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青年報》2月12日報道,從2014年的壹紙承諾到去年10月《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CRS自今年1月1日起就進入“實操期”。其實針對絕大多數中國居民而言,這項新政是“無所謂的”,但對在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在海外持有殼公司進行投資理財等行為的富豪來說,其影響卻不可小視。
CRS自今年1月1日起就進入“實操期”。這意味著,從今年開始,人們除了在銀行換外匯時要多填寫壹張申請書進行自我聲明,在開立新賬戶時也多了壹道手續,即填寫壹份聲明自己稅收居民身份的文件。雖然對於絕大多數百姓來說,這份文件只是在表格中的“中國稅收居民”壹欄後畫個勾,但這份聲明背後則大有文章。這是為我國稅務機關即將定期與全球上百個國家(地區)的稅務機關相互交換居民賬戶信息而做的鋪墊。這意味著今後中國稅收居民在國外的賬戶信息情況將由中國稅務機關清楚掌握;相應的,外國稅收居民在中國的賬戶信息也將由其本國稅務機關掌握。
關註:神秘的CRS究竟是什麽?
其實,雖然對普通百姓來說,對這個細節並不很在意,但自從國家稅務總局去年10月中旬公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提出了要打擊跨境逃避稅,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對此,國內很多特定人群還是相當敏感的,其中就包括通過各種渠道將資產或多或少轉移到海外的中國人。這些人對CRS,即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也早有耳聞。
所謂CRS,是各國家和地區之間基於同壹標準的壹項共同申報準則。據了解,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的AEOI(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其中就包括共同申報準則(CRS),其大致內容就是簽署國或地區之間相互披露對方國家或地區公民在本國的經濟財產情況,以提升稅收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
追訪:已有101個國家地區參與信息交換
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介紹,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納稅人通過境外金融機構持有和管理資產,並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日趨嚴重,各國對進壹步加強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維護本國稅收權益的意願愈顯迫切。二十國集團(G20)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了壹項“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並於2014年7月發布。
這項“標準”獲得當年G20布裏斯班峰會的核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強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動下,截至去年底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標準”。
我國是在2014年9月的G20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就承諾將實施這壹“標準”的,其中確定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
動態:今年先完成600萬元以上賬戶調查
根據G20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布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規定流程,調查首先由壹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壹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根據日程,從今年1月1日開始我國將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所謂高凈值賬戶,是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國將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影響:海外存有巨款人群賬戶信息將被掌握
某外資銀行的理財分析師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其實針對絕大多數中國居民而言,這項新政是“無所謂的”,但有幾類特殊人群應該是會受到影響的。他舉例說,在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肯定首當其沖,比如某位中國公民在英國某銀行存有巨款,壹旦中國與英國達成了協議,那麽這名中國公民在英國的哪家銀行存有多少錢的信息將由英國銀行報送到英國銀行管理部門即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該局再報送到英國稅務局,由英國稅務局與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進行信息交換,這位中國公民在英國銀行的所有信息對中國稅務總局來說將壹覽無余。
另外,在海外持有殼公司進行投資理財,以及已在海外設立家族信托的中國公民都會受到影響,尤其是中國早期富豪最喜歡在新加坡、中國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等設立家族信托,目前這些國家和地區已都成為CRS簽約方。當然,這些受影響人群都屬於富豪級別,與普通百姓沒什麽關聯。
最新:購買中國香港保險也將被上報
與中國內地壹樣,中國香港屬於已經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中的“第二批”,這意味著中國香港金融機構也是從今年起實施CRS。
在海外購買超過壹定金額的高額人壽保險的中國公民也將在交換信息之列,比如前壹段很多內地居民熱衷到中國香港買人壽保險顯然就要受到影響了。有消息稱,今年起凡內地居民購買中國香港保單7800港幣以上,其保單信息會自動作為個人稅務資產上報中國稅務機關。此信息會作為多項調查的依據,包括資產來源的合法性、資產出境的合法性、繳稅的合法性等。事實上,不僅是今年新購買中國香港保險的內地居民受到影響,由於中國香港是CRS簽約地區,因此中國香港的保險公司有義務將歷史上購買過大額保單的高凈值客戶的保單資產信息報告給國家稅務總局。
釋疑:美國為何不在CRS之列?
盡管目前已經有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了CRS,但作為全球頭號經濟大國的美國並不在其列,這意味著中國稅務機關對中國公民在美國的金融資產賬戶信息目前還無法通過CRS掌握。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美國排斥這種賬戶信息的交換,而是美國其實早有自己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而CRS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根據這項美國法案升級而成的。
根據美國2010年頒布的FATCA,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部門報告美國人賬戶的信息,否則外國金融機構在接收來源於美國的付款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稅。FATCA主要采用雙邊信息交換機制,美國與其他國家(地區)根據雙邊政府間協定開展信息交換。其實這意味著,雖然美國不在CRS的集體交換信息之列,但其可以與其他國家“壹對壹”簽署協議,同樣可以互換金融賬戶的涉稅信息。
強調:“中國稅收居民”並非依據身份證件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雖然大多數人今年起在銀行新開立賬戶時在聲明表格中會選擇自己是“中國稅收居民”,但其實“中國稅收居民”的概念與我們身份證件上的“居民”概念並不完全相同。
那麽如何確定自己的身份呢?根據我國稅法,“中國稅收居民”中的個人是指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和企業即不屬於中國稅收居民。值得強調的是,外籍華人、已經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過壹定時間的華僑,如果根據所在國(地區)法律已經構成當地稅收居民,即不屬於中國稅收居民。
(據北京青年報)
關於CRS給中國買家在海外投資、置業帶來的影響,居外網將持續關註、並解讀,敬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