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房產交易中為什麼需要律師?聽聽資深律師怎麼說 | 澳洲

澳大利亞的房產交易,和中國國內的房產交易沒有本質區別,都是簽署房產交易合同,執行合同,買方付款,房屋登記從賣方過戶至買方。但是由於兩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律師體制、房屋登記制度、房屋銷售傳統和所有權根源的不同,由此導致兩國的房屋交易的法律程序、原則、制度上中有著明顯重大不同。其中,澳大利亞律師深入參與整個房產交易程序對澳大利亞整個房產法律程序建立和執行具有深刻實踐意義。而在中國正常房產購買銷售程序中,往往沒有律師參與,所以澳大利亞中國房產交易者就會對為什麼房產交易中需要律師和是否必須需要律師有疑問,對律師沒有信任感。

澳大利亞法律規定買賣房產要聘請律師嗎?

有客戶會問,澳大利亞有法律規定在房產買賣中當事人一定要律師嗎?還別說,真沒有這種專門的法律規定。澳大利亞是普通法國家,依賴法院的判例建立法律原則,很多約定俗成的法律實踐沒有成文的法律制度或規定約束。同時,普通法國家以其基於判例判決形成的法律原則執行法律,保護個人自由權利,不太可能強迫任何人必須使用法律專業服務,所以不可能通過立法要求任何人必須使用專業法律服務。法律沒有規定生病一定需要看醫生(可以自己診斷,自己治療),也沒有規定如果一個人被刑事起訴也一定需要律師(完全可以自己辯護),但是絕大多數人都會在生病時間看醫生,刑事案件找律師,原因就在於需要專業人士處理此類專業事務,澳大利亞買賣房產也是一樣。

澳大利亞土地轉讓法律制度程序的復雜性決定了必須有專業人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澳大利亞早先是英國的殖民地,從英國繼承了英國普通法系的傳統。英國作為老牌的資本主義國家,保護財產私有權是其法律核心。從封建社會發展來的私有權法律保護,私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正是基於以土地所有權私有制為核心理念而不斷發展和完善。澳大利亞作為繼承了英國普通法體系的資本主義國家,其土地所有權制度經過上百年的發展,已經非常完善健全。這種完善和健全同時也帶來了其土地轉讓法律流程的復雜繁瑣和專業化,致其土地轉讓法律立法體系龐雜,同時還受普通法判例影響,再加上聯邦制的澳大利亞各個州政府有自己獨立的司法體系和法律規定,導致整個土地法律體系龐大繁瑣細致專業,這就意味著沒有受過專業法律培訓的人士很難能夠完整理解其名詞、體系、制度、程序,更不用說能順利處理整個買賣澳大利亞房產的法律程序了。甚至剛剛畢業於法學院沒有經過過實踐洗禮的年青律師也很難完整理解和把控整個房產買賣法律程序,更何況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普通人。

同時,如果一定堅持自己處理房產交易法律程序(目前據筆者所了解,尚未有此類房產交易者真正自己處理),由於不太理解法律法規,除了具有可能程序違法承擔法律責任,以及可能被對方律師鑽空子懲罰的法律風險外,無法配合對方律師或者第三方的要求完成程序也會被對方律師或者第三方或者政府指責並可能導致交易失敗。

我英文夠好就不需要律師處理房地產交易嗎?

很多國內的澳大利亞房產交易者可能會說:因為我不懂英文,所以要請澳大利亞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務,含義是如果我英文好,我自己就能處理了。這種想法非常錯誤。雖然良好的英文在處理房屋轉讓法律程序中是必須的,但是其是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只是英文好而沒有相關法律知識和法律培訓不可能很好的處理相關的法律程序。由於上述繁雜的澳大利亞法律體系,即使澳大利亞本地土生土長的英文為母語的居民在土地房產轉讓中一樣需要聘請律師處理,就像中國國內客戶中文那麼好,在涉及到法律事務中一樣需要專業律師,而不可能是因為中文好就不需要律師幫助服務了。所以在澳大利亞房屋轉讓程序中,交易雙方不管是否會不會英文都需要自己的律師為自己處理房產土地交易法律事務。

總之,澳大利亞法律沒有強制性要求房產交易中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但是由於澳大利亞繁雜龐大房產交易法律程序制度,在處理相關程序中,英文好是必要條件並不是充分條件,如果交易者自己處理交易程序風險巨大。所以必須有受過專業法律教育和法律實踐培訓的律師處理,才能確保交易程序順利進行,交易者法律利益予以保障。

 

澳大利亞Prudentia Legal合伙人王斐律師專欄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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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深度解析王寶強離婚案:依澳洲婚姻法房產如何分?

王寶強離婚一案激起千層浪,引起無數關注。根據國內媒體稱,王寶強和馬蓉名下的擁有9套房產,其中1套房產在美國,大部分都是以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名義購買。許多人關注明星離婚案新聞的同時,對在一方有過錯的離婚情況下,婚姻財產如何分配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話題。近日,在澳的不少朋友詢問“若王寶強離婚案類似的情形發生在澳洲,那麼澳房會怎麼被分配呢?”。此文假設馬蓉為過錯方,且無其它財產協議,對大家的一系列疑問作出回答概括,並比較此案若在中澳發生的不同情形。

  1. 中國結,中國離,分中國房產

中國《婚姻法》與相關《問題解釋》繁多(本人本科時修讀中國《婚姻法》狂砍91分!),若在中國遇到王寶強離婚案相似情形,謹記以下法條法規及適用情形即可:

  • 結婚登記後,以單方(馬蓉)的名義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一方用本人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則為個人財產。
  • 結婚登記後,以單方(馬蓉)的父母的名義購買的房屋,即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單方父母名下,則房屋的產權歸該方父母所有,該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該房屋時若實為另一方(王寶強)出資,可作為父母對其債務處理
  • (馬蓉)婚內出軌不直接影響財產分配。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已被現行的《婚姻法》所摒棄,但不排除在財產分割過程中,法官基於自由裁量權可能會向無過錯方(王寶強)傾斜。
  • 為了體現公平原則且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王寶強可依法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這不是現有財產的直接分配)。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如果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
  • 對於婚內出軌情況,實踐中通常作為過錯的因素來考慮的,但存在舉證困難的情況;除非被告(馬蓉)認可,一般情況法院不會輕易予以認定。

可見,王寶強對8套中國房產所有權的主張合法合理,但對於馬蓉父母名下的房產舉證難度會增加。此案關鍵問題便在於其可否證明王寶強為實際出資方與馬蓉為過錯方,從而取得法院在判決上的傾斜。

  1. 中國結,中國離,分澳洲房產

若王寶強與馬蓉的第9套房子在澳洲而不在美國,那麼房產如何分配呢?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涉外婚姻房產在哪個國家,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即王寶強與馬蓉若在澳洲擁有房產,則即使身在中國主張離婚也需根據澳洲《家庭法》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房產分配。

需要提醒王寶強和天下各位“X寶強”與“X蓉”,在適用澳洲《家庭法》對澳洲房產進行離婚分配時,請務必注意以下三點:

  • 澳洲《家庭法》不分婚前、婚後的財產,也不存在過錯方。即一旦雙方結婚或同居(事實婚姻),那麼大部分財產都會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財產(婚前、婚後或離婚時)分配協議,不然法院會將婚姻共同財產統一進行財產分配。由此,王寶強與馬蓉的所有婚前、婚後的個人或共同財產,在離婚申請時,都會被定義為婚姻共同財產,當然也就包括這一套澳洲房產。
  • 澳洲《家庭法》規定,離婚雙方無需證明自己或對方有過錯,法院不能認為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過失的,即澳洲法律適用無過錯離婚原則。也就是說,馬蓉即使出軌,也不會被法院深究其過錯。澳洲《家庭法》對結束婚姻的法理精神理解為,“無論什麼原因,婚姻破裂夫妻雙方都難逃其咎,與其細數對方過失,不如分得干淨利落,再好好規劃未來”。所以,即使王寶強再受傷,馬蓉再千夫所指也不會影響法院判決,澳洲法律的公正不體現在“過錯”。同時,澳洲法律的健全體也現在申請離婚時,不用民事訴訟概念,也沒有原告和被告,而只用申請、申請方和應答方。
  • 在王寶強與馬蓉結婚前、結婚後或是申請離婚時,他們都可以委托律師訂立財產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並可將此協議遞交法庭轉變成法院命令(Consent Order)。一旦成為法令,便具有強制力,每個人都必須遵守,除非雙方申請並經法院同意進行改變。如果王寶強與馬蓉無法達成協議,就需要向法院申請財產分割。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會考慮如下因素:

    1. 婚姻關系時間的長短
    2. 雙方對各自/對方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貢獻
    3. 雙方當事人對財產或者家庭所做出的有溯及力的貢獻,包括經濟與非經濟方面
    4. 雙方的年齡與收入能力
    5. 此財產分割法令對雙方收入的影響

綜上,澳洲《家庭法》並不會追究婚姻關系破裂是否是馬蓉出軌的過錯,因此也不會影響到雙方財產分配的比例。所以,王寶強與馬蓉對澳洲房產分配的關鍵便在於財產協議與法院裁定所考量的上述因素。可見,王寶強對此澳洲房產的所有權主張難度會大於在中國的房產。然而,這也間接反映了澳洲《家庭法》與《物權法》二者的相互獨立性,這是澳洲法律先進之處還是待完善之處會因個案不同而有不同理解與應用,各位讀者請自己體會。

  1. 中國結,澳洲離,分澳洲房產

若王寶強在澳洲Facebook上公告是無法達成離婚法律效力的。在澳洲,提出離婚的雙方一是需要結婚兩年以上(不滿兩年的需要先調解),而且必須向法院提供已經分居12個月的證明。這個條件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不例外。所以如果王寶強准備離婚,第一步是要確定分居日期,離婚一方需要在分開之日將分開意願告知對方。所以在澳洲,他應該現在Facebook裡發的“分居通知”而不是離婚公告。

此外,根據澳洲《家庭法》,在中國結婚的至少一方當事人若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則也可以向澳洲家庭法院(澳洲審理離婚案件的專門法院)提出離婚申請,主張財產分配:

  1. 把澳大利亞作為自己的家並打算永久居住,或
  2. 是澳大利亞公民,或
  3. 長居澳大利亞並且在申請前居住了12個月。

假設王寶強在中國領取結婚證,之後長居在澳洲且滿足以上離婚申請人條件,則可以向澳洲法院提交離婚申請,則自然適用澳洲《家庭法》進行財產分配,無須再適用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在他們兩個孩子的撫養方面,澳洲法律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其中包括保護孩子,防止他們受到暴力或傷害,以及幫助孩子與父母雙方保持關系。而誰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便可主張更多的財產分配。有媒體稱,馬蓉曾不止一次遭遇王寶強的家暴。因此,若馬蓉可以成功舉證王寶強的家暴行為,則法院很有可能會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判給馬蓉,且要求王寶強支付撫養費。同時,考慮到孩子的因素,財產分配也會無形中向馬蓉傾斜。

然而,具體財產分配方式與“中國結,中國離,分澳洲房產“相似,可參見上述第二部分與澳洲房產大全已發布的原創文章《你問我答:婚前財產的婚後分配》

  1. 澳洲結,澳洲離,分中國房產

根據澳洲《家庭法》的規定,並適用相關國際公約、國際協議以及國際執行條例。

欲知詳事如何,請發信居外與本人聯絡。

(注:澳大利亞各州均有相應立法權,因此各州間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內容可作參考方向,但非個案的專業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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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先拍賣還是先申請FIRB?「二手房豁免證書(拍賣)」全解析

澳洲 | 法律專欄05 先拍賣還是先申請FIRB?「二手房豁免證書(拍賣)」全解析

自從2015年12月1日後,澳大利亞對於海外買家投資的審批制度有了大幅的改動。如果海外買家在購澳房時未能獲得專業的法律或投資意見,則很可能會觸犯相關法律規定,尤其對於參加二手房拍賣的海外買家來說更是容易遇到法律問題。

  1. 一而再再而三的問題:海外買家到底可以不可以二手房

海外買家一般被禁止購買澳大利亞已建住房,但在澳洲的臨時居民 (通常為持有超過12個月有效簽證的居民,包括163,188,457及學生簽證等)可以申請購買一棟二手房作為並且僅能夠作為個人居住用途,但在簽證到期離開澳洲時需出售此住房。如果海外買家意圖購買二手房屋並且進行推到重建的,通常會被要求推倒後所建房屋的數量要大於之前房屋的數量(即推倒一棟必須要建兩棟以上)。

  1. 什麼是「二手房豁免證書(拍賣)」?為什麼會有這一豁免證書?

拍賣是澳大利亞目前二手房出售的一種主流的、賣家中介較為偏好競價購買形式,也更能更好體現賣家優勢的一種買賣合同表現形式。很多持有臨時簽證的海外人士在參加各式各樣後二手房拍賣後才能買到心儀的物業,而拍賣合同中通常是不會有任何的條件性條款的,也不會設有冷靜期,物業一旦拍下則無法再修改合同條款或退出合同。在這裡很多客戶會有疑問,如果FIRB申請批准週期有40天,那麼理論上一旦無法在拍賣前獲得該房產的FIRB批文,則買家就會喪失參加拍賣的資格,這樣無疑大大增加了海外人士參加拍賣的難度。

可以想像,如果海外買家要提前為每一處物業都申請買房許可,這是一個非常費心費力且不合理的程序,不僅審批的時間不夠,而且還要付出不計其數的申請費。

為了排除海外人士參與拍賣的此類困難,FIRB新政下給予這類買家申請「二手房豁免證書(拍賣)」(Established Dwell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Auctions))的解決方案。海外買家可在參加拍賣前繳納相應的申請費(一般根據在申請中遞交的最高物業價格而定),從而申請「二手房豁免證書(拍賣)」。「拍賣二手房豁免證書」可以理解為海外人士參加二手房拍賣的入場券,即買家可在這6個月內參加任何拍賣購買一套在申請房價範圍內的不特定房產,一旦拍賣下物業,則可以向FIRB申請將豁免證書修正為相應的買房許可(買家一般需支付額外的$5000澳元的申請費)。

  1. 申請「二手房豁免證書(拍賣)」的條件

條件限制:

  • 只能用作拍賣購房,若參加非公開拍賣房屋(Private Sale),仍需要再申請FIRB。
  • 該豁免證書只能允許購買者購買一套不特定房產。
  • 在申請中所填寫的地區(即各州或領地)內購買物業;
  • 購房者在拍賣中的中標價不得高於申請許可的房價限額。

申請費:

申請人在申請「二手房豁免證書(拍賣)」時需繳納的申請費則和該最高價值掛鉤(計算方式與一般個人申請費用相同)。舉例來說,申請人計劃購買$2,000,000澳元的物業,則申請費應為$10,000澳元。則申請人在參加二手房拍賣時,若叫價超過$2,000,000澳元,則會違反FIRB的審批規定,會得到相應的處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最後購買的物業價值為未超過$1,000,000澳元,則實際申請費只需$5,000澳元,而當初多繳納的$5,000澳元是不可退款的。因此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需要確定自己的購房預算,尋求專業的法律和投資建議,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參考文獻:

  • https://firb.gov.au/resources/guidance/gn09/
  • https://www.ato.gov.au/General/Gen/Residential-real-estate-application-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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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海外房貸嚴峻,澳洲樓花到期交付如何轉賣?

澳洲 | 法律專欄05 先拍賣還是先申請FIRB?“二手房豁免證書(拍賣)”全解析

自2016年4月以來,由於海外貸款政策不斷收緊,很多面臨即將交付的海外買家都因為無法通過銀行貸款審批,所以部分海外買家被迫無奈將已簽約的樓花委托中介放回市場,進行轉讓出賣。一方面,澳大利亞政府及開發商對樓花轉讓持反對的態度,因為這樣很容易造成炒樓花的現像,對穩定的澳洲房地產市場會有不小的危害。另一方面,市場上很多潛在買家都對重回市場的二手樓花非常感興趣,畢竟樓花合同的價格可能會維持在過去1-2年的價位,與現在的市場價相比有一定的價格優勢。

因此,近日有許多海外買家紛紛咨詢關於轉讓樓花的事宜。一般來說,轉讓樓花的手續比普通房屋買賣的透明度要低。因此,樓花能否成功轉讓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合同條款、開發商立場等各種不確定因素。如果海外買家在轉讓樓花時未能獲得專業的法律或投資意見,則很可能會影響投資計劃,違法合同的相關規定。

  1. 直接轉賣樓花轉讓最基本方式風險

當一手買家進行樓花轉讓時,若不考慮合同的相關禁止規定與開發商的立場,直接轉賣即是樓花轉讓的最基本方式,其流程如下:

  • 2015年1月,海外身份的小悟與澳洲M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房屋售價為70萬澳元,預計2016年10月交付;
  • 小悟在簽購房合同時支付了10%的首付款,即7萬澳元;
  • 2016年6月,眼看樓花即將交付,小悟天天睡不好吃不飽,海外貸款的嚴格收緊使得他無法順利獲得貸款,他也無法安排全部的尾款;
  • 7月,擁有澳洲身份的小羅由中介找到了小悟,願意出價75萬澳元夠得此房產,進行樓花轉讓;
  • 小悟欣然答應,小羅隨後支付了一筆房價10%的定金給小悟,即5萬澳元;
  • 10月交付時,小羅將5萬澳元尾款支付給小悟;
  • 同時,小悟將63萬澳元尾款支付給M開發商,房產由此順利交付。

這種直接轉賣的方式是小悟自己的合同仍然繼續進行,只不過小悟找到了一個新的下家小羅購買自己的房產。那麼小羅此時可以出一份新的合同,在新的合同中,原本的一手買家小悟成了賣家,合同價格可以由小悟制定。在這種情況下算是兩筆交易與兩份合同,兩個買家都要按照合同金額交印花稅。小悟需要跟開發商先成交這個樓花,然後再過戶給二手買家小羅。

在本案例中,對於小悟來說,他用一年半的時間通過樓花轉讓,賺到了5萬澳元的利潤,更重要的是樓花的順利轉讓讓他成功脫手了一個“燙山芋”,避免了無法獲得貸款從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但這一切真的如看上去的這麼順利嗎?

  • 首先,小悟需要在交付前需要按照60萬的房價交納印花稅,而小羅也需要按照70萬的房價交納印花稅。因此,在直接轉賣的樓花轉讓方式下,新舊兩個買家都需要交一次印花稅,新的買家必須有澳洲身份,而且合同必須允許買家自由轉手。
  • 其次,對於5萬澳元利潤,小悟還要支付資本收益稅以及中介的佣金(低買高賣資產所獲收益)。因此,小悟的淨收益其實並非有賬面上的那麼多;
  • 第三,小悟在與小羅簽訂了合同後,小悟與M開發商之間的合同仍舊生效,因此小悟依舊需要履行其在購房合同下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在交房時,小羅並沒有按約定向小悟支付尾款,可能致使小悟無法和M開發商按時交付,M開發商可根據原合同追究小悟的違約責任。
  • 最後,開發商往往會在購房合同中要求買家不能隨意在交房前轉手。這是因為開發商通常都有一些保留項目會在交房前後出售的,任由買家隨意的轉手定價將會在極大程度上會擾亂開發商的定價及市場。
  1. 與開發商協商終止合同樓花轉讓特殊方式

同時,小悟也可以向M開發商申請終止購房合同,M開發商將房產直接轉賣他人。

因財政困難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小悟可以向M開發商提出申請終止合同,同時需要給M開發商找一個潛在的買家。

如果M開發商同意終止合同,那麼小悟和M開發商之間的合同便終止,開發商可以自由地與其他買家簽訂新的購房合同,通常價格和條件會保持一致。這種情況下,小悟作為第一個買家並不需要交印花稅,因為他最終並沒有完成購房合同,進行置業。如果小悟已經在15個月內繳付了印花稅,那麼他可以以合同終止為由申請退回印花稅

可見在向開發商提出終止合同的這種樓花轉讓方式下,小悟作為退出合同的買家無需繳納印花稅,或申請印花稅退回,從而避免損失。但是, 這種方式需要開發商的積極合作,也需要一個非常積極蓬勃買家市場的襯托。通常情況下,開發商不會願意以原來的合同的價格和條件轉讓,因為這可能會對開發商持有待售的物業估價造成一定的影響。

  1. 政府與開發商的主流立場

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亞政府及開發商並不支持樓花轉讓,由於開發商通常都有一些保留項目會在交付前後出售的,如果任由買家隨意轉讓樓花,會極易擾亂開發商的定價及市場。其次,開發商往往會在購房合同中添加相關條款,以禁止買家在房產交付前進行轉讓,這也使得最近許多海外買家因海外貸款問題與樓花轉讓問題的限制焦頭爛額。尤其對於樓花轉賣來說,一手買家只能尋求本地的二手買家,而不能再轉賣給海外買家(除極個別地區,如昆士蘭Hope Island部分項目)。

一些不正當從業的中介可能會建議一手買家通過Nomination(即轉名過戶)的形式轉賣樓花,這是非法行為,有可能會被澳洲稅務局認為是為了規避印花稅而實施的逃稅行為,一但被舉報或者被稅務局發現,買家和賣家都會被處以高額罰款。

因此,這也是為何“中國(溫州)炒房團”遲遲未大規模入駐澳洲房地產市場或屢遭敗績。所以當你的投資顧問告訴你“澳洲炒樓花可以快速賺大錢”時,那麼你就可以第一個炒掉他了!所以,再三建議在簽訂購房合同前,一定與律師了解合同內容,特別是樓花轉讓的相關條款。

(注:澳大利亞各州均有相應立法權,因此各州間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內容可作參考方向,但非個案的專業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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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關於澳洲購房合同中“日落條款“,你必須知道的4件事

前言

“日落條款”(Sunset Clause)是購房合同中規定開發商所承諾的最晚交房日期與救濟方式的條款,即明確了購房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條款的無效日期。當一筆交易的簽約與履行時間間隔較長時,“日落條款”不僅為買賣雙方提供了免責解約的機會,更是給出了雙方在條款時效前的有效緩衝,使雙方可以在條款失效前能夠提前准備。今天我們就請到了擁有中澳兩國律師執業資格的林彙銘律師為大家講解“日落條款”背後的故事。

一、“日落條款”—— 中國購房者最稱贊的條款

當在谷歌上搜索關鍵詞“中國 開發商延期交付”時,我們會得到大約170萬條結果,排在前幾位的多是“違約金”、“怎麼辦”、“沒有時間限制”和“業主買單“等負面詞彙

可見在中國,大量的購房者會遇到開發商無限延期交付又無可奈何的窘境。一方面是因為購房合同中並沒有完善的相關條款與救濟方式,另一方面也是國內購房者往往未能在簽訂合同前得到專業的法律意見而錯失了與開發商平等對話協商的機會。以本人好友李先生的經歷為例,李先生曾於浙江溫州市區處購買一樓花,開發商延期了近3年才交付,而最後卻只獲得區區3萬人民幣的賠付。

然而,當在谷歌上搜索關鍵詞“澳洲 開發商延期交付”時,我們會得到大約46萬條結果,排在前幾位的多是“開發商拿不到錢”、“政府收拾開發商”等利好買家的詞彙

那麼,都是購房行為,為何會出現以上如此大的不同呢?一個主要的原因便是幾乎所有的澳洲樓花購房合同都會包含保障買家權益,規定開發商交付日期的“日落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樓花未能在條款規定時間內完工,購房合同將會失效,賣家需退換買家所交付的定金及相應利息。即,如果開發商延遲交付並且延遲時間超出了買家的可接受範圍,買家可以依賴“日落條款”的執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降低自己的購房風險。因此,“日落條款”也一度成為不少中國買家最稱贊的澳房合同條款。

二、小心!極少數開發商利用“日落條款”惡意終止合同

然而,由於近幾年房價的高速增長,簽訂樓花合同時房屋的售價會遠低於交付時的價格,這巨額的差價使得極少數貪婪開發商利欲熏心,便試圖鑽法律空子,故意拖延交房時間,利用合同 “日款條款”中的各種技術細節終止原本的合同,然後再以當前更高的價格進行“一房二賣”。這無疑讓原本保護買家權益的“日落條款”變成了開發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導致買家的金錢、時間成本被束縛在樓花項目中,錯失資本增值和其它投資機會。

以4年前發生在悉尼的真實案件為例,買家Hui Wang於2012年以73萬澳元的價格在悉尼Ultimo購買了一套公寓樓花。然而在2014年開發商通知買家,稱建築公司沒有及時施工以及原材料價格上漲等客觀原因,交付將比計劃日期晚近13個月,因此無法再履行合同從而啟動“日落條款”了。Hui Wang在拿回定金與相應的利息,並於開發商解除合同之後,Ultimo的該公寓以85萬澳元的價格重新投回市場。至此,該開發商於2013年完成了預售並獲得了足夠的銀行貸款,在2015年又能以市價再賣出,獲得升值的巨大收益。

因此,請在簽訂合同前請律師詳細解讀合同條款,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千萬小心“日落條款”被不合理的利用!

三、“日落條款”的修正與現狀

在澳房市場,特別是悉尼房市奮戰多年的投資者與地產經紀人一定對2015年的“日落條款“風波記憶猶新。在近700位民眾參與聽證會後,新州政府於2011年末頒布了《產權轉讓法》的修正案,以此限制開發商利用“日落條款”惡意終止購房合同從而謀取更大的經濟利益。

新法令規定,開發商如果要啟動“日落條款”,必須提前28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買家,清楚寫明工程延期和撤銷合同的原因。合同的撤銷必須得到買家的同意;若買家不同意,開發商必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請,得到准許令才能撤銷合同。另外,開發商將負責支付買家向法院遞交申請所產生的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買家拒絕撤消合同的行為是不合理的。

事實上,惡意拖延交付終止合同的開發商還是極少數。一般情況下,為了節省銀行借貸利息或投入其他項目,絕大多數開發商並不會故意拖延時間,甚至更多情況下,他們會提前竣工進行交付。

此外, 新政下已愈發完善與標准的“日落條款”為澳大利亞作為“世界最安全的房地產市場”更是添磚加瓦。

四、“日落條款”的完善並不代表你利益的絕對安全

樓花購房合同絕大多數為格式化的標准合同,除非有“顯示公平”的條款,不然開發商一般不會接受合同條款的修改。因此,在買家與開發商之間的懸殊差異下,律師的介入,幫助買家進行盡職調查與合同的詳細解讀就顯得十分必要與重要。

  • 盡職調查:主要是開發商的背景與歷史項目,項目是否已經獲得所有必要的批准,預售情況與無條件合約的最低數量,資金來源與貸款情況,項目進度與時間節點等;
  • 其它條款的解讀
    • “日落之日”(Sunset Date):開發商最晚需要竣工並交付的時間。部分樓花購房合同還會注明一般在6-12個月“竣工延期條款”(Sunset Date Extension)。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個200套公寓左右的中型開發項目若在24個月後仍然延遲交付,那麼買家應提早准備並開始與開發商溝通,調查延遲原因。
    • “以最終的項目申請批文為准”(Subject to DA Modification):此條款說明開發商還並未拿到政府審批的開發申請批文,因此絕大多是樓盤信息多是未定並有可能變動的。對此類的開發項目,買家需要格外注意,與開發商再三確認細節與救濟方式。

“日落條款”的應用可以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時期,也是一個廣泛適用的合同附加部分,更可以說是一項偉大的令每一個法律人振奮的法律“發明”!我們都知道,購房合同並不只是幾張紙,而是厚厚的一疊或是數疊文書。買家需要做的不僅只是簽字,而是在律師的幫助下了解自己的法律行為與購買標的。進一步說,仔細理解澳房的購房合同,收獲的不僅是對澳房置業的安心,更是對澳洲先進產權法法律文化的初探與賞析。

(注:澳大利亞各州均有相應立法權,因此各州間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內容可作參考方向,但非個案的專業法律建議)。

 

林匯銘律師專欄全集:

中澳雙證律師林匯銘解析澳洲投資法與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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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法律能給你的財產什麼保障?(三)陷老鄉騙局,血本無歸

欲討回公道,老鄉卻耍起了無賴…

澳洲法律能給你的財產什麼保障?(三)陷老鄉騙局,血本無歸

AHL法律提醒您:

  • 海外投資一定不要因為是“老鄉”、“老朋友”就輕信其幫忙理財。
  • 在投資前一定要咨詢律師,保護資產安全。
  • 不要害怕和律師打官司,如果有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勝算也會很大。本案中錢夏娃與250律師的官司其實是必勝無疑的。
  • 澳洲政客與普通選民合影是非常常見的,這與中國政客不同。許多人會利用這一文化差異炫耀甚至欺騙中國投資者。

 

沈律師專欄全集

沈寒冰律師漫談澳洲房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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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法律能給你的財產什麼保障?(二)漂洋過海,老鄉變“老賴”

謊言敗露,土豪老鄉竟是失業“三無人員”!

澳洲法律能給你的財產什麼保障?(二)漂洋過海,老鄉變“老賴”

小錢夏娃到了澳洲後才發現,趙亞當其實是個騙子,於是便去找律師幫她“討回公道”,然而趙亞當卻耍起了無賴,拒不簽借款協議,無奈之下的小錢夏娃又該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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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寒冰律師漫談澳洲房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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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法律能給你的財產什麼保障?(一)老鄉老鄉,背後一槍

青梅竹馬衣錦還鄉,昔日發小竟化身“大忽悠”!

澳洲法律能給你的財產什麼保障?(一)老鄉老鄉,背後一槍

錢夏娃把積蓄托付給了青梅竹馬的趙亞當,又把自己的女兒也送去了澳洲,可當小錢夏娃到達澳洲時,又發現了趙亞當怎樣“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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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關於澳大利亞土地登記的那些事兒

前言

在澳大利亞,House & Land Package(購地建房)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投資或置業方式,也是眾多房產公司主推的一項銷售模式。然而,關於在澳大利亞如何進行土地買賣,買方、賣方、地產經紀或甚是少許律師有時候也無法給予一個清晰且系統的解釋,故一直以來有不少朋友咨詢澳大利亞土地買賣的程序和規定等問題。因此,本人於即日起將撰寫澳大利亞土地法專欄,希望通過專欄的介紹與分析可以幫助讀者和投資者們更好地了解澳大利亞土地買賣的程序、內容和特點等相關法律規定。澳大利亞土地法專欄主要有以下6大法律專題:

《澳大利亞土地法專欄》6大法律專題

澳大利亞是聯邦制國家,各州擁有獨立的立法權,關於土地產權的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因此,雖然澳大利亞全國實行的是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Torrens Title System),但各州在土地產權登記的程序和內容上也不盡相同。因本人長期在昆士蘭州從事法律學習和工作,所以本專欄多引用昆士蘭州的法律條文與案例。同時,非常感謝邦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Michael Weir教授和律師實務屆前輩們對相關法律和近期案例作出的解釋和指導。

土地買賣最重要程序——托倫斯登記制度
  1. 土地買賣最重要程序——托倫斯登記制度

問:1999年,Ann對自己的土地進行了有效登記,作為合法所有人。2002年,買方Bob與賣方Ann在第三方的見證下簽訂了土地買賣合同,自此Bob開始長期占有此土地,但遲遲未進行土地變更登記。土地買賣10年後的2012年, Ann發現Bob始終沒有進行土地所有人的變更,所以又將土地再次變賣給不知情的Cindy,而Cindy立即進行了土地登記。那麼,土地所有人是擁有合法契約並占有土地達10年的Bob還是已經進行土地所有變更登記的Cindy呢?

答:土地登記為首要法律依據!澳大利亞的地產經紀人和法學生在培訓學習中肯定多多少少聽聞過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不是特侖蘇!),它是澳大利亞現行的土地登記制度。那麼托倫斯是誰呢?他是南澳大利亞首任土地登記官,他在1858年首創了這一土地登記制度。現在,這一制度被被國際公認為是最有效率的登記制度,目前已為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等50 多個同家所采用。托倫斯登記制度的核心在於“登記生效主義”,即在完備的法律制度下,士地權利的取得取決於登記,而不是取決於簽訂契約,目的在於提供安全、正確的權利記錄。政府並不強制當事人申請登記,而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則今後的轉移和變更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應用成熟的托倫斯登記制度配合其它相關完善的土地法律法規,澳大利亞也由此被認為擁有著世界上“最安全”的房地產市場

因此在以上案例中,基於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的原理,Candy應為該土地的合法所有人,而Bob可依法起訴Ann要求“高價”賠償。

  1. 澳大利亞土地登記的所有權種類

問:Cindy從Ann購買的上述土地是何種類型呢?有什麼特別規定呢?

答:土地登記所有權形式主要有兩種,即自由保有土地(私有土地)和州政府所有士地。前者可以通過市場購買、禮物贈送、遺產繼承而產生移轉。而後者主要分為未分配土地、州有租賃土地、保留地、國家公園和州政府森林土地。因此,Cindy從於賣方市場Ann處購買的上述土地應為自由保有土地。具體特別規定如下:

  • 自由保有土地

自由保有土地(私有土地)(Freehold Land指私人或公司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並以私人或公司的名義登記造冊,為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所有土地權利類型中最高級的形式。

稱為“自由保有”是因為所有人有權自由、完全不受限制地占有處分其地產,如出租、抵押、轉讓等。雖然理論上私有土地的所有權可以“上至天空、下至地心”,但權利不是絕對的,權利的行使還會受到法律或其他特殊情況的限制。如州政府保留土地上自然資源(礦產、石油和礦物質)的權利;地方政府可以限制土地的用途;歷史最高水位線以下的土地不能私有;曾經被水淹沒的土地不能用於建築等等。

  • 州政府所有土地

目前,只有極少量的州有土地至今沒有授權給任何人,稱為“未分配的州有土地”(Unallocated State Land),一般為空置地。

政府為了增加州政府收入,鼓勵定居者開發土地,將相當數量的州有土地出租給定居者,形成了現在的“州有租賃士地”(State Leasehold Land)。州有租賃土地使用者和州政府簽定租賃合同,按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並每年交付租金。州有租賃土地使用分有限期限和永久使用兩種,有限期限為1-100年。州有租賃土地的租金按土地使用用途的不同,租金標准不同。例如,用於放牧用途的州有租賃土地的租金最低,平均為0.04 澳元/公頃·年;用於旅游用途的州有租賃土地的租金最高,平均是士地價值的5%。

另外,政府為了滿足公共目的需要,保留了部分土地,稱為“保留地”(Reverses),如市政設施、公園、體育場、廣場和墓地等。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保留地不能轉為自由保有土地,但某種意義上保留地歸全體市民所有,政府如果把保留地變為自由保有土地會遭到市民游行示威的強烈抗議和反對,因此,極少有保留地變為自由保有土地的例子。

森林及歷史遺址等用地,歸州政府所有,統稱國家公園和州政府森林土地地(National Parks and State Forests Land)

  1. 土地登記的政府部門和十步流程

問:Cindy從Ann購買了上述土地之後,應該去哪裡進行土地登記?怎麼進行土地登記呢?

答:在澳大利亞的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土地登記的權力在州政府,土地規劃的權力在地方政府。土地登記機關設在州政府,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不設立土地登記機關,並且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沒有土地產權管理機構。但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可以和其他法人一樣可以擁有土地權利。以昆士蘭州為例,昆士蘭州的土地登記機關設在州自然資源與礦產部(The Depart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Mines)下屬的土地信息和產權局以州為一個登記區,在全州設有33 個辦事機構,主要對外提供土地登記資料查詢、登記文件受理和登記注冊3項服務。

土地信息和產權局網站截圖 托倫斯土地登記的十大步驟

面對中國與澳洲每日層出不窮的房產資訊與新聞,投資者難免在無意識中便過多地關注了房產投資項目本身的優缺點、價格以及周邊環境,從而忽略了與房產投資相關的法律規定。居外網請到擁有中澳兩國律師執業資格的林彙銘律師對中澳兩國房產相關的法律條文、案例進行解釋,希望可以起到客觀、正面、真實的參考作用。本文將主要對華人在中澳的購房法律規定進行對比、比較與分析。【閱讀原文

 

林彙銘律師專欄全集:

中澳雙證律師林彙銘解析澳洲投資法與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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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 資產折舊抵稅系列(十四):如何考察折舊報告制作人的資質?

澳洲建築造價/估算師協會(AIQS)是該行業唯一一家專業協會,會員按等級劃分;Associate是最老牌、最正規的建築估算師,需要建築估算專業畢業,從事相關工作一些年,可以算是資質最高的建築估算師,既可對外使用AIQS標記,也可進行學術交流等。2012後,AIQS改革了會員制度,不再新批Associate會員,並以Member來取代最初的會員資格(Associate),條件不變。Affiliate,Student2012 前後條件基本上沒啥變化,其中Affiliate不乏非建築估算師,比如一些設計師,估價師(Valuer)等等,他們不能對外使用AIQS標記,AIQS不承認他們的專業性(在建築估算領域)。

只有擁有建築估算正規學歷並有相關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士才能被澳洲建築估算師協會(AIQS)接納為高級會員(Associate of AIQS),只有他們出具的房產折舊報告才能保障您獲得長達40年的抵稅額度。

一些非正規的建築估算師,往往是估價師(Valuer)或設計師(architect)。即使他們具備建築估算師協會會員的資格,那也僅僅是外聯會員(Affiliate of AIQS)。他們是絕不可以對外宣傳和使用AIQS行業協會的標記。

此外,非建築估算師往往應用固定的電腦程序,人為地附加上很多的假設條件,結果和實際的情況出入很大,給業主未來的財務審計帶來很多潛在的風險。舉個例子,在電腦中資產的價值僅僅分為高、中、低三檔,而實踐中,絕大多數的資產都劃歸為中檔,被賦予相同的價值。比如,在不同的報告或物業中,熱水爐都是1500元,請問這能算是對業主負責吧?相反,我會對每一個資產實際調查,對它們的價值一一揣摩,最大化業主的利益,這是任何一個電腦程序無法實現的。

房產折舊因為數額巨大,並且是近年引起負扣稅日益擴大的主因,已引起稅務局的高度重視。希望投資者高度警惕,明智地選擇制作資產折舊報告的主體,把未來的風險降到最低。

澳洲稅法規定,資產折舊抵稅報告只能由專業建築估算師(Quantity Surveyor)出具,同時他必須是注冊稅務代理(Registered Tax Agent)。為了保護您的合法利益,請盡快聯系專業估算師,他會最大化您每年的折舊抵稅額度,並提供百萬專業保險保障,讓您投資好回報,無煩惱。

考察折舊報告的制作人的資質至關重要,可從下列官網入手(www.tpb.gov.auwww.aiqs.com.au),前者可檢測報告的制作人是否具備注冊稅務代理,後者可甄別出真正的建築估算師。

某客戶向我抱怨,她找了一家當地的公司為她制作一份資產折舊報告,結果她買的兩臥室單元房的折舊額遠不及她朋友在同一棟樓。網上常見的一些所謂的DIY報告,費用只有200到300元;而正規的建築估算師出具的折舊報告通常在500到800元。資產折舊抵稅表需建築估算師出具,和房子任何時期的估價無關。【閱讀原文

 

黃旭剛Lawrence專欄全集:

黃估算師傳授資產折舊抵稅秘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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