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去哪?美国这几个城市最受欢迎

巴黎恐怖襲擊後,美國有半數以上的州政府表示拒收敘利亞難民,2016年總統選舉競選活動幾已成為移民政策口水戰,然而根據南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與美國社會(The Americas Society)上週二公佈的研究報告顯示,美國有許多城市展開雙臂熱烈歡迎移民。

移民去哪?美國這幾個城市最受歡迎
美國有許多城市展開雙臂熱烈歡迎移民

美國有線電視CNN財經網(money.cnn.com)12月21日報導,南加州大學研究人員在報告中說,美國多位市長並未恐懼或拒收移民,反而是積極研擬移民政策,歡迎及融合新移民及難民。

根據該研究報告顯示,美國數個城市積極接納移民的目的各有不同,例如密蘇里州聖路易斯市以及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是為了振興經濟;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以及田納西州納什維爾市的目的是化解移民與原居民的緊張關係;至於加利福尼亞州的舊金山市以及洛杉磯以及東岸的紐約市,則是為了幫助移民通過英語學習、就業及購房加快融入社區的進程。

巴爾的摩市:享有移民「避難市」美譽

每年約安置1,100名難民的非盈利性機構國際救援委員會(International Rescue Committee)執行長錢德拉塞卡(Ruben Chandrasekar)表示,巴爾的摩市原本有90萬居民,後因製造業出走、犯罪增加、以及經濟衰退,人口數降到只有60萬人。

文章說,巴爾的摩市在2014年成為知名的移民「避難市」,因為該市的警察或任何機構都不會要求任何人出示移民文件,並且幫助移民解決財務問題,盡速適應生活。

巴爾的摩市市長辦公室與當地的非營利組織和企業合作,提供移民翻譯、口譯及製備文件的服務。此外,協助移民員工購房的僱主可獲得市政府提供的職業訓練及財政獎勵等優惠措施。

錢德拉塞卡(Ruben Chandrasekar)表示,市長辦公室還與當地機構合作,提供創業移民5,000美元到5萬美元的創業貸款。

根據最新的人口普查數據,2010年到2014年間巴爾的摩市移民增加近1萬人。移民的湧入對活化社區有極大的幫助。例如,該市的東方大道(Eastern Avenue)原本死氣沉沉,但現在因拉丁裔移民的移入,現在大道上點綴著小型商店、餐館、雜貨店、面包店以及新裝修的排屋等,為東方大道帶來拉丁文化。

聖路易斯市:誓言2020年成為美國移民增長最快的城市

肯珀基金會(Kemper Foundation)2012年經濟影響報告顯示,聖路易斯市人口數及經濟的同步衰退,迫切需要吸引新移入居民。聖路易斯市市長斯萊(Francis Slay)隨後設定目標,期望在2020年聖路易斯市成為美國移民增長速度最快的城市。

斯萊市長採取的方法與巴爾的摩市類似,市長辦公室以及市政府機構與當地商會及其它組織合作推動吸引移民的方案,其中之一是聖路易斯市的國際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國際學院提供英語、護理、心理健康等培訓課程,並且幫助移民找工作以及提供移民企業家高達3萬5,000美元的企業貸款。

馬賽克計劃(Mosaic Project)是另一個在聖路易斯市協助移民的團體,引薦有相當英語能力及專業能力的移民給當地專業人士、學校及企業。

文章說,身為黎巴嫩移民第三代的市長,展現吸納移民的決心,雖然現在仍屬初始階段,但該市的氛圍已大有改善,社會各階層都支持市長的移民政策。到目前為止,聖路易斯市已成為敘利亞難民的新家。

斯萊市長在網站表示:「我們必須再次實踐最基本的人類價值,迎接有需要的人,並善待鄰居。」「聖路易斯市將繼續歡迎敘利亞難民,不論他們是基督徒、穆斯林、或是其它的信仰,他們是我們的鄰居,他們需要我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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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觀點】投資者如何選擇EB-5項目?美國移民專家教路

如何選擇EB-5項目,各路專家各有各的套路。鑒於最近一些出事的項目,或多或少都帶有一些典型特征,雖然這是事後諸葛,但不妨來聊一聊個人的一些想法,看看投資者能做哪些事,來避免選擇那些亮著紅燈的項目。個人想法,完全不成熟,僅供參考或者引發思考,而且本文不是一個實用指南,無法直接按圖索驥。

個人觀點,總結成八個字:好人好事、好款好賣

第一步:好人

選擇項目的第一步是,找到好人,避免同爛人或者不合格的人合作。

簡單說,就是人品 + 經驗,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人品商譽:項目方(開發商)及其合伙人,有良好的商業記錄和個人信譽,是否官司纏身,是否一直在做同當前EB-5項目,同等資金規模、相同市場區域的同一種業務;
  2. 區域中心:區域中心及其合伙人,過往的個人和公司信譽,EB-5項目包裝、運作、市場銷售的經驗;
  3. 項目團隊:項目律師、經濟學家、商業計劃起草人,同USCIS(移民局)打交道的經驗和記錄。

這一步是基礎,如果人品有問題,信譽不佳,恐怕應該盡早放棄;如果經驗缺乏,不一定完全否定,但需更加多的求證。

投資者可以:

查查開發商、區域中心、及其合伙人,背景、經驗、投資開發過的項目,有無官司等不良記錄。

需要留意,了解下開發商之前開發的項目規模,是否有過類似大小項目的開發經驗,盡量避免投資新手。眾所周知,做任何事情都有學習曲線,開發項目也是一樣。EB-5求穩,投資者應盡量避免投入到那些,開發商首次做如此大規模的項目,或者使出吃奶的力氣才能運作的項目。

最近被SEC起訴的幾個項目非常典型,開發商/區域中心,要麼是純忽悠(人品有問題),要麼是從來沒有做過類似業務或者這麼大體量的開發投資(經驗有問題)。如果在投資之前,查下過往他們的過往記錄,應該不難避免。

如果這個功課做好了,沒跟著騙子或急功近利者走,找個有經驗靠譜的項目方,EB-5基本就成了一半。

最後,注意一點,申請美國綠卡要按照美國的游戲規則來,避免玩國人擅長的套路,否則最後被玩的恐怕就是自己。最近被告的項目就有,私下簽定協議不交給USCIS,承諾若不能還款就給房子的,這違反了EB-5投資必須處於風險(at risk)的最基本要求,項目方吃准了中國人常有的投機心裡,渾然不顧美國的游戲規則。不妨想想,業務健康不差錢的公司和老板,為啥非要鋌而走險玩弄規則?結果SEC一查,公司都被接管了,你私下簽的協議找誰去要房,若拿出來追索而曝光的話,USCIS還得把你的綠卡沒收了。

第二步:好事

選擇項目的第二步,是要能確認,所考量的EB-5項目,符合市場和移民的邏輯。

簡單說,就是能開工有市場前景 + 符合移民條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項目前提:有必要的審批、資金能夠落實到位,能開的了工、收的了尾;
  2. 商業邏輯:有市場前景,能運作下去,能創造就業,能盈利,能再融資,能還錢;
  3. 項目類型:EB-5投資的回報是綠卡,投資收益再高都與俺無關,盡量圖低風險低回報的項目。
  4. 移民邏輯:本人偏保守,希望看到該項目或者類似的項目,有在USCIS獲批的過往記錄。

投資者可以:

考量市場前景,這個比較難,需要對美國的相關市場了解,不同行業又不一樣,如果看好哪個行業哪個城市哪類項目的市場前景,可以多從這方面著手。

分析項目類型,高風險高回報的那些高大上項目,適合風險投資來追逐高額利潤。EB-5投資者,再高項目利潤都與你無關,你能拿到的投資回報是綠卡和微薄的固定收益。所以,說得難聽點,越是低風險低回報的土項目,越是傳統的項目,恐怕越合適EB-5投資者。

考察移民邏輯,這個相對容易,類似的項目是否有獲批記錄,太新的模式是否會被拒,問一圈基本能了解。

如果一個項目,USCIS認為拿綠卡符合政策,市場前景看好又非高風險的,那就基本可以做到綠卡和還款雙豐收了。

第三步:好款

好款,即好條款、好條件

往往投資者在評估項目時,一上來就被牽著鼻子走到這一步,最終被項目的某些亮點吸引而做出投資決定,個人覺得這是選項目的最大誤區。只有在依次走完第一和第二步,確認了好人好事之後,才應該看某個EB-5項目能否給投資者提供好的條件。當然,並不是要否認EB-5項目條件的重要性,而是建議考量項目的先後次序。

通常,需要考量的項目條件,可能會有:

股權或債權模式、預審批、放款條件、抵押物、第幾順位、EB-5資金占比、開發商投入、銀行貸款到位條件、就業系數、還款機制等等不一而足。每項都很重要,但是條件參數畢竟只是參數,只能放在同等條件下考量某一參數

而且,即便在同等條件下,一個開發商資金占比只有10%的項目,一定比占比30%的差嗎?沒錯,開發商投入越大,可能意味著其承諾越大,越難獨自抽身而退。但是,單單就這一個參數而言,開發商的投入,恐怕還得看是真金白銀的現金投入,還是多年前購地經評估升值後的作價投入,等等不同情況下的資金占比。而且,就開發商的商業邏輯而言,在美國房產市場如此之好的當下,我一個項目好公司信譽又好不怕借不到錢,為何不能少放點自己的股權資金進去,多融點資,放大資金杠杆,去多運作幾個項目呢?

同時,個人非常不建議,以某個參數作為選擇項目的必要條件。譬如,一定要選一個有預審批的項目,一定要選擇I-526通過後再放款的項目,等等這類限制條件,這種選擇項目的方式,很可能會是舍本逐末。畢竟,我們的目的是,I-829獲批並且收回投資款,上面所羅列的限制條件,並非是實現我們最終目的之必要條件。靠譜的人和事,比那些看起來有眾多亮點的項目,更能確保實現我們最終的目的。

第四步:好賣

最近一年,市場上項目太多,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就是不是所有的項目都能按計劃順利募資完畢。所以,最好多加一份考量,一個項目是否賣得好,能否能按照計劃募集到所需資金?否則,萬一遲遲不能募集到足夠多的EB-5資金,銀行通常是不見兔子不撒鷹也遲遲不會放款的,這樣就會影響到開工運營,並可能會造成一系列的問題。

投資者可以打聽下,項目方是否募資順利,如果不能按時募集到預定的EB-5資金,是否有備選方案,備選方案是否會影響到我的綠卡和還款。

東拉四扯這麼多,自己都繞糊塗了,還是回到開頭那句話:好人好事、好款好賣。

最後,請朋友們批判指正。

 

EB5Sir專欄全集:

EB5美國投資移民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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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國技術移民的加分制度

美國政府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對美國技術移民政策的加分制度制定了統一標準,滿足美國技術移民條件的申請者可以來瞭解一下美國技術移民的加分制度,下面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美國技術移民的加分制度,希望對移民美國的申請者會有所幫助。

美國技術移民政策對美國技術移民評分標準主要由教育、語言、工作、年齡、就業安排、適應能力六大塊組成。

解析美國技術移民的加分制度
美國政府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對美國技術移民政策的加分制度制定了統一標準

美國技術移民條件之教育學歷評分,最高 25 分:

  1. 專科 22 分,本科 20 分,研究生和博士 25 分
  2. 美國技術移民條件之教育學歷評分,最高 25 分:
  3. 專科 22 分,本科 20 分,研究生和博士 25 分

美國技術移民條件之語言評分,最高 24 分:

  1. 第一語言 – 英語 (最高 16 分)
  2. 精通 16分 (聽說讀寫 各 4 分)
  3. 中等熟練 8分 (聽說讀寫 各 2 分)
  4. 基本熟練 4(聽說讀寫 各 1 分)
  5. 不會 0分
  6. 第二語言 – 法語(最高 8 分)
  7. 精通 8分 (聽說讀寫 各 2 分)
  8. 中等熟練 8分 (聽說讀寫 各 2 分)
  9. 基本熟練 4分 (聽說讀寫 各 1-2 分)
  10. 不會 0分
  11. 使用英語和/或法語的能力,最高 24 分。

美國技術移民條件之工作經歷評分,最高 21 分:

技術移民美國工作經歷評分標準比較簡單,基本上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當然職業要符合美國對 NOC 的要求。

1、一年相關技術工作經歷 15分

2、兩年相關技術工作經歷 17分

3、三年相關技術工作經歷 19分

美國技術移民評分標準已經為移民美國申請者介紹完畢,其平分標準總分 100分 ,及格達標線為 67分 。

上述信息就是美國技術移民政策規定的統一評分標準,滿足美國技術移民條件,需要申請移民美國的朋友可以認真的閱讀本文,對美國技術移民的加分制度進行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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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快來看 新澤西州移民概況

新澤西美國族裔分佈最廣的州之一,少數族裔占人口總數超過40%。21%的居民在國外出生,其中在家使用除英語之外另一種語言的5歲以上人群佔30% 。

美國移民快來看  新澤西州移民概況
新澤西是全美族裔分佈最廣的州之一,少數族裔占人口總數超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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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墨西哥的移民人數列全美移民榜首,但根據2013年的統計數據,新州移民人數最多的卻不是墨西哥裔,而是印度裔,幾乎佔移民人口的10%。與新澤西毗鄰的賓夕法尼亞州移民人口最多的是華裔,紐約則是來自多米尼加共和國的移民。

印度移民最早在1820年來到美國,自1990年開始越來越多,成為繼墨西哥裔之後的美國第二大移民群體。中國、菲律賓和越南排在印度之後。 2013年,有200多萬印度出生的移民居住在美國,佔全美4130萬國外出生人口的4.7%。與中國和日本的早期移民相似,印度早期移民主要為沒有特殊 技能、未受教育的農業人口。而1965年之後的印度移民則主要為受過教育、英語流利的城市年輕人。1980至2013年間,印度移民增加了10倍,達到 200多萬人。

2014年,臨時高技術工作簽證H-1B主要頒發給了印度公民,佔316,000名申請者的70%。50%以上的印度移民獲得美國綠卡。繼中國之後,印度也是美國第二大留學生來源國,2013-2014年度,近103,000印度出生的學生就讀美國大學。

印度移民在美國主要居住在加利福尼亞(19%)、新澤西(11%)和德克薩斯州(9%)。新州印度人口最多的郡為密豆塞克斯(midouMiddlesex)。

印度移民的英語流利程度以及在家使用英語的比例均普遍比其他族裔高。2013年,76%的25歲以上印度移民擁有學士以上學歷,其中50%以上則擁有研究生 學歷。中位家庭收入為$103,000,遠高於總移民中位年收入$48,000和美國本土出生家庭年收入$53,000。

新州的少數族裔主要居住在新州北部,特別是哈德森郡(Hudson)的拉丁美洲社區。根據美國人口統計局數據,非英語居民最多的10個城鎮為哈德森郡的澤西市 (Jersey City)、埃塞克斯郡(Essex)的紐瓦克市、聯合郡(Union)的伊麗莎白市、帕賽克郡(Passaic)的帕特森市(Paterson)、哈德 森郡的聯合市(Union City)、密豆塞克斯郡的愛迪生市、帕賽克郡的帕賽克市(Passaic)、哈德森郡的北博根市(North Bergen)、帕賽克郡的克利夫頓市(Clifton)和哈德森郡的西紐約市(West New York)。

澤西市是新州第二 人口眾多的城市,也是全美族裔最多樣的城市。5歲以上122,000的居民(佔52%)使用英語之外的第二種語言,53,000人使用西班牙語,其次為菲 律賓國語塔加拉語(13,105人)、印度印地語(9,823人)、阿拉伯語(7,223人)、中文(6,184人)、印度梵語(5,338)、印度烏都 語(3,242人)等等。

紐瓦克是新州第二多族裔城鎮,55%居民(116,000)使用第二種語言。除80,000人使用西班牙語之外,還有21,000居民講葡萄牙語和葡萄牙屬克里奧爾語。

近四分之三的伊麗莎白市居民(67,000人)講西班牙語,其次為葡萄牙語和法屬克里奧爾語。移民主要來自哥倫比亞、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多米尼加、古巴、秘魯和葡萄牙。

62%的帕特森居民講兩種或多種語言。53%講西班牙語,包括來自多米尼加、秘魯、牙買加、厄瓜多爾和孟加拉國的移民。第二大語種為阿拉伯語,移民包括來自約旦、敘利亞、埃及和摩洛哥等國家。帕特森市也是繼紐約之後,全美第二大孟加拉國移民主要居住城市。

聯合市88%的居民使用第二語言,而84% (52,570人)講西班牙語,349人講意大利語,只有7,440人只講英語。

愛迪生市現為新澤西州第5大城市,西班牙語人數只佔7%,而印度語和亞洲語種人數為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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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眼了!美國遺產稅竟然這麼可怕!

中國人有將財產傳給後代的習慣,這在中國目前來看是沒有問題,自己的財產想給後代多少就給多少,但到了美國情形卻是大不同,美國是一個「萬萬稅」的國家,特別是對財產轉讓徵稅是下手絕不留情的。美國遺產稅如何徵收呢?

開眼了!美國遺產稅竟然這麼可怕!
美國是一個「萬萬稅」的國家,特別是對財產轉讓徵稅是下手絕不留情的

有的人在中國打拚幾十年,辛辛苦苦積累下不菲的家產,獲得了美國綠卡是喜事,但如果過世,積累的財富就面臨被「山姆大叔」徵收高額遺產稅的風險,即使這些財產是在中國,而不是在美國,「山姆大叔」也是一視同仁,該徵稅就徵稅。

在資產轉讓上,美國稅法對三種身份的人有著不同徵稅規定,這三種人指的是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非常住外國人。一些大陸人士獲得了美國綠卡,開始了「內在美」的生涯。老婆孩子在美國生活,老公在大陸做生意。看起來錢有進路,一有風吹草動後有退路。

但殊不知在美國的法律下,永久居民依然是外國人,不受美國的領事保護,但在繳納遺產稅上卻是與美國公民享受一樣的待遇,那就是此人一旦去世,他在全球各地擁有的財產要留給子孫,首先要過的關就是要不要繳納遺產稅。

在徵稅上,美國是「以人為本」,只要你是美國公民或是永久居民,不管你的財產在哪,在中國也好、美國也罷,到了天涯海角,都跑不了可能被課稅的狀 況。即使是非長住美國的外國人,如果在美國有資產,「山姆大叔」會先判定此人是否屬於在美國正式居住,一旦答案是YES,好了,這些人資產轉讓金額超過豁 免額也需要納稅。

在人死之後計算遺產稅時,有一個終生累積贈予免稅額度,2014年是$5,340,000 (此金額每年進行調整),這時會把生前所有用過的贈予免稅額度從534萬美金中減掉,然後剩餘的額度跟遺產比較,遺產超出額度的部分,按照40%的稅率徵稅。

「山姆大叔」這一招夠狠,老爺子在中國打拚一輩子積攢的財富,只因拿到了一張綠卡,不僅無法全部留給後代,到頭來還要向「山姆大叔」進貢。說起來這也不能全怪「山姆大叔」霸道,申請綠卡、成為美國公民,是個人的選擇,既然選擇了美國,就要按照美國的稅法繳稅。

美國徵收遺產稅富有美國特色,美國公民要征,不是美國公民的但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也要征,那些既不是公民也沒有綠卡的外國人,只要是被判定在美國正式居住的人,死後在美國的財產「山姆大叔」也是毫不客氣的來上一筆「死人稅」。

而且美國政府還與世界上18個國家簽訂遺產稅協議,這些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丹麥、德國、芬蘭、法國、瑞士、芬蘭、意大利、比利時、瑞典、日本、荷蘭、挪威、南非、希臘和英國。不論是美國公民還是綠卡擁有者,要想在這些國家偷偷地轉讓資產就會遇到麻煩,「山姆大叔」會要求締約國提供相關資訊,最後是重重地罰款,搞不好還會坐牢。

當然,這也是為什麼那麼多高淨值人士放棄移民美國,或者放棄美國綠卡轉投聖基茨的重要原因之一。

聖基茨和尼維斯是名副其實的「避稅天堂」,這個國家無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淨資產稅、遺產稅、贈與稅,是一個非全球徵稅的國家。富豪們選擇成為 「聖基茨人」正是看中了這一點。由於聖基茨移民是一步到位拿護照,無任何居住要求,因此這些富豪們一方面拿著聖基茨公民身份,享受著免稅優勢,另一方面可 以在自己選擇的地方居住,沒有任何限制。

除了免稅的優勢之外,擁有聖基茨護照的富豪們變身成為了「世界公民」。聖基茨屬於英聯邦國家,持有聖基茨護照可享受全球130個國家的免簽待遇,這 給那些經常有國際商務與旅遊活動的高淨值人士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也正是因為這些原因,聖基茨已經成為國內高淨值人士投資移民首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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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家熱點解讀:EB-5政策調整 中國富人買美國綠卡恐更難

 

對於在美國的外國人來說,至少投資50萬美元用於創業才能拿到永居權,這項備受爭議的移民政策就是在中國富人圈中很受歡迎的EB-5移民簽證。然而美國會議員正在考慮對該政策進行調整,想要拿到綠卡將變得更加困難。

現行政策的支持者表示, 外國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替代性資金來源,使大型房地產投資從中受益,比如布魯克林的大西洋廣場,和一些小的項目,諸如生產食品可降解容器的北達科他州的工廠。

然而批評家指出,這成為了全球精英階層購買美國公民身份的一種方式。其不僅是一項繁文縟節的政策,同時在欺詐問題上也疏於管理。

目前,國會已提出一系列改革建議,其中包括最新發布的一項臨時應急措施,將保證該政策運行至12月初。

EB5Sir注:

這裡指,我們說的EB-5區域中心計劃,隨著9月30日臨時決議案的通過,而被臨時延期到了12月11日。

該政策可能在以下四方面發生變化:

  1. 購買綠卡將變得更為昂貴

EB-5計劃,當前要求外國投資者依據投資項目,投入50至100萬美元的資金,並保證該項目將為美國提供就業崗位。而一項改革建議,則將投資金額提高至80至120萬美元,同時保證原有的就業要求。該政策自1990年頒布以來,對於投資金額的調整已經延遲了很久,盡管更高的資金要求不太可能“減少投資移民的人數”,麥楷博平會計師事務所辦理EB-5業務的David Appel表示。

然而,這的確意味著對於中國富人來說,想要拿到美國綠卡變得更加嚴格了。中國實行十分嚴格的資本管理制度,其限制個人出境所攜帶的資金數額。更高的資金標准意味著,申請者需要進一步計劃如何將資金提前轉移出中國。

不過,盡管金額有所提高,但美國的這項投資移民計劃,仍比其他國家的同類型移民計劃要便宜很多。

EB5Sir注:

這點沒錯,這裡指的是6月4日的參議院提案,漲價到80萬基本是共識,是否會因為漲價而減少申請人數,個人感覺一定會的。老美感覺太好,如果單看投資額,確實EB-5最便宜,但是EB-5不是旱澇保收的投資,和歐洲買房移民等不具有可比性。

  1. 需披露更多的財務信息

尋求EB-5投資的項目,要求申請者在如何支配投資資金方面披露更多的信息。更為嚴格的審查制度,同樣要求項目方 – 諸如房產開發商 – 沒有犯罪記錄。

“這筆投資將支付哪些人的收入,以及這筆資金將用於做什麼,等更為詳細的投資證明將被要求提供,政府可以此判斷這其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移民律師Ron Klasko說,“這是對投資者的保護。”

與此同時,投資者將可能接受針對其資金來源更為徹底的審查。他們必須證明這項資金是合法收入,同時合法轉移至美國。

一些國會提案甚至禁止由朋友贈與的大額資金來源。EB-5簽證一直以來都是企業和投資個人進行欺詐行為的重災區。據美國司法部消息,今年早些時候,中國官員前妻趙世蘭就因洗錢和移民欺詐等罪名在華盛頓州被捕,趙世蘭和前夫喬建軍被控通過EB-5非法獲得美國簽證。

EB5Sir注:

這裡指的也是參議院6月4日的提案,涉及兩點。其一,對於項目方和區域中心加強監管,對投資者是好事。其二,對於資金來源,將要求更為嚴格,不過該提案在這點要求過於苛刻,不知道是否能夠真正落地。趙世蘭的案子,之前也報道過,她通過EB-5進入美國,並且當時已經同他的貪官丈夫離婚了,但是還做假的婚姻證明,將前夫作為配偶帶人美國,因此涉嫌移民欺詐。

  1. 投資者將不得不向他們從未聽說的村鎮進行投資

議員們就EB-5是否應該集中於城市或鄉鎮展開了激烈的討論。現行的政策包括著兩個區域,然而更多的投資集中於紐約或洛杉磯等大城市。

一些人表示,在富裕的城市地區進行的投資對於增加該區域的就業十分有效,因為這些城市通常被低就業率的地區所包圍。例如正在曼哈頓修建的摩天大樓為那些生活在其周邊卻不能支付城市生活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就業機會。

另一些人則表示,該投資計劃應該鎖定那些鄉村地區,因為那裡有更多需要工作的人。

問題是“中國投資者對鄉下並不感興趣”,移民律師Bernard Wolfsdorf表示,他們把錢投到自己熟悉的地方會感到更加安全,例如舊金山而不是愛荷華州的某個小鎮。

專家表示,這一特殊問題反映了一場獨特的政治鬥爭,國會議員們都在為各自的州和地區爭取利益,該議題將如何解決還有待觀察。

EB5Sir注:

這就是我們最近一直在談的TEA認定的問題,這是國會當前爭議最為激烈的。而戲稱的愛荷華州,正是參議院大佬Grassley的選區。當然,TEA定義的改革,尚未有定論,只能說也許將不得不投資到鄉村。

  1. 變革將可能回溯

對於這些政策調整,政策執行者將決定它們將何時生效。他們將決定該法案立即執行,或是在未來生效。他們同時可以選擇將有效期提前,這意味著那些早期申請EB-5計劃的投資者,將依據新的高投資金額和要求重新提交相關信息,並遵守新的辦理流程要求。

EB5Sir注:

這點是指,最近我們一直在談的法案懸而未決的另一大問題,祖父條款。法案何時生效,是否有追溯力,生效之後投資的項目和投資者能否繼續適用老法案的問題,都還是個未知數。但是,如果新法案要追溯到老的投資者的話,可能性應該微乎其微,除非美國移民局做好了充分的准備,被告上法庭那是肯定的。

最後,法案究竟會是怎樣,我們都還不知道,但是從現有消息而言,大致能對上文做個分析:

  1. 第一點,漲價,應該是國會共識;
  2. 第二點,第一部分,加強項目方和區域中心監管也是共識;第二部分,是否會嚴格按照6月4日參議院的提案,嚴格資金來源證明到苛刻的地方,尚不得知。不過,嚴格資金來源證明一定是趨勢,單從移民局最近的做法而言,我們就已經能看出來。
  3. 第三點,TEA定義的爭議,是所有爭議中最大的,而且是所謂的意識形態的爭議,究竟鹿死誰手,不得而知,希望雙方能拿出個中庸的方案。
  4. 第四點,祖父條款,按照CNN所謂的回溯回去的可能性,個人認為非常小,難點在於新法案生效後,如果對老項目的新投資者如何有個寬限期的問題。

總之,CNN Money的報道,與實際情況只是略有出入,就是幾個標題有些嚇人。最後,再強調一點,在所有都未有定論的當下,剛忙過9.30,繼續忙12.11才是正事。

(原文作者:Sophia Yan,原文來源:CNN Money,翻譯:僑報)

 

EB5Sir專欄全集:

EB5美國投資移民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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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德州有權不給非法移民子女出生證

10月16日(週五),美國聯邦法官皮特曼(Robert Pitman)裁定,德克薩斯州衛生部有權不向墨西哥和中美洲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簽發出生證。去年5月,德州衛生部不願接受墨西哥非法移民提供的某些身份文件而拒絕給他們的孩子頒發出生證,而被這些非法移民告上法庭。

聯邦法官:德州有權不給非法移民子女出生證
德克薩斯州法官16日宣佈,德州衛生部有權不向墨西哥和中美洲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簽發出生證。圖為在洛杉磯舉行的一場爭取移民權利的遊行集會活動

美聯社報導說,2013年之前在美國的墨西哥非法移民只需要提交墨西哥領事館簽發的身份卡(稱作matriculas consulares)或者沒有美國簽證的墨西哥護照,便可以在德州獲得子女的出生證。但後來,德州衛生部拒絕接受這些身份文件,因此不能簽發出生證。非法移民表示,這傷害到了他們在美國出生子女的衛生保健、遷徙、教育以及享受父母照顧的權利。

皮特曼法官在判決中說,雖然非法移民律師的論點「令人憐憫、扣人心弦並具有說服力」,但未能證實德州衛生官員特別關注並拒絕上述身份文件是「過度」的做法。皮特曼還質疑墨西哥領館簽發的身份證信息是否有誠信問題。判決書說,出生證是一種至關重要的文件;因此,德州對誰能獲得此文件有明確的利害關係。

德州檢察長帕克斯頓(Ken Paxton)在一份聲明中說,對於保證出生證的真實性,這一判決是「重要的第一步」。聲明還表示,德州司法部將繼續捍衛衛生部的同仁。

此案的控方是28名來自墨西哥和中美洲國家的非法移民以及他們在美國出生的32名子女。他們的律師表示將上訴。

在公民身份問題上,美國是唯一執行「出生地原則」的西方發達國家。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任何出生在美國領土(包括國土、大使館、美屬飛機、艦船等等)上的人將自動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出生證是很多美國人用來證實公民身份的重要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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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資訊綜合整理)

美國移民:未滿18歲可以做主申請人嗎?

眾所周知,辦理EB5的基本都是為了小孩,天下父母心,唯獨咱中國父母更操心。通常來講父母來辦,小孩隨行。但是,有些家庭,父母因為各方面原因,不考慮出國。更有甚者,隨著排期時間延長,有越來越多的家庭,在考慮一個問題,讓子女做主申請人是最安全的一個做法。那麼,美國移民,未滿18歲可以做主申請人嗎?

美國移民:未滿18歲可以做主申請人嗎?

 

現在我們通常會說,考慮到排期年滿18歲就建議小孩做主申請人了,那麼,排期繼續延長是個趨勢,小孩17歲是否會有超齡的風險呢?如果有,只有17歲,未滿18週歲,是否能做主申請人呢?

EB5主申請人最低年齡到底幾歲?可以13歲!

孩子還在上中學,父母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或者不願意移民,孩子能做EB5主申請人嗎?這些年常常被問到這個問題:做美國移民的主申請人有最低年齡 的限制嗎?如果有,這個年齡是幾歲?對此,有一部分從業人員的回答簡單而明確:「18歲,18歲以下不能做主申請人」。而絕大多數資深美國移民律師的答案 卻往往是模棱兩可的:「不好說啊,那要看情況」。這些答案背後的含義何在?什麼情況下中學生也可以做主申請人,獨立申請美國移民呢?

首先,美國移民法(INA)的確沒有規定主申請人的最低年齡。

不過,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所謂民事行為能力(說白了就是小孩子的簽約有效性)都有最低年齡要求。中美兩國的法律在這一點上基本原則一致:年齡低於 18歲的人都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署的協議就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同時,兩國的法律又都規定了在一定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沒有 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樣可以通過規定的方式,彌補獨立簽約導致的行為能力不足,從而使簽署的協議仍舊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眾所周知,美國的投資移民是由美 國移民法(INA),證券法(Securities Act),各州的公司法(Corporate Law)以及申請人簽約地/國的民法和公司法等複雜法律框架共同規範的,即便美國的相關法律都沒有對最低年齡的要求,在不瞭解簽約地/國法律規定,特別是 不瞭解在簽約人年齡不到18歲情況下如何「彌補」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最有經驗的美國移民律師也不敢輕易鼓勵年齡未滿18歲人以主申請人名義簽約。

先讓我們看看美國移民局對此問題的標準解釋。

美國移民局負責人對這個問題的唯一一次回答記錄,來自幾年前的一次利益相關者電話會議上(Stakeholder Meeting),當有人問到投資移民是否有最低年齡限制時,負責人回答:

「移民法對申請人沒有最低年齡限制,但(主)申請人必須具備,按照申請人居住地法律規定的完成簽約所須民事行為能力,並能有效參與公司管理」。 英文原文如下:「While there is no minimum age requirement directly under the INA, the investor must establish competency in either the country or state of residence when signing contracts, agreements and oth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investment. Further, the investor must also establish that he or she is competent to engag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enterprise」。

以上這段話的原則本身雖然並不難理解,但怎樣按照簽約地/國法律的規定針對行為能力不足的簽約人,來調整簽約條款和程序,同時達到簽約文件具備完整法律效力,並保證年齡不大的投資人可以有效參與投資管理,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2014年6月我在北京與美國EB-5訴訟大鱷Kurzban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移民律師John Pratt先生提起了此事,激起了他很大的研究興趣。我們兩人決定把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共同的研究課題進行深入探討,針對中國投資人在中國境內簽約的情況 找出穩妥的解決方案。回到美國後,在John的領導下,多位美國移民法、公司法、證券法資深律師參與了內部研討,反覆論證了美國相關法律對此的規定,我本 人也通過昔日北大法律系的同學,也是中國的民法及合同法權威律師,對18歲以下籤約人在中國境內簽約的合法性,進行了充分的確認。經過反覆認證,包括前移 民局負責人直接與移民局審批團隊溝通,我們終於最終確定了美國移民局完全可以接受的18歲以下低齡申請方案。

以下簡單梳理一下與投資移民相關的法律中對於最低年齡的相關規定,協助專業人士進一步理解:

1)美國移民法(INA)- 該法中唯一對年齡有具體要求的是,調整身份前「收集指紋」(Biometrics)的法定最低年齡是14歲。不過該法律也同時規定,申請人年齡低於14 歲,無法收集指紋並不構成移民局拒絕移民申請的理由,只是無法收集指紋這一事實在申請程序上,會帶來移民局不願意面對的複雜性。收集指紋的時間是在調整身 份階段,以目前移民局公佈的I-526平均審批時間來看,從簽約開始,到收集指紋至少需要一年半,即便有些情況下I-526審批飛快,這個過程也通常不會 短於一年。

2)美國EB-5項目所在州公司法(Corporate Law)- 如果EB-5項目的投資法律構架是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美國各州的有限合夥法,對加入有限合夥的所有合夥人(partner)都沒有任何年齡限制,而通常作為有限合夥人的EB-5投 資人由於不承擔有限合夥的決策職責,就更沒有任何年齡限制了。如果項目的投資法律構架是有限責任公司(LLC),那麼就要看項目具體在哪個州了,美國有些 州,確實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member)必須達到一定年齡,譬如年滿18週歲。因此,項目如果用有限合夥結構,可以確定對投資人完全沒有年齡限 制。

3)美國證券法(Securities Act)- 該法對合格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沒有明確年齡限定,投資人只要達到一定的資產和收入水平,符合合格投資者若干條件之一,就可以簽約。而對於大多數低齡申請人而言,投資 款可以來自父母或者親友的贈與,自己無須擁有任何收入。

4)簽約地民法/公司法 – 中國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如果簽約人年齡不足18歲,保守方案只須父母中一人或者一位法定監護人,同時在同一協議上籤字即可形成有效的「民事代理」,保證簽約的法律效力。

從以上法律事實可以看出,只要在簽約時申請人年滿13週歲(保證一年後可以順利提取指紋),項目採用的是有限合夥的法律構架,簽約同時有父母或監護人中至少一人同時簽字,則所有簽約文件仍將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並被美國移民局充分認可。

管理條款的處置也有解決方法。美國各州的公司法規定中均有代理處置的方式,比如申請人可以請自己的父母或監護人「代替」自己參與管理。這樣也不會給移民局的審理帶來任何難題。

需要強調的是,是否能接受低齡申請人,本質上還要看美國區域中心和經辦律師的態度。如果區域中心願意對簽約文件進行調整,加入針對低齡申請選項 的法律條款,律師也同時願意按照低齡申請人情況,遞交申請並面對可能的進一步解釋,則13歲作為主申請人應該完全沒有技術障礙。我相信這項成果,將為眾多 感興趣移民美國的中國家庭提供了一個嶄新的選擇,為千千萬萬家庭的移民規劃增加了機動性。歷史或許將證明,這一課題的突破對EB-5市場的發展能產生極其 深遠的影響。

在中美兩國完整的法律框架下,嚴格論證了這個難題的解決方案,值得感謝,特別是在排期未能破解的當下。EB5Sir最後也要提醒,有類似需求的 家庭,請務必同你所要投資的區域中心/項目方溝通,需要區域中心/項目方的律師,認可並且在項目文件中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滿足由於未成年人民事能力不足, 而通過其監護人代為行使EB5項目管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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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資訊綜合整理)

美國EB-5面臨終結 屹今最詳盡的數據報告出爐!

9月17日,BPC(the Bipartisan Policy Center),一家位於華盛頓,專注於就國家性議題提供兩黨共識的非盈利組織,組織了一場就EB-5投資移民計劃的專題討論會,同時發布了名為:EB-5 Program: Successe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States and Localities(EB-5計劃:對於州及地方的成功、挑戰和機遇)的報告。

在美國EB-5區域中心計劃還有數天就要到期之際,BPC這樣的組織能加強游說顯得頗為重要。EB5Sir帶各位通過BPC報告中的數字和圖表,看看EB-5計劃對於美國的貢獻。

該報告中,就簽證和EB-5統計的一些基礎數據,對於我們更為全面了解EB-5計劃,還是比較有意義的。(有需要該報告原文的朋友,可以公眾號留言索取。)

圖一:美國年度67.5萬張簽證的分配情況(71%移民由家庭申請贊助) 表一:職業類移民簽證年均占比(EB-5僅占職業移民的4%,所有移民簽證的0.6%) 圖二:EB-5簽證年度發放數據 表二:EB-5審批數據 圖三:區域中心統計數據 圖四:EB-5簽證年度發放數據(區域中心與直投項目的對比) 圖五:EB-5簽證中TEA和非TEA的百分比 圖六:EB-5簽證中主申請人與家人的比例 圖七:EB-5簽證中國人獲批比例 圖八:EB-5投資額對比圖(3種評估方式) 圖九:投資與就業創造圖 表三:EB-5投資所帶動的經濟影響 表四:由政府直接出資設立的區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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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五年後處置EB-5資金?看懂美國移民局應對排期的投資維持政策

2015年8月10日,美國移民局自2013年5月30日備忘錄發布以來首次發布重大EB-5政策備忘錄草案。經過兩年多的時間,EB-5業內人士一直翹首等待美國移民局對不斷變化的EB-5 格局發布新的指導,並且美國移民局從今年年初就曾許諾會發布新的政策指導備忘錄。對移民局政策指導的迫切需要的主要驅動因素為今年年初美國國務院對中國EB-5投資者的有條件綠卡申請設立了截止日期(又可理解為排期)。排期的出現不可避免的影響到當前EB-5就業計算的結構,資金如何被投放到項目當中,以及最終給投資者返還問題。

新的備忘錄草案主要討論了三個議題:

  1. 在提交I-526申請時,就業需要在什麼時候被創造出來
  2. 由於中國投資者排期改變了既有的移民/投資時間表,應該如何滿足維持投資要求?
  3. 重大變更什麼時候可以發生,什麼時候不可以

本文主要針對第二個議題——維持投資要求(即資金重新部署問題)——進行闡述。

維持投資要求正如許多政府項目一樣,EB-5 項目是一個技術性和法規驅動的項目。要遵循其繁瑣同時不斷改變的規定,參與者必須謹慎的處理。

在這些規定中,有一項為1) 投資者資金必須做“有風險”的投資;並且2) 在投資者有條件居住期間,必須“自始至終維持”投資是“有風險”的。

問題歸根結底是以往從遞交I-526投資移民申請開始EB-5程序到遞交I-829條件移除申請只需要三年半到四年的時間,而I-829的批准只需等待不到一年的時間。大多數貸款模式的EB-5項目都是五年投資期限。因此,以往移民流程基本在五年範圍內完成,在有條件居住期間“自始至終維持”投資從來不是一個問題。

移民/投資時間流程

以下是投資移民的一個可視化描述。圖中上半部分涉及EB-5移民流程,下半部分是為了獲得EB-5簽證所做的投資的投資流程。

但由於中國簽證排期和I-526申請在美國移民局的積壓改變了整個格局。

從圖B上可以看出,實際上有兩股力量在這裡同時起作用。首先,中國簽證排期在投資者I-526批准到領事館處理程序中間增加了一年左右的時間,同時,也導致領事處理時間增長(任何EB-5移民律師都會告訴您現在等美國簽證中心的信件等到望眼欲穿)。其次,目前市場上絕大多數項目的監管協議裡都有提前放款的條款,也就是說相比之前投資款在I-526批准後才進入項目,現在的投資款進入項目比原來提前了約一年。

換句話說,按目前的投資流程,EB-5投資者在綠卡尚未獲批之前資金就隨時可能被返還。因此,新的備忘錄中的維持資金指導部分的內容即是為了應對區域中心在這個時間段裡應當如何運作的問題,請參考圖B中星號部分。

所有EB-5利益相關者都知道維持資金遲早將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所以一直以來都向移民局詢問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在投資者I-829申請批准前JCE(創造就業企業)就將5年期貸款償還給NCE(新商業企業),NCE應當如何處置被償還的投資款?

這裡打個岔為EB-5初學者做一個簡單的解釋。NCE(新商業企業)是一個由區域中心管理、由EB-5投資者注入股權投資的實體。區域中心需要將投入到NCE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給開發商的項目實體,這個項目實體又被稱為JCE(創造就業企業)。簡單地說,在貸款模式的EB-5項目中,NCE是貸款人/區域中心,而JCE則為借款人/開發商。(該術語出自指導EB-5項目的法規用語)(回復“投資模式”查看EB-5不同投資模式結構圖解)。

EB-5公寓項目

拋出一個有趣的背景,其實這個問題早在中國簽證排期開始前就已經在公寓開發EB-5項目中被提出和討論過。有意思的是,新政策備忘錄草案使得EB-5公寓項目更加容易。原因是公寓開發項目的周期傳統上就比其他項目(例如酒店或混合使用型項目)短,因此一直存在上圖標星號的時間段中EB-5資金應該如何處置的問題,而不是直到現在才像其他所有的項目一樣都有資金再配置這個問題。以往通常在酒店項目中,要求開發商將EB-5資金一直放在JCE裡並不是問題,因為酒店項目通常需要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穩定經營,在此之後開發商才可以進行再融資或出售(屆時EB-5貸款會用再融資或出售的所得來償付)。

但是,在公寓開發項目裡,項目的時間流程往往要求開發商在5年貸款到期日以前就出售建成的公寓,而在這之前移民局並不願意講明在這種情況下區域中心應該怎麼辦,所以以前要設計一個安全的公寓項目十分困難。盡管如此,之前仍有做起來的公寓EB-5項目,而當公寓銷售期臨近時,一部分代理公寓EB-5項目的律師曾極力試圖讓移民局回答這個問題:假如JCE/借款人已經將所借貸款償還給NCE/貸款人,並且NCE並未將資金返還給EB-5投資者,那麼在這種情況下EB-5投資者的資金是否還將會被移民局解釋為是“有風險”並且足夠“持續”風險。

設想一下,EB-5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到NCE裡,最終是由NCE將這筆資金在發放到JCE的。因此,這個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只要資金一直放在NCE中(即最開始的投資實體),即使開發商(JCE)將貸款償還給區域中心(NCE),投資金額從技術上講仍是被“維持”的。

但是之前美國移民局一直拒絕直接回答這個問題,只是承諾會根據個案不同的細節而審理個案。但是現在,移民局出台的指南在回答本文所討論的問題的同時,使得公寓項目更容易設計成功。

美國移民局的官方立場

現在中國簽證排期使得移民及投資流程時間不匹配成了整個行業所要面對的問題,因此移民局不得不對這個問題樹立政策指導:投資者得資金是否一定要被‘重新部署’,還是可以一直放在NCE中,即可被認定為“自始至終維持”資金。

現在,我們終於有了一個答案:根據新頒布的指導備忘錄草案,即使JCE在I-829前將投資金額返還給NCE,NCE不能夠只將投資金額放在“銀行賬戶或托管賬戶中”,投資金額必須被重新部署到“有風險”的商業活動中。(備忘錄草案將EB-5語境中‘有風險’定義為“有損失的風險或收益的機會”——解釋這個定義本身就足以一篇文章了,因此我們在此不做過多闡述)。

有一個問題的答案目前尚不明朗(雖然這絕非唯一一個答案不明朗的問題):維持資金的要求到底何時才算結束。在備忘錄草案發布後的四天後,美國移民局在利益相關者的季度電話會議上的確暗示投資者的I-829一旦遞交,對維持投資的要求就停止了。但是當有人試圖確認移民局這一觀點並在電話會議上問道“是否一旦I-829申請提交,投資者不需要等待獲批資金就可以馬上被返還”的時候,移民局的態度便含糊不清。(I-829的審批過程大約需要一年多的時間,所以這時間上的差別絕非微不足道)。當然,為了盡量規避法律中的不確定性,除非移民局明確澄清這一觀點,否則律師很可能會提醒投資者資金會在I-829獲批後才能返還給投資人。

權衡利弊:等待對政策指導的解釋

無論如何,移民局現在的立場已經迫使區域中心不得不權衡左右做出一個微妙的平衡:一方面既要保障EB-5投資者的資金在重新部署時能夠達到最安全的方式,同時還要確保資金不能過於安全,否則美國移民局很可能因為資金沒有在有條件居住期間處於足夠的“風險”中而被拒絕。

我們期待能夠看到移民局將會在2015年9月8號征求意見期之後的最終版政策備忘錄會中做出何種說明或改變。

(譯自Julia Yong-hee Park律師的英文原文《EB-5 Investment Sustainmen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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