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爆醜聞 華商涉嫌詐騙多名投資者落入陷阱 | 加拿大

溫哥華富裕華人移民緊密相連的世界裡,黃世惠(Paul Se Hui Oei)脫穎而出,他與加拿大一些最有影響力的政治人物關系密切,並且很會拉關系,因此吸引了大批渴望獲得他的幫助、得到在加拿大合法居留資格的中國客戶。

但在幕後,加拿大當局稱,身為傑出移民顧問和慈善家的黃世惠經營著一個精心謀劃的詐騙計劃,從包括很多中國公民在內的投資者那裡騙取了近600萬美元,他們相信這些投資可以幫他們拿到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權。官方稱,黃世惠卻把這些錢用來購買豪車、贊助選美比賽,捐給不列顛哥倫比亞自由黨(British Columbia Liberal Party)。

“他滿嘴謊話,”今年早些時候在不列顛哥倫比亞證券委員會(British Columbia Securities Commission)聽證小組就黃世惠一案作證的中國移民陳偉(Chen Wei,音)說道。聽證會筆錄顯示,陳偉一家給黃世惠的項目投資了100萬加元(約合500萬人民幣)。

專家說,這個案例加拿大移民項目問題模式的一部分,和美國一樣,該國的移民項目也為外國投資者專門保留了部分令人垂涎的居留許可。一些人還說,它突顯出加拿大司法系統一個令人不安的缺陷,這種缺陷往往使白領罪犯分子只會受到輕微處罰。

黃世惠否認了指控,但盡管他被發現進行了詐騙,也只會受到經濟處罰,而不會坐牢。

“加拿大不把金融犯罪當一回事,”律師克裡斯汀·杜海姆(Christine Duhaime)說,她在溫哥華專門從事打擊恐怖主義融資和洗錢的法律。

去年,黃世惠在溫哥華一間蘭博基尼銷售店為他的妻子黎惠(Loretta Lai)拍照
去年,黃世惠在溫哥華一間蘭博基尼銷售店為他的妻子黎惠(Loretta Lai)拍照

黃世惠在1980年代移民到加拿大,他通過律師回絕了采訪請求。

他的案件是由證券委員會這個獨立的省級管理機構提起。由政府任命的聽證小組預計將在本月就此案作出裁決。除了經濟處罰外,黃世惠可能還面臨著不得在證券行業工作的禁令。

在溫哥華,黃世惠擁有一家移民咨詢和金融服務公司,他曾試圖通過自己在華人社群的關系為一家廢品回收創業公司Cascade籌款。

然而,該委員會稱,從2009年到2013年,黃世惠告訴投資者,他的項目得到了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政府的批准(事實上並沒有),投資可以讓中國公民獲得移民加拿大的權利,以及豐厚的利潤。他們需要做的只是把錢轉到一名當地律師、加拿大議會議員蘇立道(Joe Peschisolido)的信托帳戶裡。

“這讓投資者感到安全,以為他們的錢很安全,”委員會的律師之一米拉·皮文科(Mila Pivnenko)告訴聽證小組。“當然,只有黃世惠可以指揮那名律師把資金從信托賬戶中提出放到別處。”

委員會稱,黃世惠偷偷地把應該投資給回收公司的數百萬美元轉進了自己的銀行賬戶,為了避免被查到,還向投資者發行沒有資產的公司的股份。

黃世惠從64名投資者那裡籌集了1330萬加元(約合7000萬人民幣),但委員會稱,他把其中690萬加元(約合3500萬人民幣)留給了自己。當那家回收公司在2013年破產時,黃世惠告訴許多投資者,他們只要追加投資就可以收回投入,委員會稱,黃世惠沒有告訴他們,他從來都沒有把超過一半從投資者那裡籌集的資金用在那個項目上。

53歲的蔣毅成(音)是中國沿海省份浙江的一名商人。他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說,幾次去溫哥華,黃世惠都開著一輛寶馬帶他和其他中國投資者四處游玩,置辦豪華的宴席,並炫耀他和加拿大當選官員的合影。

蔣毅成上當了。他相信了黃世惠稱該項目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並且會為他帶來移民資格的承諾,成立了一個由中國投資者組成的財團,向該回收公司轉賬逾300萬美元。

蔣毅成說,黃世惠“利用我們的信任騙我們”。他也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對黃世惠提起了訴訟。蔣毅成說,財團成員起訴他,要求賠償他們的損失並且取得了勝訴,這導致他現在身無分文。

蔣毅成說,一個助手把錢從中國香港彙到溫哥華,他再把對應金額的人民幣轉給此人在內地的銀行賬戶。專家稱,中國的有錢人普遍使用這種地下銀行形式來避開中國的資本管制,以便私自把資金轉移到國外。

去年,在溫哥華一家擠滿華裔加拿大社會名流的蘭博基尼經銷店的招待會上接受采訪時,黃世惠炫耀自己的豪車,並解釋了為什麼很多中國富豪覺得加拿大很有吸引力。“他們希望有一個安全的地方存放他們的錢,”他靠在自己那輛黑色賓利慕尚(Bentley Mulsanne)的駕駛座上說。

加拿大各省和地區有自己的投資簽證項目,批評人士稱這些項目很多都充斥著濫用和詐騙
加拿大各省和地區有自己的投資簽證項目,批評人士稱這些項目很多都充斥著濫用和詐騙

專家稱,起訴黃世惠的這起案件,符合敗壞加拿大移民項目名聲的不法行為的模式。2014年,加拿大政府在發現一個聯邦移民投資項目幾乎沒帶來經濟效益並且經常遭濫用後,取消了這個深受中國富豪歡迎的項目。但加拿大各省和地區有自己的投資簽證項目。批評人士稱,這些項目很多都充斥著濫用和詐騙。

4月,三名加拿大華裔移民顧問在承認幫助超過1600人——很多來自中國——通過欺騙的方式獲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和公民身份後,被監禁18個月。

8月,薩斯喀徹溫省議員比爾·博伊德(Bill Boyd)在被發現違反了利益衝突法後辭職。他在北京的一個研討會上告訴中國投資者,他們可以通過投資他領導的一家公司獲得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權。該研討會的廣告上出現了官方的薩斯喀徹溫政府標志,還謊稱博伊德是該省的經濟部長。

前加拿大律師協會(Canadian Bar Association)負責公民資格和移民部門的全國負責人理查德·庫蘭德(Richard Kurland)說,加拿大政府監管不力,加上偏向於為調查暴力犯罪和恐怖主義而不是白領犯罪的執法部門提供資金,增加了監管移民項目的難度。“白領犯罪得到容忍是因為它不是頭等大事,”他說。

2016年,美國國務院的一份報告把加拿大列為主要洗錢國家。去年,為打擊洗錢制定標准的全球性機構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經過調查發現,加拿大執法機構追查復雜案件所需的“資源和專業知識普遍不足”,並且“刑事處罰懲戒作用不足”。

在一封電子郵件中,加拿大財政部稱,議會的一個委員會將對調查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擔心的問題進行調查。

不列顛哥倫比亞證券委員會說,自1995年成立以來,委員會只收到了不到5%的估定罰款。該委員會稱,在總計3740萬美元的未支付罰款中,只有大約7.8萬美元可能可以收到。

與此同時,自稱被黃世惠騙了的人眼看著自己的生活亂成一團。身居溫哥華的中國移民楊寶璽(音)說,在投資黃世惠的項目損失130萬美元後,他妻子兩次試圖自殺。

“過去幾年,”他說,“我一直活在噩夢裡。”

來源:紐約時報中文網
責任編輯:Zoe Chan

海外置業常見的四個大“坑”,買房時一定要注意!

國內樓市調控的不斷收緊、對人民幣貶值的擔心,使得越來越多的國人將目光投向海外房產市場。據胡潤研究院與萬國置地1月份聯合發布的《2017中國高凈值客戶海外置業展望》指出,有接近一半的中國高凈值人群將海外房地產投資作為最主要的目標。不過,海外置業真的像多數廣告中宣傳的那樣輕鬆簡單、安全可靠嗎?如果你是首次去海外買房的小白客戶,那下面這四個在海外買房時常見的“陷阱”,你一定要注意了!

陷阱1:買房送移民

在海外置業的人群中,不少購房者是受到移民需求所驅動,他們希望購買房產以後則能獲得外國居留的資格,也就是所謂的綠卡。

在國內的個別城市有買房以後可以申請當地戶口的政策,這對於購房者來說是一個比較重要具有吸引力的重要信息。在大量房產及移民中介的渲染下,很多購房者認為這一政策在國外同樣適用。但事實上,基本上所有西方的發達國家,如美國、澳洲、加拿大、英國等都不存在買房移民的政策。

居外課堂:海外買房是否可以移民?

南歐部分國家如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等,為緩解經濟低迷狀況,推出了吸引海外投資的移民政策。但此類項目移民也有一定的門檻要求,並不只是簡單的買了房子就能馬上移民,因此買家在買房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當地的移民政策。

真實案例

丁先生最近通過某中介機構,花500多萬元人民幣,在西班牙購買了一套房產,以為買了房子就可以加入西班牙國籍,“一隻腳踏入歐洲”,以後孩子在國外讀書的選擇更多了。但專業置業機構告訴他,要想拿到永久居留權或者入籍,一定要在當地居住,永久居留要連續5年每年住滿半年,而入籍要連續住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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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買房移民 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了!

 

陷阱2:買了學區房就能上名校?

在國內買房時,父母考慮到孩子的教育問題,往往會考慮去名校周邊買學區房,但學區房在國外卻並不適用。

而海外不少國家的學校都有公私之分,一般只有公立的中小學才跟“學區”有關,私立學校的入學與學區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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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國外公立學校雖然也是實行”就近入學”的方式,但是入學條件並不與購房落戶掛鈎,即使家長在學區內沒有房產也不要緊,租住學區的房子也能辦理入學。一條街一邊的房子在學區之內、另一邊在學區之外,兩邊的價格能夠差出一倍,如果對當地情況不了解,也很容易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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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3:購房合同到底該怎麼簽?

購房合同作為在海外購房的一種合理性的產權證明,任何投資者在海外購置房產,都需簽訂相關的購房合同。不過由於對海外房產市場、法律的不了解、語言溝通方面的障礙等,不少的投資者在海外購房的過程中,還是遭遇了不少的購房合同騙局,傷害了自身的利益。

如果你是一個海外購房的初級投資者,則最好先諮詢房產律師,記下重點要注意的事項,或者聘請房產律師輔導簽訂合同,這樣買房才保險。

海外房產的購房合同基本都是全英版本,所以買房前一定要求律師將合同中所有的要點和注意事項作以詳細說明,同時交代好買家和賣家的權利和義務,讓買家對整個交易過程都了如指掌。

律師在審核購房合同的同時會調查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看看房屋是否有抵押、債務等產權問題。如果有產權問題會詢問買家是否知曉,有任何問題買家是不知情的,買家有權利終止合同。因此,調查房屋和物業的產權狀況需要一段時間,而且是必不可少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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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4:額外費用真不少 買房預算到底要多少?

在海外買房涉及很多雜費,不過,有的房產中介會刻意向客戶隱去這些費用不說,給客戶造成房子很便宜的印象。比如在美國買房,除了請中介,還必須請律師,光律師的各項收費加起來就有好幾千美元。另外,美國當地政府徵收的稅務服務費、貸款稅等加起來又是兩三千美元。有統計稱,在美國買房,購房者需繳納一次性的房產交易稅、律師費、產權保險費、房屋估價費、房屋檢查費和登記費等,一般累計占房價的3%至5%。

真實案例

白領汐小姐為了在美國買房“破了點小財”。此前,她花了很長時間去了解美國房產市場,又向相熟的房產業內人士諮詢相關信息。在對自己的財務情況做了 評估後,她支付了100萬元當作首付,購買一套美國房產。可是她沒想到,整個交易過程完成,她竟額外付了近10萬元。

對此,某中介機構負責人揭開了謎底:一般來說,在美國買一套房產,要付給中介2萬元至3萬元看房保證金、3.3萬元差旅費、看樓誠意金2.5元至5萬元(若一家大小前往,則可高達10萬元),機票和酒店費用另計。再加上必要的律師費、驗房費、稅費等,房價之外的額外費用其實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事實上,在美國買房時相關的費用相對較低。近年來,為調控房市,澳洲、加拿大、新加坡等國都加大了對海外買家的稅費徵收,如澳洲的印花稅最高可達房價的12.5%!絕對是房價之外另一筆不小的支出。為此,居外網提醒大家,到海外買房投資,需要提前做好功課,方能投資無憂!

 

本文系居外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北京一套房換美國6套房?海外買房“坑”太多需提防 | 美國

“國內賣房赴海外抄底”、“北京一套房換美國6套房”“收益率高達40%”……類似的廣告讓很多投資者為之心動。但是曾經有過投資海外買房的諸多人士,均以親身經歷告知,投資海外房產遇到的“坑”數不勝數。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投資者不了解國外政策、語言不通、海外信息溝通不暢、維權困難等問題,設下種種陷阱使投資者蒙受損失。

陷阱1:未獲預售批准就賣房

有的國外開發商開發建設的海外房產,在尚未取得當地政府批准的情況下就出售給中國買家,一旦此類房產長時間無法通過當地政府批准,中國買家就難以獲得合法產權。

去年夏天,凌剛參加了某知名財經專家做的海外投資講座,得知北京一家經紀公司正在推出美國酒店投資項目。“當時我覺得有財經專家為項目‘背書’,應該是值得信賴的。”但凌先生沒有想到,他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代價。

幾天後,凌先生來到這家經紀公司,接待人員對他熱情推介。“只需交40%的首付款,剩余的60%我們幫你辦理貸款。”凌先生被告知,該項目每年會有高達12%的年收益率。“五星級酒店有專人打理,對方包租20年,到期後還可以回購,相當於用40萬美元的首付款撬動了20倍的杠杆,實際收益率近25%。”

凌先生當即與其指定的美國某公司簽署了包括買房、包租、回購在內的3個合同,交納了10萬美元的定金。

事後凌先生心裡卻有點隱憂,便通過在美國的律師朋友幫忙查詢這個項目,結果發現很多問題:“有幾點是嚴重違反美國法律的,首先是在美國賣房需要政府出具的公開報告,但他們當時沒有;其次美國規定收到的款項應該打到第三方監管的賬戶上,而不能打到公司的賬戶上;而且美國規定收取意向金,只能是房價的3%,而不是首付40%。”

和凌剛遭遇類似的還有很多業主,劉華日前也將這家經紀公司告上了法庭。劉華稱,按照被告的要求,他與美國某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在協議中約定竣工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隨後他支付了首付款17余萬美元。但被告及美國某公司卻未在約定時間內竣工,至2017年3月,該項目土地尚未動工。而且簽訂購房協議時,該項目未取得土地公開報告,未獲得預售批准,被告對項目運營情況和投資款的去向均未向原告如實告知,已構成違約。

凌先生告訴記者,他先是通過美國的律師向美國某公司發出了律師函,然後開始了與經紀公司交涉的曲折過程。最初對方非常強硬,利用各種辦法拖延退款,但凌先生堅持不懈,在國內也請了律師,耗費了大量精力去交涉退款事由,終於拿回了10萬美元。

陷阱2:包租竟然變成無人租

除了政策風險,很多海外房產項目號稱通過包租返利等方式,使買房者的投資年回報率可達到15%至25%。涉足過海外房產交易的業內人士弗先生告訴記者,有的公司並不能保證資金安全,投資人的購房款沒有被用於投資項目土地建設,此外投資者購買的海外房產如果難以出租,代理機構會用後來的投資者的錢款支付之前投資者的包租返利,形成了脆弱的資金鏈,一旦發生斷裂,返利會化為泡影。

3年前,戴女士與北京一家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簽訂了房產預訂協議,在該公司推介下,她與美國一家公司簽訂合同,以相當於30余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位於美國中部地區某市的一間公寓。戴女士付給咨詢公司1萬元定金,而購房款則通過銀行轉賬打到了咨詢公司法人賬戶上。

“當時對方承諾包租,有固定收益,回報率很高,業主只需要承擔物業稅等即可。”但戴女士買了房子以後卻並沒有按期拿到租金回報。經了解她發現,這套房產位於郊區,位置偏僻、周邊人口稀少,很難出租出去,房子只好空置。而當地房產的稅費很高,戴女士不僅沒有租金回報,反而拖欠了包括物業費等在內的大筆費用。物業公司警告她,如果拒不交納欠費,其房產有可能被沒收。

2015年,戴女士等多名購房者在美國當地法院對房屋開發商等提起了訴訟。後該案調解解決,戴女士只獲賠了6000美元。隨後,戴女士將北京的國際投資咨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產預訂單並退還購房款。

但法院駁回了戴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戴女士與某咨詢公司所簽訂的房產預訂單,實為咨詢公司為戴女士提供的居間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正式購房合同由戴女士與第三方簽訂,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權利義務不應向咨詢公司主張。咨詢公司提供了居間服務,戴女士也訂立合同購買了房屋,因此要求解除預訂單缺乏依據。

業內人士指出,過高的投資回報率意味著很大的投資風險,因此承諾超高的投資回報率,很有可能存在虛假宣傳。

>>>美國置業百科美國購房流程 | 美國房貸申請 | 美國房產稅費

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投資者不了解國外政策、語言不通、海外信息溝通不暢、維權困難等問題,設下種種陷阱使投資者蒙受損失
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投資者不了解國外政策、語言不通、海外信息溝通不暢、維權困難等問題,設下種種陷阱使投資者蒙受損失

陷阱3:中介低價購進加價賣出

讓李先生郁悶的是,他為女兒移民在葡萄牙購買的房子,竟然是中介以低價搶先購買後,再加價兩倍賣給他的。

李先生是2013年8月與北京某咨詢公司簽訂的委托辦理葡萄牙投資移民服務協議,後又與該公司指定的葡萄牙律師簽署了《委托書》。之後,李先生得知,其所購的房屋是另一家公司兩名員工以18萬余歐元當日購買後以55萬歐元的價格賣給他的。而這家公司與李先生委托的某咨詢公司關系緊密。

 “購房過程是咨詢公司與當地律師及倒賣者合作完成的。”李先生氣憤地說,經評估最終確定該房屋的市場價值為35萬歐元,他實際損失20萬歐元。

李先生認為,他所持有的證據足夠證明正是由於某咨詢公司未能誠信協助購房,導致其損失。“搶先購買房屋再賣給我們,給我們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在此過程中,咨詢公司未向他及家人告知房源的真實情況,包括賣房者身份、二手房、真實價格等。

咨詢公司的答復是,他們對客戶的義務只是協助移民,並沒有幫其購買房屋。雖然李先生將咨詢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法院未能支持他要求咨詢公司賠償損失的訴求。法院認為李先生委托葡萄牙律師買房,故該律師簽署的合同可以視為是原告真實的意思表示。

而另一位購房者萬女士比李先生幸運,拿到了部分退款。2014年,萬女士與另一家咨詢公司簽訂了葡萄牙居留簽證委托合同。咨詢公司為萬女士設計的方案為購買葡萄牙當地的房產,作為不動產投資,從而符合辦理居留簽證的條件。

合同簽訂後,萬女士在咨詢公司的全程安排下,前往葡萄牙購買了一套房產,房價款為53萬歐元,其居留簽證也辦理完畢。

但次年2月,萬女士及其家人前往葡萄牙度假,與鄰居溝通中獲知,她購買的房屋的價格遠遠高於該房屋的實際價格,該房屋實際價值僅為35萬歐元。

萬女士遂將咨詢公司告上了法庭。後法院判決咨詢公司補償萬女士7萬歐元。

律師建議:要書面約定國內中介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封躍平律師分析指出,目前房屋中介亂像叢生,不少國內中介在購房國家申請以購房為主營業務的外殼公司。國內實際控制人安排國內客戶將購房款打入外殼公司,並和境外機構簽訂購房合同。一旦客戶資金一去不復返,客戶通過合同無法向國內中介追償。因為合同的簽訂主體在境外,客戶也很難通過域外訴訟來挽回損失。另外,在大多數國家,涉及不動產糾紛一般管轄權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所以,國內購房者身處國內,很難通過國內法院尋求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封躍平律師建議,投資者應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對於開發商派發的宣傳冊、廣告彩頁或者其他宣傳資料應妥善保存,簽訂購房合同時,對於開發商承諾的條件,也可以要求納入合同中。一定要在置業前進行實地考察,全方位了解所購房產的設置及周圍環境。並了解當地房產市場,預防中介層層加價、隱瞞與欺詐等行為。海外房產市場服務分工相當細,建議聘請當地律師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此外,購房者應將定金及後續房款放到公證公司或由銀行進行統一管理,建立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制度,不直接付款給業主,以保證資金的安全。

“海外購房也要看地段,如果房價比較便宜,一般是在郊區很偏僻的地方,建議不要購買。”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胡文友律師建議,購房者通過國內中介機構進行海外購房,要特別書面約定國內的中介承擔連帶責任,並且在合同中約定好管轄法院,最好約定好原告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據京報網)

澳洲 | 買家註意!“先租後買”模式成買房新陷阱

澳洲房產難支付,“先租後買”受害者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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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Domain報道,壹項新報告顯示,那些想通過先租後買(rent-to-buy)協議來實現買房夢的人有可能成為這種營銷模式下的受害者。

先租後買的模式壹般是這樣的:買家同意壹個膨脹的物業價格,然後支付市場租金(或高於市場租金)及“選擇費”。如果租客試住壹段時間後決定購買,那已付的租金將轉為購房首付金。但買家對於物業並沒有合法的所有權。“選擇費”至少在壹定程度上取決於購買價。關鍵問題在於,買家如要買房,須要在租約到期前和銀行再貸款。

然而,那些簽署了先租後買協議的租客是幾乎不可能再貸款的。消費者行動法律中心(Consumer Action Law Centre)對此表示,至今仍沒有成功的案例出現。這類人財務風險通常非常高,而且買家在法律保護這壹塊嚴重不足。

在賣方的融資計劃中,買家要同意膨脹的物業價格,然後支付定金和分期付款等,在某些情況下,買家還會獲得首次置業者購房補貼。賣方融資協議期限通常為兩到30年。然而,買家須在幾年內再貸款,而且還會面臨類似先租後買壹樣的障礙。

來自消費者的行動法律中心的《邊緣住房:從維州以及其它地方收集而來的10個賣主融資與先租後買之間的案例》(Fringe Dwellings: The vendor finance and rent-to-buy housing black market, collected and published 10 case studies from Victoria and beyond.)。報告詳細介紹了先租後買計劃中出現的種種情況,但賣點都是相同的:“輕松容易擁有房產”,“不通過銀行就能買房”等等。

其實,賣方融資這方面的失敗案例非常多。很多買家在房子上支付了大筆錢,到頭來卻發現無法完成買房夢,最終不得不退出這樣的買賣協議,並且失去壹切。

通常會采用這種方式購房的人多數是因為信用記錄不良、沒多少收入和存款或者不具備申請抵押貸款的條件。因此,他們通常被中間人推出的先租後買的廣告所吸引。這些中間人會許諾幫助買家在沒有錢或者有很少錢的情況下買到房。

擁有自己的房子是現代澳人的夢想。然而,隨著各主要城市的房價不斷飆升,房子的可負擔性也越來越惡化,人們買房的夢想越來越遙不可及。據今年發布的壹份報告顯示,針對不可負擔性對全球86個主要市場進行調查,悉尼和墨爾本的難以負擔性分別排名第二和第四。因此,這也看出人們為了實現買房夢往往會陷入壹些買房陷阱中。

目前,此類營銷手段仍然處在法律的灰色地帶,最好的辦法是阻止消費者進入這些交易中,讓公眾意識到這是陷阱。或者采取必要的積極法律幹預。此外,《公司法與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法》(Corporations Act and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ct)對其他形式的金融建議實施嚴格的規定,而這些交易也不應該例外。還有,為確保符合國家標準和對違規者實施制裁,承辦商應根據國家信用法規獲得牌照。

(據澳洲新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