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葡萄牙,業主可以通過房地產經紀人或私人出售房地產。房地產經紀人的參與不是必不可少的。
業主選擇通過房地產代理機構出售房產時應簽訂出售協議。已商定的銷售佣金只反映了賣方的付款義務。在葡萄牙,買方支付佣金的情況並不常見。如果雙方簽署的協議中有相關規定,而且不受到賣方協議的限制,則買方有可能向房地產代理支付佣金。
根據各方的意願,委托的價格和交易條件可以在不受法律限制的情況下達成一致。通常情況下,佣金不低於售價的3%。
盡管房產的出售和購買過程在操作上頗有難度,而且我們建議有關各方尋求法律幫助,但在出售/購買過程中不會強制要求各方雇佣律師。
如果一方或雙方決定聘請律師,則通常情況下應向每位律師支付物業售價0.5%至1.5%的費用(若雙方各自聘請律師)。
賣方在出售物業後必須履行一項義務——繳納資本利得稅。這是賣方在轉讓其資產時應繳納的唯一一筆稅款。
在計算資本利得稅時需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公式。其中一項差異來自居民和非居民的身份。
非居民將按最終獲利的25%稅率納稅(《稅法/CIRS》第71條)。
資本利得稅
資本利得稅(mais valias)與一項經濟利益相關聯,即交易產生的收益增量。
何時可獲得這項收益?
一般來說,人們認為物業交易結束時,交易者就會獲得這項收益。
出售物業時需計算正(負)資本利得稅:正資本利得稅源於購置價值和轉讓價值之間的正差額。
負資本利得稅源於這兩筆交易之間的負差額。
必須注意的一點是,物業購置價值必須根據貨幣貶值系數進行調整,還要加上資產増值所帶來的其他費用和成本。
已獲得的收益:
可以通過以下公式計算正(負)收益
MV/mv= VR – (VA x Coef.+ EV + DAQ + DAl),其中
VR – 銷售價值
VA – 購置價值
Coef. – 貨幣貶值系數
EV – 増值成本
DAQ – 物業購置費用
DAI – 物業銷售費用
購置價值:
《稅法(IRS Code)》定義了物業的購置價值,並考慮了不同的所有權形式。
對於購置的房產而言,購置價值取決於稅務局為確定交易稅(IMT)而申報的價值。
貨幣修正:
若物業購置日期和出售日期的時間間隔超過24個月,則購置價值必須用相關法律(財政部條例,Portaria do Ministerio das Finanças)每年規定的貨幣貶值系數進行修正。這樣做的目的是通過考慮貨幣貶值和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使物業的購置價值接近轉讓時的實際價值。
費用與成本:
除了購置價值之外,物業還可能會增加其他價值,如物業在出售之前的5年內經歷了更換屋頂、安裝空調、維修工程物業増值過程,這些過程產生的費用就是增加的價值。
《稅法(Codigo do IRS)》沒有規定具體的費用,所以稅務管理局將其定義擴展為所有有利於物業的費用。
購置和出售帶來的成本也會增加。此處的成本包括:運輸稅(IMT)、公證費和注冊費以及房地產代理佣金。
示例一
(永久居民)
2008年4月,A先生以12萬歐元的價格賣掉了他在1995年4月以3萬歐元購買的度假房產。房產翻新費用、銷售費用和成本的總額為6000歐元。
VR(轉讓價值)– 120000歐元
VA(購置價值)– 30000歐元
Coef.(貨幣貶值系數)– 1.4 (2008)
EV(増值費用)– 890歐元
DAQ(購置成本)– 0歐元
DAL(轉讓成本)– 5110歐元
MV/mv= 120000 歐元 -(30000 歐元x 1.4+6000 歐元)= 72000歐元
待合並價值= 72000×50%= 36000 歐元
示例二
(非居民)
2008年4月,A先生以12萬歐元的價格賣掉了他在1995年4月以3萬歐元購買的度假房產。房產翻新費用、銷售費用和成本的總額為6000歐元。
VR(轉讓價值)– 120000歐元
VA(購置價值)– 30000歐元
Coef.(貨幣貶值系數)– 1.4 (2008)
EV(増值費用)– 890歐元
DAQ(購置成本)– 0歐元
DAL(轉讓成本)– 5110歐元
MV/mv= 120000 歐元 -(30000 歐元x 1.4+6000 歐元)= 72000歐元
待合並價值= 72000×25%= 18000 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