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我受邀參與MAC(英國移民事務諮詢委員會)關于移民法規修改更新的討論會。會議主要探討了繼2014年11月6日起,Tier 1 Investor 英國投資移民漲價之後新政策的實施以及出現的問題,內政部也預計將于2015年4月6日發布相應的新移民法規細則。
Tier 1 英國投資者移民項目的概述
Tier 1 投資者移民項目,是爲非歐洲經濟區的公民開放,使得他們和家人可以通過在英國投資至少200萬英鎊這種方式,來英國居住和工作。
只要他們符合相關的投資要求,幷滿足居留上的額外要求,Tier 1投資者及其家人通常在5年後就有資格申請英國的永久居留權(或兩,三年後,如果他們采取加速路綫之一)。在英國居住滿5年後,包括至少1年的永久居留,Tier 1投資移民有資格獲得英國國籍。
2014年11月6日起Tier 1投資移民項目法規調整
繼MAC在2014年發表的一份報告,英國內政部在11月6日宣布對Tier 1 投資移民項目做一些調整,其中包括:
- 提高了先前的最低投資門檻,100萬英鎊。現爲200萬英鎊
- 投資金額的全部都應用于購買在英國正常運營的公司的股票或債務,以及英國國債。而不是先前的75%(其餘的25%可以投資英國房地産)
最新變化的問題
在以上的調整宣布後不久,一些實際問題立刻顯現。
儘管內政部意在取消所謂的“補倉”要求,即維持投資的市值不變,可是新的要求仍然變相地達到了維持投資市值的結果。新規定指出,當一個證券被出售時,Tier 1投資者必須以該證券的成本價購買另一個符合要求的證券。
舉例
投資者最初以10萬英鎊買了一支債券,隨後以8萬5千英鎊賣出。那麽這個投資者必須以10萬鎊再買進另一支債券或股票。同理,如果投資者最初以10萬英鎊買了一支債券,隨後以11萬5千英鎊賣出。那麽投資者仍必須以10萬鎊再買進另一支債券或股票。
內政部又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即購買新的證券必須在同一報告期內完成。根據以往的移民條例,投資者允許在下一個報告期結束之前對其投資賬戶進行“補倉”。
意見反饋
在MAC的討論會上,一些移民顧問、投資經理和私人銀行對內政部的新條例做了意見反饋。他們認爲新條例過度複雜,很難執行。尤其是投資者在買賣了數次以後,就很難記錄每個證券的購買價,特別是同一個證券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價格買入的情况下,投資者很難確定該證券的成本價。此外,要求投資者在同一報告期內補倉,這可能會迫使投資者在金融市場表現不佳的時候追加投資。
總之,業內人士認爲這些變化將會打擊高淨值人群申請英國投資移民的積極性。此外,投資者可能會采取非常保守的方式來投資,采取“買入幷持有”的策略,從而導致他們100%投資到英國國債。
這違背了MAC的建議。移民法規應該鼓勵Tier 1 投資者移民像”普通”投資者一樣,投資于多元化的産品。
內政部諮詢
針對這些反饋,內政部成立了一個工作組,由移民律師、私人銀行家和投資經理來審查新的Tier 1投資移民法規。在工作組的討論中,內政部明確了其投資移民項目的目標:
- 鼓勵多元化分散的投資策略,而非之前的以國債爲絕對主導的策略
修訂提議
經過數次工作組的討論會,以下折衷提案已交付內政部:
- 引進了維持本金的要求。換句話說,一旦Tier 1投資者將200萬(或500萬,1000萬)投資到了允許的投資産品後,在英國生活期間,所有的本金必需維持投資狀態。
如果一項投資虧本賣了,不應該要求以前項投資成本價購買新的項目。這種情况,應該要求Tier 1投資者以這項投資的出售價來購買新的投資。就此提議,內政部擔心這會影響到投資本金,因此工作組進而又提出,如果一項投資以盈利出售,投資者應當按照出售價來購買新的投資。換句話說,投資者應該把盈利的部分保留在其投資賬戶中用于再投資,而不可以把盈利部分提出。
· 當一項投資被賣出後,Tier 1 投資者應當在下一個報告期結束之前,或者6個月之內,兩者取其近,買入另一項符合移民法規的投資。
投資本金不能用于支付管理費,交易費或各種交易中所産生的稅賦,這些稅費會使最初的投資本金低于規定的投資門檻。然而,如果Tier 1 投資者在一開始投資超過 200萬 (或500萬,100萬),這些稅費可以從超出投資門檻的部分中支付,前提是超出的部分必需在稅費生成之前投資。舉個例子,如果一個200萬英鎊的 Tier 1 投資者實際投資210萬,那麽10萬英鎊以內的稅費可以從投資賬戶中支付。
· Tier 1 投資者應該可以從投資賬戶中提取利息和股息收益。
工作組和內政部一致認爲以上的修訂提議合理地權衡了內政部的兩個宗旨:允許Tier 1 投資者作爲一個“普通”的投資者;確保投資者在英國居住的整個期間,維持其投資狀態不變。
接下來的步驟
內政部已經同意接受這些建議,現在需要等部長的批准。內政部因而起草了移民法規草案,由該工作組審查。該小組提出了一些修改,以確保法規草案完全反映他們的建議。雖然,目標是讓這些新規則從2015年4月6日起生效,內政部提出追溯變化到2014年11月6日。
因此,任何在 2014年11月6日 之後申請的 Tier 1 投資者,都可以按修改後的法規投資。爲了推動這項工作,內政部已承諾在正常的3月16日截止日期之前,發布4月6日的移民規則修改。
內政部還同意進一步參與未來在Tier 1 投資人項目上可能的變化。
個人解讀
· 內政部承諾在2015年3月16日之前會公布最終修訂好的Tier 1投資移民法案。因此筆者建議2014年11月6日之後投資的移民需要注意的是:
1. 在英國居住期間保持其本金 (200萬,500萬或1000萬)投資在內政部所允許的投資清單上。
2. 和老法規不同的是,新法規不再需要Tier 1投資者在投資賬戶的市值低于最初投資門檻的時候,追加本金,即 “補倉”。
3. 如果投資者出售一項投資,他/她必須在下一個報告期結束前,或6個月之內,以出售金額再購買一項新的投資。以避免在市場不景氣的情况下被迫加大投資。
4. 投資本金部分不能用于支付管理費,交易費和交易産生的稅賦。實際操作上,投資者應在投資賬戶中放入超過投資門檻的一部分金額用于支付這些稅費。
5. 投資者可以從投資賬戶中提取債券利息或股票分紅。
買賣中産生的盈利部分,或叫資本增值部分,必須保留在投資賬戶中用于再投資,而不可以提取出來。
劉鵬律師專欄全集:
劉鵬詮析英國移民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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