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RS全球税务交换协定?它会对我有影响吗?|居外专栏

什么是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通用报告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于2014年7月提出的,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信息平台自动向相关方提供金融账户交易信息。其出现的目的是通过参与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税务居民的资料,用以提升税收的透明度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打击跨境逃税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全球征税

目前,已经有100个国家率先加入CRS体系中,并承诺在2017年9月首次进行信息交换,其中不乏百慕大、维尔京、泽西等之前的避税天堂地区。中国承诺将于2018年9月首次与其他国家共享信息。

201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G20峰会期间发布了一份税收报告。其中披露了不少关于国际税收发展和CRS落实信息交换的进展情况。截至2017年7月,大约50万自然人披露了离岸资产,征收到了额外税收收入大约850亿欧元。

然而,彼时并未引起境内外纳税人的足够重视。时至上周,广东地税局据跨境情报交换,成功向东莞108人追税缴3608万元人民币。境外收入和跨境信息交换的威力,足以让拥有海外账户、境外收入以及跨境企业的纳税人感到如履薄冰。

中国CRS的日程表

CRS交换哪些信息?

  • 海外机构的账户类型: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 账户内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权益
  • 资产信息内容: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的总额

中国版CRS对于哪些人群有影响呢?

中国版CRS主要针对的是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这里的非居民指的是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组织)但是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中国版CRS影响最大的人群包括在海外配置了大量资产,有海外账户的中国籍税收居民,主要资产在中国,又移民到新的国家的高净值人士举例说明,如果中国高净值居民王先生在英国金融机构开立了一个金融账户,在英国,王先生就会被认为是非居民金融账户,该账户的信息就会经由英国金融机构报送至英国税务机构,然后交换给中国税务机构,由中国税务机构识别这位王先生是否已为该账户资产报税,如果没有,就要进行追缴。(请注意,我们认为这个识别行为,目前来看,是被动的,抽查性质的,换句话说如果中国政府不提出特殊要求,英国政府并不会主动响应的提供这个数据给中国政府)

又如果王先生加入了英国国籍,但是资产都还留在中国,中国税务机构就会将信息交换给英国税务机构,由英国税务机构识别王先生是否为该账户资产产生的额外现金流报税。(同样,我们认为交换信息的过程,目前来看,仍然是被动的,换句话说,英国政府需要明确的知道相关信息后,向中国政府提出信息交换要求,然后中国政府响应相关信息给英国政府)。

这就进一步的降低了通过海外账户避税的可能性,中国居民的海外账户更加透明。

CRS只申报有现金流,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账户,对于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不在申报披露的范畴。

我们在这里重点分析两种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和非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

听到“全球征税”,很多“出国务工人员”有些担心,是不是我每天在国外吃土豆啃面包存在银行的那点钱要被报告给中国政府然后被征税了啊?淡定,亲,不是的。

金融机构在按照当地的CRS法规实行外国居民账户尽职调查和账户信息报送时,通常是依据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所属国的类别来进行的,接收这些金融账户信息的国家应为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也就是说在CRS下的涉税信息交换是建立在税收居民身份这一重要概念的基础之上的。

举个例子,李小姐是中国人(持有中国护照),在德国的某汽车公司工作了十年。其名下有在德意志银行的存款50万欧元,同时还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拥有存款200万人民币。中国和德国都是CRS的参与国,但是德意志银行和中国银行在CRS下的就李小姐存款的合规要求却不尽相同:

– 德意志银行:需要识别该50万欧元的账户持有人信息。通过识别发现李小姐虽是中国人,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李小姐是德国的税收居民。CRS下金融机构只需要申报外国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因此德意志银行是不需要将李小姐的信息通过德国政府传递给中国政府的。也就是说在CRS下,中国政府是不会知道李小姐在德意志银行50万欧元的这笔存款的。

– 中国银行:需要识别该100万人民币的账户持有人信息。通过尽职调查,中国银行发现该账户的持有人李小姐在国外居住工作,并声明为德国税收居民。此时中国银行应当按照中国政府的CRS法规将李小姐的个人基本信息和100万人民币存款以及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与该账户有关的收入等信息通过中国政府传递给德国政府。根据德国税法规定,德国税收居民应就其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当德国政府掌握李小姐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信息以后,会判断与该存款有关的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是否被申报纳税,从而达到打击跨国逃税的目的。

当然,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同时还属于另外一个国家的税收居民,也就是所谓的双重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依据这两个国家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判定自己应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并在哪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非金融资产

如果是个人直接持有房产,且持有的过程中与金融机构不发生任何业务往来,那这里面既不涉及到金融资产的判定,也不涉及到金融账户的识别,这种情况是完全不用考虑CRS影响的。除了房产以外,通常你在海外投资直接持有的游艇、跑车、古董字画、珠宝等等非金融类资产都是不在CRS的合规范围之内的。CRS的“执法一线”在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如果你持有的资产跟这些金融机构没有任何关联,那么通常是不用担心受到CRS影响的。

与个人持有的情形不同,因为公司或者信托属于CRS下“实体”的概念,也就是说需要看该公司或者信托是否属于“实体”分类中的金融机构类别来判断CRS下的合规义务,如果是金融机构,则需要完成CRS下的账户识别和信息报送义务。但是对于直接持有房产的公司或者信托,在CRS下通常是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概念的(因为,房产并不属于金融资产的类别,导致规定中的“financial assets test”无法满足)。

案例1:个人持有

李小姐是中国居民,其在英国拥有一套价值约1000万英镑的庄园。CRS下去识别金融账户的主体是金融机构,而这里面根本不涉及到金融机构,因此,李小姐在海外直接持有再多的房产也不会在CRS下被披露给中国政府。

案例2:个人通过公司或者信托持有

李小姐是中国居民,其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家房产持有公司A,并由当地的管理公司B来管理,通过A公司,李小姐在英国拥有一套价值约100万英镑的庄园。此时A公司无法满足CRS下金融机构的概念,而且这其中的房产持有关系中并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因此,该房产的信息也是不会在CRS下被披露给中国政府的。

但是,如果通过两层或者更多层实体间接持有房产,那么情形就会变得复杂,因为要具体分析其他间接持有房产的公司是否属于投资机构。例如,如果上例中A公司上面还有一家设立在香港的B公司,那么B公司是有可能被分类成投资机构的,因为其持有的是B的股权(即金融资产)。B有可能需要将李小姐的个人信息以及A公司的资产信息通过香港政府报送给中国政府,从而李小姐持有开曼公司的信息也会被中国政府掌握。

案例3:金融机构持有

王先生是中国税收居民,其在开曼群岛设立了一家私人投资公司(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 “PIC”)A公司。A公司持有的资产中80%为金融资产,20%为非金融资产,其中包括位于英国境内的一套房产。那么在CRS下,如果该A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如投资机构),那么A公司在申报其金融账户(即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时,其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价值全都应当作为账户余额来进行申报。

在CRS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核心是“账户”,也就是说跨国之间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账户信息,而并非金融资产信息,因为一个金融账户有可能同时涉及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的概念与金融机构身份属性以及金融账户类别的判定密切相关,单从金融资产本身无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报。一个金融账户如果属于需申报的账户,那么该账户下所持有的所有资产,不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均需要申报和交换。

这样看来,购买房产还是在目前执行CRS的情况下,是非常保险的一种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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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oe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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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9月首次自动交换CRS 征税期或未同步到来

经过一年多准备工作后,CRS(共同申报准则)即将进入倒计时,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中国将在今年9月首次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

作为一个新事物,到目前为止,全球尚未有任何国家具有CRS涉税信息交换的完整实操经验。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CRS一度被理解成劫富济贫的税收政策,并造成高净值人群的“恐慌”。

根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最新了解到的消息,CRS交换来的信息主要用来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并不是交换回来信息就直接征税。税务机关需要根据这些信息依法判定纳税人是否需要征税,以及按照什么标准,征收多少税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9月份我国首次开展CRS自动交换工作,具体的实施进度要依据OECD(经合组织)政策和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一位国际税务人员解释。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CRS,第一批以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为代表,承诺于2017年9月开展第一次账户信息交换,第二批包括中国、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等。

税收身份界定

“中国实施CRS 后,信息交换给谁,谁来征税的标准是以税收居民身份来判定的,主要看其是否中国税收居民,而不是根据国籍来判定。”中国国际税务研究院研究员刘爽表示。

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你是英国国籍,但是多年来都在中国工作、居住,那你就是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也要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务居民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上述国际税务人员表示,这两类税务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至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但是其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需要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

今年早些时候,中国金融当局已经对此进行了全面布局。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份,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向其成员发出通知邮件,提醒各金融机构要做好CRS的应对工作,并使其影响降到最低,邮件特别强调金融机构需要完全遵守规则内容。

澳洲会计师公会大中华区分会理事及大中华区税务委员会副主席刘明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CRS的实施意味着中国可能对非居民金融账户展开摸底调查。今年9月进行的第一次信息交换,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

他介绍,目前中国各类金融机构都在按照自己的节奏推行CRS相关工作,但进展不尽相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完成度较高,相比之下,一些金融机构对涉及CRS合规承诺的重视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进展相对比较缓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时间表,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合规性申报

“据我们了解,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重点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等开展税务稽查,因此该类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也将被重点关注。”刘明扬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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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网
责编:Zoe Chan

居外微课堂第十九期:中国启动CRS全球征税,对国人的海外资产有何影响?(上)

2017年中国正式启动CRS全球征税,并且将于将于2018年9月进行CRS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这意味着到时很多国人的海外资产将透明化,无所遁形。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如何应对CRS全球征税时代,已经是一个急需提上日程的话题。

7月7日居外微课堂:中国启动CRS全球征税,对国人的海外资产有何影响?

居外微课堂】第十期7月7日即将开讲啦!

新一期的微课堂居外小助手将和大家聊一聊近期一个十分热门的话题:中国启动CRS全球征税

 2017年1月1日,中国正式启动CRS全球征税,并且将于2018年9月进行CRS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这意味着到时很多国人的海外资产将透明化,无所遁形。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如何应对CRS全球征税时代,已经是一个急需提上日程的话题。

此外,在7月7日的微课堂上,【居外小助手】还将和大家分享澳洲、加拿大最新的税费改革动态,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也可以提前提问【居外小助手】

 

第十期【居外微课堂】主题

中国启动CRS全球征税,对国人的海外资产有何影响?

开课时间:7月7日19:00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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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CRS?CRS有何风险?

CRS的运行机制是怎样的?CRS涉及哪些国家和地区?

CRS在中国落地的具体实施的影响?如何应对CRS全球征税?

安省对外国购房者征15%的税收的影响

悉尼7.1也加税,将翻倍至8%

 

听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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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外微课堂】第十期的主题,大家如果有关此话题的疑问,可提前提问【居外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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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外微课堂】系列内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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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富豪裸奔 终于知道中国富豪为什么在境外大买房子了 | 海外

靴子终于落地了。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

全球富人大裸奔,想想就很壮观。当然,这只是想像。

目前,全球100个国家已经签署了协议,两个国家信息互换还要国家之间签署协议,富人税收裸奔不是现在的事,但为期也不远了,地球村在税收方面也体现出来了。

有几件事情,正在换美元、或者移民的人一定要清楚。

一、不要抱侥幸心理,全球征税这是地球村的大事。

税收信息互通这件事是“地球村”里面的带头大哥主抓的。

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接下来,重要小弟跟进,形成了一个“税收斧头帮”。

2014年7月,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合组织(OECD)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都在名单上。我国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从7月1号开始,有1年零2个月的时间。

那些没有签署协议的国家,估计会遭到协议国的掣肘,这100个国家都承诺信息互换了,其他100多个国家不按标准做,市场会急剧缩小。

从今年7月1日以后,你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得签个类似于承诺书的东西,保证你不是非居民帐户。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能阻止富人逃税吗?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能阻止富人逃税吗?

二,你到底要关心什么?

如果你是中国居民,并且把财富部分转移到了其他国家,需要关心的是,你的财富所在国有没有CRS,中国有没有跟你财富所在的国家签署信息互换协议。

如果你是中国居民,还没有转移财富,你的信息不会被交换,那CRS跟你没有一毛钱关系,你按照国内的规则交税、经商就行了。

即使你已经转移了财富,或者已经拿了绿卡,需要关心的是,中国有没有跟那个国家签订互换协议。这100个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或者经济体,如果没有跟中国内地签订协议,那信息也不会被换。

信息不一定马上换,但有了这个标准,只要签署了协议,信息要换就随时可以换了。内地和港澳之间信息交换尤其容易,《人民的名义》里面的高小琴,给孩子在中国香港办了2亿港币的信托,如果内地和中国香港之间签署了协议,中国香港的信息就传到了国内,还用得着以后这么反腐吗?第一时间就在视野之内了。

让我想像一下那幅画面,拿到美国绿卡的人,是美国的纳税人,要受到美国的监管,但你身份在中国、长住在中国,又要受到中国的追究——怪不得有那么多人放弃绿卡呢。

有多少钱算有钱?高净值人群的门槛是100万美元,存量个人账户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100万美元的账户,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三、存款、保险、信托、基金都不行,房地产信息不用交换,怪不得那么多人到境外买房子,中国香港的房价大涨特涨。

根据六部委发布的文件,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看清楚了吗,你买的工厂、别墅、游艇、土地,都不是金融资产,都不用交换信息。

国人在境外投资90%是房地产,中国香港的土地被内地资金哄抢。根据高力国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年初至今年第一季度,内地发展商在中国香港市场竞标获得10幅土地,总耗资588.9亿港元,占同期中国香港整体土地招标成交金额的57.7%。

境外买房买地,就是为了避免财富裸奔披上的一件华彩外衣啊。

(据中国证券网)

安大略省新政:向外国买房者征15%投机税 | 加拿大

加拿大当地时间4月20日,安大略省省长韦恩(Kathleen Wynne)与安省财政厅厅长苏善民( Charles Sousa)共同宣布安省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包括征收15%非居民购房税,禁止炒楼花,鼓励开发商建出租屋,严格审查地产经纪职业规范等。新政将于当地时间4月21日起正式生效。

韦恩在答记者问时提到,“安省政府并不是要控制房地产市场,只是要打击真正的房市投机者”。

新政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安省将对非加拿大国籍或非永久居民,并且不住在安省住宅的住房购买者额外征收房款的15%转让税,正式说法称为“非居民投机税”NRST(Non-Resident Speculation Tax)。这一个政策参考的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去年出台的海外买家税,主要针对买了房子不住、纯粹投机的非居民。

韦恩强调,安省仍然欢迎喜欢加拿大的海外朋友来安居乐业,但不鼓励只买不住的投机行为。实施范围为以GTA(大多伦多区,Greater Toronto Area)为核心的所谓大金马蹄地区(Greater Golden Horseshoe):西起滑铁卢(Waterloo),东至彼得堡(Peterborough),北起巴里(Barrie),南至尼亚加拉半岛(Niagara Peninsula)直到加美边境。

不过,在购房后4年内成为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的,已经成为全日制学生两年或以上的留学生;已经合法的工作了一年或以上的工签人士,安省政府会将退还所售税费。

对于身份的确定,安省规定自4月24日起,安省地区的房屋买家在土地登记文件上,必须填报其公民或居民身份等细节,信息如有缺漏,可能会受到处罚。

新规定适用于任何一位购买含最多至6间独立住宅的土地,或者购买农地的买家。买家必须填写他们的居民身份,是公民还是永久居民。如果买家是一间公司,必须提供公司的拥有人或实际控股人身份。新规定还要求买家的信讬人或指定人,披露实际受益业主的信息。买家还必须声明: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否有意在此居住,作为他们的自住房,还是会用于出租,是整间出租,还是部分出租。

所有要求的信息,通过网上Teranet系统报告,该系统用于提交土地业权文件进行注册登记。

目前,多伦多的租房市场仍然是卖方市场,供不应求,空房率仅为0.6%。自2005年起,大多伦多地区平均一年新增700个可出租单位。与此同时,过去的5年里大多伦多地区的人口猛增了近40万。

此次新政还对房屋租金进行了管控,规定出租物业的加租上限不能高于通胀率1.5%,以确保出租房源供应。

在严查地产经纪方面,安省政府的着重点从双重代理(Dould Ending)的地产经纪开始。“Double Ending”是指在一个房产交易中一个经纪同时代表买卖双方情形。

此外,针对某些投资者利用少量的定金以楼花价格去获取多套单元,再在楼花建好之后将产权卖出赚取利润的行为,安省政府将禁止售前转让,以规避投机者对楼花的翻炒行为(Assignment Flipping)。

为了增加房屋市场供给,安省政府还将腾出更多所属土地,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出售或出租。为鼓励建设更多的租住房屋,安省政府还将返还针对开发商所收的开发费。

此前的4月18日,加拿大联邦财长莫奈(Bill Morneau)与苏善民以及多伦多市长庄德利(John Tory)会面。虽然当时没有立即出台打压楼市的措施,但苏善民表示,自由党政府最快于4月20日出台措施,以控制大多伦多地区购买和租赁房屋费用,这比原定在4月27日安省预算案公布提早一个星期。

安省华裔省议员董晗鹏于近日发表《家,在多伦多》,文章提到“在多伦多租房的朋友们一定对房租价格的上涨深有体会。根据某租房网站数据,这半年来,一居的价格涨了24%,房主忽然要求房租翻倍的新闻也见诸报端”。

根据加拿大安省民用住房租赁条例(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房价翻倍这样的“暴利”行为并不违法。董晗鹏介绍,该条例规定,在1991年11月之前建造的房屋房主不能随意涨租金,涨幅上限不能超过通货膨胀率。而在这个时间之后建造的房屋则不在法例限制的范围。当初制定这样的条例是为了鼓励开放商建造可供出租的房屋,以满足市场需求。“根据现状来看,它确实存在漏洞,造成了房租的不公平上涨,给有租房需求的人带来了极大的负担。”董晗鹏说,“中国人常说有房才有家,其实无论是买是租,有房可住是每一个人的刚需。充满活力的多伦多是加拿大经济增长的引擎,而房地产是多伦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安大略省面积约107万平方公里,比法国和西班牙两国面积之和还大,首都位于渥太华。

多伦多位于加拿大南端,是安大略省的首府,是加拿大气候最为宜人的城市之一,包括多伦多及东约克、士嘉堡、怡陶碧谷和北约克4部分。士嘉堡是华人开始大规模移民后最早的聚集地,后慢慢扩散到北约克,以及后来的万锦和列治文山。

>>>点击查看:加拿大购房流程 | 加拿大房贷流程 |加拿大房产税费

安大略省新政:向外国买房者征15%投机税 | 加拿大多伦多市电话区号为(416)和(647);皮尔区和约克区的电话区号为:(905)和(289)。一般情况下,多伦多市区称为416区,外围的其他区域称为905区。

根据多伦多地产局2017年2月3日公布的地产报告,905地区的综合楼价已经超过多伦多市416地区,以万锦、列治文山为首的约克区独立屋均价已超过多伦多市416地区,华人热区成为当地楼市的领头羊。

而华人近年北迁奥罗拉(Aurora,列治文山北面)过去一年独立屋均价涨了51万加元,年涨幅高达55.8%。

多伦多地产局称,GTA地区1月份通过MLS多重放盘系统成交了5188间房屋,比去年同期增长11.8%。实际成交的平均价格是77万加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3%。

安大略省新政:向外国买房者征15%投机税 | 加拿大导致整个GTA楼价大涨的因素是多伦多周边905地区的房价疯涨,2017年1月份905地区的成交均价是79.56万元,同比增加26.9%;而多伦多416地区的涨幅明显落后,均价只有72.79万元,涨幅只有14.5%。

而华人聚居的约克区1月份成交532套房屋,实际成交的平均价格高达135万加元。

相关资讯:楼市冷热大排名:大多疯飙30% 大温惨跌10%

(据澎湃新闻网)

八问八答:国际合规汇款与海外收入避税 |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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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是昆士兰州海外人士购自住房附加印花税的起始日期,不少地产经纪人在此日前忙得不可开交,帮助许多买家顺利于10月1日前完成合同签署。而那时,我便与的地产圈的朋友们打趣说,10月中旬或许会比那时更忙,因为当他们协助客户安排国际汇款支付定金时,他们面对的是中国外汇管理局、中国各大银行或金融货币交易公司,澳大利亚居民更会受到澳洲税务局ATO)的监管。果然,近日受到不少经纪人和客户求助,到底应该如何安排国际汇款避税汇款金融超额,不恰当的汇款目的描述以及不合法的汇款途径等都有可能使你招来外汇管理局或ATO虎视眈眈

不唬人的例子,拥有澳洲PR的王先生在2012年买房时通过某金融公司先后数次共汇106万澳元至其澳洲账户。不料的是,在2015年末,ATO寄来一封长达42页的意见书(Position Paper),里面描述了王先生澳洲账户收款的每一条明细(汇款日期与汇款人等),付款明细与使用明细(车!房!生意!一清二楚并细思极恐)。你不知道的是,比你老婆更明帐的是ATO。最后,ATO以王先生海外收入汇款但未交税为由,要求其缴纳总计83万澳元的税金与惩罚金!

本文涉及中澳两国产权法、金融法与税法,特此感谢本人中国法前辈王律师与澳洲法同仁宋律师的建议与支持。

  1. 我在中国赚的钱,澳洲政府凭什么要求我交税?

中国政府和澳洲政府早已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当一中国大陆居民往澳洲汇款几十万澳元或者更多的时候。ATO有权追查澳洲账户的入账记录,并且发信要要求28天之内回复解释收款目的。

如果ATO最终认定是澳大利亚居民的海外收入,即有权要求补交所得税。

严重的是,一旦ATO或者澳洲政府启动反洗钱调查,则可以根据与中国政府的税收协议,通知中国政府核查汇款方的收入状况。如果汇款方通过各种途径往澳洲汇款几十万或者几百万澳元,而其在政府部门工作或者只是普通收入阶层或者已经退休,那怎么能说明这真的是合理且合法收入?细思极恐。

  1. 我该如何汇款外币到澳洲吗?有什么限制吗?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印发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年度外汇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即一张身份证每年5万美元额度

澳大利亚银行收款方(往往是开发商或卖家的律所信托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与地址、银行代码(swift code)、开户支行代码(BSB)、信托账户帐号(account number)与账户名称(account name)。

汇款方带着这些信息去国内银行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即可,并交纳汇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包括三部分:手续费+电讯费+中间行代理费。目前各银行的手续费都按0.1%收取,但单笔收费的限额不同,最低约为80元人民币,最高150元人民币。澳大利亚银行接收电汇需收取1530澳元不等的手续费,不同的银行账户金额不等。

  1. 如果需要汇款超过5万美元,我该怎么办?

此时,你可以选择金融货币交易公司,帮助你进行一次性资金周转和外币转换。

用金融货币交易公司从中国汇款到澳大利亚,钱实际上并没有过境。金融货币交易公司会根据汇率,算出汇款方该存多少人民币在国内某银行的某个个人账户,收款方即在澳大利亚收到等值澳币。澳大利亚的金融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交易都是个人账户,不是公司账户。所以实际上,钱并不是从中国汇来的,更不是从本人或家人的账户转来,而是从某家海外公司的账户汇到收款人的澳大利亚个人账户。

金融货币交易公司的汇率比中国银行的同期利率稍微好些,对于大额交易,有些可以免除手续费。

但同时,金融货币交易公司交易风险较大,应谨慎选择可靠的金融机构,即使目前为止尚未出现通过其交易而损失了大量汇款金额的负面报道。

  1. 我只是想买一套房,为什么仍可能会被认定为海外收入而被要求交税?

澳元汇率日趋走低使得目前成为了华人换汇与投资的黄金时机。然而国内的海外汇款5万美元限额,使得海外汇款在澳洲买房的买家需要通过多次汇款才能完成首付。而这种“短期内频繁的转账记录”在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审查系统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海外收入

ATO规定成为澳大利亚居民后(不包括临时居民),需要就来自海外的收入纳税。所谓海外收入包括海外业务收入,就业收入,养老金,年金收入,银行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资本收益以及个人劳务所得。

ATO定义的海外收入如下:

  • 任何海外收入,包括产生的,衍生的或直接收到的澳大利亚以外来源的收入
  • 周期性收到的来源于澳大利亚以外的货币捐赠
  • 周期性收到的来源于澳大利亚以外的除货币以外其他形式的捐赠
  • 周期性收到海外亲戚赠予的货币或其他形式利益
  • 来自海外的商业活动和投资收入,即使是在澳大利亚已无需纳税的
  • 如果你是临时居民,海外来源的收入
  • 获得免税的海外就业收入

看完这些定义,你应该可以长呼一口气,重点词是:周期性收入。即如果你是一次性汇款或非周期性投资,则可以不必担心ATO的监管。

  1. 国际汇款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交税?

根据ATO的规定,如果过去几年中,银行账户持有人收到海外汇款而未及时申报,及有可能收到ATO的通知函或意见书,要求纳税人在28天内出具合理的解释。否则的话,该汇款金额将被定义为“海外收入”,除补交税款外,还会面临着滞纳金以及失职罚款。

你只有28天的时间回复ATO关于资金来源和性质的质询。如果你没有在28天内作出回复,税务局有权修改你的个人收入,从而影响应交税款,产生税务欠款,滞纳金与罚息等等。所以时间很重要。如果你搬家或出外旅行,一定注意保持和ATO畅通的信息渠道,第一时间做出反应。

  1. 如何避免国际汇款被征税

从处于海外的父母、亲友处收到馈赠或借款性质的汇款,用于在澳大利亚学习、生活和置业,许多华人理所当然的认为无需告诉任何人。事实上,如果在澳朋友们在收到亲友或汇款机构的海外汇款时,需要注明属于馈赠或无息借款便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征税甚至罚款。

  1. 已经收到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意见书,我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你收到的国际汇款来源分为三类:由亲属直接汇出,由他人账户间接汇出或由金融货币交易公司汇出。

针对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汇款,你须向税务局提交汇款人银行对账单、(带英译)相关关系证明、汇款方个人声明等材料。由于外汇金额限制,通过他人汇款的还需要证明亲属向他人的转存凭证,以清楚证明所获汇款为亲属赠与或借款,并非投资收入。如果资料准备时间不充分,可向税务局致电要求延长时间,一般会获得宽限。

  1. 国际汇款被监管后,哪些文件可帮助我向ATO证明豁免交税?

当你的国际汇款是由亲属直接汇出时,你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汇款人的银行对账单:能够清楚的显示款项是由你的亲属账号汇出,且时间、金额与你接收汇款的时间和金额相符;
  • 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带有英文翻译的公证件:如果是父母汇款,那么户口本加上户口本的翻译公证件就可以;其他情况下,需要由亲属所在地的政府机关出具,并由公证机关出具翻译公证件;
  • 亲属的个人声明:声明内容主要是说明汇款的性质是对你的赠与或无息借款,由亲属签名,并由澳洲具备3级翻译资格的翻译人员出具有效翻译件。

当你的国际汇款是由你的亲属通过他人汇出时(由于外汇金额限制),请你准备以下材料:

  • 汇款人的银行对账单:能够清楚的显示款项是由他人账号汇出,且时间、金额与你接收汇款的时间和金额相符;
  • 你亲属的银行对账单:能够清楚的显示款项是由你的亲属账号汇出给他人,且时间、金额与他人接收汇款的时间和金额相符;
  • 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带有英文翻译的公证件:如果是父母汇款,那么户口本加上户口本的翻译公证件就可以;其他情况下,需要由亲属所在地的政府机关出具,并由公证机关出具翻译公证件;
  • 亲属的个人声明:声明内容主要是说明汇款的性质是对你的赠与或无息借款,由亲属签名,并由澳洲具备3级翻译资格的翻译人员出具有效翻译件。

当你的海外汇款是由你的亲属通过金融货币交易公司汇出时,请你准备以下材料:

  • 你亲属的银行对账单:能够清楚的显示款项是由你的亲属账号汇出给换汇公司指定的账号,且时间、金额与换汇公司接收汇款的时间和金额相符;
  • 向换汇公司索取换汇对账单等换汇材料:能够清楚的显示换汇公司在收到汇款后的48小时之内将款项汇往澳洲你的账户;
  • 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带有英文翻译的公证件:如果是父母汇款,那么户口本加上户口本的翻译公证件就可以;其他情况下,需要由亲属所在地的政府机关出具,并由公证机关出具翻译公证件。
  • 亲属的个人声明:声明内容主要是说明汇款的性质是对你的赠与或无息借款,由亲属签名,并由澳洲具备3级翻译资格的翻译人员出具有效翻译件。

以上需要准备的所有的资料都是为了能够清楚地证明你所收到的汇款来源是你亲属的赠与或借款,而并非你因为海外投资所产生的收入。鉴于有些资料由于时间久远将不容易准备以及获取,为了保护你在澳洲的个人税务利益,建议在收到汇款后及时收集、保留上述资料,以备ATO检查之需。

注:

  • 澳大利亚各州均有相应立法权,因此各州间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内容可作参考方向,但非个案的专业法律建议;
  • 部分内容援引中国外汇管理局与澳洲税务局网站;
  • 部分内容参考PPM Tax & Legal税务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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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建议安大略省 开征房市炒家税 | 加拿大

丰银报告倡制订2年卖房递减税制

加拿大丰业银行(Scotiabank)首席经济师帕洛特(Jean-Francois Perrault)与高级经济师沃伦(Adrienne Warren)联合发表报告建议,相比卑诗省府向大温的外国买家加征物业转让税政策,安省或大多地区可以考虑对房屋“炒家”征税(house-flipping tax),以抑制炒房行为,这或许是在短期内抑制房价的更有效做法。

>>>点击查看:加拿大购房流程 | 加拿大房贷流程 | 加拿大房产税费

经济师建议安大略省 开征房市炒家税 | 加拿大
经济师建议安大略省 开征房市炒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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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房市价格飞涨已经令许多人担心达到危机边缘,不少加拿大和全球各地经济学者都呼吁政府应该就此采取行动,有人建议首要行动是仿效卑诗省向大温哥华地区的外国买家征收15%房屋购置税。安省财长苏善民(Charles Sousa)早前亦表示,他不排除采取这种做法。问题在于向海外买家征税,只是显著抑制了交易量,最近Teranet国家银行统计显示,该政策对抑制房价只能起短期效果。而安省及大多伦多地区,目前仍缺少外国买家在市场活动的准确数据。

丰业银行首席经济师帕洛特与高级经济师沃伦,建议安省采取另一种做法,就是对房屋炒家征税。他们指长远而言,抑制房价的方法是提高供应量,令供需平衡,但这需要很长时间,指征收炒家税不失为一个即时的快速办法。他们声称考察现时房市供需状况与房价上涨的速度,可以看到有炒家在其中活动的影子。

越早出售税率愈高

他们解释指,市场供需状况可以由售出的房屋占总挂牌量比例(出售成交率)来呈现。传统上出售成交率与房价涨速涨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如果按照传统意义上的关联,依目前的出售率,多伦多房价应该每年上涨15%左右,但实际年涨幅还要大致高出10个百分点,他们声称这就是炒家活动的迹象,因此认为征收炒家税,可以是一个过渡性质但快速见效的政策。

两位经济师指这一政策,简单而言就是要增加炒房的成本,但同时又不要过度介入房市自身的市场机制。其中首要一点,是更严格加强对非主要住宅(non principal residence)房屋出售后资本增值部分的征税(capital gains tax),这是抑制炒房的起步政策,其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也要尽快跟上。

他们指,有许多其他政策可以选择,其中主要一项是规定业主买进物业之后,又在过短时间内卖出谋利时,在资本增值税外再征收一层炒房税。这政策可以由省政府推出,也可以由市政府推出。两位经济师未有在报告中建议应征收多少炒房税,或是提出在多长一段时间内再出售房屋,会被定义为“炒卖”而须缴交炒房税。

不过他们提出了一项概念,可以制订一个以两年为标准、税率递减的税收制度,概念指在买房之后两年内卖出时,房主都要缴炒房税,买房后越短时间内卖出,所要缴交的税率越高。举例而言,买房后6个月内卖出的人,税率高过在一年之内卖出的人;一年之内卖出的人,税率又会高过在18个月内卖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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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星岛日报)

加拿大 | 多伦多房价狂飙:议员再呼吁向外国人征购房税

多伦多市议员再次呼吁仿效温哥华向外国人收购房税

多伦多房价居高不下,市议员吉姆.凯利加尼斯(Jim Karygiannis)重新提出向外国买主征 收购房税的建议。

加拿大 | 多伦多房价狂飙:议员再呼吁向外国人征购房税
多伦多房价居高不下,市议员吉姆.凯利加尼斯(Jim Karygiannis)重新提出向外国买主征 收购房税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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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1月12日),凯利加尼斯在麦克马斯特大学经济学教授艾里夫.库伯西( Atif Kubursi)的陪同下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他同时写信给安大略省长凯瑟琳.韦恩,要求省政府批准多伦多市像温哥华市一样征收外国人购房税。他提出的税率是5%。

库伯西说,向外国买主征税将会起到遏止炒房的作用。他甚至认为多伦多的外国人购房税也应该是房价的15%。

温哥华市自2016年8月2日起向外国人征收15%的购房税。但是安大略省政府担心向外

国买主收税的做法会降低已被购买的房产的价值。

2016年底的大多地区平均房价为730472加元,比前一年同期上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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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加拿大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