 壹旦投資人的正式綠卡被拒絕, 其家眷, 包括其配偶和未滿21周歲的子女須與主投資人壹起離開美國, 除非他們持有其它有效簽證, 如學生簽證或非移民工作簽證等, 他們可繼續在美國留住.

 

問: 臨時綠卡得批後, 我可否在美國任選壹處居住?

答: 當然. 壹旦獲得臨時綠卡, 投資者可隨意在美國的任何壹方居住.

 

問:臨時綠卡得批後, 我可否在美國為任何公司工作?

答: 當然可以.

 

問:通過投資中心投資的優勢在哪裏?

答: 依據移民法, 如果不向區域投資中心投資, 而是通過個人渠道投資, 投資人則需要在兩年之內為美國解決10個就業人員, 並需提供相關的稅務報表. 這對於來美國不久的投資人來講將是個很大的負擔. 而投資區域中心, 則該中心會負責解決10個美國工人就業問題.

 

問: 提交I-526時我需要準備那些資料?我將如何制定經營計劃?

答: 屆時律師將給予投資人具體指導. 如果向區域投資中心投資, 投資人不需制定經營計劃.

 

問: 臨時綠卡獲得後, 如果投資的企業經營不善,後果將是什麽?

答: 依前面所述, EB5投資之關鍵在於對區域投資中心的選擇, 選擇正確的區域投資中心可將投資風險降到最低.否則, 投資風險會大大增加. 因此, 聘請壹位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幫助妳選擇正確的區域投資中心便顯得尤為重要. 不然, 壹旦在臨時綠卡得批後, 如若所選的區域投資中心所投入的項目經營不佳, 抑或倒閉, 則投資人將失去申請正式綠卡的資格.

 

問: 我為什麽要選擇投資美國?

答: 眾所周知, 美國是個多元化的國家, 其移民政策和投資環境較之其他國家更為適宜移民的生存與發展.

 

問: 饋贈是否被視為投資移民的合法收入來源? 是否需要提供證明其本身的合法性?

答: 饋贈可以作為投資金額, 只要投資人能夠提供證明該筆款項為饋贈人的合法收入. 換句話說,饋贈人必須證明贈與資金的合法來源。

 

問: 移民局是否要對EB5投資者進行背景調查以及對其投資金額做財務審核?

答: 移民局在審理EB5第壹步, 即I-526時, 會對投資金額的合法性進行嚴格的審核. 而對投資者個人的背景審核則放在調整身份階段, 即I-485 階段或領館簽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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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直接投資移民(非區域中心投資移民)介紹

目前美國投資移民正在全球尤其是在中國的富裕家庭掀起壹陣熱潮。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50萬美元的區域中心投資移民試點項目外,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關註直接投資移民,也有叫”獨立投資移民”,”自主投資移民”, “投資人自己管理的投資項目投資移民”或稱”非區域中心投資移民”。為方便起見,我們這裏沿用”直接投資移民”。簡言之,就是外籍投資移民人不通過投資區域中心試點項目而由投資人自己在美國投資並創造就業來獲得綠卡的移民方式。

壹、直接投資移民的條件

1. 壹次性投資50萬或100萬美元。

就投資數額而言,直接投資移民與區域中心項目壹樣,可以是50萬美元,也可以是100萬美元。決定投資移民金額大小的條件是投資項目是否在TEA裏面。所謂的TEA即目標就業區域是指壹個失業率大於聯邦平均水平150%的地區,或者是非城市的鄉村地區。受投資機會或者商業條件的限制,直接投資移民很難恰好將自己的投資項目選定在TEA內。而許多區域中心項目走的是州政府指定TEA的途徑,這在直接投資移民的情況下不太可行。到頭來,直接投資移民項目通常都是投資100萬美元。

2. 需要創造10個新的全職工作機會。

與區域中心項目就業計算可以包括按照經濟模型計算出來的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不同,每份直接投資都必須創造10個新的直接的全職工作機會。所謂直接是指點人頭,實打實的。全職是指是每周工作35個小時以上的工作崗位。而且員工的身份必須是美國綠卡或公民,也包括其他持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如難民,政治避難者等,但是不包括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也不包括H-1B簽證持有人等持有非移民簽證的外國人。同時這些職位都必須是經由移民投資人的投資而新產生的,例如投資人不能收購壹個現存的企業的業務和資產,但是不包括它的員工,然後再把原來的員工返聘回來,因為這些職位原本就存在,美國並沒有因為投資人的投資新增10個就業。在創造10個工作機會這方面,直接投資途徑沒有任何捷徑可走。

3. 必須投資在壹個”新企業”。

對於直接投資移民來講,投資人可以在美國新設企業,或者與既存的企業合資,再或者收購既存的企業,但是無論是那種方式,投資人的目標企業都必須是壹家”新企業”,所謂新是指該企業是必須在1990年11月29日以後成立的,或者如果壹家企業是在1990年11月29以前成立的,則投資人必須:(1)收購這家企業並重組,使得其變成壹家新企業,或者(2)通過投資,使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或者雇員人數達到原來水平的140%以上。

4. 投資資金必須是個人財產並能說明合法來源。

投資移民的資金必須是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投資人不能將公司的資金用於投資移民,即使這家公司是由投資人100%擁有的。此外。投資人還需要說明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合法的資金來源有多種渠道,包括公司利潤,工資收入,投資收益,出售房產,他人贈與,繼承或者是借貸等。投資人需要在律師的幫助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最佳途徑,證明自己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

5. 必須是”風險”投資。

美國投資移民還必須是風險投資,即是承擔正常商業投資風險的投資。投資人在投資過程中必須自行承擔商業風險,不得有任何特殊的交易和安排來保證自己的投資實際不會承擔風險。任何有類似效力的安排或協議都會導致投資人的綠卡最終無法實現。

二、直接投資移民的優點與缺陷

因為直接投資移民是投資人自己經營管理自己的投資項目,所以直接投資移民的優點就是投資人自己掌控項目的壹切經營管理活動包括投資資金的使用情況。這是這種投資方式的主要優點。有壹部分投資人對直接投資移民感興趣,主要是因為區域中心的投資移民需要把錢交給項目方去管理,而許多來自中國的投資人由於中美兩國國情和文 化不同,往往不習慣把錢交給人家管理,只有錢在自己手上才放心。 這種心情可以理解。其實,直接投資移民有它的缺陷(風險)。

首先,直接投資的投資額高。直接投資的企業所處的地理位置決定投資人必須投資的數額。在發達興旺地區,直接投資的投資款必須是100萬美元。如果在不發達不興旺地區,直接投資的投資款可以降低到50萬美元,但是生意又不好做。

其次,直接投資的企業的運行費用高。直接投資移民在拿到永久綠卡之前必須聘用10個全職員工(不包括自己和家人)。就業計算上不能享有區域中心項目的優惠(可計算間接就業)。這樣,投資人投資50萬在美國辦理直接投資移民,必須考慮這筆投資款能否支付10名美國員工的幾年的薪水福利,如果不夠,自己還有沒有經濟能力繼續往投資企業上增加投資。所以直接投資移民在投資成本和商業經營成本上通常要高與區域中心的投資移民項目。

第三,直接投資必須考慮將來的資金增加,而且追加投資必須由投資人本人投入。如果直接投資項目因任何原因發生變化,例如當時對投資項目的計劃預測不周,或因為美國的經濟市場形勢發生變化,或對美國法律、市場的不了解以及對雇傭10人難度的低估,必然需要更多的投資來維持投資企業。否則會導致許多直接投資移民項目等不到綠卡轉正就已經中途失敗或者需要投資人持續追加投資來維持10個就業。直接投資這種情況下,投資區域中心項目就顯出優勢,只要壹次性投50萬美元,投資人不需要追加投資。

第四,直接投資移民並不適用所有的外籍投資人。直接投資要求外籍投資人自己親自經營管理這個投資企業。而很多外籍投資人不具備在美國自己親自經營管理投資企業的條件。 例如,受語言和文化限制,投資人無法在美國開展必要的業務往來,包括和員工溝通;又如,外籍投資人沒有時間在美國親自經營管理投資企業,等。

第五,事實上直接投資移民的失敗率高。移民局有關投資移民未能成功地獲得永久綠卡的過去數據表明,很多失敗的投資企業是投資人直接投資最後無力承受在美國經營管理企業的財務負擔或精神負擔,而無法滿足移民法規定的要求。有的直接投資人中途被迫放棄投資項目,不僅沒有拿到永久綠卡,也沒有收回投資款項(真正的血本無歸!)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說,直接投資的風險甚至要大於區域中心的投資移民。

三、投資移民律師的建議

外籍投資人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理性選擇投資移民的方式。那麽究竟那些投資人比較適合做直接投資移民呢?下面三種外籍投資人:

1. 投資人有決心有信心並有足夠的財政能力在美國經營管理新企業。不管整個投資移民過程需要多長時間和多少資金,外籍投資人拖得起時間,拿得出更多的資金來維持新企業的運轉(支付所有開支包括10名全職員工的工資等)。如果投資人雖然缺乏經驗或者項目本來規模不足,但是投資人有實力將項目提升到符合投資移民的要求,而且有實力承擔整個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虧損,並有能力追加投資維持10個就業直到拿到正式綠卡的,這樣的投資人也是符合做直接投資移民的要求的。

2. 投資人在美國有壹定的商業經驗,本來在美國就有比較大的投資項目和計劃(投資額超過100萬美元),而且該投資項目本來也需要雇傭10個工人的,那麽建議投資人可以考慮通過直接投資移民申請美國綠卡。

3. 投資人雖然在美國沒有商業經驗,但是可以找到可信賴的美國合作夥伴壹起投資項目,而且項目也符合上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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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資移民區域中心的選擇

選擇EB-5的項目從選擇區域中心開始,區域中心是指壹個特有的申請美國投資移民的特許執照,持有這個特許執照的美國公司有資格按照EB-5的相關條例,讓投資移民申請人的投資所創造的直接和間接的就業工作滿足美國移民局的要求,從而為申請人獲得美國綠卡。選擇區域中心,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官方法律手續是否齊備:目前,市場上不乏渾水摸魚的機構和個人,圍繞EB-5的要求自行設計商業計劃,打著各式各樣的旗號迷惑申請人。孰不知,有些項目並不在區域中心的範圍之內,也不屬於投資移民要求的範疇,申請人若選擇並掏錢,所謂的項目方很快就溜之大吉,不知所蹤。針對此類騙術,上級主管部門雖有意識進行管理,奈何騙子隱蔽工作到家,待到發現騙子騙術,申請人的損失已經釀成。這些前車之鑒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所以,申請人在選擇項目之前壹定要考察該項目是否屬於區域中心,該區域中心是否依照官方要求設立。

2、區域中心相對“偏僻”:在臨時綠卡轉永久綠卡的過程中,決定性因素之壹即解決的就業人數。而關乎就業人數的核心要素則為目標就業地區(TEA)。目標就業區是依據地理區域或行政區劃所建立的區域。該區域應位於城市或人口超過兩萬人、失業率為全國平均水平150%以上的市鎮內。各州內的目標就業區由州長指定(哥倫比亞特區內由市長指定)。區域中心通常包含壹個或多個目標就業區。舉例來說,某壹區域中心包括壹個大型城市。人口普查記錄顯示該城市人口持續減少,當地的失業率持續偏高,則該城市可被指定成為目標就業區。

所以根據美國投資移民政策要求,區域中心應相對“偏僻”以適應失業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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