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作为一种不动产投资的普遍手段,一直以来都是热议的话题。从宏观上来说,其投资趋势、市场变化影响着国民固定资产投资、拉动关联产业的供求;从微观上说,也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个人的置业规划。随着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走势下跌、出国留学 和投资移民的趋势上升,房地产出现了“内冷外热”的现象。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一部《北京人在纽约》向国人介绍了纽约——全球经济、商业和艺术中心。虽然纽约的房地产一直高于美国全国水平,但因为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普遍被投资者认为是回报最稳定、最值得投资的市场。根据海外房地产投资者协会Association of Foreign Investors in Real Estate (AFIRE)于2011年做的一项调研,纽约市在过去10年内为外国人争相投资的城市之首。
图片来源: Association of Foreign Investors in Real Estate
颇具投资价值的纽约房产 也相应受到了行业内完善和严格的规范化,其市场机制的成熟性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炒房”和“暴利”等风险。作为初探纽约房产 的中国投资人,入市前需要谨慎对待,从了解相关法律和程序要求,到熟悉并遵守行业习俗和惯例,逐步成为一个成熟的买家和投资者。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美国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不论是地产形态还是交易程序都差异较大,比如以下将要介绍到的合作公寓即为纽约州特有的地产持有形式。许多州也都不要求买卖双方聘请律师,而由地产经纪或产权公司独自处理整个交易。几乎只有纽约州仍沿袭传统,把过户(Closing)做成一个所有人到场“一手交钱一手交钥匙”的仪式。既然纽约如此特殊,且是海外投资人首选的地产投资及开发的黄金宝地,当然更因为笔者为纽约州执业律师,本系列文章皆以纽约州为例,对想要在美国其他州买房置业的读者只起参考而非指导作用。
经我所多年为国内客户提供房地产法律服务的经验总结,作为第一步,投资者需要了解当地常见的地产形态,熟悉各地产形态的利弊,从而决定哪种地产形态更符合自己的居住或投资目的。所以,我用两期专栏为中国投资者剖析纽约的4大房产形态。
大楼共有公寓(Condominium)& 合作公寓(Cooperative)
在纽约,公寓分为大楼共有公寓(Condominium)和合作公寓(Cooperative)两种,行业内简称为Condo和Co-op。
在美国房产 发展史上,Co-op以最先的公寓形式出现,所附公寓单位称为“Apartment”一般由公司作为合作公寓的地产持有人,所有公寓单位购房者只通过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和租约和公司建立租赁关系。
单位的面积大小、所在楼层决定了 该公寓单位所应有的股份多少。整个公寓由公司制定管理公司进行运营,单位居住者每月向管理公司交付维护费(Maintenance)。
Condo作为20世纪后期新型公寓形式于1960年犹他州共有公寓法案开始慢慢普及到全国,所附公寓单位称为“Unit”。其产生的模式是一种将独立别墅和Co-op结合的创新。如同别墅一样,所有公寓单位购房者完全拥有公寓单位的所有权。同时,为了体现“共有”的概念,所有单位持有者共同拥有和管理整个公寓大楼,如大楼大厅、电梯、游泳池等公共设施;而每位享有的产权比例是根据各自单位的面积、位置分配的,称为“公摊比例”(Common Interest)。更值得一提的,为了有效地进行公寓大楼管理,单位持有人通过选举和授权形成“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Condominium Board),那么单位所有人只需要每月缴付“公摊费”(Common Charge)以供管理委员会进行大楼共有区域的维修、运营,而公摊费的金额是按照每年运营预算乘以各单位所享有的公摊比例来计算了,这就是借鉴了Co-op的统一管理概念,只不过单位持有人有了更大的自由选举和管理自主权力。所以,从某种形式上,公寓大楼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的物业委员会相类似。
大楼共有公寓(Condominium)& 合作公寓(Cooperative)
Condo 还是 Co-op?
总得来说,Condo和Co-op最大的区别是产权形式。购买Condo即能获得该单位的独立产权;而购买Co-op获得的是该合作公寓公司的股份。换言之,买Condo即拥有了一份地产,享受该地产上涨所带来的收益。而Co-op股权并非地产,即使地产整体价格上扬,仍有可能由于公司内部结构与管理等因素而使所持股份的市场价格低于相应的地产价格。 但正因为有此点区别,同等条件下,以租赁形式的Co-op价格比Condo更加亲民。
其次,无论是购买Condo还是Co-op,投资者都要进行一个“购房申请”程序,主要目的是让管理委员会对潜在投资者/购房者做一个背景调查,包括资信证明、工作背景等。这一程序主要保障了现有单位住户的利益,为整个居住环境和邻里之间做好信用防线。
然而Condo的审批条件及程序较Co-op申请来说更为简单,Co-op的董事会比Condo的董事会(两者均类似于业主委员会)在拒绝购买申请的权力方面要大得多。Co-op的购房申请一般包括面试环节,董事会在面试时可依据其Co-op公司的管理理念,甚至是董事会成员对个人生活环境的喜好而拒绝申请者。比较极端的案例包括摇滚乐队成员被拒因为会吵到邻居;有三个幼龄儿童的家庭被大多是老年空巢家庭的大楼拒绝;甚至律师被拒因为担心其动辄兴诉等。Condo的申请则因没有这一面试环节而被认为对海外投资者 更友好。
从法律层面讨论,虽然“购房申请”是这两类“楼宇公寓”买卖的必经程序之一,但是Condo和Co-op管委会审批的权力不同。Co-op的管委会有绝对的审批“否定权”,一旦被拒则交易不成,卖方须另寻买家。Condo的单位业主自主性更强,管委会拥有的非“否定权”而是“优先购买权”。若其在审理之后不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则须代替未经通过的购房者向卖方购买该公寓单位。总之, 海外投资者 对“购房申请“难易程度的考量不应仅限于自己购买时通过管委会审核的机率,也应考虑到未来出售时该审查过于繁琐困难对潜在买家的影响。(未完待续)
本文由戴上律师事务所周游律师协助撰写
公孙律师专栏全集:
公孙大蔚详解纽约房产和投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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