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英國-愛爾蘭看這裡!簽證體系詳細解讀

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中國人享受去往英國和愛爾蘭旅遊,這雖然是兩個不同國家,卻在簽證政策上對國人提供了不少同時申請的便利。這篇文章,居外网就為大家來講解英國愛爾蘭簽證的申請與技術要點。

移民英國-愛爾蘭看這裡!簽證體系詳細解讀
移民英國-愛爾蘭看這裡!簽證體系詳細解讀

在英國-愛爾蘭簽證體系下,持有愛爾蘭某些短期停留簽證的訪客可允許前往英國,而持有 英國訪問類簽證的訪客可允許前往愛爾蘭。例如:在該體系下,一個在都柏林的中國訪客可以前往倫敦或貝爾法斯特做短途旅行,而無需另外申請一個簽證。同樣, 一個在倫敦的中國訪客可前往都柏林或科克市。

只有在以上提及的日期之後申請的符合資格的短期停留愛爾蘭簽證才可適用於這一新體系。所有中國公民持有符合資格的英國訪客類簽證(過境簽證,及婚姻或民事伴侶訪客簽證除外)適用於該體系。

目前,該體系只適用於中國公民。

1.符合資格的愛爾蘭簽證類別

中國公民可持有以下種類的愛爾蘭短期停留簽證同時前往英國及愛爾蘭:

  • 訪問(親友)
  • 訪問 (遊客)
  • 會議/活動
  • 商務

持有其他類別愛爾蘭簽證(例如工作或學習簽證)的中國公民從愛爾蘭前往英國,將仍需單獨申請英國訪問類簽證。

2.符合資格的英國簽證類別

中國公民可以持有以下種類的英國訪問類簽證同時前往英國及愛爾蘭:

  • 普通訪客簽證
  • 商務訪客簽證
  • 兒童訪客簽證 -(需陪同類型)
  • 學生訪客簽證
  • 家庭訪客簽證
  • 演藝人員訪客簽證
  • 私人醫療訪客簽證
  • 運動員訪客簽證
  • 父母陪讀簽證
  • ADS旅遊團簽證
  • 未來企業家簽證
  • 允許有償就業訪客簽證

以下類別的英國簽證不適用於該體系:

  • 過境訪客
  • 婚姻或民事伴侶訪客

如果您持有「過境訪客」簽證或「婚姻或民事伴侶訪客」簽證,或其他類型英國簽證前往英國,您將需要一個單獨的簽證前往愛爾蘭。

簽證申請中心

從2014年開始,愛爾蘭將可以共享英國在海外的簽證申請中心,所有愛爾蘭簽證申請者將可在英國簽證申請中心申請愛爾蘭簽證。這舉措將從中國(包含中國香港)開始,印度緊隨其後,並逐步開展開來。

適用於英國-愛爾蘭簽證體系的申請者必須通過位於中國的英國/愛爾蘭簽證申請中心申請愛爾蘭短期停留簽證。在該體系運行的第一階段,所有的簽證申請不可在除位於中印兩國以外的簽證申請中心申請。

愛爾蘭簽證的申請仍將由愛爾蘭當局做出決定,而英國簽證的申請也仍將由英國當局做出決定。

訪問英國和愛爾蘭

簽證持有者必須首先抵達簽發簽證的國家。例如,如果您有一個愛爾蘭短期停留簽證,並希望訪問英國,您必須首先登陸愛爾蘭。

如果您持有一個英國訪問類簽證,並希望訪問愛爾蘭,您必須首先登陸英國。持有愛爾蘭短期簽證的持有者可在英國過境前往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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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未滿18歲可以做主申請人嗎?

眾所周知,辦理EB5的基本都是為了小孩,天下父母心,唯獨咱中國父母更操心。通常來講父母來辦,小孩隨行。但是,有些家庭,父母因為各方面原因,不考慮出國。更有甚者,隨著排期時間延長,有越來越多的家庭,在考慮一個問題,讓子女做主申請人是最安全的一個做法。那麼,美國移民,未滿18歲可以做主申請人嗎?

美國移民:未滿18歲可以做主申請人嗎?

 

現在我們通常會說,考慮到排期年滿18歲就建議小孩做主申請人了,那麼,排期繼續延長是個趨勢,小孩17歲是否會有超齡的風險呢?如果有,只有17歲,未滿18週歲,是否能做主申請人呢?

EB5主申請人最低年齡到底幾歲?可以13歲!

孩子還在上中學,父母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或者不願意移民,孩子能做EB5主申請人嗎?這些年常常被問到這個問題:做美國移民的主申請人有最低年齡 的限制嗎?如果有,這個年齡是幾歲?對此,有一部分從業人員的回答簡單而明確:「18歲,18歲以下不能做主申請人」。而絕大多數資深美國移民律師的答案 卻往往是模棱兩可的:「不好說啊,那要看情況」。這些答案背後的含義何在?什麼情況下中學生也可以做主申請人,獨立申請美國移民呢?

首先,美國移民法(INA)的確沒有規定主申請人的最低年齡。

不過,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所謂民事行為能力(說白了就是小孩子的簽約有效性)都有最低年齡要求。中美兩國的法律在這一點上基本原則一致:年齡低於 18歲的人都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署的協議就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同時,兩國的法律又都規定了在一定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沒有 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樣可以通過規定的方式,彌補獨立簽約導致的行為能力不足,從而使簽署的協議仍舊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眾所周知,美國的投資移民是由美 國移民法(INA),證券法(Securities Act),各州的公司法(Corporate Law)以及申請人簽約地/國的民法和公司法等複雜法律框架共同規範的,即便美國的相關法律都沒有對最低年齡的要求,在不瞭解簽約地/國法律規定,特別是 不瞭解在簽約人年齡不到18歲情況下如何「彌補」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最有經驗的美國移民律師也不敢輕易鼓勵年齡未滿18歲人以主申請人名義簽約。

先讓我們看看美國移民局對此問題的標準解釋。

美國移民局負責人對這個問題的唯一一次回答記錄,來自幾年前的一次利益相關者電話會議上(Stakeholder Meeting),當有人問到投資移民是否有最低年齡限制時,負責人回答:

「移民法對申請人沒有最低年齡限制,但(主)申請人必須具備,按照申請人居住地法律規定的完成簽約所須民事行為能力,並能有效參與公司管理」。 英文原文如下:「While there is no minimum age requirement directly under the INA, the investor must establish competency in either the country or state of residence when signing contracts, agreements and oth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investment. Further, the investor must also establish that he or she is competent to engage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enterprise」。

以上這段話的原則本身雖然並不難理解,但怎樣按照簽約地/國法律的規定針對行為能力不足的簽約人,來調整簽約條款和程序,同時達到簽約文件具備完整法律效力,並保證年齡不大的投資人可以有效參與投資管理,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2014年6月我在北京與美國EB-5訴訟大鱷Kurzban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移民律師John Pratt先生提起了此事,激起了他很大的研究興趣。我們兩人決定把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共同的研究課題進行深入探討,針對中國投資人在中國境內簽約的情況 找出穩妥的解決方案。回到美國後,在John的領導下,多位美國移民法、公司法、證券法資深律師參與了內部研討,反覆論證了美國相關法律對此的規定,我本 人也通過昔日北大法律系的同學,也是中國的民法及合同法權威律師,對18歲以下籤約人在中國境內簽約的合法性,進行了充分的確認。經過反覆認證,包括前移 民局負責人直接與移民局審批團隊溝通,我們終於最終確定了美國移民局完全可以接受的18歲以下低齡申請方案。

以下簡單梳理一下與投資移民相關的法律中對於最低年齡的相關規定,協助專業人士進一步理解:

1)美國移民法(INA)- 該法中唯一對年齡有具體要求的是,調整身份前「收集指紋」(Biometrics)的法定最低年齡是14歲。不過該法律也同時規定,申請人年齡低於14 歲,無法收集指紋並不構成移民局拒絕移民申請的理由,只是無法收集指紋這一事實在申請程序上,會帶來移民局不願意面對的複雜性。收集指紋的時間是在調整身 份階段,以目前移民局公佈的I-526平均審批時間來看,從簽約開始,到收集指紋至少需要一年半,即便有些情況下I-526審批飛快,這個過程也通常不會 短於一年。

2)美國EB-5項目所在州公司法(Corporate Law)- 如果EB-5項目的投資法律構架是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美國各州的有限合夥法,對加入有限合夥的所有合夥人(partner)都沒有任何年齡限制,而通常作為有限合夥人的EB-5投 資人由於不承擔有限合夥的決策職責,就更沒有任何年齡限制了。如果項目的投資法律構架是有限責任公司(LLC),那麼就要看項目具體在哪個州了,美國有些 州,確實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member)必須達到一定年齡,譬如年滿18週歲。因此,項目如果用有限合夥結構,可以確定對投資人完全沒有年齡限 制。

3)美國證券法(Securities Act)- 該法對合格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沒有明確年齡限定,投資人只要達到一定的資產和收入水平,符合合格投資者若干條件之一,就可以簽約。而對於大多數低齡申請人而言,投資 款可以來自父母或者親友的贈與,自己無須擁有任何收入。

4)簽約地民法/公司法 – 中國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如果簽約人年齡不足18歲,保守方案只須父母中一人或者一位法定監護人,同時在同一協議上籤字即可形成有效的「民事代理」,保證簽約的法律效力。

從以上法律事實可以看出,只要在簽約時申請人年滿13週歲(保證一年後可以順利提取指紋),項目採用的是有限合夥的法律構架,簽約同時有父母或監護人中至少一人同時簽字,則所有簽約文件仍將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並被美國移民局充分認可。

管理條款的處置也有解決方法。美國各州的公司法規定中均有代理處置的方式,比如申請人可以請自己的父母或監護人「代替」自己參與管理。這樣也不會給移民局的審理帶來任何難題。

需要強調的是,是否能接受低齡申請人,本質上還要看美國區域中心和經辦律師的態度。如果區域中心願意對簽約文件進行調整,加入針對低齡申請選項 的法律條款,律師也同時願意按照低齡申請人情況,遞交申請並面對可能的進一步解釋,則13歲作為主申請人應該完全沒有技術障礙。我相信這項成果,將為眾多 感興趣移民美國的中國家庭提供了一個嶄新的選擇,為千千萬萬家庭的移民規劃增加了機動性。歷史或許將證明,這一課題的突破對EB-5市場的發展能產生極其 深遠的影響。

在中美兩國完整的法律框架下,嚴格論證了這個難題的解決方案,值得感謝,特別是在排期未能破解的當下。EB5Sir最後也要提醒,有類似需求的 家庭,請務必同你所要投資的區域中心/項目方溝通,需要區域中心/項目方的律師,認可並且在項目文件中做出相應的調整,以滿足由於未成年人民事能力不足, 而通過其監護人代為行使EB5項目管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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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11月移民簽證公告 遞件排期原地踏步

美國國務院(DOS)10月9日發佈的11月移民排期,未對9月25日更正過的遞件排期做出新的調整,目前遞件排期處於全面停滯;各移民類別的綠卡批准排期則有不同程度的移進。

美國國務院(DOS)10月9日在官網公佈了今年11月的簽證公告(移民排期),各類親屬移民及職業移民的「綠卡最後批准日期」(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前進20餘日至3個月不等;「遞交申請日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即遞件排期),各移民類別均原地踏步。

「綠卡最後批准日期」各有移進

中國大陸出生申請者與港澳台申請者的各類親屬移民的「綠卡最後批准日期」同步推進,但各類別推進日數不一,前進最多的是F-1類,移進37天,由2008年1月15日推進到當年2月22日,其他類別推進日數在24天到1個月不等:F-2A類別優先日來到2014年5月15日;F-2B及F-3類別分別來到2009年2月8日及2004年6月15日;F4類優先日為2003年3月1日。

至於職業移民的「綠卡最後批准日期」排期,港澳台申請者原地踏步,EB-3及其他勞工類,優先日仍為2015年8月15日,其餘類別均有名額。

EB-2、EB-3及EB-5類別針對中國大陸出生申請者均有所推進。其中,EB-2類前進1個月,來到2012年2月1日;EB-3類的非高等學歷技術勞工前進2個半月,來到2012年1月1日;EB-3類的非技術勞工前進3個月(前進到2006年4月1日)。

EB-5投資移民項目新近臨時延期至12月。該項目自今年9月排期表開始,被分為非區域中心項目與區域中心項目兩類。其針對大陸出生申請人的最新排期,非區域中心項目移進45天,來到2013年11月22日;區域中心項目則由無配額狀態變為與非區域中心項目同步,應與啟用了2016新財年的配額有關。

美國國務院12015年10月9日發佈的11月簽證公告中的綠卡申請排期表
美國國務院12015年10月9日發佈的11月簽證公告中的綠卡申請排期表

「臨時關閘」後 遞件排期未調整

美國國務院在今年9月9日發佈的10月移民排期表推出「雙軌制」,在原有的正式批准綠卡申請的優先日外,增設「遞交申請日期」,方便那些長期卡在申請程序的美國境內由請人,可以先遞交調整身份的I-485申請,以提前享受「准綠卡人士」的諸多便利。

不過,由於移民局官員在國務院發佈10月排期之後才發現額度不足,國務院在9月25日又公告修改日期,原本準備在10月1日遞材料的部分美國境內職業移民申請人還要繼續隊,其中部分申請人已於9月28日委託律師集體控告國務院及移民局,要求改回原來排期。

不過從最新排期表看,職業移民的「遞交申請日期」與9月25日公告修改的日期一致,並無調整,如下表所示。

美國國務院2015年10月9日發佈的11月簽證公告中的遞件排期表
美國國務院2015年10月9日發佈的11月簽證公告中的遞件排期表

註:

美國國會每年發放的親屬移民類別及額度如下:

第一優先F1:美國公民成年未婚子女,每年23,400人。

第二優先F2–A 、F2–B: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及美國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每年114,200人。

第三優先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每年23,400人。

第四優先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每年65,000人。

美國國會每年發放140,000張職業移民簽證,計有以下五個優先領域:

第一優先 EB-1:傑出人才、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跨國公司高級主管或經理。

第二優先 EB-2:擁有高等學歷的專業人員,以及在藝術、科學或商業領域具特殊能力的人才。

第三優先 EB-3:不具有高等學歷的技術工人、專業人員、非技術工人。

第四優先 EB-4:一些特殊移民,包括宗教工作者。

第五優先 EB-5:投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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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西使館法律顧問支招:如何正確選擇西班牙移民法律服務

西班牙中國律師事務所主任季奕鴻律師,作為西班牙第一名取得律師執照的大陸華人律師,多年來親眼見證了數千客戶在西班牙從白手起家、創業投資到在異國他鄉安居樂業的例子。我們深知讓客戶真正滿意的移民並不是個人或者一個家庭簡單的遷移,而是其背後整個人生、職業規劃和社會背景的重置和銜接。西班牙中國律師事務所理解的 “移民”,是申請人及其家人事業有所依、子女有所學,被當地的社會和文化所接納,與西班牙共成長同發展的移民。

在西班牙經濟危機期間,西班牙樓市遭遇低谷加之2013年9月投資移民法案的發布,西班牙整體的社會經濟形式十分有利於移民項目的操作,中西兩地的移民項目紛紛上馬。作為資深的法律人士,我們有喜悅也有憂慮:盡管多年來歐洲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的社會和法律體系,但是一些中介移民機構和地產公司為了爭取客源,違規操作,抬高房價,虛假承諾,這些法律行為最終並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這些移民機構對投資人的投資評估不合理,或者對申辦手續不了解,會對申請人造成經濟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失。究竟應該如何選擇西班牙投資和移民服務?我們在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經驗和心得:

一、做好移民前的自我評估

申請移民西班牙之前,首先自我評估個人經濟收入和家庭狀況是否適合移民。可以在專業的移民顧問的指導下了解西班牙的移民政策,以確認自己是否符合移民西班牙的條件。

二、咨詢正規法律機構,了解第一手信息,避免中介轉手信息

在西班牙,只有政府發布的法律公告,或是西班牙投資法案和移民法案中對有關細節的規定才是移民信息的一手資料。因此獲得一手的信息源,請西班牙當地的專業法律人士對移民政策進行解讀,是安全移民的保證。對於經過中介或者中間人幾經轉手的移民政策和信息,要提防此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錯誤解讀和誤導消費者的情況,以防止影響未來移民的很功率。

三、赴西班牙考察前,做好前期准備

許多客戶來西班牙的時間短,再加上語言不通,不了解當地區分,投資人往往幾天的房產看下來後,紛紛表示“自己頭都看暈了”,至於當地房產市場價格,區分好壞和周邊配套設施等信息就更是摸不清楚。另一方面,許多投資人帶著一本護照幾張信用卡就來到了西班牙。來了之後才發現,在西班牙銀行開戶還需要一些基本的經濟證明,看中了房產在西班牙也不可以用刷銀聯卡的方式交納定金,於是大呼“浪費時間,白來了!”因此我們建議廣大的投資者在國內時間充裕時,不妨可在西班牙的各大門戶交易網站上了解一下當地房產的價格和區分的差異,這樣在來西班牙後便可進行有針對性的考察。另外也可以和專業的律師事務所簽約請他們協助進行前期的文件准備和提前安排來西後的手續辦理共工作,保證您來西班牙後能成功的辦理好各項手續。

四、專業律師對物業做法律調查,巧避陷阱和差價

看中合適的物業後,不少客戶的疑問是;是應該盡快交納定金呢還是應該先簽訂定金合同呢?答案都不是。在西班牙,看中物業後首先應當請律師對該物業進行產權、債務和價格調查,確認房產安全後,才考慮支付定金和簽約。這樣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您投資的安全,避免購買到 “摻有水份”的房產和落入定金被吃掉的騙局。

五、依法簽訂購房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正規的西班牙購買過程往往涉及到兩至三個合同的簽訂,合同的內容和付款的時間和步驟都有大的講究。如果對方“一口吃一個胖子”, 希望您一下就簽訂支付全款的合同,那麼您不妨要多加留意是否為騙局。合同一旦簽訂,合同的內容就正式生效,產生法律責任。須知曉的是,合同制定雙方都希望合同能最大程度地保證自己的權益,因此聘請律師從您的利益出發來制定合同尤為重要。自己不了解合同的內容就簽字,或者在對方發來的合同上隨意簽字的都是購房過程中的大忌。

六、切勿貪小便宜,吃大虧

西方發達國家是法制社會,社會福利完善,任何專業人士的工作都是有薪酬和福利作為保障的。如果遇到諸如“免費看房”,“購買房產免費移民”等 “免費午餐”時,您不妨多加思考:是真的有好心的專業人士為了幫助您不計酬勞的工作呢,還是這“免費的午餐”是為獲得您的信任而騙取更多的利潤。擦亮眼睛,謹防“為小便宜,買大單”。

七、長遠地規劃您在未來在西班牙的新生活

根據您移民西班牙的目的,如果您有子女入學,物業管理,在西創業或成立公司等需求,不妨早日和您的顧問溝通,以便盡早了解信息,提前規劃。

希望來西班牙生活的廣大申請人做長遠規劃,選擇可靠的律師事務所,避免法律漏洞和陷阱,以最小的投資獲得最大的效益,成功移民!

 

季律師專欄全集

季律師解析西班牙房產投資

歡迎讀者發郵件至editorial@juwai.com提問或發表評論,或加季律師微信:jiyihong1999與他零距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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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延期至12月 專家籲業內提修法建議

當地時間9月30日,美國參議院在EB-5投資移民法案到期前的最後一刻通過了延期提案(Continuing Resolution),將包括EB-5在內的四個移民簽證項目的到期日延至今年12月11日,預計眾議院及白宮會通過及批准這項權宜法案。

據美國房地產論壇網「The Real Deal」9月30日報導,美國國會在通過EB-5投資移民延期法案後,將利用這段時間繼續討論該法案的修法細節;諸多具體問題的改革,包括EB-5投資移民區域中心計劃(Regional Center Program)的投資金額,在適用高失業率地區的投資下限是否從現行的50萬(美元,下同)調漲到80萬,其它地區的最低投資金額是否由100萬調漲到120萬,以及法案現行三年的有效期是否延長等等,都需要更詳盡的討論。

美國著名律所Greenberg Traurig當日則在「國家法律評論網」(National Law Review)發表專文說,過去數月間,EB-5區域中心計劃是否能順利延期受到極大的關注,特別是美國國會已著手討論EB-5法案的改革,使多數利害關係人以為9月30日可能是提交申請的最後期限。由於修法程序的複雜,美國國會無法在法案到期前完成修法,故而通過延期法案成為權宜之計。

文中還說,由這一修法提案及國會議員的公開發言等來看,EB-5區域中心計劃未來勢必會有所改革,因此籲請業內人士利用未來的數月,提出可以有效實行並實際增加就業機會的改革建議,以使未來的修法內容更為完善,且符合投資人、區域中心的需求,使其能穩定地參與投資。

什麼是EB-5投資移民簽證

美國國會為了刺激美國經濟,在1990年通過「1990年移民法」(IMMACT90),創立EB-5投資移民簽證,允許外國創業家在美國投資並藉此得到在美國取得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機會。

1993年國會推出投資移民試點計劃以增加EB-5申請人數,作為集資平台的EB-5區域中心隨之大量湧現。雖然投資人可以自行投資,但多數簽證申請人選擇通過區域中心來進行投資。區域中心監管和規範運作也益加受到關注。

近年,中國投資者對EB-5簽證的需求大幅攀升,就2014財年而言,在全部申請人與獲批人數中,中國人均佔4/5以上,申請審查及簽證簽發程序均被迫放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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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房地產投資移民”兩手抓” 居外、外聯攜手促進EB-5移民項目

中國領先的房地產平台居外網(Juwai.com)與頂級移民諮詢機構外聯出國顧問集團(Wailian Overseas Consulting Group Ltd,以下簡稱「外聯」)達成合作關係,共同促進美國EB-5投資移民簽證項目。

美國房地產投資移民
美國房地產投資移民”兩手抓” 居外、外聯攜手促進EB-5移民項目

這兩家公司將獨家合作營銷數項房地產開發項目,這些項目獲批准參與EB-5項目,並經由外聯審查。

論及EB- 5投資簽證的未來,房地產新聞網站OPP.Today 9月16日報導,90%的申請者來自中國。

外聯將幫助中國投資者確定優良的投資機會,獲得綠卡,滿足簽證項目繁瑣的要求,而居外網將發佈合格的EB-5投資機會,並把潛在投資者介紹給外聯。

居外網將合格的EB-5投資機會發佈在其每月有260萬中國國際地產買家訪客的官網Juwai.com上,然後將其中的潛在投資者介紹給外聯因私出入境服務有限公司。

外聯總裁兼首席執行官何琳達(Linda He)說:「這次聯盟將極大地造福我們的客戶,使他們更容易發現新的EB-5投資機會,因為這些機會將在很受歡迎的居外網平台上顯示。」

「許多國際購房者對移民和簽證的法律也感興趣。美國EB-5簽證程序對潛在投資者非常有吸引力,因為它允許他們攜帶配偶和孩子,而且不用綁定到某個工作或僱主上。

「與居外網的合作給了我們一個戰略優勢,因為居外網擁有最大的中國國際地產投資者訪客量。」

居外網聯合首席執行官冼明(Simon Henry)說:「我們非常高興能夠將居外網的訪客介紹給中國最好的移民諮詢集團。我們信任外聯,我們非常放心將外聯介紹給我們的用戶。

「剛剛超過三分之一的用戶告訴我們他們有興趣移民,移民是國際房地產購買的第二大推動因素,僅次於純粹以投資為目標的購房。想要獲得美國綠卡得高淨值個人對EB-5項目表現了極大的興趣。

「中國擁有世界第二大高淨值人群,每年新誕生4萬個百萬富翁。即使只有很小的比例決定移民,他們也可以為美國創造就業機會的項目提供大量的資金。」

EB-5項目以「就業為基礎」的美國聯邦移民項目,旨在利用富裕移民的投資資金為美國人創造就業機會。從2011年到2014年,該項目在美國25個州和地區至少創造了10.3萬個工作崗位。外國人可以獲得永久綠卡,只要他們在獲得批准的項目中投資了至少50萬美元,並證明這項投資在兩年內創造至少10個就業崗位。

對於房地產開發商來說,這可能比從傳統金融機構貸款更便宜的一個資金來源,原因是外國投資者有時接受較低的回報,因為他們的主要目標是獲得綠卡。

外聯在全國上擁有超過300名員工和20個辦事處。居外網每月有260萬訪問量,這些訪客來自中國315個城市以及世界各地的48個國家,該平台還展示了來自89個國家250萬套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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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下一頁,查看英文原文)。

美國EB-5面臨終結 屹今最詳盡的數據報告出爐!

9月17日,BPC(the Bipartisan Policy Center),一家位於華盛頓,專注於就國家性議題提供兩黨共識的非盈利組織,組織了一場就EB-5投資移民計劃的專題討論會,同時發布了名為:EB-5 Program: Successe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for States and Localities(EB-5計劃:對於州及地方的成功、挑戰和機遇)的報告。

在美國EB-5區域中心計劃還有數天就要到期之際,BPC這樣的組織能加強游說顯得頗為重要。EB5Sir帶各位通過BPC報告中的數字和圖表,看看EB-5計劃對於美國的貢獻。

該報告中,就簽證和EB-5統計的一些基礎數據,對於我們更為全面了解EB-5計劃,還是比較有意義的。(有需要該報告原文的朋友,可以公眾號留言索取。)

圖一:美國年度67.5萬張簽證的分配情況(71%移民由家庭申請贊助) 表一:職業類移民簽證年均占比(EB-5僅占職業移民的4%,所有移民簽證的0.6%) 圖二:EB-5簽證年度發放數據 表二:EB-5審批數據 圖三:區域中心統計數據 圖四:EB-5簽證年度發放數據(區域中心與直投項目的對比) 圖五:EB-5簽證中TEA和非TEA的百分比 圖六:EB-5簽證中主申請人與家人的比例 圖七:EB-5簽證中國人獲批比例 圖八:EB-5投資額對比圖(3種評估方式) 圖九:投資與就業創造圖 表三:EB-5投資所帶動的經濟影響 表四:由政府直接出資設立的區域中心

 

EB5Sir專欄全集:

EB5美國投資移民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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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簽證政策“開綠燈”!高級律師分析10月英國移民法修正案

2015年9月17日,英國內政部移民局發出了本年度第四次關於移民政策變動的通知。此次移民政策變動,最值得關注的是關於訪問簽證以及Tier 2 普通工作簽證的調整。整體上來說,通過這次的政策調整,英國內政部移民局釋放了一些利好信息,這對於想要持工作簽證留英工作的中國申請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主要變動

一、訪問簽證

2015年10月8日開始,持有越南外交護照的越南公民,赴英公干、旅游或者途徑英國到另一國家的,不再需要申請英國簽證。

二、Tier 2 General普通工作簽證

英國內政部移民局每年發放的受限制的Tier 2 General普通工作簽證雇主擔保函(Restricted Certificate of Sponsorship),總數仍保持在20,700不變。但2015年10月8日開始,申請該類擔保函所需要的分數以及配比,相應進行了調整。

  1. 工作類型所需分數的調整:

老政策下,要獲得受限制的雇主擔保函,在工作類型一項中,必須獲得至少30分;在新政策下,要獲得受限制的雇主擔保函,則在工作類型一項中,獲得至少20分即可。

  1. 工資薪酬所需分數的調整:

老政策下,要獲得受限制的雇主擔保函,在工資一項中,必須獲得至少2分;在新政策下,要獲得受限制的雇主擔保函,則在工資一項中,必須獲得至少1分。

  1. 未使用的受限制的擔保函:

英國內政部有權收回在3個月有效期內雇主沒有使用的受限制的擔保函,並且該受限制的雇主擔保函名額,將重新歸入到每年的配額中。

政策初衷

每年11月,英國貝爾法斯特女皇大學都將舉辦全英國第二大的國際文化藝術節 – 貝爾法斯特女皇藝術節。該藝術節得到了英國內政部移民局的認可,參演的藝術家們能夠合法收取報酬。但在今年3月有新聞指出,該藝術節因資金困難,有可能會停辦。而就在兩個月前,藝術節的主辦方,貝爾法斯特女皇大學正式宣布,今年的藝術節將照常舉辦,並且藝術節更名為貝爾法斯特國際藝術節。出於此次藝術節更名的考慮,移民局特別修改了不需要英國訪問簽證的特例情況 – 持越南外交護照的越南公民,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訪問英國的便利。

另一方面,移民局發放受限制的Tier 2 General工作簽證雇主擔保函,一直以來都要求比較高。移民局希望通過此次的政策調整,采用一個更低、更詳細的工資門檻,以此來最大化地使用每個月發放的受限制的雇主擔保函的數額。

筆者分析

繼今年7月移民局公布一系列縮緊學生簽證的政策開始,筆者就不停的接到廣大留學生,尤其是就讀於公立、私立學院(College)的留學生的咨詢,迫切希望知道自己是否還有機會留在英國工作。

筆者認為,9月政策的調整,是對上一輪政策調整的補充。在簽證政策不斷縮緊的大前提下,移民局也通過對具體操作細節的細化,為有意向留英的高素質人才提供了一個更公平、更完善的競爭機制。在新政策實施後,本地勞動力市場測試所占的分數將降低到20分,等同於£40,000 – £40,999.99檔次的年薪要求;短缺工種所能獲得的分數也上漲至130分。這些都說明移民局將更側重高素質人才本身的能力,以及其能為英國經濟創造出的價值。同時,將過期未使用的受限制的雇主擔保函名額收回,也能最大程度上保證每個月的配額物盡其用。Tier 2 General新政策的實施,不僅順應了移民政策縮緊的大趨勢,也有利於為英國勞動力市場留存高素質人才。

自上一次政策調整,移民局為持有南非外交護照的公民赴英訪問“開綠燈”後,這一利好政策進一步拓寬到了持有越南外交護照的公民訪問者。筆者認為這也是移民局希望通過文化活動促進經濟發展所釋放的信號。這與移民局吸引高素質人才以及高資產人群(比如Tier 1 Investor投資移民, Tier 1 Entrepreneur企業家移民)貢獻到英國經濟中,是相呼應的。

其他修改

除此之外,此次政策調整還根據2015現代奴隸制法案的規定,為人口販賣奴役制的受害勞工,提供了更多庇護,更充分地保障了他們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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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鵬詮析英國移民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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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超級富豪赴英數銳減竟達九成 3個月只有6人

英國《泰晤士報》網站9月14日報導,英國官方數字顯示,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的影響,攜帶金錢前來英國的中國超級富豪人數銳減,在過去3個月只有6名中國人獲得英國為超級富豪頒發的入境簽證,而2014年同期為102人。

中國超級富豪赴英數銳減竟達九成  3個月只有6人
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的影響,攜帶金錢前來英國的中國超級富豪人數銳減

據英國內政部說,到目前為止,2015年向中國人發放的「投資者簽證」數量同比減少了91%。這種簽證發放給能夠在英國投資至少200萬英鎊的申請者,過去規定至少投資100萬英鎊,今年前六個月共向中國人發放投資簽證17個,而2014年同期為187個。

報導稱,獲得這種簽證的俄羅斯富豪人數也大為減少,今年前六個月只有23人拿到這種簽證,2014年同期拿到這一簽證的俄羅斯富豪有118人。俄羅斯的經濟問題和英國政府對「無住所居民」的強硬立場被認為是俄羅斯投資者減少最有可能的原因。

報導稱,這種簽證是超級富豪快速獲得英國居留權的一條很常見的途徑。五年後,他們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擁有永久居留權一年後,就可以申請公民身份。如果投資500萬英鎊及以上,三年後就可以申請永久居留權;如果投資1000萬英鎊,兩年後即可申請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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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資訊綜合整理)

如何在五年後處置EB-5資金?看懂美國移民局應對排期的投資維持政策

2015年8月10日,美國移民局自2013年5月30日備忘錄發布以來首次發布重大EB-5政策備忘錄草案。經過兩年多的時間,EB-5業內人士一直翹首等待美國移民局對不斷變化的EB-5 格局發布新的指導,並且美國移民局從今年年初就曾許諾會發布新的政策指導備忘錄。對移民局政策指導的迫切需要的主要驅動因素為今年年初美國國務院對中國EB-5投資者的有條件綠卡申請設立了截止日期(又可理解為排期)。排期的出現不可避免的影響到當前EB-5就業計算的結構,資金如何被投放到項目當中,以及最終給投資者返還問題。

新的備忘錄草案主要討論了三個議題:

  1. 在提交I-526申請時,就業需要在什麼時候被創造出來
  2. 由於中國投資者排期改變了既有的移民/投資時間表,應該如何滿足維持投資要求?
  3. 重大變更什麼時候可以發生,什麼時候不可以

本文主要針對第二個議題——維持投資要求(即資金重新部署問題)——進行闡述。

維持投資要求正如許多政府項目一樣,EB-5 項目是一個技術性和法規驅動的項目。要遵循其繁瑣同時不斷改變的規定,參與者必須謹慎的處理。

在這些規定中,有一項為1) 投資者資金必須做“有風險”的投資;並且2) 在投資者有條件居住期間,必須“自始至終維持”投資是“有風險”的。

問題歸根結底是以往從遞交I-526投資移民申請開始EB-5程序到遞交I-829條件移除申請只需要三年半到四年的時間,而I-829的批准只需等待不到一年的時間。大多數貸款模式的EB-5項目都是五年投資期限。因此,以往移民流程基本在五年範圍內完成,在有條件居住期間“自始至終維持”投資從來不是一個問題。

移民/投資時間流程

以下是投資移民的一個可視化描述。圖中上半部分涉及EB-5移民流程,下半部分是為了獲得EB-5簽證所做的投資的投資流程。

但由於中國簽證排期和I-526申請在美國移民局的積壓改變了整個格局。

從圖B上可以看出,實際上有兩股力量在這裡同時起作用。首先,中國簽證排期在投資者I-526批准到領事館處理程序中間增加了一年左右的時間,同時,也導致領事處理時間增長(任何EB-5移民律師都會告訴您現在等美國簽證中心的信件等到望眼欲穿)。其次,目前市場上絕大多數項目的監管協議裡都有提前放款的條款,也就是說相比之前投資款在I-526批准後才進入項目,現在的投資款進入項目比原來提前了約一年。

換句話說,按目前的投資流程,EB-5投資者在綠卡尚未獲批之前資金就隨時可能被返還。因此,新的備忘錄中的維持資金指導部分的內容即是為了應對區域中心在這個時間段裡應當如何運作的問題,請參考圖B中星號部分。

所有EB-5利益相關者都知道維持資金遲早將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所以一直以來都向移民局詢問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在投資者I-829申請批准前JCE(創造就業企業)就將5年期貸款償還給NCE(新商業企業),NCE應當如何處置被償還的投資款?

這裡打個岔為EB-5初學者做一個簡單的解釋。NCE(新商業企業)是一個由區域中心管理、由EB-5投資者注入股權投資的實體。區域中心需要將投入到NCE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給開發商的項目實體,這個項目實體又被稱為JCE(創造就業企業)。簡單地說,在貸款模式的EB-5項目中,NCE是貸款人/區域中心,而JCE則為借款人/開發商。(該術語出自指導EB-5項目的法規用語)(回復“投資模式”查看EB-5不同投資模式結構圖解)。

EB-5公寓項目

拋出一個有趣的背景,其實這個問題早在中國簽證排期開始前就已經在公寓開發EB-5項目中被提出和討論過。有意思的是,新政策備忘錄草案使得EB-5公寓項目更加容易。原因是公寓開發項目的周期傳統上就比其他項目(例如酒店或混合使用型項目)短,因此一直存在上圖標星號的時間段中EB-5資金應該如何處置的問題,而不是直到現在才像其他所有的項目一樣都有資金再配置這個問題。以往通常在酒店項目中,要求開發商將EB-5資金一直放在JCE裡並不是問題,因為酒店項目通常需要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穩定經營,在此之後開發商才可以進行再融資或出售(屆時EB-5貸款會用再融資或出售的所得來償付)。

但是,在公寓開發項目裡,項目的時間流程往往要求開發商在5年貸款到期日以前就出售建成的公寓,而在這之前移民局並不願意講明在這種情況下區域中心應該怎麼辦,所以以前要設計一個安全的公寓項目十分困難。盡管如此,之前仍有做起來的公寓EB-5項目,而當公寓銷售期臨近時,一部分代理公寓EB-5項目的律師曾極力試圖讓移民局回答這個問題:假如JCE/借款人已經將所借貸款償還給NCE/貸款人,並且NCE並未將資金返還給EB-5投資者,那麼在這種情況下EB-5投資者的資金是否還將會被移民局解釋為是“有風險”並且足夠“持續”風險。

設想一下,EB-5投資者將資金投入到NCE裡,最終是由NCE將這筆資金在發放到JCE的。因此,這個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只要資金一直放在NCE中(即最開始的投資實體),即使開發商(JCE)將貸款償還給區域中心(NCE),投資金額從技術上講仍是被“維持”的。

但是之前美國移民局一直拒絕直接回答這個問題,只是承諾會根據個案不同的細節而審理個案。但是現在,移民局出台的指南在回答本文所討論的問題的同時,使得公寓項目更容易設計成功。

美國移民局的官方立場

現在中國簽證排期使得移民及投資流程時間不匹配成了整個行業所要面對的問題,因此移民局不得不對這個問題樹立政策指導:投資者得資金是否一定要被‘重新部署’,還是可以一直放在NCE中,即可被認定為“自始至終維持”資金。

現在,我們終於有了一個答案:根據新頒布的指導備忘錄草案,即使JCE在I-829前將投資金額返還給NCE,NCE不能夠只將投資金額放在“銀行賬戶或托管賬戶中”,投資金額必須被重新部署到“有風險”的商業活動中。(備忘錄草案將EB-5語境中‘有風險’定義為“有損失的風險或收益的機會”——解釋這個定義本身就足以一篇文章了,因此我們在此不做過多闡述)。

有一個問題的答案目前尚不明朗(雖然這絕非唯一一個答案不明朗的問題):維持資金的要求到底何時才算結束。在備忘錄草案發布後的四天後,美國移民局在利益相關者的季度電話會議上的確暗示投資者的I-829一旦遞交,對維持投資的要求就停止了。但是當有人試圖確認移民局這一觀點並在電話會議上問道“是否一旦I-829申請提交,投資者不需要等待獲批資金就可以馬上被返還”的時候,移民局的態度便含糊不清。(I-829的審批過程大約需要一年多的時間,所以這時間上的差別絕非微不足道)。當然,為了盡量規避法律中的不確定性,除非移民局明確澄清這一觀點,否則律師很可能會提醒投資者資金會在I-829獲批後才能返還給投資人。

權衡利弊:等待對政策指導的解釋

無論如何,移民局現在的立場已經迫使區域中心不得不權衡左右做出一個微妙的平衡:一方面既要保障EB-5投資者的資金在重新部署時能夠達到最安全的方式,同時還要確保資金不能過於安全,否則美國移民局很可能因為資金沒有在有條件居住期間處於足夠的“風險”中而被拒絕。

我們期待能夠看到移民局將會在2015年9月8號征求意見期之後的最終版政策備忘錄會中做出何種說明或改變。

(譯自Julia Yong-hee Park律師的英文原文《EB-5 Investment Sustainment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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