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脫歐公投的結果產生了起伏性的波動,一度領先的“留歐派”被再度反超,雙方的拉鋸戰持續膠着,而相應的“撕逼”論辯也愈發白熱化。筆者在此並不欲糾結於分析內里的政治角逐,對“牛李黨爭”也缺乏必要的專業興趣。本文是基於筆者對英國簽證的理解與經驗,旨在分享一些對脫歐後英國各簽證類別(尤其是大家關心的一些簽證,比如十年永居)的變動預測與看法。
十年永居是否會取消?
- 第一, 作為一個定居類簽證中重要的一環,long residence route被完全取締的概率為0;
- 第二,多長的年份算long residence,取決於內政部綜合衡量的決定。
- 第三, Long residence的法,源自《歐洲人權公約》,此外,還有《里斯本條約》等歐盟條約,因此退出歐盟並不意味着十年永居必然取消,而取消十年永居則意味着英國對《歐洲人權公約》的徹底背叛。
- 第四,最壞的替代性做法就是延長long residence的年份,比如從10年延長至14年。
結論:從目前的實踐來看,10年的審核強度較以往大大提高。由於缺乏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經驗證據,指向延長10年的要求,而近20年來移民局只是不斷細化10年永居的各種條件,因此短時間內不可能存在任何重要的政策變動。所以,臨近住滿10年的申請人不必擔心,但一定要特別警惕材料的充分準備。
自由遷徙權的迷局與困境
10年永居從根本上講,仍然屬於援引英國國內法的條款,因此任何變動主要是根據英國本身的實際情況來考量。
相對而言,作為歐盟人士的家屬,要定居在英國,主要的法律依據則是The Immigration (Europe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 2006。簡而言之,也就是援引歐盟法。
因此,一旦脫離歐盟,不僅要限制歐盟人士的自由遷徙權(即使不脫離也會限制),連帶的,勢必會影響其家屬的歐盟法權利。
其實,以歐盟家屬身份定居英國,與以歐盟家屬身份行使自由遷徙權之間存在着一定的衝突。未來可以想見的是,以歐盟qualified person的家屬身份留在英國,將變得愈發困難。
歐洲移民獲簽可能性依然很大
在一些人權法案例中,源自《歐洲人權公約》Article 8的Right to private and family life和Article 3的Right to life最常被適用。就對應的簽證類別而言,直接或間接適用的表格包括,FLR(FP)、FLR(O)、FLR(DL)。
從實踐經驗來看,雖然這些居留類簽證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歐洲人權法,但只要實際情況中申請人足以證明他與英國的聯繫足夠緊密,獲簽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移民局(包括法院)也形成了一套較為嚴格、規整的評判體系(儘管沒有客觀的記分制系統)。因此即使脫歐,對這類申請人影響不大。
此外,還有一些即使其他律師同行也不常知曉的定居路徑:1)20年長期居留(不管合法或非法);2)7年以上的連續居留(申請時小於18歲);3)連續居留英國,且居留時間超過其整個生命的一半以上(申請時在18歲-25歲之間);4)未居住滿20年但在英國之外的國家沒有任何社會連帶(申請時18歲以上)。這些都已深深嵌在英國移民法的人權體系之中,也不會受脫歐的負面影響。
工作簽證等不會有太大影響
其實筆者並不支持、也不相信英國會/能夠(實質上)脫離歐盟。退一萬步講,即使英國脫離了歐盟,短時間要實施任何政策都會在內外部產生劇烈的影響和激變。
當然,對於其他英國本土簽證類別(比如企業家移民、工作簽證)將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其政策變化主要依據於國內情況。相反,一旦脫歐後,英國與歐洲大陸的自由貿易必然受限,因而從另一層面上是為其他國家的境外投資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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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英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