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產權法:白撿百萬房產,原房主繼承人無力主張!|居外專欄

悉尼房地產市場曾出現一樁讓人目瞪口呆的判決:一位土地開發商霸占一處房產近20年後,法院判決其正式擁有這處房產。盡管上任房主的後代對此表達了強烈抗議。本期文章將討論產權法中的“逆權侵占”(adverse possession)。

這個“鳩占鵲巢”的故事比較漫長,大概可以從二戰開始講起。這棟古老的房子悉尼內西區的Ashbury,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了。

它上一任正式主人名為Henry Thompson Downie,他此前和全家人一起生活在這裡。在二戰結束後的某一天,這棟房屋逐漸出現了一些白蟻,而且已經到了讓人難以忍受的地步。

原屋主可能是經濟狀況或是其他原因,選擇搬離了這裡。在隨後的40多年中,他們將這棟房屋出租給了其他人,但沒有花大力氣去修繕,而原房東Henry也過世了。

最神奇的是,在這40多年中,這棟缺乏修繕的房屋不僅沒有倒塌,反而是起初那些肆虐的白蟻都不見了!而在這40多年中,原房屋主人的親屬也沒有對這棟房屋做任何處理,僅僅是將它出租給他人。

1998年,一位房地產開發商Bill Gertos,在拜訪客戶的時候注意到了這棟房子。他觀察一段時間後,確信這裡是真的沒人。根據他的說法,當他走近觀察的時候,發覺前後門都沒鎖,門栓也掉了。

然而實際情況是,這棟房屋的最後一個房客之前去世了,而原來的屋主沒有維修破舊的房子。也就是說,至少在1998年那個時候,Bill Gertos屬於擅自闖入了他人的領地。

更絕的是,Bill Gertos發現該房屋沒人管理後,不是通知市政廳,而是直接大搖大擺的鳩占鵲巢,充當起了房屋的主人!

他不僅在沒有得到屋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換了門鎖,還直接將房子租給了其他不明就裡的租客!

1998年,他他花了約35000澳元修理這棟房子,2014年又花了108000澳元進一步翻新。而在這個時間段內,原房東的子女和親屬似乎都忘記了這棟房子!而根據多名房地產中介的信息,這棟房子現在市值差不多在170萬澳元左右!

直到2017年,一切准備就緒的Bill Gertos依據澳洲《Real Property Act》正式向法院申請成為土地所有者時,法院才想起來這棟房屋是有主人的。於是法院告知原屋主Henry的親屬:有人占用了你們的房子20年,現在我們要正式把這塊土地連同房子一起送給他了。

Henry的親屬在得知消息後立即發出了抗議,但法院最終表示:“根據澳洲《Adverse possession》和《Squatting laws》,Bill Gertos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他投資維修了房子,付了稅並收取了房客的租金,因此這塊土地和房子現在都是他的了。”

說實話修房子和付稅都好理解,為啥收了房租也能當證據?澳洲最高法院大法官羅文·達克Rowan Darke在面對外界質疑時是這樣說的:“我很確信,自從1998年之後Gertos在事實上擁有這塊土地,並打算獲得這塊土地的所有權。而實際上呢,Gertos也成功接管了土地的實際保管權,排除了其他可能,他已經成為這塊地的主人。”

Bill Gertos對這座房子的占有是“公開的,不是秘密的”,是通過“和平手段、而不是暴力手段”。也就是說,靠著這條“奇葩”的逆權侵占法律,Bill Gertos一分錢不花就獲得了一座將近200萬澳幣的大house!

1、什麼是逆權侵占?

逆權侵占是指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非業主持續占用他人房產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該占用者可以成為該房產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2、逆權侵占公平嗎?

其實逆權侵占可以追溯到古羅馬的法律,當時規定如果有人拾獲別人遺下的物品,經過兩年後無人認領,拾獲的人便可成為合法的物主 。後來這條法例又延伸到土地和房屋的擁有權,於是便有了所謂的逆權侵占。這條法律最早的精神是希望能夠有效的利用“無主的房產(房主消失也無繼承人)”,以確保後人能夠繼續使用土地。

3、逆權侵占的時限與條件?

為了成功進行逆權侵占,澳洲的不同地區對於非業主持續占有的法定時限是有所區別的:

  • 新南威爾士州,昆士蘭州 ,西澳,塔斯馬尼亞: 12年
  • 維多利亞州 ,南澳:15年
  • 北領地,首都地區:該法律被明文禁止

除了要滿足法定時限,占有者還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 實際占有房產 - 占有者要表現的像是合法業主一樣
  • 連續使用 - 法定侵占期間不能有所間斷
  • 敵意占有 - 侵占必須不能是在業主的同意下進行的
  • 獨家占有 - 不能和原業主共享
  • 公開占有 - 以此來通知原業主,你的房子被侵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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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澳洲房產的常見失誤及案例|居外專欄

當下,中國投資者走出去的意願非常強烈,而如何在目前海外貸款收緊,境外彙款異常嚴格的情況下,成功“走出去”是眾多中國投資者共同面臨的大問題,本文能通過相關澳洲投資失敗失利案例,找出失敗失利原因和避免同類失誤的解決辦法,希望助力各位,贏在澳洲

1. 項目調研不充分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中國投資者走出去也不例外。當前,絕大多數投資者在進行海外投資時缺乏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存在很強的主觀盲目性。調研不充分主要是指對影響投資項目成功的各種條件是否具備沒有窮盡或判斷失誤,從而導致決策失誤,投資失敗失利,例如法律調研、商業調研、社會環境或自然環境調研等等。

2015年,來自中國成都的張先生投資澳洲昆士蘭北部的一處農業項目,看中的便是該項目區域的面積龐大,而單位均價較低,很好地滿足了國人對於“土地”所有的青睞。但張先生在投資前的可行性研究時,並未注意所投農場地域的氣像條件,投資後來發現農場所在地常年多雨,薯類農作物無法曬干,而機器烘干成本太高,最終不得不放棄該農場,另行選址。

中國投資者在澳投資前對項目進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極其重要。建議中國投資者進一步增強風險意識、困難意識,在自己全面調研的同時聘請專業的國際國內商業和法律等服務機構進行全方位的深度可行性研究,對影響項目成功的全部必要條件和要素進行羅列並重點分析評估,否則,一旦投資失敗,後悔莫及。

2. 盡職調查不充分

在投資者對於項目本身的調研通過之後,強烈建議聘請相關服務機構對投資項目與轉讓方進行深入盡職調查。中國投資者因盡職調查不充分、不到位,或者在盡職調查階段風險判斷失誤而失敗失利的案例也不少:

2006年,中信泰富在澳洲收購了20億噸磁鐵礦資源開采權的Sino-Iron項目。收購後,該項目就像一個吞錢的機器,項目投資預算最初為25億美元,五年後該項目投入已接近71億美元。最後中信在總結該項目成本升高的原因時,投資前“盡職調查報未充分、詳盡”赫然在列。

3. 政府審批風險估計不足

在境外投資中,因為不能獲得政府批准或擔心不能獲得政府審批而終止失敗的案例不在少數。FIRB(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主要負責審批外國投資者在澳洲的投資項目。根據澳大利亞的外國投資制度,海外投資者在澳購買房產之前一般都需要辦理投資審批,得到FIRB審批之後才可進行投資。

2016年4月,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以“國家利益”為由,否決了大康牧業擬3.7億澳元收購澳洲畜牧業公司Kidman公司80%股權的申請。幾個月後,澳大利亞財長Scott Morrison也以“國家利益”為由,也叫停了中國國家電網約100億澳元收購該國電網公司Ausgrid的交易。

不少海外投資者認為FIRB對個人在澳房產投資批准率為100%,絕不會被“卡”住,從而並不擔心購房合同中缺少“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FIRB”(以FIRB批准為條件)的關鍵條款。

請注意,FIRB對於個人在澳房產投資批准率從沒有100%,FIRB在審批時會著重審查一項投資是否能夠提升經濟活動且促進生產力提高或技術革新,那麼這種投資一般被判定為不與國家利益相違背的。

當FIRB考量海外人投資申請時,主要評估的是以下幾點:

  • 國家利益,投資會否影響到澳大利亞保護其安全和發展模式的能力。
  • 競爭議題,投資會否直接或間接導致競爭市場發生扭曲。
  • 對政府政策特別是稅收以及政府關心的議題比如環境造成影響。
  • 對澳大利亞社會以及經濟是否造成不利影響。
  • 投資者的性,投資者是否有明確的商業目的,或投資行為是否受到充分明確的監管和監控。

4. 未聘請相關律師或聘請律師不專業

在澳洲,律師在物業投資與產權轉讓的過程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無論是商業投資還是住宅投資,買方往往會委托涉獵相關產權法與土地法的律師就物業買賣合同中的條款進行審查與解釋。對買方不利的條款,律師會提出意見並負責協助買方與賣方進行法律談判,直到雙方達成協議為止。因此,在海外投資的過程中,委托一名合適的律師就顯得尤為關鍵。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實際上律師的業務十分廣泛,不同專業的律師擅長的業務方向也各不相同,並非所有的律師或高級別律師就必然精通地產法律業務,而且不同州的地產法律也有所不同。在海外投資過程中,買方律師要告知買方相關的法律權利義務,在客戶違約的情況下也必須要告知客戶的法律責任。

5. 居間人誤導

中國投資者投資海外項目往往有居間人牽線搭橋。居間人為收取佣金或類似報酬,往往可能會有誇大項目收益,促成交易的心理。中國投資者未能正確把握和處理與居間人的關系,也很有可能遭遇投資風險。

據《悉尼晨鋒報》報道,自2014年9月份到現在,在悉尼地區至少有10名房地產經紀人被指控詐騙,並且被吊銷了工作執照。目前,這種情形在新州房產界屢見不鮮。過去兩年來,超過360萬澳元被新州的房產經紀人騙走,他們用來支付賭博、毒品、機票和各種娛樂方式的賬單。

因此,中國投資者為了保護好自己的投資安全,必須學會正確處理與居間人的關系,挑選合適的居間人,在此過程中請注意以下幾點:

  • 對居間人提供的信息都要進行驗證,不可輕易相信,一旦發現居間人提供的信息不實,立刻終止合作;
  • 不能讓居間人完全掌控投資項目,要直接或間接與交易對方進行溝通;
  • 居間人報酬,爭取根據項目節點和經營業績確定並分期支付,切忌一次性支付;
  • 佣金協議或類似協議中明確居間人的義務,並設定完成時間節點以及逾期違約責任。

6. 稅務問題

一般來講,海外投資者在澳洲被視作“非稅務居民”。對於非稅務居民來說,只需交納在澳洲境內所賺錢財的稅。例如一個中國人在澳洲買了一處投資房,就需要在澳洲申請稅號,然後每年在澳洲申報關於該投資房的收入。

投資房產主要有兩種收入:一是持有房產時期的房租收入,一是賣房產時的資產增值收入。這兩個收入相對獨立,納稅時有不同的計算尺度。從來沒有被出租過的房子,賣的時候增值了,只要在定義上是“投資房”,也同樣需要繳納增值稅,除非房子一直是納稅人的自住房。

另外,稅局征稅的對像是房產所有者。所以即便房產的出資者是所有者的父母或親朋好友,房子的貸款在其他人名下,依然不會改變稅賦。當然,如果買房的錢是從海外借來的,則應保留憑證。只要借貸明晰,海外利息同樣可以入賬。

作為海外投資者,在澳洲納稅的時候的主要弊處在於:

  • 無法適用當地居民/公民的免稅額度
  • 無法適用當地居民/公民的50%的資產增值稅減免
  • 需要繳納海外人額外印花稅/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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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澳洲綠卡後,如何合法跨境轉移財產?|居外專欄

隨著移民趨勢的逐漸進程,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便利化程度不斷提高。本文將通過案例,分析財產境外轉移過程中涉及的一些典型問題。

案例:綠卡持有人,小林與小童夫妻倆,在取得“澳洲永久居留權(Permeant Residency Right)”後,如何將其在國內(如浙江省溫州市)的資產通過向中國外彙局申請“移民財產轉移”將資產合規轉移到澳洲(如昆士蘭州布裡斯班市)?

1. 提交《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進行合規申請

小林與小童已獲得澳洲綠卡,想要辦理“移民財產轉移”,首先需要向戶籍所在地的外彙管理部門,也就是浙江省外彙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在申請時,小林與小童需要提交多種證明材料,例如但不限於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收入來源以及財產權利證明文件、稅務證明原件以及最重要的《個人財產轉移業務申請表》等。

2. 哪些財產可以申請“移民財產轉移”?

根據《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06)47號的規定》和《國家外彙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彙管理政策的通知》(彙發﹝2014﹞2號),如果小林與小童要移民轉移的財產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下,那麼在提交材料的時候只需說明收入來源即可。

如果他們要移民轉移的財產超過了等值50萬美元,那就需要提交收入來源證明以及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如果小林與小童要移民轉移的財產主要是賣房所得收入的話,他們還需要提交的房屋產權證和房屋買賣合同。

3. 哪些財產無法申請“移民財產轉移”?

需要強調的是,小林與小童只能申請將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進行跨境轉移,即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但不包括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的資產,例如:

  1. 司法、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其對外轉移申請外彙局不予受理。
  2. 涉及國內形勢、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在案件審結前,外彙局不予受理。
  3. 涉及國內形勢、民事案件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對外轉移財產,應提供案件管轄機關出具的該財產與案件無關的證明。
  4. 法律規定不得對外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等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彙局不予受理。

4. “移民財產轉移”可以分次申請辦理嗎?

小林與小童無法多次申請進行中國財產轉移至澳洲,即

  1. 移民財產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
  2. 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

但小林與小童可以在經外彙局核准後,申請銀行在審批額度內進行相關資金分出。

從上可知,該政策允許獲得海外永久居留權的華人(即使未獲得他國國籍)進行一次性大額的財產合規轉移,規避“個人每年5萬美金的跨境彙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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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民幣交易澳洲房產的幾個注意點|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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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外彙限制與彙率波動,不少面臨澳洲房產交割的客戶想了解:是否可以在中國,用人民幣來進行澳洲房產購房款交易?

澳大利亞法律沒有明確允許不同貨幣的資金交易,澳幣幣種交割目前仍然是主流且最為律師所建議的安全交易模式。本文期望拋磚引玉,就澳洲房產交割在中國進行資金交易這類模式進行探析,希望能幫助更多讀者更好地了解澳洲投資,保障資金安全。

第三方監管賬戶進行澳房交割注意事項

部分中國銀行可以提供房產交易資金監管賬戶服務,以協助房屋買賣雙方完成房屋交割,確保交易順利與安全。

澳房交割中,倘若買賣雙方被允許在異國以外幣進行交易,建議在交易前務必確認以下法律問題:

  1. 確認甲(賣方)、乙(買方)、丙(第三方銀行)三方在自願、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房產的交易中,由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交易資金監管服務有關事宜,並訂立相關監管協議。
  2. 確認甲乙雙方交易的房產基本信息:澳大利亞_____州_____,產權編號為_____,產權轉讓人為_____,產權受讓人為_____。
  3. 確認甲方在丙方開立賬戶(戶名:_____ ,賬號:_____),以此帳戶為房產交易收款帳戶。
  4. 確認乙方在丙方開立交易資金監管賬戶(戶名:_____ ,賬號:_____)。乙方將人民幣_____(計澳幣$_____,下稱“交易資金”)存入監管賬戶。
  5. 確認監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在此授權丙方在監管期間凍結該賬戶,凍結期間不支取賬戶內資金。如監管賬戶為儲蓄賬戶,則乙方將該賬戶銀行卡交由丙方執管,並承諾在監管協議履行完畢或合法解除,或在甲方及丙方同意前,監管賬戶持續設定為凍結狀態且為不通存通兌狀態;同時承諾不向丙方系統內外各營業網點申請掛失,直至丙方在監管協議項下的責任解除。乙方承諾嚴格、全面履行監管協議,按照約定向丙方發出授權指令。
  6. 確認丙方對乙方監管賬戶存款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歸乙方所有。
  7. 確認非依監管協議約定,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動用監管賬戶內的交易資金。該資金只用於向甲方支付監管協議交易中涉及的款項,不用於其他用途。
  8. 確認丙方監管期間內,甲乙雙方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過程中,經房地產登記機關審核,不符合產權登記條件而導致不能登記,或在登記過程中該房地產被有權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或因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房地產無法辦理轉讓的,丙方可憑有權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甲乙雙方出具的《終止協議通知書》將監管賬戶內資金予以解凍。如監管賬戶為儲蓄賬戶,則將乙方原存放於丙方保管的銀行卡退還給乙方。
  9. 確認違約的處理情況:非因丙方原因,房屋無法在監管期間內完成交易的,監管期滿後,丙方將監管賬戶內資金予以解凍;如監管賬戶為儲蓄賬戶,則丙方將乙方原存放於丙方保管的銀行卡退還給乙方。
  10. 確認監管協議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而非澳洲法律。因協議引起的爭議糾紛,當事各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1. 確認協議中丙方由零售客戶部經理或分管行長簽字蓋章。

印花稅、產權登記費與解押資金繳納問題

盡管用外幣完成澳房交割,在澳大利亞法律中存在實踐操作空間,但仍然建議在澳洲,以澳幣來完成印花稅的支付、產權登記費的繳納以及賣家解押貸款的還款:

1. 印花稅繳納時間

  • 如標的是樓花,買方需要在該房產產權注冊之後的30 天內交印花稅。
  • 如標的是現房,需要注意的是,買方需要在無條件進入合同後的30 天內交印花稅,即使30天內該房產還沒有成交。

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印花稅,州政府會加罰利息;除非有特殊原因導致晚交印花稅,可提出申請豁免或減免利息。

2. 產權登記費

例:昆士蘭州產權登記費計算器

https://www.business.qld.gov.au/industries/building-property-development/titles-property-surveying/titles-property/payments/fee-calculator

3. 解押還款

如賣方在當初購房時是貸款買房,他需要在交割前完成解押申請,且在交割時完成解押還款,以確認交付的物業產權並沒有任何賣方名義額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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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抵押澳洲貸款?內保外貸實例與跨境合規|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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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7月30日的中國工商銀行悉尼分行官網上,有著關於內保外貸的融資產品最新介紹。

其描述為“內保外貸業務是指在境內企業(“申請人”)向銀行出具無條件、不可撤銷反擔保的前提下,由該銀行向我行(“受益人”)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由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資(包括貸款、貿易融資、融資租賃等)的業務。

該業務主要是為支持境內企業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促進投資便利化,有效解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等問題。

目前國家外彙管理局已為我行核准一定額度,在額度內,我行為內保外貸業務提供的對外擔保無須再逐筆向國家外管部門報批,程序簡單、快捷。”

因此從以上官網介紹看,我們可以得出在以往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內保外貸因其無需發改委或者商務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尤其是銀行作為擔保人開展的內保外貸僅需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業務相關數據即可。

在資金出境受到較強外彙管制的情況下,內保外貸為中國境內企業“走出去”、更好地利用境外企業低成本資金提供了便利,從而有利於降低“走出去”企業的境外融資成本,有效地促進企業的境外發展與投資。

中國工商銀行“內保外貸”的操作實例

1)實例介紹:根據工行在2017-2018年所公布的信息,工行在境內企業(貸款申請人)出具無條件、不可撤銷反擔保的前提下,可為申請人在境外注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實際借款人)、參股企業或交易對手向境外機構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由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資(包括貸款、貿易融資或融資租賃等)的業務。

2)申請條件:

  • 貸款申請人:狀況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擔保能力;符合融資類保函申請人的基本條件;願意為借款人融資向工行提供無條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擔保。
  • 實際借款人:符合國家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的有關規定;已在境外依法注冊;已向外彙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彙登記手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工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3)業務流程:申請人向工行境內分行申請開立保函,工行境內分行審查申請人資信情況、被擔保人的基本狀況及反擔保落實情況,受益人進行信貸審查,工行境內分行向受益人開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資。

境外(澳洲)投資進行“內保外貸”的合規要點與風險建議

1)澳洲債務人主體資格審查:在以往內保外貸中,經辦銀行對澳洲借款人主體的合規性審查往往局限於澳洲商業存在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審查,而為了符合2017年中國《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彙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澳洲借款人應更加注重其主體資質是否符合澳洲法律規定,在辦理內保外貸業務前,應多次審核其主體自身資格的真實合規性,並留存歷次變更記錄以備查。

2)境外借款資金用途審查:在實務操作中,澳洲借款人僅為澳洲投資項目需要設立的特殊目的實體,因其自身主營業務收入不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來源,內保外貸具有階段性替代貨幣資金出境的效果,應切記符合借款資金申請用途,且獲得中國境外投資管理部門的相關核准,以防違約貸款合同。

3)借款人還款來源的審核與還款期限的確定:在內保外貸業務中,境外銀行為境外投資行為所提供的“外貸”,因投資項目往往周期較長,項目自身的現金流很難在一年期內產生貸款的還款來源。

因此借款人需要注意還款期限以及還款來源的可融資性,在銀行內保外貸業務中,境內銀行往往會根據境內企業所參與的境外項目的投資回收期,評估項目收益和風險,確定合理的貸款期限,而此類貸款一般是中長期貸款。

4)保證金與彙率風險:由於人民幣保證金或者人民幣理財產品質押可能面臨彙率風險,錯幣種項下的內保外貸保證金管理可在前期將折算彙率適當上浮,或建立補倉機制、並采取套期保值等措施規避彙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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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婚前財產的5大“隔離工具”|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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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亞,有三分之一的婚姻最終以離婚告終,如何保衛婚前財產,應該是財商必修課之一。今天的文章,就來為大家分析一下澳洲的離婚成本和財產保衛措施。

中國離婚需要雙方的簽字不同,在澳洲離婚,只要夫妻雙方分居12個月,一方就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訴求。

此外,澳洲奉行“無過錯離婚原則”,即感情沒有誰對誰錯。《澳大利亞1975家庭法》規定,申請人離婚,無需證明自己或者對方有過錯,即無過錯離婚原則;這意味著法院不能認為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過失的。

所以在澳洲,不分婚前、婚後的財產,也不存在過錯方。即一旦雙方結婚或同居(事實婚姻),那麼大部分財產都會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財產(婚前、婚後或離婚時)分配協議,不然法院會將婚姻共同財產統一進行財產分配。

通常,給法院的離婚申請費是900澳元,加上其他費用,一般無糾紛的離婚在2000澳元內就能解決。而有糾紛的離婚,需要花費15000澳元以上,這已經趕上八大一學期的學費了。遵循“無過錯原則”,澳洲婚姻法規定夫妻就各付各的律師費。

所以,為了避免因婚姻破裂而產生的財產歸屬問題,一部分澳洲夫妻會選擇設立一些婚前財產“隔離工具”。根據《澳洲金融評論報》披露,目前,越來越多的澳洲父母,也開始為他們子女和另一半的財產分割問題,進行 “強勢插足”與“苦口婆心”。

澳洲五大婚前財產隔離工具:

1、婚前財產協議

簽署婚前協議/財產分配協議呈絕對性增長趨勢。這類協議在澳大利亞的受歡迎程度也日趨上升,目前我們每年受理客戶婚前協議達近百起。

當然,婚前協議/約束性財務協議之所以受歡迎程度不斷上升,家長希望在子女離婚後保護自己贈予其財產只是其他的一個原因。越來越多的父母也期望自己的子女簽署這類婚前協議,以保護自己贈與子女的財產。

很多再婚人士在步入下一段婚姻前簽署此類婚前協議呈現快速上升的趨勢。尤其是在第一段婚姻失敗,有過因財產分配問題身心俱疲經歷的群體,他們極有可能在開始下一段婚姻前簽署財務協議。

除了婚前協議,很多夫妻在婚姻延續期內簽署“財產分配協議”也開始不斷增加。這部分群體之所以簽署財務協議,是想避免日後就財務問題需要法庭介入進行財產分配的情況。

那麼,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究竟怎麼樣才算有效成立呢?

  •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協議必須要雙方在 各自的律師的見證下簽字,並由律師出具證明,才具備效力。
  • 簽署協議時,雙方必須公開全部財產信息;否則由於有欺騙或欺詐嫌疑,此份協議很可能在簽訂後被推翻。
  • 如若在簽訂後各自的財產產生了重大的變化,也需要咨詢律師是否有必要留存證據,或重新簽訂協議。規範已有的財產關系在操作程序上相對簡單,規範未來的財產變化就比較困難,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根本不可行。

相比訴訟至法院,由法院來判定財產分配,這類財務協議更方便,也更具成本效益。此外,在夫妻雙方簽署這份文書並經律師確認的情況下,具有和法院判決同樣的效力。

2、代持協議

父母給子女資產的時候簽訂代持協議,證明子女手上資產的所有權是父母而非子女。這樣將來父母過世,子女也無需再交高昂的遺產稅。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風險也是很多的,比如:代持人身故、資產算遺產、代持人惡意處置等。

3、借款或贈與

如果父母在為子女出資購房時,是以借貸的形式借予子女,則房產這份貸款債務以及利息會在計算夫妻總財產時扣除。即相當於婚前購得的財產是獨立於共同財產的。但是這僅包括初始出資,通常並不包括房產的增值部分。如果夫妻正在共同還款,假如雙方訴諸法院,法庭很難將房子直接剔除出財產池。

而且,父母對子女的出資到底是饋贈還是借款,經常比較難以判斷。父母的不同出資方式將會成為法院判定此婚前財產是否為婚姻共同財產的依據之一。普遍情況下,父母借款給子女不會簽訂專門的協議。因此,購房的同時,子女簽署由律師擬定的借款文件,並由其配偶簽署知情書,會使得事情變得更加重要且簡單明了。

4、巨額保單做嫁妝,終身守護子女

年金保險(Annuities Insurance)是財產隔離的一個有效工具,且適用於不同國家身份的家庭人士。父母作為投保人為子女配置大額保單,生前受益人寫子女,讓子女每年領取足夠的生活費、滿足富足的生活;身故受益人寫父母,避免保單所有權外流。其中領取賬戶都是專用賬戶,這樣就可以實現:保單資產是父母財產,子女婚變對保單歸屬無影響。

5、巧妙設置信托

通過設置信托也可以達到婚前財產的有效“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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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聯名購澳房,到底寫誰的名字?|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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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澳房,問及最多的除了價格稅貸、地域環境、發展趨勢外,聯名購房也成為越來越多購房者關心的問題。在購房時詢問以誰的名義作為產權人最合適:自己一個人的名字,配偶的名字還是孩子的名字呢?

其實在澳大利亞完善的土地法和財產法體制下,聯名購房是一個非常靈活的購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聯名,夫妻一方與孩子聯名,也可以是夫妻與孩子三人聯名。

共同共有 – Joint Tenancy

在聯名購房時,除非購房者作出特別聲明,一般都會按照共同共有來簽訂購房合同。其特點是:

  • “不分你我”:所有購房者共同擁有該房產,即房屋風險、權利和收益由所有聯名者共同享有和分擔。
  • “生還原則”(Principle of Survivorship):共同共有在遺產方面可以省掉許多麻煩,也少了很多法律的手續。如果其中一方過世,則其名下原有的權益便自動歸其余還在生的一方。

缺點是: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把房產的產權租、售給第三方,則需要得到另一聯名者的同意。如果當初買房的時候其中一方支付了比較多的首付,但是買房之後擁有產權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那麼對於房子的產權擁有就是50/50的比例。一般來說,即使將來賣掉房子的收益,也必須是以50/50的比例去分配。

舉例來說:王大哥和王大嫂以共同共有聯名購房,則王大哥和王大嫂各自擁有該房產50%的所有權。如果王大哥去世,則其名下的所有權自動且立刻歸為王大嫂所有,即王大嫂成為唯一的業主。如果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以共同共有聯名購房,則三人各自擁有該房產33.3%所有權,如果王大哥過世,其名下的所有權自動且立刻歸為王大嫂和小王所有,即王大嫂和小王各占該物業的50%所有權。

按份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特點是:

  • “比例分你我”:與上述共同共有不同的是,購房者可以按照份數比例自由分配每位購房者名下對該物業的所有權。
  • “自由分配”:聯名者一方可以不需要獲得其他共享權益業主同意的情況下,較為自由的將屬於自己名下的利益自由轉售或送贈給他人。
  • “出資不同“的首選:如果在最初購買這個房子的時候,雙方所支付的首付是不一樣的話,那麼這種產權結構也是比較合適的。因為這種產權結構可以接受不同比例的擁有制度。

這種方式的缺點是:購房者一方有權利將期所擁有的房屋產權賣給任何一個人,即使另外一方不同意也必須遵循。如果果聯名者一方過世,房子不會自動轉到另外一個人的名下,而是需要按照遺囑來進行分配,法律手續較共同共有會相對繁瑣。

舉例來說:王大哥、王大嫂和小王三人三人以按份共有聯名購買房產,並決定出資最多的王大哥占該物業50%的利益,王大嫂占30%,小王占20%。如果王大嫂過世,則其名下這50%的利益可以作為遺產由其順位繼承人依《繼承法》全權繼承,而不是自動按25%與25%分配給王大嫂和小王。

如果買家決定以聯名的方式買房,無論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還是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均需要在購房合同上將所有買家的名字列明,包括聯名方式。在繳納印花稅、房產過戶轉讓以及向土地局登記買家的產權時,都需要列明聯名買房的方式及比例。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聯名者就需要將自己的聯名方式及比例分配告知律師,由律師建議買家最合適其情況的聯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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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商業租賃,你不得不知的四大細節|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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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商業租賃協議或合同是一項重大的決定。這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將直接影響您企業的價值。在您作出承諾前,您應該全面了解合同中所列條款和條件,以及可能出問題的事項。建議您在簽約前征詢法律意見。

一、租約簽署前的房東聲明與盡職調查

房東必須至少在租約生效前七天將出租人(房東)信息公開聲明交給承租人,該聲明中須列出有關店鋪和租約的一些重要事實。承租人必須在收到該聲明後七天之內將承租人(租客)信息公開聲明交給房東。

仔細閱讀房東的信息公開聲明,檢查其中是否包括協商過程中達成的所有協議及任何許諾。在承租人信息公開聲明中記錄下所有房東或房東代理向您做出的口頭承諾。如果不理解或不同意房東的聲明,則要立即通知房東。如果需要的話,向房東再要一份新的信息公開聲明。

在承租人聲明中一定要寫入任何房東曾說過的有關店鋪的你認為重要的信息,如房東說過的有關以下方面的話:

  • 途經貿易額;
  • 承租人組合;
  • 房東打算做的任何工程;以及
  • 你享有銷售某種特定產品或服務的唯一零售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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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約簽署時所須知的重點條款解釋

三、租約的相關主要費用

四、租約的爭端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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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首次置業的流程和案例|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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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在澳洲置業對於投資者來說也是一場不小的挑戰。除了准備多少錢,買在哪裡才更適合自己等等個人情況外,法律中對於購房者的要求也是不得不考慮得一大難題。在此我們通過案例的形式給大家做介紹。

經典案例1:年輕夫婦小林和小童看中了一套位於昆士蘭州新房公寓,因為合同價70萬,他既可以得到首次置業印花稅全免,也可以得到首次置業津貼(FHOG)澳幣1.5萬,預計20年中旬左右就會要交割。小林和小童在支付了7000澳幣定金之後,收到了開發商律師寄來的合同,那麼他們接下來應該怎樣做呢?

一般來說,在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首次置業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經典案例2:小林和小童正打算簽署購房合同,並一同商量相關的出資比例,小林因投資了部分資金在創業的生意中因此沒有太多的現金流。這時候,小童提出可以多付一些首付,那麼雙方可以按照不同的產權比例來持有,他們便一起咨詢了律師關於共有方式的選擇與利弊。

在澳大利亞完善的土地法和財產法體制下,聯名購房是一個非常靈活的購房方式,可以是夫妻聯名,夫妻一方與孩子聯名,也可以是夫妻與孩子三人聯名。

小林和小童進入了公寓合同之後,因為孩子的即將出生和父母的團聚登陸,便又傾向於選擇面積更大的別墅,因此不得不進行樓花轉讓將公寓售出,以免無法交割而違約,那麼樓花轉讓有何法律要求呢?

A. 交付前直接轉售(撤銷原合同,簽署新合同)

B. 交付後再售出(舊買家可加價)

C. 直系親屬間轉名 (Section 18 (3) of Duties Act 1997 NSW)

D. 交付前轉售空地

無論在交地前或交地後,如果舊買家不能在4年內完成都應向FIRB海外投資審查委員會報備,並說明不能按時開工的原因,即申請延期開工。如果舊買家在建房前將空地賣出去,則需要另行申請一份“賣地許可”。簡單來說,要告訴FIRB為何舊買家無法按時開工,為何要在建房前轉賣。只有在獲得“賣地許可”之下才能合規的轉賣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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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首次置業的五大問題|居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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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首次置業對於投資者來說也是一場不小的挑戰。除了准備多少錢,買在哪裡才更適合自己等等個人情況外,法律中對於購房者的要求也是不得不考慮得一大難題。

常見問題1:首次置業者若為海外人士,可以在澳大利亞買新房嗎?

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Review Board/FIRB)規定,如果不具有澳大利亞國籍或者永久居留權的人欲要在澳大利亞置業,需要向外資委員會遞交申請(最低申請費為5600澳幣/每次置業行為),申請獲批後方可進行置業行為。

新房中,以住宅用房為例,外國人只能購買全新的房產,即預購房或已經建成卻從未出售的房產;可選擇自住,亦可選擇投資;與簽證狀態無關。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豁免無須申請。常見的如買方為新西蘭公民,買方配偶為澳洲公民,買方及其配偶以共同共有方式購買住宅用房,開發商所開發項目已獲得外資委員會預批等等。

常見問題2:首次置業者若為海外人士,可以在澳大利亞買二手房嗎?

除了同樣需要申請FIRB外,如果買方具有澳大利亞臨時居留身份,即居住在澳大利亞並且持有的簽證允許買方在澳大利亞連續居住超過12個月,則可以購買二手房做為自住用途,但仍需要向外資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

同時,臨時居留簽證置業者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房產必須且只做自住用途;
  • 不可出租房產的任何一部分;
  • 當不在此房產中居住,或離開澳洲時必須出售此房產;
  • 在簽證到期或有任何更改,或不在此房中居住,又或者出售此房時,必須告知外資委員會;
  • 如果外資委員會需要任何證明文件以審查購房申請時,必須配合呈交。

常見問題3:首次置業者的購房印花稅稅率?(以2018-19財政年為基准)

常見問題4:首次置業者的購房土地稅稅率?(以2018-19財政年為基准)

常見問題5:首次置業者的首次置業補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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