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和澳洲相關逃稅裁判規則|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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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房產交易中也存在為了逃稅漏稅的“陰陽合同”。本期法律專欄整理相關典型案例,從“陰陽合同”效力、逃稅處罰以及違法責任等方面提煉裁判規則,供讀者參考。

昆士蘭州的 Peter 與 Alex 作為買賣雙方簽訂了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陰合同”)。在准備交割過戶手續時,為了減少相關稅務,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約定房價較低的房屋買賣合同(“陽合同”)。由於第二份合同(“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並且該“陽合同”約定的房價並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違反相關稅務規定與產權法規定,因此應當認定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陽合同”)無效。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 Peter 與 Alex 作為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共簽訂了兩份合同,兩份合同的成交金額不同,究竟以哪份合同為准,哪份合同才是真正有效的買賣合同?
這類案件在二手房交易中俗稱“陰陽合同”,就是買賣雙方在簽訂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後,出於少繳稅費等目的,向相關部門隱瞞房屋的總價,在簽訂由 Real Estate Institute Queensland (昆士蘭房地產協會)與 Queensland Law Society(昆士蘭律師公會)聯合定制的 Contract for Houses and Residential Land(房屋與住宅用地合同)時,將雙方買賣房屋的價格虛報低價。由此,可能會導致買賣雙方因價格不同發生爭議,兩份合同的效力發生衝突。

兩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確定,首先要區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某特定事項自願達成合意,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說,從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兩份合同都已成立。在合同條款有不一致的時候,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呢?我們認為應從雙方訂立合同的不同時間及其目的來進行分析,就第一份“陰合同”來講,是雙方當事人就系爭房屋的買賣、價格等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根據《澳大利亞合同法》(Australian Contract Law)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根據《土地產權法》(Land Title Act)規定產權受讓人應就不動產的設立與變更進行不動產登記,即適用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Torrens Title System)。

所以,在確認 Alex 作為賣方是有權轉讓後,Peter 作為買方訂立的第一份“陰合同”,是依法成立並已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於雙方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認定應當保護交易安全。而第二份“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辦理房屋產權變動登記的目的而簽訂的,是為了實現第一份“陰合同”的履行、使第一份“陰合同”關於產權變動的約定經登記生效而訂立,所以就這一部分內容應當是繼續有效的。而關於房價的約定,因為是為了減少交稅而故意虛報的,買賣雙方為了少繳稅惡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額,損害了社會利益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以該“陽合同”的成交金額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是“陽合同”成立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為避稅另行簽訂房價較低的房屋買賣“陽合同”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在另一個案例中,某華人公司從事黃金買賣居間業務,收入來源是對交易額收取相關佣金。但稅務局發現該公司提供的銷售發票內容上並沒有正確的體現出該業務模式。該公司向澳洲稅務局(ATO)申報的商業運作表(BAS)數據直接采用的是銀行對賬單的淨值,而沒有正確的按照財務系統中的銷售金額、 采購金額等分類進行申報。此外,該公司的銷售存在沒有給客戶提供發票以及消費稅(GST)爭議的問題,從而導致客戶拒付貨款並投訴到澳洲稅務局。 澳洲稅務局根據投訴的信息對該公司進行審計並由此發現問題,認定涉案公司不能在采購方面的進項稅進行抵扣,因而少交了 1300 萬澳元的消費稅(GST)。對此,在 2017 年,澳大利亞行政上訴法庭裁決(AAT)要求涉案公司補交 1300 萬澳元消費稅(GST),並對其處以逾 700 萬澳元的罰款。

而對於違規的罰款,澳大利亞稅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存在重大的虛假和誤導信息,除了以下兩種情況,稅務局將對納稅人進行懲罰:
  1. 納稅人在申報時履行了合理的義務,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行為;
  2. 納稅人聘請了注冊稅務代理進行稅務申報工作,並向稅務代理提供了所有相關的稅務信息。
  • 一旦決定處以罰款,罰款的金額主要取決於以下兩點,其起點是需要補稅金額的50%, 而如果納稅人曾有類似的罰款記錄,那麼罰款的起點將會增加 20%:
  1. 納稅人是否存在少交稅的行為;
  2. 所認定的納稅人少交稅行為的性質。

澳洲稅務局對稅務審查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十分嚴厲,其行政權力集中,體系嚴密,監管也十分嚴格,每年都會對不同領域進行嚴查,一般的逃稅漏稅行為很可能會被很快發現。倘若“陰陽合同”被認定實屬且該案發生在澳洲的話,案情嚴重且金額之巨大將會引起各方政府相關部門的關注,包括但絕對不會僅限於: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澳洲犯罪委員會(Australian Crime Commission)、澳洲司法部(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澳大利亞的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d Analysis Centre)、反重大經濟犯罪工作組(Serious Financial Crime Taskforce)以及聯邦澳大利亞聯邦檢察署(Commonwealth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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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家庭信托在澳洲的應用|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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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對於在澳洲移民定居的中國人來說,需要註意澳洲的家庭法並不會以公證方式確定婚前和婚後資產來區分婚姻中的財產所有權。同時,澳洲家庭法承認同居關系以及同性婚姻和同性同居關系,配偶兩人各自可以控制的在各自名下的獨立財產都有機會被視作共同資產。這樣在澳洲購買房屋投資後,如果購買者名字沒有提前規劃好,很容易產生因為同居或者婚姻關系的破裂導致的財產分配的問題。

如果家長在子女購買房產時提供了部分資金,希望保有房子的部分權益,而不希望房產子女在有了同居或婚姻關系之後成為子女和其配偶的共同資產,從而可能被子女的另一半在關系破裂時分割。在子女進入配偶關系前建立家庭信托並將房產購買在家庭信托名下,可令子女在享用物業的同時,又無需因擁有物業而在關系破裂時被分割物業權益。當然,以上所述基於建立專業有效的家庭信托,否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物業權益依然有被分割的可能。

什麽是家庭信托

家庭信托不像公司或者個人一樣是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家庭信托不是一個獨立的具備法律人格的組織,但是可以通過家庭信托方式持有家族財產和營運家族公司/生意。家庭信托通常與家庭成員婚姻和繼承事宜相關,規劃合理、建立得當的話能最大化的保護家族資產,確保家族資產的安全和傳承,減少稅務支出。

家庭信托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種民間俗稱。法律概念中的信托有幾種方式,其中主要分兩大形式: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和單位信托 (Unit Trust);而其中酌情信托因其所有的彈性特質成為家庭信托最受歡迎的形式。平常所說的家庭信托往往是指酌情信托。

酌情信托和單位信托最大的分別在於:單位信托是按照既定的比例分配收益,受益人會在信托中擁有固定單位,與股票分紅的概念類似,既持有多少單位就會按照其持有單位與總單位的比例分成;而在酌情信托中,收益的分配比例則按完全按照受托人(Trustee)的指示進行,可以按照不同的情況和需要靈活變動,因此在處理資產和收益的分配上有很高的自由度。

信托結構

家庭信托的四個主要角色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任命人。

  • 委托人負責簽立信托契據,初步建立信托。
  • 受托人是信托的管理人,負責日常管理信托,例如投資信托資產及將收益酌情分予受益人等。
  • 受益人則是信托資產及收益的受益人,一般會是家族成員,可以設定個人也可以設定為一種類別。
  • 任命人在架構上是信托的最高掌管,可以更換受托人及要求監察信托賬目等。

需要留意的是,由於澳洲對於外國人在澳投資上有不少限制並且對外國人的稅率設置較高,所以外籍人士在信托中的角色需要謹慎考慮和詳細規劃。

信托資產和債務

不動產、現金、股票、古董、藝術品及其他有價值的物品皆可轉移到信托名下。一旦信托建立,轉入信托的資產皆為信托所有,不再是某個人的財產,故在個人破產或卷入訴訟的情況下,在信托名下的資產可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不受債權人的追討影響。當然,特定情形下故意為規避追討而轉移資產至信托的行為有可能不受到法律保護。

建立費用

建立家庭信托的費用通常包括律師費,印花稅,州政府註冊費等。州政府征收的印花稅各個州略有分別:如新南威爾士州現大約為$500澳幣,維多利亞州現大約為$200澳幣。而註冊費也大約為幾百澳幣,各州不同。信托可以申請澳洲商務號碼ABN、稅號TFN和銀行戶口。

稅務規劃

在酌情信托中,受托人可以將稅前信托收入分予其指定的受益人。如何分配則由受托人決定。這些收入將成為受益人的應納稅收入(Taxable income)的一部分。信托收入的分配可以因不同受益人的收入水平靈活變動,以利用不同人的稅務寬免額和不同的稅率來達到整體降低家庭稅額的目的。

婚姻關系與家庭信托

對於家庭法中對於家庭信托中的資產處理,法院在不同的案例中因應情況會有不同的判決。判決的重點在於信托架構中的控制權。如果家庭信托是用來將資產留在直系親屬之間的話,必須註意信托控制權的制定,確保信托安排不會在家庭法下被視為配偶共同資產。

案例分享:澳洲聯邦最高法院在Kennon v Spry 一案中對於離婚情況下的婚姻資產涵蓋範疇作出判決。在案中,丈夫Spry在婚姻的不同階段更改了信托的受托人,以求把已離異的妻子 Kennon剔除,將資產留給四個女兒。最高法院的判決與丈夫的意願相距甚遠:這些信托資產仍然可視為婚姻資產,妻子可以獲得分配。此案對家庭信托的啟示有二:當婚姻的其中一方對信托有控制權,並為一個受益人,信托資產可能都會被算作婚姻雙方的資產;而當婚姻一方有為購置資產付出,並享用這項資產,這項資產也可能會被視為婚姻雙方的資產。

信托安排需要謹慎起草,以使將來更多的家庭成員,例如新生嬰兒,能在不重新建立信托的情況下成為受益人。另外,信托中不同角色的繼承也是建立信托時已要考慮的事情。安排家庭信托有助為後代提供穩定和持續的收入來源,確保擁有財富能裨益後代,減少煩惱,免卻爭端,避免印花稅。

盡早制定信托安排,是保護資產及讓投資增值的堅實基礎。由於信托安排關系到每個人的獨特家庭和財務狀況,可以非常復雜,有時候並非套用一個模板信托契約所就能建立一個滿足家庭需要的信托。建立有效的家庭信托需要周詳的規劃和設計,所以任用律師設計規劃家庭信托在協助客戶達到保護資產、稅收調整、資產傳承、規避債務、保護身份等目的中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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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英國移民新政的正確姿勢︱居外專欄

今年3月29日,英國已有十余年歷史的20萬鎊企業家移民的申請窗口正式關閉,取而代之的則是全新的創新類移民,即Innovator Visa。英國移民新政有哪些變化?

資金要求變化

新政要求投資人在申請前,所需的投資款由之前的只需證明持有90天延長至2年以上,或者提供更為詳細的資金來源解釋,才可進行投資申請。對投資人來說,資金要求更加嚴格。

企業家移民項目投資額變化

由原來的投資20萬鎊更改為只需投資5萬鎊。分析認為,這對目前的中國投資人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利好。

企業家移民對投資人的語言要求變化

對投資人的語言要求提高:由原先的雅思4分(B1)提高至5.5分(B2)。這是為了確保申請人具備良好的英語水平,畢竟他們之後需要與各種商業組織和潛在客戶交流。

申請永居周期變化

新的創新類移民申請周期為3+3+3……,且如果滿足新政要求的條件,3年即可申請永居。跟原先企業家移民的申請周期(平均為5年可申請永居)相比,時間明顯縮短,對移民監時間有顧慮的投資人來說,將更為方便快捷。

綜合來看,目前的新政顯然是利好更多!從降低投資額、申請永居時間減少等方面可以看出,英國政府更注重有創業意願、創新精神的投資人赴英發展,從而創造就業並帶動英國經濟良性循環。

除此之外,最受關注的莫過於政府引進了官方背書的概念。這意味著,如果投資人要獲得新的創新移民簽證申請資格,申請人的商業理念必須首先獲得經英國政府批准的背書機構的認可,這就需要申請人對商業理念或者商業計劃書有更好的把控。而對於什麼是好的商業構想和對於背書條件的把控,機構將擁有自己的衡量標准。

另一方面,申請人需要使用機構給出的擔保函來支持他們進行簽證申請。同時,每一份擔保函的有效期為3個月,且都擁有唯一的安全編碼,並不能被重復使用。不僅如此,投資人在獲得擔保函後,仍需要繼續維持與背書機構的聯系,並定期接受背書機構的追蹤。

目前,英國內政部官網已經對外公布了第一批有資格為投資人出具擔保函的機構名單。據悉,目前每個背書機構只分配25個名額。而根據已公布的機構名稱及數量計算,僅有600個名額供全球投資人申請。值得關注的是,背書機構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開放式的申請,或是只接受內部現有商業資源向已經合作的企業投資人發放擔保函。因此,可以預見全球投資人目前能夠拿到的擔保函名額將少於600個。

雖然在指引文件中也提到超過如已有名額可進行額外申請。但是,可以申請到多少額外名額以及何時能夠獲得額外名額的批准,指南中並沒有給出確切的執行時間。換言之,在既定名額之外如果想獲得新的名額,將非常不可控。

獲得擔保函的基礎是滿足創新性、可行性和可持續性的條件。對於這三條,指引文件中也給出了具體描述,即:

  • 創新性——申請人是否有原創的真實商業計劃?此計劃是否被英國市場所需要並帶來新的可能性?
  • 可行性——申請人是否具備必要的技能、知識、經驗以及市場敏感度,可以成功的運營商業計劃?
  • 可持續性——是否有證據表明,該計劃可以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並促進英國以及全球的市場增長?

總而言之,從新出台的各種細節指引中可以看出,比起投資力度,英國移民局將更看重有創業意願、創新精神的投資人赴英發展,從而創造就業並帶動英國經濟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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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畢業後留英工作到底有多難?|居外專欄

在2012年取消了PSW(Post-study work)工作簽證之後,留學生畢業之後如果想留在英國工作,需要在學簽到期之前把學簽Tier4 可以轉成 Tier2,即工簽,或者轉成Tier5短期實習簽證。

Tier5主要有兩個大類:Youth Mobility(打工度假簽證)和Temporary Worker(臨時工作簽證)。這類簽證對於申請人要求相對嚴格,需要有特定機構擔保,一般會需要申請人提供一定費用才會給實習機會,申請成功後申請人可以獲得12-24個月的居留時間。在這段期間,簽證持有人是不可以找全職工作,只可以在擔保的實習機構工作。

Tier2是大多數留學生希望留英的選擇,然而申請難度相當高。工簽的要求是:

1、申請人的工作offer必須由具備Tier2工簽擔保資質的公司給出;
2、同時,這份工作offer必須滿足工簽申請的薪資要求(一般是30,000英鎊以上年薪)。

但是在實際過程中,留學生常常會發現年收入很難達到要求。graduate-jobs.com(英國專業的應屆畢業生求職網站)給出的數據中顯示,畢業生的平均年薪資在19,000-22,000英鎊;TotalJobs(英國專業求職網站)給出的數據是25,000英鎊年薪,並且這組數據中,大多數的樣本來自於高收入的投行、保險、金融等行業。另外,用人單位通常都需要申請人有相關的實習經驗,因此,要達到30,000英鎊年薪的要求,對於一個沒有足夠實習經驗的應屆留學生來說,實在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英國邊境署(Home Office)今年7月的數據顯示,全英國有資質的擔保機構一共30295家,其中能為Tier2工簽做擔保的一共只有28296家,而能為Tier5擔保的僅有3929家。另外,Tier2拒簽率也比較高。英國國家數據庫統計,2018年3月英國工簽拒簽率超過了50%。據統計,2015年,共有1,826名中國籍申請人成功獲得英國Tier 2工作簽證。假設這些幸運兒全都是應屆生(實際上並不是),按移民局去年給中國留學生發放70,754份學生簽來算,最好的情況,應屆生拿工簽成功留英比例也只有2.58%!

英國移民局每個年度都會設定CoS(Certificate of Sponsorship擔保證明)的名額,每年的“可用額度”都是固定的,但是每個月的名額並不是平均分配。所以並不是想申請CoS就能馬上申請到,只有拿到了CoS才能去遞交簽證申請。

隨著英國脫歐事件的推進,對於留學生就業這塊也是越發的緊縮,對於龐大的赴英中國留學生來說,留英形勢越發險峻。現階段,也許擁有一張快速便捷的英國綠卡是現階段更有效便捷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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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購房?物業代持?“間接持有”海外房產的遊戲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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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購澳房”是指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的名義購買澳洲房產,並以他人的名義與身份登記房產所有權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代持人並未實際出資,但仍在法律上享有房產的所有權;實際出資人不享有房產的所有權,卻對投資行為實際出資。

我們為遇到此法律問題的讀者們總結歸納以下法律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或警醒更多面臨類似問題的“實際出資人”與“代持人”們。

注意點1:FIRB對於買家簽證以及身份的規定

對於大部分的二手房,澳大利亞海外投資審批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設置了一系列門檻來限制海外人士直接購買。FIRB規定,海外買家一般被禁止購買澳洲已建住房,但在澳洲的臨時居民可以申請購買一處二手房作為並且僅能夠作為個人居住用途,但在簽證到期離開澳洲時需出售此住房。這造成了一些沒有澳洲身份的人求助當地的永居人士作為“買家”掛名購買二手房產。

更重要的是,此類代持行為本身可能涉嫌對政府機構的隱瞞或者欺騙行為,更有甚者可能面臨政府機構的起訴(包括刑事訴訟)。FIRB對於隱瞞海外投資人身份或代為持有海外投資人的物業來逃避海外人士購房申請的行為是明令禁止的,違反者不僅會被罰款及強制出售物業,情節嚴重的可能會面臨刑事訴訟。這對代持人和物業實際擁有人都是非常大的違規風險。

注意點2:關於首次置業補貼與印花稅減免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針對海外投資人購買物業上都有明確的規定。總體來說,海外人士購買物業必須要通過海外人士購房申請的審批且需要交納一定數額的申請費,一些州政府也對海外人士收取比本地購房者多出7%-8%的印花稅,由此不難想像外國人為了規避政策成本,希望通過他人代持的方式在澳購房的需求是有多旺盛。

海外人士通常無法通過自身申請州政府給予的首次置業的補貼或印花稅減免。而有當地永居身份的代持人則很有可能通過滿足以下條件,為實際出資人獲得優惠:

首次置業補貼(1-2萬澳元)申請條件:

  1. 必須是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
  2. 購房者從未在澳大利亞任何州擁有房產;
  3. 購房者年齡滿18周歲;
  4. 必須購買價值不超過75萬澳元的新房。

首次置業印花稅減免政策申請條件:

  1. 購房者從未在任何國家購買過房產;
  2. 購房者從未申請過首次置業補貼;
  3. 新房交付後,必須在該房產內連續居住12個月或以上;
  4. 購房者必須年滿18周歲。

注意點3:關於銀行貸款的抵押與還款

在2016年之後,澳洲對海外人士貸款愈發收緊,甚至關閉。因此,通過有澳洲身份與本地收入的代持人來取得貸款也成為一些實際首付出資人的考慮選項。實際出資人往往會與代持人約定,所有貸款均仍由出資人償還。若實際出資人沒有適當履行還款義務,則會影響銀行對代持人的信用評級與再貸款能力,或是強制要求代持人償還貸款。

注意點4:“代持協議”下代持人與出資人的二者權利義務

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代持協議”,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房產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關款項等實際由出資人支付的,是否應該認定登記在代持人名下的房屋屬於代持有性質?房屋所有權是否歸出資人所有,而非代持人所有?

澳洲實行托倫斯登記制度,該制度的核心為“登記生效主義“。因此“掛名購房”後,作為登記權利人的代持人一旦反悔,即使實際出資人留有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掛名購房”事實存在,也會面臨繁瑣與漫長的法律舉證程序;更有甚者,如無法證明“掛名購房”事實的存在,實際出資人自身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導致金錢房產兩失。

在托倫斯登記制度下,如果代持人決定轉賣此房產,也無需征得實際出資人的同意。如果新買家為善意第三人且在已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已沒有可能要求取消此交易拿回房產產權。即使能夠證明“掛名購房”事實存在,也只能追究代持人的相應責任。

此外,如果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實際出資人者與代持人之間出現了與產權相關的糾紛,那麼實際出資人就會十分被動。由於所涉及的物業產權是注冊在代持人名下,法院會要求實際出資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所有權,而這方面舉證十分困難。即使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購房時的出資憑證,代持人也可以主張對方的出資行為屬於借貸行為,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很難保護自己在物業增值部分的所得。如果代持人是實際購房者的家人,代持人甚至可以主張出資行為屬於贈予行為,實際出資人甚至可能因此分文不得。

最後,與代持人相關的一系列問題也可能導致實際出資人十分被動。這包括代持人的財務狀況惡化導致破產需要拍賣名下物業清償債務,代持人意外死亡的遺產繼承問題,代持人婚姻狀況所設計的財產分割,代持人與租客鄰居產生的矛盾以及因物業貶值產生的銀行債務問題等等。

注意點4:“代持協議”下賣家、代持人與出資人的三者法律關系

掛名購房情形一般具有雙重性特征,涉及兩個法律關系:

  • 一個是由出借名義人(代持人)和不具有購房資格或條件的人(實際出資人)之間形成的借用名義的法律關系;
  • 另一個是由出借名義人(代持人)與房產賣家之間形成的房產買賣的法律關系。

一般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代持人通常關系較為密切,澳洲法院審理的“掛名購房”糾紛中甚至多有親屬關系。因此雙方基於信任,很多未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並不明確。但由於借名購房本身隱藏著許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十分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因此,在考慮“掛名購房”前,務必確保雙方獲得了獨立且充足的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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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產轉讓給子女有哪些合適的方式(三)|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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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購置的房產如何通過遺囑讓子女來繼承?上一期我們講述了如何訂立遺囑,這期我們將探討關於遺囑的一些注意事項。

遺囑存在有效性的問題,即一份遺囑可能會被質疑為無效。質疑遺囑無效,必須提出以下證明:

  • 這不是逝者最後的遺囑(逝者後來又訂立了其它遺囑)
  • 該遺囑沒有正確的簽名和見證
  • 逝者在訂立遺囑時沒有必要的心智能力
  • 該遺囑在最初簽名後已被更改,或
  • 逝者被迫或受到壓力訂立該遺囑。

另外,一份遺囑也可能會被推翻。如果逝者在立遺囑時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沒有考慮到立遺囑之後發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遺囑但未能如願,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遺產給一個親屬,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遺產給一個親屬,或逝者有意或無意地把部分財產沒有寫在遺囑中。在遺囑執行時,被忽略的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據繼承法,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據繼承法的家庭條款在 12 個月之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來爭取自己的利益,這被稱為“家庭供養索賠”。

如果此前的有關條文規定是不公平的,您可以對一份具有法律效應的遺囑提出訴訟。如
果成功的話,法庭將根據您的利益為主修改原遺囑分配方案。這同樣也適用於逝者沒有
遺囑的情況下。 如果您要對遺囑提出訴訟,您必須符合 Section 57 of the Succession
Act 2006 中有資格提出訴訟的人,即:

  • 配偶
  • 前任配偶
  • 實際同居的配偶
  • 子女
  • 繼子女和孫子孫女不具備自動繼承權,但是根據 條款中的 Section 57(1)(e)(i) and (ii),他們可能會考慮成為合格繼承人
    • 逝者的家庭成員中依靠逝者生活的人
    • 與逝者有密切關系的人

一份有效的遺囑還需要有一個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是逝者遺囑中指定將在逝者去世後負責處理逝者的遺產的個人。此人應年滿18 歲,是逝者可以信任並願意承擔這一責任的個人。逝者也可以指定 一位專業人士,例如受托人與監護人機構(Trustee and Guardian) 或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有著很重要的責任,他肩負了立遺囑人的去世後的財產分配重任和話語轉達。在選擇遺囑執行人應該認真考慮。遺囑執行人的首要工作是:

  • 在立遺囑人死後收回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
  • 支付立遺囑人生前的所欠債務和葬禮等花銷
  • 按照遺囑規定遺贈資產給相關機構或個人
  • 按照遺囑的要求,在立遺囑人死後分配遺產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關系到房地產方面的遺囑在申請遺囑認證時必須報告給當地法庭。

最後,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分配原則又是如何的呢?如逝者有一個配偶但沒有孩子,遺產全部歸配偶。

  1. 如逝者有一個配偶且有一個或多個孩子,且所有孩子都是逝者和該配偶所生的孩子,遺
    產全部歸配偶。
  2. 如果逝者僅有孩子但沒有配偶,則所有孩子平分遺產。如果一個孩子已去世,但這個去
    世孩子有孩子,則逝者的該孫輩繼承去世孩子的遺產。
  3. 如果逝者僅有父母,但沒有配偶和孩子,則兩個父母平分遺產。
  4. 如果逝者僅有兄弟姐妹,但沒有配偶和孩子,沒有父母,則所有兄弟姐妹平分遺產。如
    果其中一個兄妹去世,那該去世兄妹的那一份由他或她的孩子繼承。
  5. 如果逝者僅有祖父母,但沒有配偶,沒有孩子,沒有父母, 沒有兄妹,則祖父母平分遺
    產。
  6. 如果逝者僅有叔叔和阿姨,但沒有配偶,沒有孩子,沒有父母,沒有兄妹,沒有祖父母,則所有的叔叔和阿姨平分遺產。如果其中一個叔叔或阿姨去世,那該去世的叔叔或阿姨的那一份由他或她的孩子繼承。
  7. 如果逝者沒有親屬,則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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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產轉讓給子女有哪些合適的方式(二)|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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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購置的房產如何通過遺囑讓子女來繼承?上期我們講述了澳大利亞的遺產稅和房產購買和繼承的方式,這一期我們將詳細來說明如何訂立遺囑。

一份遺囑必須被正確地簽署和見證才能具備法律效力。清晰地表述逝者的意願,以減少
對逝者想為誰留下什麼之願望出現任何爭議的可能。首先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寫下,錄
音錄像無效。立遺囑人簽字時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與立遺囑人同時簽字,而且
必須使用同一支筆。遺囑超過一頁,每頁都需簽字。立遺囑的兩種主要方式為:

  • 郵局或網站購買 Will Kit 等自行訂立遺囑的文件樣本,按照說明仔細填寫;
  • 聘請專業律師:如果財產和家庭關系較為復雜,應該聘請專業律師幫助制定遺囑。

律師會會確保遺囑有效,正確地表述,簽名與見證;確保遺囑的表述清晰無歧義,完全遵從逝者的意願;確保遺囑中逝者對婚姻配偶、同居伴侶、子女、前妻/前夫、其他受撫養人以及與逝者有親密關系的人的遺產分配符合法律規定;協助逝者制定資產處置計劃,合法合理避稅;助逝者指定遺產執行人和信托人並核算他們的報酬;並對其他遺囑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同時,強烈建議逝者尋求資產規劃與稅務方面的建議。

以下澳大利亞遺書樣本的節選只作參考。此外,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格式要求, 所以不建
議以一份遺囑應用於在不同國家的所有產業。因為各人有不同特殊的情況,此樣本不能當為實用,並建議聘請專業律師為逝者解釋相關條款:

This is the last Will of [__________________ ] of [__________________ ].
這是住於 [ 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的最終遺書

1. I REVOKE all former Wills and Codicils relating to any immovable property situated in Australia and declare this to be my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relating to all immovable property situated in Australia relating to all immovable property situated in Australia
本人取消所有以前有關澳大利亞房地產所立下的遺囑並且宣言此文件是我最終有關澳大利亞房地產遺囑。

2. I APPOINT [______] the Executor and Trustee of this Will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my Trustee’). If my Trustee is unable or unwilling to act, I appoint [______] to be the executor of my Will.
本人在此委托 [______] 為遺囑的執行與信托人。 如本人的信托人( ) 不能或不願意執行這遺囑, 本人委任( )為遺囑的執行與信托人。

3. I GIVE to [______ ] all my estate located within Australia to [______],predeceases me or does not survive me for thirty days then i give all my estate located within Australia to [______].
本人賜予於 [______] 立於澳大利亞的所有座落在澳大利亞的房地產。如果 [______] 比我先逝世或在我逝世 30 天內逝世, 那本人賜予於 [______] 立於澳大利亞的所有座落在澳大利亞的房地產。

4. TRUSTEE POWERS 信托人職權
I DECLARE that my Trustee(s) will have, in addition to any powers available at
law, the power To SELL any asset by either public auction or private contract for such price and on such terms as my trustees think fit. My trustees may postpone the sale of any asset and without responsibility for any loss occasioned by the postponement.
本人宣言信托人將有職權(這是現行法律授權其外的職權)以拍賣或非拍賣方式並以信托人所認定的條件售賣任何與此遺囑有關的房地並且對延遲售賣的損失不必負責。

5.This will and its execution is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Australia 。
此遺囑以及執行將尊崇澳大利亞法律。 [ 解釋–著是為了避免爭議, 尤其是當遺囑書
是在外地簽署 ]
日期 Dated [______ ]
簽名 Signed by [______]

in our joint presence and attested by us in the presence of her and of each other
在我們同時的陪伴下與由我們在立屬者陪同並互相的堅定下
(兩位見證人簽名) (two witnesses sign here)

逝者應就自身情況獲取法律建議。除非逝者更改遺囑、 訂立新的遺囑或撤銷(取消)遺囑,逝者的遺囑持續到逝者去世一直有效。

如果逝者的情況發生變化, 例如子女或孫子女出生或逝者的配偶去世,也應獲得有關更新遺囑的法律建議。婚姻也可能造成遺囑撤銷, 除非訂立該遺囑時已預期到這一婚姻關系。如果逝者計劃結婚或離婚,可能需要更新逝者的遺囑。

因此,只要逝者還具有必要的心智能力,逝者可以隨時更改遺囑。但逝者不能通過在遺囑中劃掉一些內容然後簽名確認或是在遺囑中寫下一些不同內容來更改遺囑。逝者可以
訂立一份“遺囑修改附錄”(這是一份單獨的文件,對逝者的遺囑做出更改),該附錄需
要由與訂立遺囑的相同方式進行簽字和見證。訂立一份全新的遺囑通常是最好的選擇。

下一期專欄,林律師將就遺囑的一些注意事項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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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產轉讓給子女有哪些合適的方式(一)|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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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購置的房產如何通過遺囑讓子女來繼承?我們將分三期從法律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

什麼是遺囑?

  • 遺囑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闡述了逝者想在自己去世之後如何分配屬於逝者的個人財產。當事人對其資產的處置和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安排受法律保護。
  • 可在遺囑中進行處置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房產,還包括土地、車、船、銀行存款、養老金、保險金、股份、股票、首飾、珠寶、古董、收藏品和知識產權等等。
  • 在遺囑中也可對其他非資產的事項進行安排,包括葬禮形式、遺體處理、器官捐獻、給遺囑執行人的報酬、對某些債務的免除,以及給慈善機構的捐款等等。

澳大利亞有遺產稅嗎?

澳大利亞未設立直接的繼承稅。澳大利亞的遺產稅不歸聯邦政府制定,是由各州政府來制定的。1992 年後,各州徹底地廢除了遺產稅,這也使得澳大利亞成為世界上首個取消遺產稅的富裕國家。所以嚴格地從法律角度上說,澳大利亞並未設置遺產稅。此外,澳大利亞也沒有贈與稅和死亡責任(death duty 意思指死後不用承擔因為死亡而產生的所有債務)。

然而,沒有遺產稅並不等於在澳大利亞繼承遺產就完全不用交納任何稅金。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逝者所繼承的祖輩資產會被政府視為逝者的個人收入增值,從而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 (Capital Gains Tax,簡稱CGT)。但也並非所有遺產都須繳納該稅,例如對於遺產繼承房地產不需要付增值稅,除非將房子賣掉,直到出售此房子時,才需要付增值稅。

購買?繼承?澳房轉讓給子女哪種方式最合適

若子女已經獲得綠卡,而長輩仍屬於外國人身份,如果澳房直接購買至子女名下,則子女有可能獲得的優惠與補貼如下:

  1. 1-2 萬澳幣的首次置業補貼
  2. 自住印花稅減免
  3. 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申請費至少$5,500 澳幣的免除
  4. 海外人置業附加印花稅的免除

若子女和長輩均未獲得綠卡,可以考慮將澳房仍然購買至長輩名下,因為子女和長輩均無法獲得以上優惠與補貼;而在子女成功獲得綠卡之後再為子女購置房產,可為子女保留其申請首次置業補貼的資格。

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規定,海外人士購買二手房需要滿足有不少於 12 個月的簽證的要求。許多在中國工作生活的長輩往往不能達到此要求,而留學在澳的子女往往有長達 3 年的簽證,因此用子女的名字購買學區內的優質二手房無疑是一個變通的選擇。

因為對澳洲家庭法的不了解,許多長輩誤以為澳洲與中國同樣實行同樣的婚姻財產制度,所以為子女事先購置房產作婚前財產,以免擔心之後可能發生的婚姻財產糾紛。殊不知,澳洲卻實行婚姻共同財產制度,無婚前婚後財產一說。此時,可以考量先行購買澳房於長輩名下,而後予以繼承給子女個人。

下期專欄林律師將就遺囑的訂立做更詳細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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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產交割,資金在中國進行交易需要警醒的法律問題|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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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外彙管制與彙率波動的原因,一些面臨澳洲房產交割的買賣雙方客戶都會咨詢是否可以在中國以人民幣的交易形式進行購房款交割。雖然澳大利亞法律沒有明確允許不同貨幣資金交易,但澳幣幣種交割仍然是主流且最為律師所建議的安全交易模式。本文期望拋磚引玉,對關於澳洲房產交割,資金在中國進行交易模式進行探析,希望能幫助更多讀者更好地了解澳洲投資,保障資金安全。

A. 通過第三方監管賬戶進行澳房交割的探析

在國內的房屋交易中,為了確保交易順利與安全,中國部分銀行為房屋買賣雙方提供房產交易資金監管賬戶來協助買賣雙方完成房屋交割。
在澳房的交割中,倘若買賣雙方被允許在異國以外幣進行交易,我們建議在交易前請務必確認以下法律問題:

1. 確認甲(賣方)、乙(買方)、丙(第三方銀行)三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房產的交易中,由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有關事宜,訂立相關監管協議。

2. 確認甲乙雙方交易的房產坐落於澳大利亞_________________州_________________區,產權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產權轉讓人為_________________,產權受讓人為_________________。
3. 確認甲方在丙方開立賬戶(戶名: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以此帳戶為房產交易收款帳戶。

4. 確認乙方在丙方開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戶名: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乙方將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計澳幣$_______,下稱“交易資金”)存入監管賬戶。

5. 確認監管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乙方在此授權丙方在監管期間凍結該賬戶,凍結期間不支取賬戶內資金。如監管賬戶為儲蓄賬戶,則乙方將該賬戶銀行卡交由丙方執管,並承諾在監管協議履行完畢或合法解除或在甲方及丙方同意前,監管賬戶持續設定為凍結狀態且為不通存通兌狀態,同時承諾不向丙方系統內外各營業網點申請掛失,直至丙方在監管協議項下的責任解除。乙方承諾嚴格、全面履行監管協議,按照約定向丙方發出授權指令。

6. 確認丙方對乙方監管賬戶存款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歸乙方所有。

7. 確認非依監管協議約定,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動用監管賬戶內的交易資金。該資金只用於向甲方支付監管協議交易中涉及的款項,不用於其他用途。

8. 確認丙方監管期間內,甲乙雙方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過程中,經房地產登記機關審核,不符合產權登記條件而導致不能登記,或在登記過程中該房地產被有權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房地產無法辦理轉讓的,丙方憑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甲乙雙方出具的《終止協議通知書》將監管賬戶內資金予以解凍,如監管賬戶為儲蓄賬戶,則將乙方原存放於丙方保管的銀行卡退還給乙方。

9. 確認違約的處理情況:非因丙方原因,房屋無法在監管期間內完成交易的,監管期滿後,丙方將監管賬戶內資金予以解凍;如監管賬戶為儲蓄賬戶,則丙方將乙方原存放於丙方保管的銀行卡退還給乙方。

10. 確認監管協議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而非澳洲法律。因協議引起的爭議糾紛,當事各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1. 確認協議中丙方由零售客戶部經理或分管行長簽字蓋章。

B. 關於印花稅、產權登記費與解押資金

盡管外幣交易完成澳房交割在澳大利亞法律中存在實踐操作空間,但印花稅的支付、產權登記費的繳納以及賣家解押貸款的還款仍然建議在澳洲以澳幣完成:

1. 印花稅繳納時間:
• 如標的是樓花,買方需要在該房產產權注冊之後的30 天內交印花稅。
• 如標的是現房,買方需要在無條件進入合同後的30 天內交印花稅,即使30天內該房產還沒有成交。
• 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印花稅,州政府會加罰利息;如晚交印花稅有特殊原因,可提出申請豁免或減免利息。

2. 產權登記費:
• 例:昆士蘭州產權登記費計算器

3. 解押還款:
• 如果賣方在當初購房時是貸款買房,他需要在交割前完成解押申請,且在交割時完成解押還款,以確認交付的物業產權並沒有任何賣方名義額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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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葡萄牙 謹防買房騙局|居外專欄

葡萄牙是歐洲最先火熱起來的買房移民國家,以其清晰的政策,簡單明了的流程,以及較短的辦理周期備受申請者青睞。對於葡萄牙移民政策而言,本身條款並不復雜,難點也是重點就在於如何挑選和購置房產。

在這方面存在不少陷阱和雷區,來自於北京的秦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房產坑。

秦先生的孩子過兩年就要升初中了,他希望可以讓孩子從小在國外接受教育。加上自己經過多年打拼有了一定的積蓄,希望可以做些海外投資。因此,通過海外投資配置身份,提上了秦先生的日程。

對投資移民早就有所了解,之前也加過很多買房移民社群。他在群裡認識了一個“朋友”,“朋友”表示自己已經移民葡萄牙了,在葡萄牙居住了一年。經介紹,秦先生最終也選擇了葡萄牙

秦先生在網上搜羅一些中介公司,和“朋友”商討選擇哪一家。“朋友”表示自己之前去過這些公司,不靠譜,自己給秦先生推薦了一家。

出於信任,秦先生接受了和“朋友”推薦的中介機構合作,踏上了葡萄牙購房之路。中介為秦先生推薦的房產項目位於裡斯本,秦先生提出能否去葡萄牙實地考察,親眼看看房產項目,中介才告訴秦先生為其推薦的是一個期房項目。

期房通常指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秦先生原本考慮想要買現房,但是中介向秦先生表示,雖然多花費了些等待房產建好的時間,但期房的價格比現房更便宜,同樣的投資價格,能買到比現房更好的房產,並且開發商也保證2年內一定能夠建好交房……

經過和中介、開發商的雙重溝通,秦先生最終決定投資了這套期房。然而,令秦先生沒有預料到的是,錢投進去後,等了許久項目也沒有要動工開建的意思。每次秦先生去詢問進度,得到的回復都是“快了”、“很快就開始”。

秦先生心裡隱隱感覺到不安。原來開發商根本沒有資金去開建項目,需要等待更多的投資者投入資金。投資者數量不到位,錢不到位,這個房產項目就沒有開工的希望。

耐著性子等待了半年,秦先生發現項目還是處於未建狀態。時間漸漸過去,孩子離升初中的時間也越來越近,秦先生找到中介表示希望可以更換成現房投資,然而中介給到的回復卻是目前沒有現房項目可選擇。

秦先生再也坐不住了,求助自己的律師朋友和中介洽談退案事宜。經過幾個月的努力,秦先生總算是拿回了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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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先生案例中,我們也發現,市場上因對房產的選擇失誤,導致耽誤投資人計劃的案例比比皆是。而除了像秦先生這樣因為隨意聽信微信“朋友”介紹而遇上不專業的中介、被開發商忽悠外,選購海外房產還容易遇到這些坑:

  1. 房產項目根本就不存在,純粹屬於虛假房源。一些看似富麗堂皇的房產其實是不存在的,只是用來吸引買家關注的。
  2. 房產項目是有的,但是其實已經售罄了,但是一直沒有從網站移除。開發商或者中介為了先將投資人穩住,然後再推薦一些其他的房源,以至於讓投資人處於一種進退不得的這種狀態中。
  3. 房產項目是有,也正在出售,但是介紹材料和實際的並不相同,屬於典型的張冠李戴行為。主要目的也是為了忽悠,等買家到了之後再斡旋。

購房移民過程中,選房的坑太多。任何類別的移民,對於每一個家庭而言都是大事,其結果都會直接影響到家庭未來的規劃和發展方向。有些可以逆轉,但有些則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建議一定要找專業的機構,並且辦理之前做好盡職調查。

 

外聯出國歐洲總監Justie專欄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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