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产权法:白捡百万房产,原房主继承人无力主张!|居外专栏

悉尼房地产市场曾出现一桩让人目瞪口呆的判决:一位土地开发商霸占一处房产近20年后,法院判决其正式拥有这处房产。尽管上任房主的后代对此表达了强烈抗议。本期文章将讨论产权法中的“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

这个“鸠占鹊巢”的故事比较漫长,大概可以从二战开始讲起。这栋古老的房子悉尼内西区的Ashbury,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

它上一任正式主人名为Henry Thompson Downie,他此前和全家人一起生活在这里。在二战结束后的某一天,这栋房屋逐渐出现了一些白蚁,而且已经到了让人难以忍受的地步。

原屋主可能是经济状况或是其他原因,选择搬离了这里。在随后的40多年中,他们将这栋房屋出租给了其他人,但没有花大力气去修缮,而原房东Henry也过世了。

最神奇的是,在这40多年中,这栋缺乏修缮的房屋不仅没有倒塌,反而是起初那些肆虐的白蚁都不见了!而在这40多年中,原房屋主人的亲属也没有对这栋房屋做任何处理,仅仅是将它出租给他人。

1998年,一位房地产开发商Bill Gertos,在拜访客户的时候注意到了这栋房子。他观察一段时间后,确信这里是真的没人。根据他的说法,当他走近观察的时候,发觉前后门都没锁,门栓也掉了。

然而实际情况是,这栋房屋的最后一个房客之前去世了,而原来的屋主没有维修破旧的房子。也就是说,至少在1998年那个时候,Bill Gertos属于擅自闯入了他人的领地。

更绝的是,Bill Gertos发现该房屋没人管理后,不是通知市政厅,而是直接大摇大摆的鸠占鹊巢,充当起了房屋的主人!

他不仅在没有得到屋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门锁,还直接将房子租给了其他不明就里的租客!

1998年,他他花了约35000澳元修理这栋房子,2014年又花了108000澳元进一步翻新。而在这个时间段内,原房东的子女和亲属似乎都忘记了这栋房子!而根据多名房地产中介的信息,这栋房子现在市值差不多在170万澳元左右!

直到2017年,一切准备就绪的Bill Gertos依据澳洲《Real Property Act》正式向法院申请成为土地所有者时,法院才想起来这栋房屋是有主人的。于是法院告知原屋主Henry的亲属:有人占用了你们的房子20年,现在我们要正式把这块土地连同房子一起送给他了。

Henry的亲属在得知消息后立即发出了抗议,但法院最终表示:“根据澳洲《Adverse possession》和《Squatting laws》,Bill Gertos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他投资维修了房子,付了税并收取了房客的租金,因此这块土地和房子现在都是他的了。”

说实话修房子和付税都好理解,为啥收了房租也能当证据?澳洲最高法院大法官罗文·达克Rowan Darke在面对外界质疑时是这样说的:“我很确信,自从1998年之后Gertos在事实上拥有这块土地,并打算获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而实际上呢,Gertos也成功接管了土地的实际保管权,排除了其他可能,他已经成为这块地的主人。”

Bill Gertos对这座房子的占有是“公开的,不是秘密的”,是通过“和平手段、而不是暴力手段”。也就是说,靠着这条“奇葩”的逆权侵占法律,Bill Gertos一分钱不花就获得了一座将近200万澳币的大house!

1、什么是逆权侵占?

逆权侵占是指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非业主持续占用他人房产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2、逆权侵占公平吗?

其实逆权侵占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法律,当时规定如果有人拾获别人遗下的物品,经过两年后无人认领,拾获的人便可成为合法的物主 。后来这条法例又延伸到土地和房屋的拥有权,于是便有了所谓的逆权侵占。这条法律最早的精神是希望能够有效的利用“无主的房产(房主消失也无继承人)”,以确保后人能够继续使用土地。

3、逆权侵占的时限与条件?

为了成功进行逆权侵占,澳洲的不同地区对于非业主持续占有的法定时限是有所区别的:

  • 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 ,西澳,塔斯马尼亚: 12年
  • 维多利亚州 ,南澳:15年
  • 北领地,首都地区:该法律被明文禁止

除了要满足法定时限,占有者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实际占有房产 - 占有者要表现的像是合法业主一样
  • 连续使用 - 法定侵占期间不能有所间断
  • 敌意占有 - 侵占必须不能是在业主的同意下进行的
  • 独家占有 - 不能和原业主共享
  • 公开占有 - 以此来通知原业主,你的房子被侵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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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澳洲房产的常见失误及案例|居外专栏

当下,中国投资者走出去的意愿非常强烈,而如何在目前海外贷款收紧,境外汇款异常严格的情况下,成功“走出去”是众多中国投资者共同面临的大问题,本文能通过相关澳洲投资失败失利案例,找出失败失利原因和避免同类失误的解决办法,希望助力各位,赢在澳洲

1. 项目调研不充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中国投资者走出去也不例外。当前,绝大多数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缺乏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存在很强的主观盲目性。调研不充分主要是指对影响投资项目成功的各种条件是否具备没有穷尽或判断失误,从而导致决策失误,投资失败失利,例如法律调研、商业调研、社会环境或自然环境调研等等。

2015年,来自中国成都的张先生投资澳洲昆士兰北部的一处农业项目,看中的便是该项目区域的面积庞大,而单位均价较低,很好地满足了国人对于“土地”所有的青睐。但张先生在投资前的可行性研究时,并未注意所投农场地域的气象条件,投资后来发现农场所在地常年多雨,薯类农作物无法晒干,而机器烘干成本太高,最终不得不放弃该农场,另行选址。

中国投资者在澳投资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极其重要。建议中国投资者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困难意识,在自己全面调研的同时聘请专业的国际国内商业和法律等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的深度可行性研究,对影响项目成功的全部必要条件和要素进行罗列并重点分析评估,否则,一旦投资失败,后悔莫及。

2. 尽职调查不充分

在投资者对于项目本身的调研通过之后,强烈建议聘请相关服务机构对投资项目与转让方进行深入尽职调查。中国投资者因尽职调查不充分、不到位,或者在尽职调查阶段风险判断失误而失败失利的案例也不少:

2006年,中信泰富在澳洲收购了20亿吨磁铁矿资源开采权的Sino-Iron项目。收购后,该项目就像一个吞钱的机器,项目投资预算最初为25亿美元,五年后该项目投入已接近71亿美元。最后中信在总结该项目成本升高的原因时,投资前“尽职调查报未充分、详尽”赫然在列。

3. 政府审批风险估计不足

在境外投资中,因为不能获得政府批准或担心不能获得政府审批而终止失败的案例不在少数。FIRB(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批外国投资者在澳洲的投资项目。根据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制度,海外投资者在澳购买房产之前一般都需要办理投资审批,得到FIRB审批之后才可进行投资。

2016年4月,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以“国家利益”为由,否决了大康牧业拟3.7亿澳元收购澳洲畜牧业公司Kidman公司80%股权的申请。几个月后,澳大利亚财长Scott Morrison也以“国家利益”为由,也叫停了中国国家电网约100亿澳元收购该国电网公司Ausgrid的交易。

不少海外投资者认为FIRB对个人在澳房产投资批准率为100%,绝不会被“卡”住,从而并不担心购房合同中缺少“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FIRB”(以FIRB批准为条件)的关键条款。

请注意,FIRB对于个人在澳房产投资批准率从没有100%,FIRB在审批时会着重审查一项投资是否能够提升经济活动且促进生产力提高或技术革新,那么这种投资一般被判定为不与国家利益相违背的。

当FIRB考量海外人投资申请时,主要评估的是以下几点:

  • 国家利益,投资会否影响到澳大利亚保护其安全和发展模式的能力。
  • 竞争议题,投资会否直接或间接导致竞争市场发生扭曲。
  • 对政府政策特别是税收以及政府关心的议题比如环境造成影响。
  • 对澳大利亚社会以及经济是否造成不利影响。
  • 投资者的性,投资者是否有明确的商业目的,或投资行为是否受到充分明确的监管和监控。

4. 未聘请相关律师或聘请律师不专业

在澳洲,律师在物业投资与产权转让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商业投资还是住宅投资,买方往往会委托涉猎相关产权法与土地法的律师就物业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审查与解释。对买方不利的条款,律师会提出意见并负责协助买方与卖方进行法律谈判,直到双方达成协议为止。因此,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委托一名合适的律师就显得尤为关键。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上律师的业务十分广泛,不同专业的律师擅长的业务方向也各不相同,并非所有的律师或高级别律师就必然精通地产法律业务,而且不同州的地产法律也有所不同。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买方律师要告知买方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在客户违约的情况下也必须要告知客户的法律责任。

5. 居间人误导

中国投资者投资海外项目往往有居间人牵线搭桥。居间人为收取佣金或类似报酬,往往可能会有夸大项目收益,促成交易的心理。中国投资者未能正确把握和处理与居间人的关系,也很有可能遭遇投资风险

据《悉尼晨锋报》报道,自2014年9月份到现在,在悉尼地区至少有10名房地产经纪人被指控诈骗,并且被吊销了工作执照。目前,这种情形在新州房产界屡见不鲜。过去两年来,超过360万澳元被新州的房产经纪人骗走,他们用来支付赌博、毒品、机票和各种娱乐方式的账单。

因此,中国投资者为了保护好自己的投资安全,必须学会正确处理与居间人的关系,挑选合适的居间人,在此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 对居间人提供的信息都要进行验证,不可轻易相信,一旦发现居间人提供的信息不实,立刻终止合作;
  • 不能让居间人完全掌控投资项目,要直接或间接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
  • 居间人报酬,争取根据项目节点和经营业绩确定并分期支付,切忌一次性支付;
  • 佣金协议或类似协议中明确居间人的义务,并设定完成时间节点以及逾期违约责任。

6. 税务问题

一般来讲,海外投资者在澳洲被视作“非税务居民”。对于非税务居民来说,只需交纳在澳洲境内所赚钱财的税。例如一个中国人在澳洲买了一处投资房,就需要在澳洲申请税号,然后每年在澳洲申报关于该投资房的收入。

投资房产主要有两种收入:一是持有房产时期的房租收入,一是卖房产时的资产增值收入。这两个收入相对独立,纳税时有不同的计算尺度。从来没有被出租过的房子,卖的时候增值了,只要在定义上是“投资房”,也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除非房子一直是纳税人的自住房。

另外,税局征税的对象是房产所有者。所以即便房产的出资者是所有者的父母或亲朋好友,房子的贷款在其他人名下,依然不会改变税赋。当然,如果买房的钱是从海外借来的,则应保留凭证。只要借贷明晰,海外利息同样可以入账。

作为海外投资者,在澳洲纳税的时候的主要弊处在于:

  • 无法适用当地居民/公民的免税额度
  • 无法适用当地居民/公民的50%的资产增值税减免
  • 需要缴纳海外人额外印花税/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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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澳洲绿卡后,如何合法跨境转移财产?|居外专栏

随着移民趋势的逐渐进程,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财产境外转移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典型问题。

案例:绿卡持有人,小林与小童夫妻俩,在取得“澳洲永久居留权(Permeant Residency Right)”后,如何将其在国内(如浙江省温州市)的资产通过向中国外汇局申请“移民财产转移”将资产合规转移到澳洲(如昆士兰州布里斯班市)?

1. 提交《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进行合规申请

小林与小童已获得澳洲绿卡,想要办理“移民财产转移”,首先需要向户籍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也就是浙江省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申请时,小林与小童需要提交多种证明材料,例如但不限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收入来源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税务证明原件以及最重要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等。

2. 哪些财产可以申请“移民财产转移”?

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如果小林与小童要移民转移的财产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那么在提交材料的时候只需说明收入来源即可。

如果他们要移民转移的财产超过了等值50万美元,那就需要提交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果小林与小童要移民转移的财产主要是卖房所得收入的话,他们还需要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

3. 哪些财产无法申请“移民财产转移”?

需要强调的是,小林与小童只能申请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进行跨境转移,即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但不包括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的资产,例如:

  1. 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其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2. 涉及国内形势、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
  3. 涉及国内形势、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4. 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4. “移民财产转移”可以分次申请办理吗?

小林与小童无法多次申请进行中国财产转移至澳洲,即

  1. 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
  2.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

但小林与小童可以在经外汇局核准后,申请银行在审批额度内进行相关资金分出。

从上可知,该政策允许获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人(即使未获得他国国籍)进行一次性大额的财产合规转移,规避“个人每年5万美金的跨境汇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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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民币交易澳洲房产的几个注意点|居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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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汇限制与汇率波动,不少面临澳洲房产交割的客户想了解:是否可以在中国,用人民币来进行澳洲房产购房款交易?

澳大利亚法律没有明确允许不同货币的资金交易,澳币币种交割目前仍然是主流且最为律师所建议的安全交易模式。本文期望抛砖引玉,就澳洲房产交割在中国进行资金交易这类模式进行探析,希望能帮助更多读者更好地了解澳洲投资,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方监管账户进行澳房交割注意事项

部分中国银行可以提供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服务,以协助房屋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交割,确保交易顺利与安全。

澳房交割中,倘若买卖双方被允许在异国以外币进行交易,建议在交易前务必确认以下法律问题:

  1. 确认甲(卖方)、乙(买方)、丙(第三方银行)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的交易中,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有关事宜,并订立相关监管协议。
  2. 确认甲乙双方交易的房产基本信息:澳大利亚_____州_____,产权编号为_____,产权转让人为_____,产权受让人为_____。
  3. 确认甲方在丙方开立账户(户名:_____ ,账号:_____),以此帐户为房产交易收款帐户。
  4. 确认乙方在丙方开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户名:_____ ,账号:_____)。乙方将人民币_____(计澳币$_____,下称“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5. 确认监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在此授权丙方在监管期间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间不支取账户内资金。如监管账户为储蓄账户,则乙方将该账户银行卡交由丙方执管,并承诺在监管协议履行完毕或合法解除,或在甲方及丙方同意前,监管账户持续设定为冻结状态且为不通存通兑状态;同时承诺不向丙方系统内外各营业网点申请挂失,直至丙方在监管协议项下的责任解除。乙方承诺严格、全面履行监管协议,按照约定向丙方发出授权指令。
  6. 确认丙方对乙方监管账户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归乙方所有。
  7. 确认非依监管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动用监管账户内的交易资金。该资金只用于向甲方支付监管协议交易中涉及的款项,不用于其他用途。
  8. 确认丙方监管期间内,甲乙双方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或在登记过程中该房地产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房地产无法办理转让的,丙方可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甲乙双方出具的《终止协议通知书》将监管账户内资金予以解冻。如监管账户为储蓄账户,则将乙方原存放于丙方保管的银行卡退还给乙方。
  9. 确认违约的处理情况:非因丙方原因,房屋无法在监管期间内完成交易的,监管期满后,丙方将监管账户内资金予以解冻;如监管账户为储蓄账户,则丙方将乙方原存放于丙方保管的银行卡退还给乙方。
  10. 确认监管协议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非澳洲法律。因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确认协议中丙方由零售客户部经理或分管行长签字盖章。

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与解押资金缴纳问题

尽管用外币完成澳房交割,在澳大利亚法律中存在实践操作空间,但仍然建议在澳洲,以澳币来完成印花税的支付、产权登记费的缴纳以及卖家解押贷款的还款:

1. 印花税缴纳时间

  • 如标的是楼花,买方需要在该房产产权注册之后的30 天内交印花税。
  • 如标的是现房,需要注意的是,买方需要在无条件进入合同后的30 天内交印花税,即使30天内该房产还没有成交。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印花税,州政府会加罚利息;除非有特殊原因导致晚交印花税,可提出申请豁免或减免利息。

2. 产权登记费

例:昆士兰州产权登记费计算器

https://www.business.qld.gov.au/industries/building-property-development/titles-property-surveying/titles-property/payments/fee-calculator

3. 解押还款

如卖方在当初购房时是贷款买房,他需要在交割前完成解押申请,且在交割时完成解押还款,以确认交付的物业产权并没有任何卖方名义额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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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抵押澳洲贷款?内保外贷实例与跨境合规|居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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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7月30日的中国工商银行悉尼分行官网上,有着关于内保外贷的融资产品最新介绍。

其描述为“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申请人”)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该银行向我行(“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

该业务主要是为支持境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有效解决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我行核准一定额度,在额度内,我行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管部门报批,程序简单、快捷。”

因此从以上官网介绍看,我们可以得出在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内保外贷因其无需发改委或者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尤其是银行作为担保人开展的内保外贷仅需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即可。

在资金出境受到较强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内保外贷为中国境内企业“走出去”、更好地利用境外企业低成本资金提供了便利,从而有利于降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融资成本,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境外发展与投资。

中国工商银行“内保外贷”的操作实例

1)实例介绍:根据工行在2017-2018年所公布的信息,工行在境内企业(贷款申请人)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可为申请人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实际借款人)、参股企业或交易对手向境外机构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或融资租赁等)的业务。

2)申请条件:

  • 贷款申请人: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工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 实际借款人: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工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业务流程:申请人向工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保函,工行境内分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受益人进行信贷审查,工行境内分行向受益人开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境外(澳洲)投资进行“内保外贷”的合规要点与风险建议

1)澳洲债务人主体资格审查:在以往内保外贷中,经办银行对澳洲借款人主体的合规性审查往往局限于澳洲商业存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而为了符合2017年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澳洲借款人应更加注重其主体资质是否符合澳洲法律规定,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前,应多次审核其主体自身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并留存历次变更记录以备查。

2)境外借款资金用途审查:在实务操作中,澳洲借款人仅为澳洲投资项目需要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因其自身主营业务收入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来源,内保外贷具有阶段性替代货币资金出境的效果,应切记符合借款资金申请用途,且获得中国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相关核准,以防违约贷款合同。

3)借款人还款来源的审核与还款期限的确定: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银行为境外投资行为所提供的“外贷”,因投资项目往往周期较长,项目自身的现金流很难在一年期内产生贷款的还款来源。

因此借款人需要注意还款期限以及还款来源的可融资性,在银行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内银行往往会根据境内企业所参与的境外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评估项目收益和风险,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而此类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

4)保证金与汇率风险:由于人民币保证金或者人民币理财产品质押可能面临汇率风险,错币种项下的内保外贷保证金管理可在前期将折算汇率适当上浮,或建立补仓机制、并采取套期保值等措施规避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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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婚前财产的5大“隔离工具”|居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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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有三分之一的婚姻最终以离婚告终,如何保卫婚前财产,应该是财商必修课之一。今天的文章,就来为大家分析一下澳洲的离婚成本和财产保卫措施。

中国离婚需要双方的签字不同,在澳洲离婚,只要夫妻双方分居12个月,一方就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诉求。

此外,澳洲奉行“无过错离婚原则”,即感情没有谁对谁错。《澳大利亚1975家庭法》规定,申请人离婚,无需证明自己或者对方有过错,即无过错离婚原则;这意味着法院不能认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过失的。

所以在澳洲,不分婚前、婚后的财产,也不存在过错方。即一旦双方结婚或同居(事实婚姻),那么大部分财产都会被视为婚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婚前、婚后或离婚时)分配协议,不然法院会将婚姻共同财产统一进行财产分配。

通常,给法院的离婚申请费是900澳元,加上其他费用,一般无纠纷的离婚在2000澳元内就能解决。而有纠纷的离婚,需要花费15000澳元以上,这已经赶上八大一学期的学费了。遵循“无过错原则”,澳洲婚姻法规定夫妻就各付各的律师费。

所以,为了避免因婚姻破裂而产生的财产归属问题,一部分澳洲夫妻会选择设立一些婚前财产“隔离工具”。根据《澳洲金融评论报》披露,目前,越来越多的澳洲父母,也开始为他们子女和另一半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 “强势插足”与“苦口婆心”。

澳洲五大婚前财产隔离工具:

1、婚前财产协议

签署婚前协议/财产分配协议呈绝对性增长趋势。这类协议在澳大利亚的受欢迎程度也日趋上升,目前我们每年受理客户婚前协议达近百起。

当然,婚前协议/约束性财务协议之所以受欢迎程度不断上升,家长希望在子女离婚后保护自己赠予其财产只是其他的一个原因。越来越多的父母也期望自己的子女签署这类婚前协议,以保护自己赠与子女的财产。

很多再婚人士在步入下一段婚姻前签署此类婚前协议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第一段婚姻失败,有过因财产分配问题身心俱疲经历的群体,他们极有可能在开始下一段婚姻前签署财务协议。

除了婚前协议,很多夫妻在婚姻延续期内签署“财产分配协议”也开始不断增加。这部分群体之所以签署财务协议,是想避免日后就财务问题需要法庭介入进行财产分配的情况。

那么,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究竟怎么样才算有效成立呢?

  •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协议必须要双方在 各自的律师的见证下签字,并由律师出具证明,才具备效力。
  • 签署协议时,双方必须公开全部财产信息;否则由于有欺骗或欺诈嫌疑,此份协议很可能在签订后被推翻。
  • 如若在签订后各自的财产产生了重大的变化,也需要咨询律师是否有必要留存证据,或重新签订协议。规范已有的财产关系在操作程序上相对简单,规范未来的财产变化就比较困难,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根本不可行。

相比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来判定财产分配,这类财务协议更方便,也更具成本效益。此外,在夫妻双方签署这份文书并经律师确认的情况下,具有和法院判决同样的效力。

2、代持协议

父母给子女资产的时候签订代持协议,证明子女手上资产的所有权是父母而非子女。这样将来父母过世,子女也无需再交高昂的遗产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也是很多的,比如:代持人身故、资产算遗产、代持人恶意处置等。

3、借款或赠与

如果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是以借贷的形式借予子女,则房产这份贷款债务以及利息会在计算夫妻总财产时扣除。即相当于婚前购得的财产是独立于共同财产的。但是这仅包括初始出资,通常并不包括房产的增值部分。如果夫妻正在共同还款,假如双方诉诸法院,法庭很难将房子直接剔除出财产池。

而且,父母对子女的出资到底是馈赠还是借款,经常比较难以判断。父母的不同出资方式将会成为法院判定此婚前财产是否为婚姻共同财产的依据之一。普遍情况下,父母借款给子女不会签订专门的协议。因此,购房的同时,子女签署由律师拟定的借款文件,并由其配偶签署知情书,会使得事情变得更加重要且简单明了。

4、巨额保单做嫁妆,终身守护子女

年金保险(Annuities Insurance)是财产隔离的一个有效工具,且适用于不同国家身份的家庭人士。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子女配置大额保单,生前受益人写子女,让子女每年领取足够的生活费、满足富足的生活;身故受益人写父母,避免保单所有权外流。其中领取账户都是专用账户,这样就可以实现:保单资产是父母财产,子女婚变对保单归属无影响。

5、巧妙设置信托

通过设置信托也可以达到婚前财产的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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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联名购澳房,到底写谁的名字?|居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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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澳房,问及最多的除了价格税贷、地域环境、发展趋势外,联名购房也成为越来越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在购房时询问以谁的名义作为产权人最合适:自己一个人的名字,配偶的名字还是孩子的名字呢?

其实在澳大利亚完善的土地法和财产法体制下,联名购房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购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联名,夫妻一方与孩子联名,也可以是夫妻与孩子三人联名。

共同共有 – Joint Tenancy

联名购房时,除非购房者作出特别声明,一般都会按照共同共有来签订购房合同。其特点是:

  • “不分你我”:所有购房者共同拥有该房产,即房屋风险、权利和收益由所有联名者共同享有和分担。
  • “生还原则”(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共同共有在遗产方面可以省掉许多麻烦,也少了很多法律的手续。如果其中一方过世,则其名下原有的权益便自动归其余还在生的一方。

缺点是: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把房产的产权租、售给第三方,则需要得到另一联名者的同意。如果当初买房的时候其中一方支付了比较多的首付,但是买房之后拥有产权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那么对于房子的产权拥有就是50/50的比例。一般来说,即使将来卖掉房子的收益,也必须是以50/50的比例去分配。

举例来说:王大哥和王大嫂以共同共有联名购房,则王大哥和王大嫂各自拥有该房产50%的所有权。如果王大哥去世,则其名下的所有权自动且立刻归为王大嫂所有,即王大嫂成为唯一的业主。如果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以共同共有联名购房,则三人各自拥有该房产33.3%所有权,如果王大哥过世,其名下的所有权自动且立刻归为王大嫂和小王所有,即王大嫂和小王各占该物业的50%所有权。

按份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特点是:

  • “比例分你我”:与上述共同共有不同的是,购房者可以按照份数比例自由分配每位购房者名下对该物业的所有权。
  • “自由分配”:联名者一方可以不需要获得其他共享权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较为自由的将属于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转售或送赠给他人。
  • “出资不同“的首选:如果在最初购买这个房子的时候,双方所支付的首付是不一样的话,那么这种产权结构也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这种产权结构可以接受不同比例的拥有制度。

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购房者一方有权利将期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卖给任何一个人,即使另外一方不同意也必须遵循。如果果联名者一方过世,房子不会自动转到另外一个人的名下,而是需要按照遗嘱来进行分配,法律手续较共同共有会相对繁琐。

举例来说: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三人以按份共有联名购买房产,并决定出资最多的王大哥占该物业50%的利益,王大嫂占30%,小王占20%。如果王大嫂过世,则其名下这50%的利益可以作为遗产由其顺位继承人依《继承法》全权继承,而不是自动按25%与25%分配给王大嫂和小王。

如果买家决定以联名的方式买房,无论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还是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均需要在购房合同上将所有买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联名方式。在缴纳印花税、房产过户转让以及向土地局登记买家的产权时,都需要列明联名买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联名者就需要将自己的联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师,由律师建议买家最合适其情况的联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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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商业租赁,你不得不知的四大细节|居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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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业租赁协议或合同是一项重大的决定。这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将直接影响您企业的价值。在您作出承诺前,您应该全面了解合同中所列条款和条件,以及可能出问题的事项。建议您在签约前征询法律意见。

一、租约签署前的房东声明与尽职调查

房东必须至少在租约生效前七天将出租人(房东)信息公开声明交给承租人,该声明中须列出有关店铺和租约的一些重要事实。承租人必须在收到该声明后七天之内将承租人(租客)信息公开声明交给房东。

仔细阅读房东的信息公开声明,检查其中是否包括协商过程中达成的所有协议及任何许诺。在承租人信息公开声明中记录下所有房东或房东代理向您做出的口头承诺。如果不理解或不同意房东的声明,则要立即通知房东。如果需要的话,向房东再要一份新的信息公开声明。

在承租人声明中一定要写入任何房东曾说过的有关店铺的你认为重要的信息,如房东说过的有关以下方面的话:

  • 途经贸易额;
  • 承租人组合;
  • 房东打算做的任何工程;以及
  • 你享有销售某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唯一零售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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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约签署时所须知的重点条款解释

三、租约的相关主要费用

四、租约的争端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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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首次置业的流程和案例|居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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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在澳洲置业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一场不小的挑战。除了准备多少钱,买在哪里才更适合自己等等个人情况外,法律中对于购房者的要求也是不得不考虑得一大难题。在此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给大家做介绍。

经典案例1:年轻夫妇小林和小童看中了一套位于昆士兰州新房公寓,因为合同价70万,他既可以得到首次置业印花税全免,也可以得到首次置业津贴(FHOG)澳币1.5万,预计20年中旬左右就会要交割。小林和小童在支付了7000澳币定金之后,收到了开发商律师寄来的合同,那么他们接下来应该怎样做呢?

一般来说,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首次置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经典案例2:小林和小童正打算签署购房合同,并一同商量相关的出资比例,小林因投资了部分资金在创业的生意中因此没有太多的现金流。这时候,小童提出可以多付一些首付,那么双方可以按照不同的产权比例来持有,他们便一起咨询了律师关于共有方式的选择与利弊。

澳大利亚完善的土地法和财产法体制下,联名购房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购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联名,夫妻一方与孩子联名,也可以是夫妻与孩子三人联名。

小林和小童进入了公寓合同之后,因为孩子的即将出生和父母的团聚登陆,便又倾向于选择面积更大的别墅,因此不得不进行楼花转让将公寓售出,以免无法交割而违约,那么楼花转让有何法律要求呢?

A. 交付前直接转售(撤销原合同,签署新合同)

B. 交付后再售出(旧买家可加价)

C. 直系亲属间转名 (Section 18 (3) of Duties Act 1997 NSW)

D. 交付前转售空地

无论在交地前或交地后,如果旧买家不能在4年内完成都应向FIRB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报备,并说明不能按时开工的原因,即申请延期开工。如果旧买家在建房前将空地卖出去,则需要另行申请一份“卖地许可”。简单来说,要告诉FIRB为何旧买家无法按时开工,为何要在建房前转卖。只有在获得“卖地许可”之下才能合规的转卖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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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首次置业的五大问题|居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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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首次置业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一场不小的挑战。除了准备多少钱,买在哪里才更适合自己等等个人情况外,法律中对于购房者的要求也是不得不考虑得一大难题。

常见问题1:首次置业者若为海外人士,可以在澳大利亚买新房吗?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Review Board/FIRB)规定,如果不具有澳大利亚国籍或者永久居留权的人欲要在澳大利亚置业,需要向外资委员会递交申请(最低申请费为5600澳币/每次置业行为),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置业行为。

新房中,以住宅用房为例,外国人只能购买全新的房产,即预购房或已经建成却从未出售的房产;可选择自住,亦可选择投资;与签证状态无关。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豁免无须申请。常见的如买方为新西兰公民,买方配偶为澳洲公民,买方及其配偶以共同共有方式购买住宅用房,开发商所开发项目已获得外资委员会预批等等。

常见问题2:首次置业者若为海外人士,可以在澳大利亚买二手房吗?

除了同样需要申请FIRB外,如果买方具有澳大利亚临时居留身份,即居住在澳大利亚并且持有的签证允许买方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超过12个月,则可以购买二手房做为自住用途,但仍需要向外资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同时,临时居留签证置业者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房产必须且只做自住用途;
  • 不可出租房产的任何一部分;
  • 当不在此房产中居住,或离开澳洲时必须出售此房产;
  • 在签证到期或有任何更改,或不在此房中居住,又或者出售此房时,必须告知外资委员会;
  • 如果外资委员会需要任何证明文件以审查购房申请时,必须配合呈交。

常见问题3:首次置业者的购房印花税税率?(以2018-19财政年为基准)

常见问题4:首次置业者的购房土地税税率?(以2018-19财政年为基准)

常见问题5:首次置业者的首次置业补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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