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套房换美国6套房?海外买房“坑”太多需提防 | 美国

“国内卖房赴海外抄底”、“北京一套房换美国6套房”“收益率高达40%”……类似的广告让很多投资者为之心动。但是曾经有过投资海外买房的诸多人士,均以亲身经历告知,投资海外房产遇到的“坑”数不胜数。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投资者不了解国外政策、语言不通、海外信息沟通不畅、维权困难等问题,设下种种陷阱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陷阱1:未获预售批准就卖房

有的国外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海外房产,在尚未取得当地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就出售给中国买家,一旦此类房产长时间无法通过当地政府批准,中国买家就难以获得合法产权。

去年夏天,凌刚参加了某知名财经专家做的海外投资讲座,得知北京一家经纪公司正在推出美国酒店投资项目。“当时我觉得有财经专家为项目‘背书’,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但凌先生没有想到,他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几天后,凌先生来到这家经纪公司,接待人员对他热情推介。“只需交40%的首付款,剩余的60%我们帮你办理贷款。”凌先生被告知,该项目每年会有高达12%的年收益率。“五星级酒店有专人打理,对方包租20年,到期后还可以回购,相当于用40万美元的首付款撬动了20倍的杠杆,实际收益率近25%。”

凌先生当即与其指定的美国某公司签署了包括买房、包租、回购在内的3个合同,交纳了10万美元的定金。

事后凌先生心里却有点隐忧,便通过在美国的律师朋友帮忙查询这个项目,结果发现很多问题:“有几点是严重违反美国法律的,首先是在美国卖房需要政府出具的公开报告,但他们当时没有;其次美国规定收到的款项应该打到第三方监管的账户上,而不能打到公司的账户上;而且美国规定收取意向金,只能是房价的3%,而不是首付40%。”

和凌刚遭遇类似的还有很多业主,刘华日前也将这家经纪公司告上了法庭。刘华称,按照被告的要求,他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随后他支付了首付款17余万美元。但被告及美国某公司却未在约定时间内竣工,至2017年3月,该项目土地尚未动工。而且签订购房协议时,该项目未取得土地公开报告,未获得预售批准,被告对项目运营情况和投资款的去向均未向原告如实告知,已构成违约。

凌先生告诉记者,他先是通过美国的律师向美国某公司发出了律师函,然后开始了与经纪公司交涉的曲折过程。最初对方非常强硬,利用各种办法拖延退款,但凌先生坚持不懈,在国内也请了律师,耗费了大量精力去交涉退款事由,终于拿回了10万美元。

陷阱2:包租竟然变成无人租

除了政策风险,很多海外房产项目号称通过包租返利等方式,使买房者的投资年回报率可达到15%至25%。涉足过海外房产交易的业内人士弗先生告诉记者,有的公司并不能保证资金安全,投资人的购房款没有被用于投资项目土地建设,此外投资者购买的海外房产如果难以出租,代理机构会用后来的投资者的钱款支付之前投资者的包租返利,形成了脆弱的资金链,一旦发生断裂,返利会化为泡影。

3年前,戴女士与北京一家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签订了房产预订协议,在该公司推介下,她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以相当于30余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位于美国中部地区某市的一间公寓。戴女士付给咨询公司1万元定金,而购房款则通过银行转账打到了咨询公司法人账户上。

“当时对方承诺包租,有固定收益,回报率很高,业主只需要承担物业税等即可。”但戴女士买了房子以后却并没有按期拿到租金回报。经了解她发现,这套房产位于郊区,位置偏僻、周边人口稀少,很难出租出去,房子只好空置。而当地房产的税费很高,戴女士不仅没有租金回报,反而拖欠了包括物业费等在内的大笔费用。物业公司警告她,如果拒不交纳欠费,其房产有可能被没收。

2015年,戴女士等多名购房者在美国当地法院对房屋开发商等提起了诉讼。后该案调解解决,戴女士只获赔了6000美元。随后,戴女士将北京的国际投资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产预订单并退还购房款。

但法院驳回了戴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戴女士与某咨询公司所签订的房产预订单,实为咨询公司为戴女士提供的居间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正式购房合同由戴女士与第三方签订,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权利义务不应向咨询公司主张。咨询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戴女士也订立合同购买了房屋,因此要求解除预订单缺乏依据。

业内人士指出,过高的投资回报率意味着很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承诺超高的投资回报率,很有可能存在虚假宣传。

>>>美国置业百科美国购房流程 | 美国房贷申请 | 美国房产税费

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投资者不了解国外政策、语言不通、海外信息沟通不畅、维权困难等问题,设下种种陷阱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投资者不了解国外政策、语言不通、海外信息沟通不畅、维权困难等问题,设下种种陷阱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陷阱3:中介低价购进加价卖出

让李先生郁闷的是,他为女儿移民在葡萄牙购买的房子,竟然是中介以低价抢先购买后,再加价两倍卖给他的。

李先生是2013年8月与北京某咨询公司签订的委托办理葡萄牙投资移民服务协议,后又与该公司指定的葡萄牙律师签署了《委托书》。之后,李先生得知,其所购的房屋是另一家公司两名员工以18万余欧元当日购买后以55万欧元的价格卖给他的。而这家公司与李先生委托的某咨询公司关系紧密。

 “购房过程是咨询公司与当地律师及倒卖者合作完成的。”李先生气愤地说,经评估最终确定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5万欧元,他实际损失20万欧元。

李先生认为,他所持有的证据足够证明正是由于某咨询公司未能诚信协助购房,导致其损失。“抢先购买房屋再卖给我们,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此过程中,咨询公司未向他及家人告知房源的真实情况,包括卖房者身份、二手房、真实价格等。

咨询公司的答复是,他们对客户的义务只是协助移民,并没有帮其购买房屋。虽然李先生将咨询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法院未能支持他要求咨询公司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认为李先生委托葡萄牙律师买房,故该律师签署的合同可以视为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而另一位购房者万女士比李先生幸运,拿到了部分退款。2014年,万女士与另一家咨询公司签订了葡萄牙居留签证委托合同。咨询公司为万女士设计的方案为购买葡萄牙当地的房产,作为不动产投资,从而符合办理居留签证的条件。

合同签订后,万女士在咨询公司的全程安排下,前往葡萄牙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价款为53万欧元,其居留签证也办理完毕。

但次年2月,万女士及其家人前往葡萄牙度假,与邻居沟通中获知,她购买的房屋的价格远远高于该房屋的实际价格,该房屋实际价值仅为35万欧元。

万女士遂将咨询公司告上了法庭。后法院判决咨询公司补偿万女士7万欧元。

律师建议:要书面约定国内中介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封跃平律师分析指出,目前房屋中介乱象丛生,不少国内中介在购房国家申请以购房为主营业务的外壳公司。国内实际控制人安排国内客户将购房款打入外壳公司,并和境外机构签订购房合同。一旦客户资金一去不复返,客户通过合同无法向国内中介追偿。因为合同的签订主体在境外,客户也很难通过域外诉讼来挽回损失。另外,在大多数国家,涉及不动产纠纷一般管辖权属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所以,国内购房者身处国内,很难通过国内法院寻求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封跃平律师建议,投资者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对于开发商派发的宣传册、广告彩页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应妥善保存,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开发商承诺的条件,也可以要求纳入合同中。一定要在置业前进行实地考察,全方位了解所购房产的设置及周围环境。并了解当地房产市场,预防中介层层加价、隐瞒与欺诈等行为。海外房产市场服务分工相当细,建议聘请当地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此外,购房者应将定金及后续房款放到公证公司或由银行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不直接付款给业主,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海外购房也要看地段,如果房价比较便宜,一般是在郊区很偏僻的地方,建议不要购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胡文友律师建议,购房者通过国内中介机构进行海外购房,要特别书面约定国内的中介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好管辖法院,最好约定好原告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据京报网)

在澳洲法律体系中,为什么需要请律师见证签名?| 澳洲

沈寒冰-700x190

澳洲生活、工作、投资或学习的人都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些文件需要“律师见证签字”。这项措施看起来可能没有必要并且十分麻烦,但是律师签字绝不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授予律师这项特殊的权威,是为了保障澳洲法律体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更重要的是,这项措施为您规避了重大风险,将此项风险转由律师承担,为您提供了安全和保护。

为什么重要的文件需在律师见证签字

当律师见证签字时,他们也成为了您的担保人:为您的身份和文件的真实性做担保。这一点非常的重要,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可靠的见证人为您担保,文件将很容易被伪造,其他人就可以装作是你本人,拿走你的房子,甚至更糟。

我们来看看法庭判例Graham v Hall中的一个例子:丈夫 (Hall先生)想瞒着他的妻子将房子抵押贷款,偿还债务。但是房子在他妻子的名下。为了拿到贷款,他需要一个律师来见证他妻子的签名。Hall先生在他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妻子签了名,并找律师见证该签名。Hall先生编慌说他的妻子有癌症并且无法离开床榻,律师在未与Hall太太见面的情况下,“见证”了这项假签名。

最终,丈夫失去了这笔钱。几年后,不幸的妻子也惊讶地发现了这笔巨额的债务。

为什么要收费?

上文中,我们已经说明了见证人的重要性。但是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就签个字,为什么还要收费呢?当一个律师见证了你的签字,他们就承担了相应的风险。我们接着说上文中的故事:当老婆发现她的丈夫用她的名字来抵押房产作为贷款后,对“见证”了她的签名的律师提起诉讼。法庭判决这位律师赔偿妻子失去的所有钱款:136,480澳元。

当一个律师成为你的见证人,就要担保此合同的有效性,并且,如果合同被不正当使用,见证律师需承担责任。

代表案例

很多文件都需要律师的见证,包括:

  • 房产抵押
  • 证词
  • 法条声明
  • 双方同意令
  • 代理委任权
  • 财产交割
  • 贷款
  • 身份证明和复印件证明

有些文件不是一定需要律师的见证,但是律师见证会保护你免受很多风险。例如,遗嘱类的文件,就常常因为内容和签署方式的问题产生纠纷。

本文英文原文由AHL法律律师,南澳最高法院律师及出庭律师,阿德莱德大学法学士姜孓歌(Jaeger Man)撰写。

 

AHL律师行合伙人沈寒冰专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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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提高公民入籍门槛 PR需住满4年 | 澳洲

澳洲总理谭保(Malcolm Turnbull)周四早晨在堪培拉公布了新的澳洲入籍政策,其中包括新的入籍测试内容,比如更加严格的英文水平要求和有关澳洲价值观和责任问题。这一消息公布后,立即引发各方议论。

澳洲新闻网报道,一些诸如“你能否在家中殴打伴侣”的问题,可能会出现在测试中,主要是为了排除入籍申请人的恐怖主义者、家庭暴力者和犯罪分子。除此以外,更加严格的英语语言要求和测试也将包含在入籍考试的衡量标准框架内。

澳洲提高公民入籍门槛 PR需住满4年 | 澳洲
入籍测试将加入新的问题,以保证入籍者真正拥抱澳洲核心文化(澳洲新闻网图片)

永居4年方可申请

澳联社报道称,原先拿到永久居留身份以后,只要1年时间即可以申请入籍,但现在需要至少4年时间;另外,入籍测试也将仅提供有限次的机会,不通过的次数不可以超过3次。

报道称,申请人还需要证明在获得永久居留身份期间,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对社会做贡献,比如提供就业和上学证明。而那些连续3次没有通过入籍测试人士,将需要等待两年时间才能够再次参加入籍测试。一旦考试作弊,立即视为没有通过。

更严格的英文要求

周四清晨,澳总理谭保宣布了新的测试计划,并表示新的测试旨在“分享澳洲价值观”,而这也正是澳洲引以自豪的核心内容。

新的规则将要求入籍申请人通过一项英文阅读、写作和听力测试,其中包括更加具有意义的问题,来衡量它们是否致力于融入澳洲价值观并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其它一些问题将包括:“澳洲信仰自由的原则,是否意味着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强迫孩子结婚?”,或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禁止女孩接受教育?”。

剔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谭保指出,“作为澳洲大家庭的一员,入籍是殊荣,应该给与那些支持我们价值观,尊重我们法律,想要努力融入和为澳洲做贡献的人士予以回馈。我们必须保证,入籍标准符合澳洲国家利益。任何与澳洲价值观不一致的地方,都应该被考虑在入籍过程内。犯罪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参与黑帮等,都与澳洲价值观大相径庭。”

就在这一消息公布的数月以前,政府内部曾经召开高级别会议,讨论如何剔除不符合规定的移民,因为有的例子证明,他们可能会变成影响澳人安危的最恶劣的恐怖分子。

例如悉尼马丁广场(Martin Place)此前发生的恐怖主义挟持案件,造成多人死亡。恐怖分子莫尼斯(Man Haron Monis)1996年曾经持1个月的短期签证从伊朗来澳,尽管多次涉及安全敏感事件,但最终于2004年获得澳洲国籍。

目前的澳洲入籍测试是2006年霍华德政府确立的,基本上是针对澳洲历史、民主制度、政府体制和法律的选择题目。而最新的移民部数据显示,在截至2015年6月份的前12个月里,一共有来自210个国家的136,572人成为澳洲公民。其中,有超过17.5%,即24,236人来自印度,20,583人来自英国,8,996人来自菲律宾。而在参加入籍测试的114,109人中,通过率高达98.6%,平均参加次数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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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恐怖主义的顾虑,但移民部长杜敦表示,新体系并非针对穆斯林(SBS图片)

“新政并非针对穆斯林”

新闻集团媒体报道称,澳洲伊斯兰教联邦理事会(AFIC)主席特拉德(Keysar Trad)表示,总理谭保宣布的入籍测试新政主要为了“示好”一国党的选民们。不过他表示,自己同意移民部长杜敦(Peter Dutton)的说法,即新入籍测试体系并非专门针对穆斯林。

在接受采访时特拉德表示,政策的变化将不会为澳洲带来任何实质的好处,而仅仅是为了吸引“给韩莘投票的选民”。

同时,一国党参议员韩莘(Pauline Hanson)周四早晨发布推文,似乎在展示自己的功劳。她说:“今晨入籍测试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让测试变得更加困难,移民必须要全心全意地拥抱澳洲价值观,过滤掉那些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

黄英贤反对额外英文测试

总理谭保要求工党支持澳洲公民法律变革,不过工党外交事务发言人黄英贤(Penny Wong)则质疑政策改革的本质,宣称只是以政治为目的。

黄英贤说,反对党需要看到新政的所有内容,不过澳洲价值观方面的内容已经被写入了澳洲法律,并且获得保护。她说:“如果英语语法内容也包含的测试内,很有可能我们一些议员也会觉得困难。不过让我们理解,这次新政的主旨是什么。是要求你忠于澳洲,忠于澳洲人民,他们共享的民主认知,共同尊重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她指出,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早已写入了澳洲法律,是犯罪行为。

新入籍测试要点概览

● 申请人必须拿到永久居留身份4年后,方可开始申请入籍(此前的时间要求仅为1年);

● 必须通过更加严格的阅读、写作和听力测试,证明完善的英文能力(16岁以下人士,无行为能力人士除外);

● 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融入和贡献澳洲社会的行为,比如:就业、参与社区组织、学龄孩童入学等;

● 入籍测试将包含“新的和更具意义的问题”,考察申请人对于融入澳洲价值观和责任感方面的理解;

● 申请人一旦在入籍测试中作弊,马上被视为没有通过;

● 实施更加严格的无犯罪记录检查,包括参与黑帮行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等;

● 入籍宣誓的誓词也将进行调整。

相关资讯:外国投资者在澳洲买房投资的相关规定详解

(据澳洲新快网)

海外投资贷款急救帖!澳洲贷款的法律注意点,你都了解吗?(附案例分析)|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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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澳洲房产投资成交量节节新高,其中一大部分都将来自于海外投资者。尽管2016年澳洲本土银行纷纷收紧对海外人士的贷款政策,但大多数海外投资者仍希望运用贷款杠杆来实现投资的最优化配置。

希望通过此文的分享与注意点的提醒,能让更多人在对澳洲投资前景充满信心的同时,也带着一份放心

  1. 识别和选择有资质的贷款经纪人,并在必要时请律师审查《贷款合同》

2016年5月起,澳洲本土银行纷纷收紧海外收入贷款后,各类借贷公司、基金公司或开发商旗下的金融公司犹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参差不齐的贷款机构与迫在眉睫的楼花交付压力让投资者有时忽视了风险所在,从而冒然选择了“杂乱高利海外收入贷款项目

总体而言,汇丰银行海外投资者目前最好的选择,无论是“费用”、“利息”、“申请流程”方面给予海外客户非常好的申请条件。其中,不少海外投资者也会通过选择贷款经纪人来获得更多更便捷的贷款服务支持与优惠,因此识别和选择有资质的贷款经纪人便是重中之重:

  • 《贷款经纪从业守则》规定,贷款经纪须为澳洲公民或拥有永久居留权,且持有澳大利亚安全与投资委员会(ASIC)发出的CRN资质牌号(Credit Representative Number);
  • 在询问过从业5年的贷款经纪后,意外发现很多客户并没有得到过《贷款合同》条款的法律解释,甚至部分客户并不在意《贷款合同》中的条款解读。在目前海贷的严峻情势下,请专业律师审查《贷款合同》无疑能更好地保障客户的贷款申请与物业的顺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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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是海外投资者目前最好的选择
  1. 银行在物业交付前仍保留撤销贷款的权利(案例分析)

分享本人真实办理过的一个案例,银行的“临阵”通知与处理方式着实让客户损失惨重。

2016年,持有永久居留权的郑先生有着部分海外收入与部分本地收入,在申请贷款时虽有被要求补交证明材料,但也算一路绿灯,得到了预先批准(Pre-approval)且顺利签署了《贷款合同》。然而,就在交付的前一日,澳洲四大银行之一的XX银行以公寓面积太小为由在交割前的24小时决定撤销贷款,这让想要在黄金海岸首次置业的郑先生损失了近5万澳元的首付

郑先生事后不停向卖家解释“银行甚至没有留时间给我再去申请贷款,我的条件在这之前从来没有被拒绝过啊!”无疑,卖家无法替郑先生买单,最终没收首付,终止了合同。

该银行最后解释道,他们一般不批准对50平米以下物业的贷款申请。他们拒绝评论审查贷款的银行经理是否有得到任何名义的佣金。

案例很好地说明了银行对海外收入贷款政策收紧的同时,也在《贷款合同》中扮演着强势主动的一方,并且保留着在物业交付前可撤销贷款的权利

请注意,其它也可能被撤销海外收入贷款的情形有但不限于:

  • 个人收入达不到银行贷款申请要求
  • 电话核查时与雇主信提供的信息细节不一致
  • 雇主信内容混乱,工资进账记录混乱,不能详细的说明入账来源
  • 雇主单位资质达不到银行申请要求
  • 房屋内部面积在45平米以下
  • 中国信用记录不良等
多个情形下海外收入贷款可能被撤销
多个情形下海外收入贷款可能被撤销
  1. 预先批准(Pre-approval)不同于预获资格(Pre-qualified),更不同于《贷款合同》的签署

在投资金融圈,预先批准(Pre-approval)不同于预获资格(Pre-qualified)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普遍的解读是,预获资格(Pre-qualified)指贷款机构根据某些信息来推测可以给您提供多少贷款。如果您获得了预先批准(Pre-approval),说明贷款机构已对您提交的信息进行了核实,在一定条件下,给予您确定的活期利率。然而,也有很多贷款机构将二者偏差地理解为同种含义。

因此与贷款机构谈判时,事先一定问明其对预获资格(Pre-qualified)与预先批准(Pre-approval)两个关键词的定义以及额外的贷款申请要求。

此外,无论您是获得预获资格(Pre-qualified)还是预先批准(Pre-approval),两者都不等同于《贷款合同》的签署与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贷款合同》往往要求太平绅士或律师作为见证人以保障合同签署及交换的真实性。

  1. 汇率波动及其影响案例分析)

在汇丰银行官方发布的《汇丰银行外币住房贷款风险说明》中,汇丰银行非常积极且正面的履行了风险揭露与声明义务,在其《说明》中提及到以下风险:

  • 还款币种限制及其影响;
  • 贷款利率波动及其影响;
  • 汇率波动及其影响(占全文近50%篇幅)。

由于汇丰银行在澳洲的海外收入贷款实行“依据海外收入证明申请贷款,而用澳洲账户进行贷款与还款“,所以可以较好的规避上述还款币种与贷款利率波动与影响,但仍然无法完全规避汇率的影响。

此处的汇率波动主要指当贷款申请人选择与其收入币种不同的贷款币种的情况下,收入货币价值(如人民币)相对于贷款货币(如澳币)价值的上下波动。如果贷款申请人没有足够的澳币存款,由于其在大部分情况下需将收入货币(人民币)兑换成贷款货币(澳币)用以支付每月还款或偿还贷款本金,则其的实际负债收入比将取决于兑换当日收入货币对贷款货币的汇率

若收入货币相对贷款货币升值,则以收入货币计算的贷款金额和每月还款额相应减少,贷款申请人的负债收入比降低。若收入货币相对贷款货币贬值,则以收入货币计算的贷款金额和每月还款额相应增多,贷款申请人的负债收入比升高。极端情况下,借款人的收入可能无法支持其每月还款。虽然汇丰银行实行澳元贷,澳元还的政策,但若贷款申请人主要收入来源于人民币,而在澳洲的物业为非投资物业且无稳定收入来源时,无疑汇率波动将成为很大的贷款影响因素之一

案例分析(引用《说明》官方情景分析)

若您的收入为人民币,但申请的是澳元贷款,则您将在贷款期间内承担人民币(收入货币)对澳元(贷款货币)的汇率波动风险。假设您申请等值人民币600万的澳元贷款,放款当时人民币对澳元的汇率为6,即您的贷款金额为100万澳元。按30年贷款期限、4%年利率、每月定额还款方式计算,您每月应还款额为4774.15澳元,按当时汇率计算即为人民币28,644.90元。汇率波动的可能情形为

  • 假设一年后,人民币相对澳元升值5%1澳元=5.7元人民币,您每月应还款额仍为15澳元,但相应人民币金额减少至27,212.66元。从人民币角度看,您的每月还款额减少5%
  • 再假设一年后,人民币相对澳元贬值5%1澳元=6.3元人民币,您每月应还款额仍为15澳元但相应人民币金额增加至30,077.15元。从人民币角度看,您的每月还款额增加5%
澳元对人民币汇率
澳元对人民币汇率
  1. 行政处罚或刑事罪名(案例分析)
贷款诈骗行为被认为是2016年澳洲各大银行收紧海外收入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贷款诈骗行为被认为是2016年澳洲各大银行收紧海外收入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过经修改的或造假的海外收入证明来申请贷款,无疑是一种贷款诈骗行为,并且一度被认为是2016年澳洲各大银行纷纷收紧海外收入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澳洲房产投资最井喷的过去3年,利用经修改的或造假的海外收入证明申请贷款成为不少黑心贷款经纪人敛财的主要手段。在和业内人士聊天时,曾了解到“一些没有资质和底线的无牌经纪,每天在各个圈子里社交,靠不规范的操作手法,第一年赚30万的大有人在,第二年能到小50万,做得特别好的3年内年入百万都有可能“。然而,因为所有贷款文件均需申请人签名,被追查时,黑心的贷款经纪可能早就逃之夭夭,而贷款申请人却有可能面临文书造假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倘若贷款申请人有着恶意不还钱的主观意愿,根据《澳洲联邦刑法典》第134节规定“行为人以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蓄意,通过某一欺诈行为,不诚实地获取了他人的所有财产”,那么其很有可能被判处贷款诈骗罪,面临最高10年监禁的刑法。

澳大利亚安全与投资委员会(ASIC)在2016年6月30日发布通告,要求包括位于新南威尔士州的Ace Mortgage Market Pty Ltd(袁翘新会计师)几家房贷经纪公司更改其发布的针对华人贷款申请者的广告。整顿原因之一是其违反了相关《借贷法》,“广告上用中文标注的最低固定利率无需收入证明构成了误导信息或是虚假广告“。而事实是这些机构提供的最低固定利率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收入证明在贷款审批中无法被豁免。

事发后,很多已经在这些被要求整顿的贷款机构办理的贷款申请人被迫陷入了窘境中,他们被“忽悠”着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申请材料,而面临即将到来的交付日,他们很有可能无法按时得到贷款,顺利完成交付;更可怕的是,他们中的部分申请人甚至有可能在日后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最后,请各位投资者务必谨记:在您与银行签署正式的《贷款合同》之前,您都应该寻找机会了解您将承担的风险与法律注意点,必要时更改并选择适合您的贷款方案。我们也强烈建议您在做出决定前,咨询相关的第三方法律或金融机构。

 

中澳双证律师林汇铭专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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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澳洲买房投资的相关规定详解 | 澳洲

相信大家在澳洲买房第一个想要知道问题是:外国投资者是否有权在澳洲买房?简单来说,外籍人士完全可以在澳洲境内购房的。其实澳洲政府是非常欢迎海外投资的,因为澳洲是一个地广人稀的国家,来自海外的投资为澳洲的经济发展带来许多机会。(相关资讯:澳洲房产购买流程)这一点,从澳洲投资审批委员会(即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称“FIRB”)的相关政策就能看出来。具体而言,澳洲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在澳洲买房的相关规定(中国人在澳洲买房条件)如下:

1外籍人士的定义

澳洲政府对于“外籍人士”的划分是非常细致的,可以简单理解为:身在境外并未持有任何澳洲12个月以上有效签证的外籍人士(包括拥有短期签证的境外人士,例如:旅游签证等),即非常住外籍人士。

澳洲政府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下,大家可以详细对照、比对。

澳洲《1975 年外国收购与兼并法》(以下简称“法案”)授权国库部长(Treasurer)或其代表负责审查外国投资提案,以判定提案是否有违澳洲的国家利益。该法案第五条定义“外籍人士”为:

  • 非澳洲常住居民的自然人;
  • 由非澳洲常住居民的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股权益的公司;
  • 由两人或多人合计持有控股权益的公司,并且其中每一个控股人或者为非澳洲常住居民的自然人,或者为外国公司;
  • 由非澳洲常住居民的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重大权益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或者
  • 由两人或多人合计持有重大权益而且其中每一人或者为非澳洲常住居民的自然人或者为外国公司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澳洲海外投资政策》显示,“常住居民”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

  • 他们在澳洲的居住不受法律规定的任何时间限制(即为,他们可以无限期住在澳洲,如澳洲永久居民和新西兰公民);
  • 该人士在过去的十二个月内实际居住在澳洲的时间达到200 天或以上。
  • 此外,《澳洲海外投资政策》将“临时居民”定义为居住在澳洲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
  • 持有允许他们在澳洲持续逗留12 个月以上的临时签证(无论签证的剩余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 已递交永久居留申请并且持有允许他们在澳洲逗留到申请得到最后决定为止的过渡性签证。

2、 外籍人士在澳洲只可买全新住宅

对澳洲房产投资稍有了解的人,大都听说过“外国人在澳洲不能买二手房、只能买新房子”。准确的描述应该是:普通非常住外籍人士不可以购买澳洲已建成的二手住宅用房。但是,非常住外籍人士在获得FIRB批准后,是可以购买澳洲全新住宅的(如独立房屋或公寓等)。

  • 澳洲全新住宅的定义

全新住宅是指直接从发展商购买的居所,而该住宅在过去并未有人居住超过12个月。全新住宅包括从非住宅用途(例如:办公室或仓库)改为住宅之用,而作出大幅度翻新的建筑,但并不包括经过整修或修复的旧住宅。

  •  以下情况下,外籍人士可在澳洲购买二手房

《澳洲海外投资政策》规定非常住外籍人士不可以购买已建成住宅作为投资物业或自住,以下情况除外:

   1) 由外籍人士运营的大型规模的公司,为驻澳员工提供住宿时,可以购买已建成住宅(二手房)。不过,需提出申请,通常这类申请在批准时会有附加条件,即公司在预计此物业将空置六个月或以上时,需将此物业出售;

   2) 非常住外籍人士亦可以购买已建成住宅(二手房),但前提是要对该建成住宅进行改建(即拆毁现有住房并且建造新住房),并需要提出申请。申请时提出的改建提案必须增加澳洲的住房存量(例如:拆毁一个现有住房,然偶建造两个或以上住房),或者改建提案可以表明现有住房已经废弃或者不适合居住。通常此类申请可获得批准。申请获得批准时通常附有一定条件。

3、 外国投资者在澳洲购买全新住宅时的FIRB申请

外籍人士如要购买澳洲全新住宅,需要向FIRB提出申请。这类申请通常会获得批准,而且在获得批准时通常没有附带条件。非常住外籍人士也可购买空地用于住宅开发,但购买前也需要向FIRB提出申请,不过,在获得批准时往往附有一定条件(如在24个月内开工等)。

  •  FIRB的政策解读

从FIRB的政策来看,针对非常住外籍人士的批准更倾向于指具体某一房子可不可以卖给这位外籍人士,而不是这位外籍人士可不可以买这一套房子。根据这一原则,申请人在申请FIRB的购房批准时必须要提供具体的房产信息(如地址等),如果通过批准的房子因故没有买成,申请人需另外申请购买其它房子的批准。

  • FIRB审批时间

根据法案规定,国库部长有 30 至90天的时间考虑申请并作出决定。对于普通民用住宅房地产的购买申请,通常在递交申请30天内会得到批准答复。

  • 相关建议

由于澳洲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所有在澳洲买房事宜都可通过您的代理律师与开发商律师进行交涉。因此,如果您是一名非常住外籍人士并希望在澳洲购房,需要第一时间告诉您的代理律师,以便其帮助您递交购房申请。目前,还未有非常住外籍人士购买住宅房地长被拒的先例。

 4、 外国投资者购买新房时的“开发商申请”问题

我们经常听到全新住宅不需要去申请FIRB的批准, 这是因为开发商已经事先将其开发的楼盘向FIRB递交申请,以便于卖给外国投资者。具体而言,FIRB可能批准该楼盘的50%可以卖给外国投资者,当外国投资者购买时,无需再向FIRB申请,开发商将FIRB批准其向外籍人士售楼的文件附加在购房合同内即可,这一点您的购房律师可以帮忙把关。

不过,这只是其中一个特例。根据澳洲法案规定,无论您是澳洲居民还是非常住外籍人士,以下情况不需政府批准就可以购房:

  • 从已经获得预先批准可以向外籍人士出售的开发商购买的全新住宅;
  • 让您(以及任何相关人)可以每年最多使用四周的时间分享提案中的权益;
  • 综合旅游度假村的某些住宅房地产;
  • 按照遗嘱或依法财产继承所获取的权益;或者
  • 从澳洲的政府(联邦政府,州、领地政府或地方政府)处获得或出于公共目的组建的法定企业获得的权益。

综上所述,外籍人士只需向FIRB递交购房申请,便完全可以在澳洲购买全新住宅。而澳洲政府对于外籍人士在澳购房的所谓限制多是出于对国家利益整体的考量,因而才设置了审查批准这一流程,并非真的要限制外籍人士在澳洲的投资和购房。相反,澳洲政府是非常欢迎外籍人士投资澳洲房产的,从各州政府对购房优惠/补贴政策可见一斑。在今后的栏目里,我们会具体介绍澳洲各州对外国投资者购房的优惠政策,敬请留意!

 

澳洲持牌律师杨泱专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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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学区房,你关注澳洲名校;但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你该怎么办?|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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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置业于澳洲无非三种初衷:生活需要、投资回报及下一代教育。读者可能会扫读关于澳洲房产的法律文章,因为你会觉得最终会聘请律师来把关。但若是关于自己子女在澳洲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呢?你可能会对着手机阅读数次,甚是打印出来用高亮笔作笔记,因为没有人会完全代替你为你的孩子安全与成长来把关!

因此,此文会以“学区排名”系列作延伸,结合本人之前所作有关人身伤害主题的讲座文稿对在澳少儿在学校意外受伤,父母的处理方式作探讨与分析

一真实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该初中留学生终生失明
一真实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该初中留学生终生失明

一真实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该初中留学生终生失明 ——名校是重要!学区房是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孩子留学时的人身安全!

  1. 澳洲相关案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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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ston v St Patrick’s College [2011] NSWSC 269

  • 校园欺凌是使幼儿园到大学各阶段校方管理层与家长都非常困扰的话题,特别对于国际学生而言,因为语言与文化的隔阂,往往会引致潜在的校园欺凌,甚是种族歧视的危险。
  • 基本案情:St Patrick’s College是新南威尔士州Campbelltown地区一所知名的学校,并有着完整的反欺凌政策防止学校欺凌事件。Oyston是一名普通学生,但因为饱受长期的校园暴力而引发了严重的心理疾病,其家长随之将学校告知法院。
  • 法院判决:Oyston胜诉,学校需支付54万澳元整作为损害赔偿。判决理由为学校虽然有较为完善的政策,但学校并没有足够有效的措施来落实这些政策并实际保护学生在学校的基本身心健康。

Graham v NSW [2011]

  • 澳洲有着健全的校园巴士服务系统,但并非每一个学校都是义务提供此项交通服务。倘若意外伤害发生在校外,那么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判定呢?
  • 基本案情:Graham患有残疾而无法正常行走,需要依赖学校巴士服务。后校方因客观原因中止了校园巴士服务并提早一个学期告知家长需自行妥善安排。一日,Graham在上学途中发生车祸而受到伤害。
  • 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校方合理中止巴士服务,并已传达此讯息予家长,则属父母监护责任范围。

Trustees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for the Diocese of Bathurst v Koffman [1996]

  • 此案也属于校外意外事件,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 基本案情:学生经常通勤的巴士车站在学校距离350米地方,曾在高峰期出现过学生意外受伤的事件,学校因此安排了值班老师维持上下车秩序。但之后仍有一孩子在上下车时意外伤害,学校是否有责任?
  • 法院判决:学校本无绝对义务在巴士车站进行秩序维护,但学校之后通过安排值班老师建立了监管行为的义务关系。这个关系具有延续性与依赖性,所以学校应对该受伤的孩子承担注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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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洲学校意外事故的标准与分类
  • 学生:

学校意外事故中主体的定义包括公立或私立、走读或寄宿、义务教育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

然而,一旦拥有社会角色的属性即不能定义为学校意外事故中的主体范畴。例如,接送孩子的父母在校园里意外受伤,负责孩子食堂餐饮的管理人员在校园意外受伤等。

也不包括收到学校录取通知书,还没有办理报到手续,已经办理毕业离校的但没有出校门的;

  • 时间:

校内时间:学校学习期间,上下课期间,补课期间等,但不包括学校已明确通知清校而学生无故逗留期间。

校外时间:校外活动、表演、集会、实习、郊游、参观或实践等。

不属于校方责任的范畴

  • 空间:

校园里,校园附近且校方建立了监管义务的区域。

校方组织的有管理责任的各类校外活动地点。

  • 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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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洲学校意外事故的归责原则

澳洲学校意外事故的主体多为低龄的学生,由于他们表达、判断能力的限制,常常会让责任归属的判断与搜证变得难上加难。因此,你可以不看学区排名,你可以不看购房合同,但你绝对不能不知道如何判断学校意外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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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无损害无过错原则

  • 损害:即只有孩子受到了实质伤害才能追究过错方责任,同时满足上述文中澳洲学校意外事故的定义标准;
  • 注意义务:学校有相关责任,例如管理、说明警示或秩序维护等责任;
  • 违反该注意义务:需以普通标准与合理预测来判断过错方是否有过失行为且是否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例如,家长不能要求老师他具有非常高的知识、能力或技能去把每一个孩子照顾得极其周到,这是苛求的。我们只能以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标准来看老师是否有违反义务。

  • 近因与受伤结果的关联:关联是否是直接关系?是否有第三因素介入?

例如,孩子在去学校之前已经受伤,在学校时又因其它因素将伤势加大,此时则不能追究老师全责,因为在发生学校意外事故前已有直接起因。

  1. 就学校意外事故方面,澳洲政府提供的法援救济网站
  • https://www.mychild.gov.au/resources/reports
  • http://www.pc.gov.au/inquiries/completed/childcare/report
  • https://www.communities.qld.gov.au/childsafety/protecting-children

因为澳洲《人身伤害法》与《侵权法》庞大的法律条文与案例,无法在凌晨2点的文章撰写中与读者全面分享。若有兴趣了解更多该方面知识的朋友可以透过居外与本人联络,我会统一发送本人之前于中澳父母教育协会讲座中对该话题分析的录音与部分文字稿。

注:

  • 感谢中澳父母教育协会副会长Siyu Huang对本人之前相关讲座的部分文字稿整理。
  • 澳大利亚各州均有相应立法权,因此各州间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内容可作参考方向,但非个案的专业法律建议。

 

中澳双证律师林汇铭专栏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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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中国人陷美国投资移民骗局 律师支招防欺诈 | 美国

美国《侨报》近日报导,当地时间4月5日,因涉嫌以投资移民为名目进行诈骗,洛杉矶一家华人移民事务所被查封。美国联邦机关的搜查令称,该公司以EB-5投资移民的名义向超过100人收取超过5000万美元现金,连中国“红通”外逃贪官的投资款都收。国际在线记者查阅发现,依托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的骗局屡见报端。记者就此采访了洛杉矶当地的资深移民律师,为EB-5投资移民申请给一些建议。

美国EB-5投资移民再添100多名受害者

美国《侨报》近日报导,当地时间5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和国土安全调查局(HSI)探员突击搜查了位於洛杉矶的一家华人移民事务所——“加州投资移民基金”(Californian Investment Immigration Fund)的办公室,同时对3名嫌疑人的两处住宅发出搜查令。

联邦机关的搜查令称,“加州投资移民基金”以EB-5投资移民的名义向超过100人收取超过5000万美元现金,然後以投资办绿卡为名目进行诈骗。

“加州投资移民基金”因涉嫌移民欺诈被查
“加州投资移民基金”因涉嫌移民欺诈被查

报导称,此案3名嫌疑人之一的陈莹莹收取的5000万美元投资款并没有真正用作投资用途。尽管她购买3块土地并计划对其开发,但实际上在这些土地上并没有动工的迹象,反而是用这些钱中饱私囊。

陈莹莹名下有3处房产和2处地产,其中一处位於亚凯迪亚(Arcadia)的房产市值约320万美元,这其中的120万就来自她收取的投资款。此外,她还用投资款购买了一辆2015年的保时捷SUV。

另外,此案中还有两点违反了美国法律:第一,该公司将投资款中的30万美元或50万美元返还给投资人,因此收取的5000万美元中已经有1000万美元被返还,这样的做法直接违反美国移民法,因为美国规定EB-5投资款必须投资满5年才能撤资;第二,在收到50万美元返款的投资人中有中国正在通缉的要犯,包括前湖北省武汉市发改委主任徐进和前中国人保湖北分公司副处长刘芳,这些人是不符合美国移民条件的。

律师建议(一):选择靠谱的区域中心

洛杉矶移民律师华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移民市场鱼龙混杂,尤其是区域中心的项目存在很多欺骗现象。“比如《侨报》报导的这个案例,涉案的项目根本没有动工,只是拿了投资人的钱,过段时间又返还部分给投资人,这不是投资,这是借贷。”

华强介绍称,美国的EB-5投资移民名额每年有1万个,其中来自中国的申请人占了85%以上。EB-5投资移民分直接投资和通过区域中心投资两种。直接投资需要申请人自己去寻找可投资项目,并且实际参与项目运营,这对於英语不好丶在美国没有经商经验的申请人是个挑战。而後者不要求申请人参与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地区中心或附近,投资者仅需投钱即可,因此受到中国申请者的青睐。85%以上的中国申请人都选择通过区域中心来投资。

报导中提到的“加州投资移民基金”就是一个区域中心。区域中心扮演的角色相当於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帮申请人寻找合适的项目并进行投资。

“问题是很难保证区域中心将钱真正投到项目上去,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侨报》提到的案例,投资款被用来中饱私囊。EB-5投资移民是否成功,跟选择的区域中心有很大关系。有些信誉良好的区域中心的成功率可以在90%以上,有的却是个空壳公司。” 华强还强调,拉一名美国当地的政府官员来为项目备案或者讲话,声称项目具有政府背景,是很多中介惯用的伎俩,但是所有的区域中心都是私营的,声称有政府背景的都是扯虎皮拉大旗,都是骗子。比如,2013年案发的着名的“美国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诈骗案在国内宣传时就一直声称有政府背景丶获得了当地政府的直接注资等。

那麽,应该如何选择靠谱的区域中心呢?

律师建议(二):请第三方做专业的前期调研

华强表示,可以聘请第三方去调查当地的区域中心是否靠谱。另外,对於区域中心选择投资的项目进行一番考察和调研也非常重要。因为一旦项目烂尾,申请人的投资款也就跟着打水漂了。“中介总是利用免费谘询丶免费评估作为幌子,其实’免费’本身就是一个陷阱。找到当地的专业人士,比如侦探丶律师或者会计师去帮忙实地考察一下很有必要,花一两万美元出具一份第三方的风险报告评估。舍小利,保大钱。”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中文和英文公告,警告投资人参与移民投资项目一定要仔细甄别。公告建议对投资项目寻求独立验证,确认投资声明的真实性。

为确保投资安全,有必要花钱请专业人士做第三方风险报告评估。

公告特别列出一些可疑项目的特徵,希望投资者遇到下列投资项目时保持警惕。一是保证投资回报丶投资无风险或过於稳定的高回报项目,因为通过EB-5进行的投资项目肯定有投资回报风险。另外,未经注册立项的投资项目丶未经许可的销售商以及由相同个人经营的多层级公司,都应该引起投资者警觉。

据悉,区域中心都是经过美国移民局批准成立的,相当於合法成立的公司。但是移民局的审批对区域中心管理人的专业技能丶资金实力或资历没有任何严格要求,因此区域中心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存在较大疑问。这也是导致很多EB-5投资款有去无回的原因。

华强还提醒称,按照目前EB-5的审理进度,从递交文件到拿到永久绿卡,顺利的情况下也需要4年左右。4年的时间不算短,从移民政策到项目运营本身,都存在风险,申请人对此要有心理准备,对那些声称能够快速拿到绿卡的宣传也要引起警惕。

另外,华强说,申请者遇到诈骗后,也要懂得利用法律途径维权,可以选择集体诉讼的方式起诉区域中心,想办法追回投资款,并且规划下一步移民之路。

(据北京新浪网)

投资葡萄牙房产不得不知的法律条例

近年来,去欧洲买房子顺便获得绿卡,已经成为许多有钱人的投资、移民新选择。据资料显示,在葡萄牙推出购房移民政策一年半内,去往葡国移民的中国人已经达到500多个。

投资葡萄牙房产不得不知的法律条例
葡萄牙房产受到海外投资者热捧

在中国人的概念中,在欧洲买房的最大优势就是可以获得移民权,但对于该国的相关房地产法律政策却不甚了解。其实,除了获得绿卡,欧洲国家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对私人领地的尊重,也是购置欧洲房产的优势。

葡萄牙法律中,涉及房地产内容的主要有四条,包括对财产和私人领地的保护、对于住宅公共部分的解释、以及对于住宅可进行的操作。

一、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被征用需补偿

在西方国家,对于个人财产的尊重意识一向相当强烈。而对于购房者而言,买下的房产绝对属于个人,并且可以永久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产权。如果政府希望征用,则需要付出较高的补偿。葡萄牙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62条私有财产权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保障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以及在其生前或死后转让私有财产的权利。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或者征购私有财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实施,且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二、个人住宅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入内

在葡萄牙,个人住宅的安全性也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只要是属于自己的住宅,在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入内。葡萄牙宪法第二章第一节第34条住宅与通信不可侵犯。1、任何人的住宅与通信及其他私人通讯手段的私密性不可侵犯。2、非在法定情况下按照法定手续并且经有权司法机关批准,不得违背公民意志进入其住宅。3、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于夜间进入他人住宅。但对现行犯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对存在特别严重的暴力或者高度有组织的犯罪(包括恐怖主义、贩卖人口、贩卖武器、贩卖毒品在内)做出司法授权的不在此限。4、禁止公共当局以任何方式干涉通信、电讯、或者其他通讯方式,但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定场合者不在此限。

 

 

作为中澳律师,我只关心《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法律问题!|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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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还没有看过冯小刚导演的《我不是潘金莲》,但通过朋友圈发现大家最近都在刷这部电影,又听国内同行多次提起这部电影应该更像一部法律片,而不是剧情片或喜剧片。虽然现在对《潘金莲》的网评褒贬不一,但不管怎么讲算是很成功的,这个背后做支撑的法律论点与论据也是很给力的。至于网友是挺“老炮”冯小刚还是“国民老公”王思聪,我都无所谓。因为作为中澳两国律师,我只关心《潘金莲》中的中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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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情事实

《我不是潘金莲》讲述的是农村妇女李雪莲(范冰冰饰)为了达到生二胎的目的,她与丈夫秦玉河决定“假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开始分居生活。然而半年后,她发现“前夫”秦玉河居然已另与别人结婚。李雪莲气愤不过,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

开庭后,办理此案的法官王公道根据他们已确实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实情,判决李雪莲败诉,自此,“假离婚”被确认为了“真离婚”。但李雪莲不服,先后向法院专委、院长、县长、市长反映。又因为前夫说了一句“你就是潘金莲!”,从而开始了二十年持续不断的赴京上访路。

上访?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或买房限购政策而“假离婚”?李雪莲不是第一个,也更不会是最后一个。

今天我们不谈电影内容和各种撕逼,仅从法律的角度来欣赏这部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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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离婚”的两种情形

在中澳两国,“假离婚”大致都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 通谋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例如为双方为逃避中国法的计划生育政策与房屋限购政策,或为获得澳洲法的购房补贴与优惠等;
  • 欺诈离婚: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例如单方为“扶正小三“、“林丹案后传”,或转移财产等。
  1. 中国法中的“假离婚

中国的“假离婚”很多且目的五花八门,但集中在房产方面比较多,如政策福利房、拆迁回迁房等。我清楚地记得本科《婚姻法》周老师讲过的一个案例:一优质中学附近的小区开盘,一夜之间婚姻登记处人满为患,大家排队离婚。当然也有借此实现真实离婚目的、逃避合法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

“假离婚”的方式大部分是协议离婚,也有部分为更加逼真而采取诉讼离婚的。不管哪种,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便取得再婚权利,财产分割便可进行。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潘金莲》片中王法官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

具体而言,对于“假离婚”的效力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 “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但如果,“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法律,可以申请再审裁定撤销。因此,如果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假离婚”发生了离婚的法律效力。
  • “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因此,中国法中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且未被宣告无效,那么就是真离婚!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你还想逃避政策而生二胎,再买几套房子?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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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洲法中的“假离婚

你还在以为只有中国流行“假离婚”的话,那你就OUT了!澳洲人或澳洲华裔早在许久以前就已经发现了“假离婚”的“好处”,请看具体案例

一真实客户咨询:“我婆婆已经和澳洲当地人结婚,2017年初可以拿到绿卡。现在有个想法:等婆婆拿到绿卡后,和我老公”假离婚“,老公依母子团聚签证赴澳办身份,之后我们的孩子再依我老公的身份赴澳读书拿身份,最后我再和老公在澳洲复婚,通过夫妻团聚签证而拿到身份。这样是否可行,有没有风险性?

我听到这问题时,连忙解释其思路的错误性和风险性(不禁竖起大拇指,内心连夸其对《移民法》和《婚姻法》的熟练掌握与运用)。

较为官方的解答可为:

在婆婆递交签证申请的时候是需要填写80表格的,里面会注明她是否有子女,子女目前的婚姻状态;

如果老公在25岁以下并且单身的情况下,经济上完全依靠他妈妈,可以以子女的身份在你婆婆申请绿卡的时候同时申请;如果年龄超过25周岁,那么就要申请家庭最后成员移民,目前此类申请,移民局给出的官方评审周期为56年以上。

  • 另外,最近接到不少关于昆士兰州政府2016年中起实行2万澳币的首次置业补贴的政策询问:

要求大致为必须是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购房者从未在澳大利亚任何州拥有房产、购房者年龄满18周岁且必须购买价值不超过75万澳币的新房。

虽然政府明文规定,夫妻一方之前已经拥有房产的,另一方在购买新房时不享受首置业津贴,但在“利诱”下,曾有极个别从未购置房产的新婚夫妇询问过,是否可以利用规则以“假分居”或“假离婚”的形式换取自由身,以多次获得首次置业补贴。

答案毋庸置疑,不能!且可能会招致行政罚款或刑事罪名。

  • 骗取社保福利:澳洲福利署Centrelink十分保护单身妈妈,因此不少人为了这些“好处”也绞尽脑汁去“假离婚”或者“假事业”。一位没有工作收入来源且从未购置过房产的单身妈妈,可以领到的单身妈妈津贴、享受幼托费用的减免以及上述的首次置业津贴等社会福利政策。

注:澳大利亚各州均有相应立法权,因此各州间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内容可作参考方向,但非个案的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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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震惊房市 买房没弄清卖家身份华人赔60万 | 加拿大

加拿大BC省高院近日载定一位不能确认客户的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公证人必须作出赔偿。移民律师表示,BC省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具有里程牌的意义,将震动外国人购买加拿大房市

>>>点击查看:加拿大购房流程 | 加拿大房贷流程 |加拿大房产税费

裁决震惊房市 买房没弄清卖家身份华人赔60万 | 加拿大
公证人刘某(Tony Liu)给其客户支付超过60万元,因为公证人刘某未能充分确定客户以550万元购买温哥华房屋的卖家是否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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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买涉及“加拿大税务居民”纳税纠纷

BC省这项标志性的裁决要求公证人刘某(Tony Liu)给其客户支付超过60万元,因为公证人刘某未能充分确定客户以550万元购买温哥华房屋的卖家是否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根据太阳报的报道,案件缘起加拿大税务局CRA在房屋出售时,没有收到25%的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 tax),这是销售加拿大财产的非居民卖家收取的利润。

所以,加拿大税务局后来要求买方支付60万元的税款,导致买方起诉公证人刘某,认为刘某未能发现卖方不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这项裁决的目标是加拿大法律中的一个弱点,这些法律通常导致如温哥华和多伦多地区的外国房地产业主可以“加拿大税务居民(residents of Canada for tax purposes)自居。

每年至少6个月不居住在加拿大境内,作为外国投资者和投机者缴纳资本利得税

CRA规定,每年至少6个月不居住在加拿大境内的人,在此不缴纳所得税(income tax),而是作为外国投资者和投机者缴纳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

三名加拿大移民律师表示,即使由离岸资金导致房市过热的温哥华和多伦多,加拿大税务局通常也不会执行这项税收居留规则。

移民律师表示,本月由B.C省最高法院法官肯尼思·阿弗雷克(Kenneth Affleck)作出的裁决,触及到加拿大税务、移民和财产转让法律的核心。

一位多伦多的税务和移民律师David Lesperance表示,BC省这项决定是对房地产经纪人、公证人和律师是一个严厉警告,如果不能确保物业卖家是真正的加拿大税务居民也会带来风险。

温哥华移民律师理查德·库兰(Richard Kurland)说:“这是一个改变游戏规则的裁定。“

温哥华移民律师萨姆·海曼(Sam Hyman)表示,法官的决定提醒购买者,通过虚假声明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试图避免资本利得税的人出售物业,将会带来“可怕的后果”。

海曼说,许多买家及其代理人并未尽力确保卖方是加拿大的实体或纳税居民。

政府严查卖家和买家的公民身份

专家表示,这些系统漏洞可以通过税局、联邦入境事务处和省府之间分享信息堵上。

B.C省去年夏天,实施外国买家15%的税收政策,以冷却温哥华全球化的房地产市场,最近开始要求卖家和买家回答“你是哪一国的公民?”

对大多数加拿大人和税务局来说,真正重要的问题是买家和卖家的税收居住地。

加拿大税务局盯上低收入买豪宅的业主及“太空人”

律师表示,联邦政府本周承诺“瞄准高风险的国际税务和滥用避税行为”,让加拿大税务局优先审计那些低收入或不缴交所得税的豪宅业主。

加拿大税务局很容易审计那些富裕的跨国“太空人”,在加拿大支付很少或没有缴交所得税,但同时为家庭成员支付大量资金在加拿大购买豪宅和豪车。

例如,一些业主要求房地产官员说他们是加拿大居民,所以在出售房屋时可以避免资本利得税(并确保他们有资格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但是,也有一批人同时和税局声称,他们不是加拿大税法下的居民,所以他们不必报告全球的收入和持有的财产,并在加拿大支付所得税。

相关资讯:温哥华西端柏文狂加租 平均每户月增500元

(据加拿大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