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 FIRB)是澳大利亚政府在上个世纪70年代左右建立的负责审查海外投资的专门管理机构。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在2015年5月份之后开始参与负责所有的住宅房屋FIRB申请,并收取相应的FIRB申请费,同时负责海外投资中涉及住宅FIRB申请的后续监督审查等程序。
今年FIRB公布的年报显示去年财政年度(2015年-2016年财政年度)申请批准数额达到41,445个,相对于2014-2015财年的37,953有大约10%以上的的增长。同时,批准的海外投资财产数额高达2,479亿澳币,相对于2014到2015年财年的1,919亿澳币,也有大幅度增长。
报告中同时指出,中国已经连续三年成为已经被批准的澳大利亚海外投资的最大资金来源国,投资金额高达473亿澳币,且主要集中在房产方面的投资。
农业土地登记制度
自2015年FIRB的程序改革以后,相应的,程序、制度、规则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农业土地登记系统,也已经建立。最新的记录显示,截止到2016年9月份,中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拥有大约150万公顷土地,大约占整个澳洲农业土地面积的0.4%,占海外人士所拥有的澳洲农业土地面积的2.8%,在海外拥有农业土地的国家中占据第五位,目前占据第一位的国家是英国。
FDI 海外直投资金总数
截止2015年12月份,外国直投资金(英文为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数额累计高达7355亿澳币,相对于2014年,增长了493亿澳币,大约有7%的增长。其中,美国投资数额占比最大,占据整个投资数额的23.6%,中国暂居第五位,大约占整个海外直投资金数额总额的4.8%。
其中就行业方面来说,矿产行业一直占海外直投资金数额主要位置。2015年年底,矿业占整个海外直投资金的40.1%,但是自2011年开始,这个行业的投资数额已经在减少,相对于2014年-2015年的矿产投资仅仅增长了6.4%,相对于上年增长度的13.8%降低了近一半。生产制造业为第二大类别,占整个海外直投资金的11.7%。房地产行业虽位居第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行业海外投资呈现巨幅增长,相对于去年增长幅度达到36.8%之多。
FIRB 申请费
自2015年,澳洲开始收取相应的FIRB申请费用以后,FIRB就海外投资申请收取的费用总数已经高达7800万澳币,其中,住宅类的FIRB申请费,达到6750万澳币。
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公布了2012至2016年度批准的海外投资申请的案子数额,投资总额,各个行业投资批准数额,以及各个州投资批准数额,下面有一些具体的列表(除非特别说明,否则以下数据均来源于FIRB)。
房产领域FIRB相关数据
该报告显示,在2015-2016年财年总数中,关于房产的海外投资申请达到40755个,占整个申请份额的98%,其中包括商业物业和住宅物业申请。住宅FIRB申请达到40149个申请,总价值约为724亿澳币。
此外,维多利亚州(墨尔本)申请获批数额,占总体申请数额的44%,新南威尔士州(悉尼)占32%,昆士兰站17%。
2016年12月底财长所公布的一个报告当中显示海外投资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并不是特别大。比如说,海外投资申请在墨尔本投资申请的获批数额,远远超过在悉尼投资申请的获批数额,但是,悉尼房产价格的增长速度强度要比墨尔本高很多。当时的报告,还认为,由于海外投资导致房产增值的数额,墨尔本和悉尼每个季度大约为80和122澳币,这相对于两个城市每个季度增长高达12820澳币记录的数值比较,是非常微不足道的。
该年度报告中列出了一系列表格,其中下列表格说明,2015-2016财年,海外投资者个人购买新建住宅用房的申请数额为26253个,涉及到的房产价值约576亿澳币。
中国因素
目前中国在澳大利亚仍然是海外投资输入数额最大的国家,在申请总数以及投资所涉及的价值等方面,都位居第一位。相对于投资总额来说,与2014-2015年财年相比,中国投资人的投资增长数额大约略少于6%。相对于2013-2014年度和2014-2015年度间增长达60%的数额来看,增长幅度减少了非常多。
中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投资批准的总数额中,大约占整个批准数额的26%,其中涵盖了制造业、电力和天然气行业等等。此外,中国在澳大利亚房产行业的投资势头仍然强劲,相对于2014-2015年增长了31%。
美国目前在当年投资总数中居于第二位,第三位为荷兰,第四位为加拿大,第五位是阿联酋。
FIRB法律监管情况
报告中还披露了相关的FIRB申请调查以及监管FIRB法律遵守条件的情况。在2015-2016年期间,大概2100个案子的调查中,完成调查的有1637个,其中有260个被发现违反了相关条件,其中包括了在购房之前没有申请批文,或者临时签证到期后没有卖掉自己的房子,或者临时签证持有人持有超过一个以上的二手房,以及名义上是澳大利亚人但是实际上是外国人控制的公司和信托拥有二手房,以及没有遵循批准条件等情况。
根据2015年更改的方案,如违反FIRB有关法律,法律规定违规者有可能会承受刑事或者民事处罚,一般是涉及到比较严重的违反条件,目前来说还没有一例这种刑事案件。但是报告当中指出,有可能会对有些案件执行刑事或者民事处罚。例如,在购买二手房必须不能出租的前提下,购买者在收房后马上进行出租。还有事先利用澳洲的公司或者澳洲持股人控制的公司身份去购买澳洲的房产,然后马上去转让股份给外国人,以逃脱FIRB监管等情况下,刑事或者民事处罚有可能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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