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套房換美國6套房?海外買房“坑”太多需提防 | 美國

“國內賣房赴海外抄底”、“北京一套房換美國6套房”“收益率高達40%”……類似的廣告讓很多投資者為之心動。但是曾經有過投資海外買房的諸多人士,均以親身經歷告知,投資海外房產遇到的“坑”數不勝數。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投資者不了解國外政策、語言不通、海外信息溝通不暢、維權困難等問題,設下種種陷阱使投資者蒙受損失。

陷阱1:未獲預售批准就賣房

有的國外開發商開發建設的海外房產,在尚未取得當地政府批准的情況下就出售給中國買家,一旦此類房產長時間無法通過當地政府批准,中國買家就難以獲得合法產權。

去年夏天,凌剛參加了某知名財經專家做的海外投資講座,得知北京一家經紀公司正在推出美國酒店投資項目。“當時我覺得有財經專家為項目‘背書’,應該是值得信賴的。”但凌先生沒有想到,他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代價。

幾天後,凌先生來到這家經紀公司,接待人員對他熱情推介。“只需交40%的首付款,剩余的60%我們幫你辦理貸款。”凌先生被告知,該項目每年會有高達12%的年收益率。“五星級酒店有專人打理,對方包租20年,到期後還可以回購,相當於用40萬美元的首付款撬動了20倍的杠杆,實際收益率近25%。”

凌先生當即與其指定的美國某公司簽署了包括買房、包租、回購在內的3個合同,交納了10萬美元的定金。

事後凌先生心裡卻有點隱憂,便通過在美國的律師朋友幫忙查詢這個項目,結果發現很多問題:“有幾點是嚴重違反美國法律的,首先是在美國賣房需要政府出具的公開報告,但他們當時沒有;其次美國規定收到的款項應該打到第三方監管的賬戶上,而不能打到公司的賬戶上;而且美國規定收取意向金,只能是房價的3%,而不是首付40%。”

和凌剛遭遇類似的還有很多業主,劉華日前也將這家經紀公司告上了法庭。劉華稱,按照被告的要求,他與美國某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在協議中約定竣工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隨後他支付了首付款17余萬美元。但被告及美國某公司卻未在約定時間內竣工,至2017年3月,該項目土地尚未動工。而且簽訂購房協議時,該項目未取得土地公開報告,未獲得預售批准,被告對項目運營情況和投資款的去向均未向原告如實告知,已構成違約。

凌先生告訴記者,他先是通過美國的律師向美國某公司發出了律師函,然後開始了與經紀公司交涉的曲折過程。最初對方非常強硬,利用各種辦法拖延退款,但凌先生堅持不懈,在國內也請了律師,耗費了大量精力去交涉退款事由,終於拿回了10萬美元。

陷阱2:包租竟然變成無人租

除了政策風險,很多海外房產項目號稱通過包租返利等方式,使買房者的投資年回報率可達到15%至25%。涉足過海外房產交易的業內人士弗先生告訴記者,有的公司並不能保證資金安全,投資人的購房款沒有被用於投資項目土地建設,此外投資者購買的海外房產如果難以出租,代理機構會用後來的投資者的錢款支付之前投資者的包租返利,形成了脆弱的資金鏈,一旦發生斷裂,返利會化為泡影。

3年前,戴女士與北京一家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簽訂了房產預訂協議,在該公司推介下,她與美國一家公司簽訂合同,以相當於30余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位於美國中部地區某市的一間公寓。戴女士付給咨詢公司1萬元定金,而購房款則通過銀行轉賬打到了咨詢公司法人賬戶上。

“當時對方承諾包租,有固定收益,回報率很高,業主只需要承擔物業稅等即可。”但戴女士買了房子以後卻並沒有按期拿到租金回報。經了解她發現,這套房產位於郊區,位置偏僻、周邊人口稀少,很難出租出去,房子只好空置。而當地房產的稅費很高,戴女士不僅沒有租金回報,反而拖欠了包括物業費等在內的大筆費用。物業公司警告她,如果拒不交納欠費,其房產有可能被沒收。

2015年,戴女士等多名購房者在美國當地法院對房屋開發商等提起了訴訟。後該案調解解決,戴女士只獲賠了6000美元。隨後,戴女士將北京的國際投資咨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產預訂單並退還購房款。

但法院駁回了戴女士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戴女士與某咨詢公司所簽訂的房產預訂單,實為咨詢公司為戴女士提供的居間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正式購房合同由戴女士與第三方簽訂,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相關權利義務不應向咨詢公司主張。咨詢公司提供了居間服務,戴女士也訂立合同購買了房屋,因此要求解除預訂單缺乏依據。

業內人士指出,過高的投資回報率意味著很大的投資風險,因此承諾超高的投資回報率,很有可能存在虛假宣傳。

>>>美國置業百科美國購房流程 | 美國房貸申請 | 美國房產稅費

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投資者不了解國外政策、語言不通、海外信息溝通不暢、維權困難等問題,設下種種陷阱使投資者蒙受損失
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投資者不了解國外政策、語言不通、海外信息溝通不暢、維權困難等問題,設下種種陷阱使投資者蒙受損失

陷阱3:中介低價購進加價賣出

讓李先生郁悶的是,他為女兒移民在葡萄牙購買的房子,竟然是中介以低價搶先購買後,再加價兩倍賣給他的。

李先生是2013年8月與北京某咨詢公司簽訂的委托辦理葡萄牙投資移民服務協議,後又與該公司指定的葡萄牙律師簽署了《委托書》。之後,李先生得知,其所購的房屋是另一家公司兩名員工以18萬余歐元當日購買後以55萬歐元的價格賣給他的。而這家公司與李先生委托的某咨詢公司關系緊密。

 “購房過程是咨詢公司與當地律師及倒賣者合作完成的。”李先生氣憤地說,經評估最終確定該房屋的市場價值為35萬歐元,他實際損失20萬歐元。

李先生認為,他所持有的證據足夠證明正是由於某咨詢公司未能誠信協助購房,導致其損失。“搶先購買房屋再賣給我們,給我們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在此過程中,咨詢公司未向他及家人告知房源的真實情況,包括賣房者身份、二手房、真實價格等。

咨詢公司的答復是,他們對客戶的義務只是協助移民,並沒有幫其購買房屋。雖然李先生將咨詢公司告上了法庭,但法院未能支持他要求咨詢公司賠償損失的訴求。法院認為李先生委托葡萄牙律師買房,故該律師簽署的合同可以視為是原告真實的意思表示。

而另一位購房者萬女士比李先生幸運,拿到了部分退款。2014年,萬女士與另一家咨詢公司簽訂了葡萄牙居留簽證委托合同。咨詢公司為萬女士設計的方案為購買葡萄牙當地的房產,作為不動產投資,從而符合辦理居留簽證的條件。

合同簽訂後,萬女士在咨詢公司的全程安排下,前往葡萄牙購買了一套房產,房價款為53萬歐元,其居留簽證也辦理完畢。

但次年2月,萬女士及其家人前往葡萄牙度假,與鄰居溝通中獲知,她購買的房屋的價格遠遠高於該房屋的實際價格,該房屋實際價值僅為35萬歐元。

萬女士遂將咨詢公司告上了法庭。後法院判決咨詢公司補償萬女士7萬歐元。

律師建議:要書面約定國內中介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封躍平律師分析指出,目前房屋中介亂像叢生,不少國內中介在購房國家申請以購房為主營業務的外殼公司。國內實際控制人安排國內客戶將購房款打入外殼公司,並和境外機構簽訂購房合同。一旦客戶資金一去不復返,客戶通過合同無法向國內中介追償。因為合同的簽訂主體在境外,客戶也很難通過域外訴訟來挽回損失。另外,在大多數國家,涉及不動產糾紛一般管轄權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所以,國內購房者身處國內,很難通過國內法院尋求到及時、有效的救濟。

封躍平律師建議,投資者應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對於開發商派發的宣傳冊、廣告彩頁或者其他宣傳資料應妥善保存,簽訂購房合同時,對於開發商承諾的條件,也可以要求納入合同中。一定要在置業前進行實地考察,全方位了解所購房產的設置及周圍環境。並了解當地房產市場,預防中介層層加價、隱瞞與欺詐等行為。海外房產市場服務分工相當細,建議聘請當地律師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此外,購房者應將定金及後續房款放到公證公司或由銀行進行統一管理,建立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制度,不直接付款給業主,以保證資金的安全。

“海外購房也要看地段,如果房價比較便宜,一般是在郊區很偏僻的地方,建議不要購買。”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胡文友律師建議,購房者通過國內中介機構進行海外購房,要特別書面約定國內的中介承擔連帶責任,並且在合同中約定好管轄法院,最好約定好原告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據京報網)

在澳洲法律體系中,為什麼需要請律師見證簽名?| 澳洲

沈寒冰-700x190

澳洲生活、工作、投資或學習的人都會遇到這種情況:一些文件需要“律師見證簽字”。這項措施看起來可能沒有必要並且十分麻煩,但是律師簽字絕不只是一種表面形式。授予律師這項特殊的權威,是為了保障澳洲法律體系的確定性和穩定性。更重要的是,這項措施為您規避了重大風險,將此項風險轉由律師承擔,為您提供了安全和保護。

為什麼重要的文件需在律師的見證下簽字?

當律師見證您簽字時,他們也成為了您的擔保人:為您的身份和文件的真實性做擔保。這一點非常的重要,因為,如果沒有一個可靠的見證人為您擔保,文件將很容易被偽造,其他人就可以裝作是你本人,拿走你的房子,甚至更糟。

我們來看看法庭判例Graham v Hall中的一個例子:丈夫 (Hall先生)想瞞著他的妻子將房子抵押貸款,償還債務。但是房子在他妻子的名下。為了拿到貸款,他需要一個律師來見證他妻子的簽名。Hall先生在他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代替妻子簽了名,並找律師見證該簽名。Hall先生編慌說他的妻子有癌症並且無法離開床榻,律師在未與Hall太太見面的情況下,“見證”了這項假簽名。

最終,丈夫失去了這筆錢。幾年後,不幸的妻子也驚訝地發現了這筆巨額的債務。

為什麼要收費?

上文中,我們已經說明了見證人的重要性。但是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就簽個字,為什麼還要收費呢?當一個律師見證了你的簽字,他們就承擔了相應的風險。我們接著說上文中的故事:當老婆發現她的丈夫用她的名字來抵押房產作為貸款後,對“見證”了她的簽名的律師提起訴訟。法庭判決這位律師賠償妻子失去的所有錢款:136,480澳元。

當一個律師成為你的見證人,就要擔保此合同的有效性,並且,如果合同被不正當使用,見證律師需承擔責任。

代表案例

很多文件都需要律師的見證,包括:

  • 房產抵押
  • 證詞
  • 法條聲明
  • 雙方同意令
  • 代理委任權
  • 財產交割
  • 貸款
  • 身份證明和復印件證明

有些文件不是一定需要律師的見證,但是律師見證會保護你免受很多風險。例如,遺囑類的文件,就常常因為內容和簽署方式的問題產生糾紛。

本文英文原文由AHL法律律師,南澳最高法院律師及出庭律師,阿德萊德大學法學士姜孓歌(Jaeger Man)撰寫。

 

AHL律師行合伙人沈寒冰專欄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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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居外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澳洲提高公民入籍門檻 PR需住滿4年 | 澳洲

澳洲總理譚保(Malcolm Turnbull)周四早晨在堪培拉公布了新的澳洲入籍政策,其中包括新的入籍測試內容,比如更加嚴格的英文水平要求和有關澳洲價值觀和責任問題。這壹消息公布後,立即引發各方議論。

澳洲新聞網報道,壹些諸如“你能否在家中毆打伴侶”的問題,可能會出現在測試中,主要是為了排除入籍申請人的恐怖主義者、家庭暴力者和犯罪分子。除此以外,更加嚴格的英語語言要求和測試也將包含在入籍考試的衡量標準框架內。

澳洲提高公民入籍門檻 PR需住滿4年 | 澳洲
入籍測試將加入新的問題,以保證入籍者真正擁抱澳洲核心文化(澳洲新聞網圖片)

永居4年方可申請

澳聯社報道稱,原先拿到永久居留身份以後,只要1年時間即可以申請入籍,但現在需要至少4年時間;另外,入籍測試也將僅提供有限次的機會,不通過的次數不可以超過3次。

報道稱,申請人還需要證明在獲得永久居留身份期間,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對社會做貢獻,比如提供就業和上學證明。而那些連續3次沒有通過入籍測試人士,將需要等待兩年時間才能夠再次參加入籍測試。壹旦考試作弊,立即視為沒有通過。

更嚴格的英文要求

周四清晨,澳總理譚保宣布了新的測試計劃,並表示新的測試旨在“分享澳洲價值觀”,而這也正是澳洲引以自豪的核心內容。

新的規則將要求入籍申請人通過壹項英文閱讀、寫作和聽力測試,其中包括更加具有意義的問題,來衡量它們是否致力於融入澳洲價值觀並且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其它壹些問題將包括:“澳洲信仰自由的原則,是否意味著在壹些情況下可以強迫孩子結婚?”,或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禁止女孩接受教育?”。

剔除社會不安定因素

譚保指出,“作為澳洲大家庭的壹員,入籍是殊榮,應該給與那些支持我們價值觀,尊重我們法律,想要努力融入和為澳洲做貢獻的人士予以回饋。我們必須保證,入籍標準符合澳洲國家利益。任何與澳洲價值觀不壹致的地方,都應該被考慮在入籍過程內。犯罪行為,包括家庭暴力和參與黑幫等,都與澳洲價值觀大相徑庭。”

就在這壹消息公布的數月以前,政府內部曾經召開高級別會議,討論如何剔除不符合規定的移民,因為有的例子證明,他們可能會變成影響澳人安危的最惡劣的恐怖分子。

例如悉尼馬丁廣場(Martin Place)此前發生的恐怖主義挾持案件,造成多人死亡。恐怖分子莫尼斯(Man Haron Monis)1996年曾經持1個月的短期簽證從伊朗來澳,盡管多次涉及安全敏感事件,但最終於2004年獲得澳洲國籍。

目前的澳洲入籍測試是2006年霍華德政府確立的,基本上是針對澳洲歷史、民主制度、政府體制和法律的選擇題目。而最新的移民部數據顯示,在截至2015年6月份的前12個月裏,壹共有來自210個國家的136,572人成為澳洲公民。其中,有超過17.5%,即24,236人來自印度,20,583人來自英國,8,996人來自菲律賓。而在參加入籍測試的114,109人中,通過率高達98.6%,平均參加次數1.2次。

澳洲提高公民入籍門檻 PR需住滿4年 | 澳洲
盡管有恐怖主義的顧慮,但移民部長杜敦表示,新體系並非針對穆斯林(SBS圖片)

“新政並非針對穆斯林”

新聞集團媒體報道稱,澳洲伊斯蘭教聯邦理事會(AFIC)主席特拉德(Keysar Trad)表示,總理譚保宣布的入籍測試新政主要為了“示好”壹國黨的選民們。不過他表示,自己同意移民部長杜敦(Peter Dutton)的說法,即新入籍測試體系並非專門針對穆斯林。

在接受采訪時特拉德表示,政策的變化將不會為澳洲帶來任何實質的好處,而僅僅是為了吸引“給韓莘投票的選民”。

同時,壹國黨參議員韓莘(Pauline Hanson)周四早晨發布推文,似乎在展示自己的功勞。她說:“今晨入籍測試發生了巨大的變革,這讓測試變得更加困難,移民必須要全心全意地擁抱澳洲價值觀,過濾掉那些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

黃英賢反對額外英文測試

總理譚保要求工黨支持澳洲公民法律變革,不過工黨外交事務發言人黃英賢(Penny Wong)則質疑政策改革的本質,宣稱只是以政治為目的。

黃英賢說,反對黨需要看到新政的所有內容,不過澳洲價值觀方面的內容已經被寫入了澳洲法律,並且獲得保護。她說:“如果英語語法內容也包含的測試內,很有可能我們壹些議員也會覺得困難。不過讓我們理解,這次新政的主旨是什麽。是要求你忠於澳洲,忠於澳洲人民,他們共享的民主認知,共同尊重的權利和自由,以及法律。”她指出,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早已寫入了澳洲法律,是犯罪行為。

新入籍測試要點概覽

● 申請人必須拿到永久居留身份4年後,方可開始申請入籍(此前的時間要求僅為1年);

● 必須通過更加嚴格的閱讀、寫作和聽力測試,證明完善的英文能力(16歲以下人士,無行為能力人士除外);

● 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融入和貢獻澳洲社會的行為,比如:就業、參與社區組織、學齡孩童入學等;

● 入籍測試將包含“新的和更具意義的問題”,考察申請人對於融入澳洲價值觀和責任感方面的理解;

● 申請人壹旦在入籍測試中作弊,馬上被視為沒有通過;

● 實施更加嚴格的無犯罪記錄檢查,包括參與黑幫行為,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等;

● 入籍宣誓的誓詞也將進行調整。

相關資訊:外國投資者在澳洲買房投資的相關規定詳解

(據澳洲新快網)

海外投資貸款急救帖!澳洲貸款的法律注意點,你都了解嗎?(附案例分析)|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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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澳洲房產投資成交量節節新高,其中一大部分都將來自於海外投資者。盡管2016年澳洲本土銀行紛紛收緊對海外人士的貸款政策,但大多數海外投資者仍希望運用貸款杠杆來實現投資的最優化配置。

希望通過此文的分享與注意點的提醒,能讓更多人在對澳洲投資前景充滿信心的同時,也帶著一份放心

  1. 識別和選擇有資質的貸款經紀人,並在必要時請律師審查《貸款合同》

2016年5月起,澳洲本土銀行紛紛收緊海外收入貸款後,各類借貸公司、基金公司或開發商旗下的金融公司猶如雨後春筍,遍地開花。參差不齊的貸款機構與迫在眉睫的樓花交付壓力讓投資者有時忽視了風險所在,從而冒然選擇了“雜亂高利海外收入貸款項目

總體而言,匯豐銀行是海外投資者目前最好的選擇,無論是“費用”、“利息”、“申請流程”方面給予海外客戶非常好的申請條件。其中,不少海外投資者也會通過選擇貸款經紀人來獲得更多更便捷的貸款服務支持與優惠,因此識別和選擇有資質的貸款經紀人便是重中之重:

  • 《貸款經紀從業守則》規定,貸款經紀須為澳洲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權,且持有澳大利亞安全與投資委員會(ASIC)發出的CRN資質牌號(Credit Representative Number);
  • 在詢問過從業5年的貸款經紀後,意外發現很多客戶並沒有得到過《貸款合同》條款的法律解釋,甚至部分客戶並不在意《貸款合同》中的條款解讀。在目前海貸的嚴峻情勢下,請專業律師審查《貸款合同》無疑能更好地保障客戶的貸款申請與物業的順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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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豐銀行是海外投資者目前最好的選擇
  1. 銀行在物業交付前仍保留撤銷貸款的權利(案例分析)

分享本人真實辦理過的一個案例,銀行的“臨陣”通知與處理方式著實讓客戶損失慘重。

2016年,持有永久居留權的鄭先生有著部分海外收入與部分本地收入,在申請貸款時雖有被要求補交證明材料,但也算一路綠燈,得到了預先批准(Pre-approval)且順利簽署了《貸款合同》。然而,就在交付的前一日,澳洲四大銀行之一的XX銀行以公寓面積太小為由在交割前的24小時決定撤銷貸款,這讓想要在黃金海岸首次置業的鄭先生損失了近5萬澳元的首付

鄭先生事後不停向賣家解釋“銀行甚至沒有留時間給我再去申請貸款,我的條件在這之前從來沒有被拒絕過啊!”無疑,賣家無法替鄭先生買單,最終沒收首付,終止了合同。

該銀行最後解釋道,他們一般不批准對50平米以下物業的貸款申請。他們拒絕評論審查貸款的銀行經理是否有得到任何名義的佣金。

案例很好地說明了銀行對海外收入貸款政策收緊的同時,也在《貸款合同》中扮演著強勢主動的一方,並且保留著在物業交付前可撤銷貸款的權利

請注意,其它也可能被撤銷海外收入貸款的情形有但不限於:

  • 個人收入達不到銀行貸款申請要求
  • 電話核查時與雇主信提供的信息細節不一致
  • 雇主信內容混亂,工資進賬記錄混亂,不能詳細的說明入賬來源
  • 雇主單位資質達不到銀行申請要求
  • 房屋內部面積在45平米以下
  • 中國信用記錄不良等
多個情形下海外收入貸款可能被撤銷
多個情形下海外收入貸款可能被撤銷
  1. 預先批准(Pre-approval)不同於預獲資格(Pre-qualified),更不同於《貸款合同》的簽署

在投資金融圈,預先批准(Pre-approval)不同於預獲資格(Pre-qualified)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一種普遍的解讀是,預獲資格(Pre-qualified)指貸款機構根據某些信息來推測可以給您提供多少貸款。如果您獲得了預先批准(Pre-approval),說明貸款機構已對您提交的信息進行了核實,在一定條件下,給予您確定的活期利率。然而,也有很多貸款機構將二者偏差地理解為同種含義。

因此與貸款機構談判時,事先一定問明其對預獲資格(Pre-qualified)與預先批准(Pre-approval)兩個關鍵詞的定義以及額外的貸款申請要求。

此外,無論您是獲得預獲資格(Pre-qualified)還是預先批准(Pre-approval),兩者都不等同於《貸款合同》的簽署與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貸款合同》往往要求太平紳士或律師作為見證人以保障合同簽署及交換的真實性。

  1. 彙率波動及其影響案例分析)

在彙豐銀行官方發布的《彙豐銀行外幣住房貸款風險說明》中,彙豐銀行非常積極且正面的履行了風險揭露與聲明義務,在其《說明》中提及到以下風險:

  • 還款幣種限制及其影響;
  • 貸款利率波動及其影響;
  • 彙率波動及其影響(占全文近50%篇幅)。

由於彙豐銀行在澳洲的海外收入貸款實行“依據海外收入證明申請貸款,而用澳洲賬戶進行貸款與還款“,所以可以較好的規避上述還款幣種與貸款利率波動與影響,但仍然無法完全規避彙率的影響。

此處的彙率波動主要指當貸款申請人選擇與其收入幣種不同的貸款幣種的情況下,收入貨幣價值(如人民幣)相對於貸款貨幣(如澳幣)價值的上下波動。如果貸款申請人沒有足夠的澳幣存款,由於其在大部分情況下需將收入貨幣(人民幣)兌換成貸款貨幣(澳幣)用以支付每月還款或償還貸款本金,則其的實際負債收入比將取決於兌換當日收入貨幣對貸款貨幣的彙率。

若收入貨幣相對貸款貨幣升值,則以收入貨幣計算的貸款金額和每月還款額相應減少,貸款申請人的負債收入比降低。若收入貨幣相對貸款貨幣貶值,則以收入貨幣計算的貸款金額和每月還款額相應增多,貸款申請人的負債收入比升高。極端情況下,借款人的收入可能無法支持其每月還款。雖然彙豐銀行實行澳元貸,澳元還的政策,但若貸款申請人主要收入來源於人民幣,而在澳洲的物業為非投資物業且無穩定收入來源時,無疑彙率波動將成為很大的貸款影響因素之一

案例分析(引用《說明》官方情景分析)

若您的收入為人民幣,但申請的是澳元貸款,則您將在貸款期間內承擔人民幣(收入貨幣)對澳元(貸款貨幣)的彙率波動風險。假設您申請等值人民幣600萬的澳元貸款,放款當時人民幣對澳元的彙率為6,即您的貸款金額為100萬澳元。按30年貸款期限、4%年利率、每月定額還款方式計算,您每月應還款額為4774.15澳元,按當時彙率計算即為人民幣28,644.90元。彙率波動的可能情形為

  • 假設一年後,人民幣相對澳元升值5%1澳元=5.7元人民幣,您每月應還款額仍為15澳元,但相應人民幣金額減少至27,212.66元。從人民幣角度看,您的每月還款額減少5%
  • 再假設一年後,人民幣相對澳元貶值5%1澳元=6.3元人民幣,您每月應還款額仍為15澳元但相應人民幣金額增加至30,077.15元。從人民幣角度看,您的每月還款額增加5%
澳元對人民幣彙率
澳元對人民幣彙率
  1. 行政處罰或刑事罪名(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行為被認為是2016年澳洲各大銀行收緊海外收入貸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貸款詐騙行為被認為是2016年澳洲各大銀行收緊海外收入貸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通過經修改的或造假的海外收入證明來申請貸款,無疑是一種貸款詐騙行為,並且一度被認為是2016年澳洲各大銀行紛紛收緊海外收入貸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澳洲房產投資最井噴的過去3年,利用經修改的或造假的海外收入證明申請貸款成為不少黑心貸款經紀人斂財的主要手段。在和業內人士聊天時,曾了解到“一些沒有資質和底線的無牌經紀,每天在各個圈子裡社交,靠不規範的操作手法,第一年賺30萬的大有人在,第二年能到小50萬,做得特別好的3年內年入百萬都有可能“。然而,因為所有貸款文件均需申請人簽名,被追查時,黑心的貸款經紀可能早就逃之夭夭,而貸款申請人卻有可能面臨文書造假的行政或刑事處罰。

倘若貸款申請人有著惡意不還錢的主觀意願,根據《澳洲聯邦刑法典》第134節規定“行為人以永久剝奪他人財產的蓄意,通過某一欺詐行為,不誠實地獲取了他人的所有財產”,那麼其很有可能被判處貸款詐騙罪,面臨最高10年監禁的刑法。

澳大利亞安全與投資委員會(ASIC)在2016年6月30日發布通告,要求包括位於新南威爾士州的Ace Mortgage Market Pty Ltd(袁翹新會計師)幾家房貸經紀公司更改其發布的針對華人貸款申請者的廣告。整頓原因之一是其違反了相關《借貸法》,“廣告上用中文標注的最低固定利率無需收入證明構成了誤導信息或是虛假廣告“。而事實是這些機構提供的最低固定利率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收入證明在貸款審批中無法被豁免。

事發後,很多已經在這些被要求整頓的貸款機構辦理的貸款申請人被迫陷入了窘境中,他們被“忽悠”著提供了與事實不符的申請材料,而面臨即將到來的交付日,他們很有可能無法按時得到貸款,順利完成交付;更可怕的是,他們中的部分申請人甚至有可能在日後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最後,請各位投資者務必謹記:在您與銀行簽署正式的《貸款合同》之前,您都應該尋找機會了解您將承擔的風險與法律注意點,必要時更改並選擇適合您的貸款方案。我們也強烈建議您在做出決定前,咨詢相關的第三方法律或金融機構。

 

中澳雙證律師林彙銘專欄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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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在澳洲買房投資的相關規定詳解 | 澳洲

相信大家在澳洲買房第一個想要知道問題是:外國投資者是否有權在澳洲買房?簡單來說,外籍人士完全可以在澳洲境內購房的。其實澳洲政府是非常歡迎海外投資的,因為澳洲是一個地廣人稀的國家,來自海外的投資為澳洲的經濟發展帶來許多機會。(相關資訊:澳洲房產購買流程)這一點,從澳洲投資審批委員會(即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簡稱“FIRB”)的相關政策就能看出來。具體而言,澳洲政府對外國投資者在澳洲買房的相關規定(中國人在澳洲買房條件)如下:

1外籍人士的定義

澳洲政府對於“外籍人士”的劃分是非常細緻的,可以簡單理解為:身在境外並未持有任何澳洲12個月以上有效簽證的外籍人士(包括擁有短期簽證的境外人士,例如:旅遊簽證等),即非常住外籍人士。

澳洲政府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如下,大家可以詳細對照、比對。

澳洲《1975 年外國收購與兼併法》(以下簡稱“法案”)授權國庫部長(Treasurer)或其代表負責審查外國投資提案,以判定提案是否有違澳洲的國家利益。該法案第五條定義“外籍人士”為:

  • 非澳洲常住居民的自然人;
  • 由非澳洲常住居民的自然人或外國公司持有控股權益的公司;
  • 由兩人或多人合計持有控股權益的公司,並且其中每一個控股人或者為非澳洲常住居民的自然人,或者為外國公司;
  • 由非澳洲常住居民的自然人或外國公司持有重大權益的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或者
  • 由兩人或多人合計持有重大權益而且其中每一人或者為非澳洲常住居民的自然人或者為外國公司的信託財產的受託人。

《澳洲海外投資政策》顯示,“常住居民”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

  • 他們在澳洲的居住不受法律規定的任何時間限制(即為,他們可以無限期住在澳洲,如澳洲永久居民和新西蘭公民);
  • 該人士在過去的十二個月內實際居住在澳洲的時間達到200 天或以上。
  • 此外,《澳洲海外投資政策》將“臨時居民”定義為居住在澳洲並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
  • 持有允許他們在澳洲持續逗留12 個月以上的臨時簽證(無論簽證的剩餘有效期為多長時間);
  • 已遞交永久居留申請並且持有允許他們在澳洲逗留到申請得到最後決定為止的過渡性簽證。

2、 外籍人士在澳洲只可買全新住宅

對澳洲房產投資稍有瞭解的人,大都聽說過“外國人在澳洲不能買二手房、只能買新房子”。準確的描述應該是:普通非常住外籍人士不可以購買澳洲已建成的二手住宅用房。但是,非常住外籍人士在獲得FIRB批准後,是可以購買澳洲全新住宅的(如獨立房屋或公寓等)。

  • 澳洲全新住宅的定義

全新住宅是指直接從發展商購買的居所,而該住宅在過去並未有人居住超過12個月。全新住宅包括從非住宅用途(例如:辦公室或倉庫)改為住宅之用,而作出大幅度翻新的建築,但並不包括經過整修或修復的舊住宅。

  •  以下情況下,外籍人士可在澳洲購買二手房

《澳洲海外投資政策》規定非常住外籍人士不可以購買已建成住宅作為投資物業或自住,以下情況除外:

   1) 由外籍人士運營的大型規模的公司,為駐澳員工提供住宿時,可以購買已建成住宅(二手房)。不過,需提出申請,通常這類申請在批準時會有附加條件,即公司在預計此物業將空置六個月或以上時,需將此物業出售;

   2) 非常住外籍人士亦可以購買已建成住宅(二手房),但前提是要對該建成住宅進行改建(即拆毀現有住房並且建造新住房),並需要提出申請。申請時提出的改建提案必須增加澳洲的住房存量(例如:拆毀一個現有住房,然偶建造兩個或以上住房),或者改建提案可以表明現有住房已經廢棄或者不適合居住。通常此類申請可獲得批准。申請獲得批準時通常附有一定條件。

3、 外國投資者在澳洲購買全新住宅時的FIRB申請

外籍人士如要購買澳洲全新住宅,需要向FIRB提出申請。這類申請通常會獲得批准,而且在獲得批準時通常沒有附帶條件。非常住外籍人士也可購買空地用於住宅開發,但購買前也需要向FIRB提出申請,不過,在獲得批準時往往附有一定條件(如在24個月內開工等)。

從FIRB的政策來看,針對非常住外籍人士的批准更傾向於指具體某一房子可不可以賣給這位外籍人士,而不是這位外籍人士可不可以買這一套房子。根據這一原則,申請人在申請FIRB的購房批準時必須要提供具體的房產信息(如地址等),如果通過批准的房子因故沒有買成,申請人需另外申請購買其它房子的批准。

  • FIRB審批時間

根據法案規定,國庫部長有 30 至90天的時間考慮申請並作出決定。對於普通民用住宅房地產的購買申請,通常在遞交申請30天內會得到批准答覆。

  • 相關建議

由於澳洲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體系,所有在澳洲買房事宜都可通過您的代理律師與開發商律師進行交涉。因此,如果您是一名非常住外籍人士並希望在澳洲購房,需要第一時間告訴您的代理律師,以便其幫助您遞交購房申請。目前,還未有非常住外籍人士購買住宅房地長被拒的先例。

 4、 外國投資者購買新房時的“開發商申請”問題

我們經常聽到全新住宅不需要去申請FIRB的批准, 這是因為開發商已經事先將其開發的樓盤向FIRB遞交申請,以便於賣給外國投資者。具體而言,FIRB可能批准該樓盤的50%可以賣給外國投資者,當外國投資者購買時,無需再向FIRB申請,開發商將FIRB批准其向外籍人士售樓的文件附加在購房合同內即可,這一點您的購房律師可以幫忙把關。

不過,這只是其中一個特例。根據澳洲法案規定,無論您是澳洲居民還是非常住外籍人士,以下情況不需政府批准就可以購房:

  • 從已經獲得預先批準可以向外籍人士出售的開發商購買的全新住宅;
  • 讓您(以及任何相關人)可以每年最多使用四周的時間分享提案中的權益;
  • 綜合旅遊度假村的某些住宅房地產;
  • 按照遺囑或依法財產繼承所獲取的權益;或者
  • 從澳洲的政府(聯邦政府,州、領地政府或地方政府)處獲得或出於公共目的組建的法定企業獲得的權益。

綜上所述,外籍人士只需向FIRB遞交購房申請,便完全可以在澳洲購買全新住宅。而澳洲政府對於外籍人士在澳購房的所謂限制多是出於對國家利益整體的考量,因而才設置了審查批准這一流程,並非真的要限制外籍人士在澳洲的投資和購房。相反,澳洲政府是非常歡迎外籍人士投資澳洲房產的,從各州政府對購房優惠/補貼政策可見一斑。在今後的欄目裡,我們會具體介紹澳洲各州對外國投資者購房的優惠政策,敬請留意!

 

澳洲持牌律師楊泱專欄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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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買學區房,你關注澳洲名校;但孩子在學校意外受傷你該怎麼辦?|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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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置業於澳洲無非三種初衷:生活需要、投資回報及下一代教育。讀者可能會掃讀關於澳洲房產的法律文章,因為你會覺得最終會聘請律師來把關。但若是關於自己子女在澳洲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呢?你可能會對著手機閱讀數次,甚是打印出來用高亮筆作筆記,因為沒有人會完全代替你為你的孩子安全與成長來把關!

因此,此文會以“學區排名”系列作延伸,結合本人之前所作有關人身傷害主題的講座文稿對在澳少兒在學校意外受傷,父母的處理方式作探討與分析

一真實學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該初中留學生終生失明
一真實學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該初中留學生終生失明

一真實學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該初中留學生終生失明 ——名校是重要!學區房是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孩子留學時的人身安全!

  1. 澳洲相關案例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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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yston v St Patrick’s College [2011] NSWSC 269

  • 校園欺凌是使幼兒園到大學各階段校方管理層與家長都非常困擾的話題,特別對於國際學生而言,因為語言與文化的隔閡,往往會引致潛在的校園欺凌,甚是種族歧視的危險。
  • 基本案情:St Patrick’s College是新南威爾士州Campbelltown地區一所知名的學校,並有著完整的反欺凌政策防止學校欺凌事件。Oyston是一名普通學生,但因為飽受長期的校園暴力而引發了嚴重的心理疾病,其家長隨之將學校告知法院。
  • 法院判決:Oyston勝訴,學校需支付54萬澳元整作為損害賠償。判決理由為學校雖然有較為完善的政策,但學校並沒有足夠有效的措施來落實這些政策並實際保護學生在學校的基本身心健康。

Graham v NSW [2011]

  • 澳洲有著健全的校園巴士服務系統,但並非每一個學校都是義務提供此項交通服務。倘若意外傷害發生在校外,那麼應該如何進行責任判定呢?
  • 基本案情:Graham患有殘疾而無法正常行走,需要依賴學校巴士服務。後校方因客觀原因中止了校園巴士服務並提早一個學期告知家長需自行妥善安排。一日,Graham在上學途中發生車禍而受到傷害。
  • 法院判決:學校不承擔責任。校方合理中止巴士服務,並已傳達此訊息予家長,則屬父母監護責任範圍。

Trustees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for the Diocese of Bathurst v Koffman [1996]

  • 此案也屬於校外意外事件,但判決結果卻截然相反。
  • 基本案情:學生經常通勤的巴士車站在學校距離350米地方,曾在高峰期出現過學生意外受傷的事件,學校因此安排了值班老師維持上下車秩序。但之後仍有一孩子在上下車時意外傷害,學校是否有責任?
  • 法院判決:學校本無絕對義務在巴士車站進行秩序維護,但學校之後通過安排值班老師建立了監管行為的義務關系。這個關系具有延續性與依賴性,所以學校應對該受傷的孩子承擔注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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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洲學校意外事故的標准與分類
  • 學生:

學校意外事故中主體的定義包括公立或私立、走讀或寄宿、義務教育學校或校外培訓機構。

然而,一旦擁有社會角色的屬性即不能定義為學校意外事故中的主體範疇。例如,接送孩子的父母在校園裡意外受傷,負責孩子食堂餐飲的管理人員在校園意外受傷等。

也不包括收到學校錄取通知書,還沒有辦理報到手續,已經辦理畢業離校的但沒有出校門的;

  • 時間:

校內時間:學校學習期間,上下課期間,補課期間等,但不包括學校已明確通知清校而學生無故逗留期間。

校外時間:校外活動、表演、集會、實習、郊游、參觀或實踐等。

不屬於校方責任的範疇

  • 空間:

校園裡,校園附近且校方建立了監管義務的區域。

校方組織的有管理責任的各類校外活動地點。

  • 事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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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洲學校意外事故的歸責原則

澳洲學校意外事故的主體多為低齡的學生,由於他們表達、判斷能力的限制,常常會讓責任歸屬的判斷與搜證變得難上加難。因此,你可以不看學區排名,你可以不看購房合同,但你絕對不能不知道如何判斷學校意外事故責任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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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無損害無過錯原則

  • 損害:即只有孩子受到了實質傷害才能追究過錯方責任,同時滿足上述文中澳洲學校意外事故的定義標准;
  • 注意義務:學校有相關責任,例如管理、說明警示或秩序維護等責任;
  • 違反該注意義務:需以普通標准與合理預測來判斷過錯方是否有過失行為且是否違反了該注意義務。

例如,家長不能要求老師他具有非常高的知識、能力或技能去把每一個孩子照顧得極其周到,這是苛求的。我們只能以一個通情達理的人的標准來看老師是否有違反義務。

  • 近因與受傷結果的關聯:關聯是否是直接關系?是否有第三因素介入?

例如,孩子在去學校之前已經受傷,在學校時又因其它因素將傷勢加大,此時則不能追究老師全責,因為在發生學校意外事故前已有直接起因。

  1. 就學校意外事故方面,澳洲政府提供的法援救濟網站
  • https://www.mychild.gov.au/resources/reports
  • http://www.pc.gov.au/inquiries/completed/childcare/report
  • https://www.communities.qld.gov.au/childsafety/protecting-children

因為澳洲《人身傷害法》與《侵權法》龐大的法律條文與案例,無法在凌晨2點的文章撰寫中與讀者全面分享。若有興趣了解更多該方面知識的朋友可以透過居外與本人聯絡,我會統一發送本人之前於中澳父母教育協會講座中對該話題分析的錄音與部分文字稿。

注:

  • 感謝中澳父母教育協會副會長Siyu Huang對本人之前相關講座的部分文字稿整理。
  • 澳大利亞各州均有相應立法權,因此各州間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內容可作參考方向,但非個案的專業法律建議。

 

中澳雙證律師林匯銘專欄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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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中國人陷美國投資移民騙局 律師支招防欺詐 | 美國

據美國《僑報》近日報導,當地時間4月5日,因涉嫌以投資移民為名目進行詐騙,洛杉磯一家華人移民事務所被查封。美國聯邦機關的搜查令稱,該公司以EB-5投資移民的名義向超過100人收取超過5000萬美元現金,連中國“紅通”外逃貪官的投資款都收。國際在線記者查閱發現,依托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的騙局屢見報端。記者就此采訪了洛杉磯當地的資深移民律師,為EB-5投資移民申請給一些建議。

美國EB-5投資移民再添100多名受害者

據美國《僑報》近日報導,當地時間5日,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和國土安全調查局(HSI)探員突擊搜查了位於洛杉磯的一家華人移民事務所——“加州投資移民基金”(Californian Investment Immigration Fund)的辦公室,同時對3名嫌疑人的兩處住宅發出搜查令。

聯邦機關的搜查令稱,“加州投資移民基金”以EB-5投資移民的名義向超過100人收取超過5000萬美元現金,然後以投資辦綠卡為名目進行詐騙。

“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因涉嫌移民欺詐被查
“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因涉嫌移民欺詐被查

報導稱,此案3名嫌疑人之一的陳瑩瑩收取的5000萬美元投資款並沒有真正用作投資用途。盡管她購買3塊土地並計劃對其開發,但實際上在這些土地上並沒有動工的跡像,反而是用這些錢中飽私囊。

陳瑩瑩名下有3處房產和2處地產,其中一處位於亞凱迪亞(Arcadia)的房產市值約320萬美元,這其中的120萬就來自她收取的投資款。此外,她還用投資款購買了一輛2015年的保時捷SUV。

另外,此案中還有兩點違反了美國法律:第一,該公司將投資款中的30萬美元或50萬美元返還給投資人,因此收取的5000萬美元中已經有1000萬美元被返還,這樣的做法直接違反美國移民法,因為美國規定EB-5投資款必須投資滿5年才能撤資;第二,在收到50萬美元返款的投資人中有中國正在通緝的要犯,包括前湖北省武漢市發改委主任徐進和前中國人保湖北分公司副處長劉芳,這些人是不符合美國移民條件的。

律師建議(一):選擇靠譜的區域中心

洛杉磯移民律師華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投資移民市場魚龍混雜,尤其是區域中心的項目存在很多欺騙現像。“比如《僑報》報導的這個案例,涉案的項目根本沒有動工,只是拿了投資人的錢,過段時間又返還部分給投資人,這不是投資,這是借貸。”

華強介紹稱,美國的EB-5投資移民名額每年有1萬個,其中來自中國的申請人占了85%以上。EB-5投資移民分直接投資和通過區域中心投資兩種。直接投資需要申請人自己去尋找可投資項目,並且實際參與項目運營,這對於英語不好、在美國沒有經商經驗的申請人是個挑戰。而後者不要求申請人參與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地區中心或附近,投資者僅需投錢即可,因此受到中國申請者的青睞。85%以上的中國申請人都選擇通過區域中心來投資。

報導中提到的“加州投資移民基金”就是一個區域中心。區域中心扮演的角色相當於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負責幫申請人尋找合適的項目並進行投資。

“問題是很難保證區域中心將錢真正投到項目上去,所以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僑報》提到的案例,投資款被用來中飽私囊。EB-5投資移民是否成功,跟選擇的區域中心有很大關系。有些信譽良好的區域中心的成功率可以在90%以上,有的卻是個空殼公司。” 華強還強調,拉一名美國當地的政府官員來為項目備案或者講話,聲稱項目具有政府背景,是很多中介慣用的伎倆,但是所有的區域中心都是私營的,聲稱有政府背景的都是扯虎皮拉大旗,都是騙子。比如,2013年案發的著名的“美國芝加哥會議中心項目”詐騙案在國內宣傳時就一直聲稱有政府背景、獲得了當地政府的直接注資等。

那麼,應該如何選擇靠譜的區域中心呢?

律師建議(二):請第三方做專業的前期調研

華強表示,可以聘請第三方去調查當地的區域中心是否靠譜。另外,對於區域中心選擇投資的項目進行一番考察和調研也非常重要。因為一旦項目爛尾,申請人的投資款也就跟著打水漂了。“中介總是利用免費諮詢、免費評估作為幌子,其實’免費’本身就是一個陷阱。找到當地的專業人士,比如偵探、律師或者會計師去幫忙實地考察一下很有必要,花一兩萬美元出具一份第三方的風險報告評估。舍小利,保大錢。”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中文和英文公告,警告投資人參與移民投資項目一定要仔細甄別。公告建議對投資項目尋求獨立驗證,確認投資聲明的真實性。

為確保投資安全,有必要花錢請專業人士做第三方風險報告評估。

公告特別列出一些可疑項目的特徵,希望投資者遇到下列投資項目時保持警惕。一是保證投資回報、投資無風險或過於穩定的高回報項目,因為通過EB-5進行的投資項目肯定有投資回報風險。另外,未經注冊立項的投資項目、未經許可的銷售商以及由相同個人經營的多層級公司,都應該引起投資者警覺。

據悉,區域中心都是經過美國移民局批准成立的,相當於合法成立的公司。但是移民局的審批對區域中心管理人的專業技能、資金實力或資歷沒有任何嚴格要求,因此區域中心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存在較大疑問。這也是導致很多EB-5投資款有去無回的原因。

華強還提醒稱,按照目前EB-5的審理進度,從遞交文件到拿到永久綠卡,順利的情況下也需要4年左右。4年的時間不算短,從移民政策到項目運營本身,都存在風險,申請人對此要有心理准備,對那些聲稱能夠快速拿到綠卡的宣傳也要引起警惕。

另外,華強說,申請者遇到詐騙後,也要懂得利用法律途徑維權,可以選擇集體訴訟的方式起訴區域中心,想辦法追回投資款,並且規劃下一步移民之路。

(據北京新浪網)

投资葡萄牙房产不得不知的法律条例

近年来,去欧洲买房子顺便获得绿卡,已经成为许多有钱人的投资、移民新选择。据资料显示,在葡萄牙推出购房移民政策一年半内,去往葡国移民的中国人已经达到500多个。

投资葡萄牙房产不得不知的法律条例
葡萄牙房产受到海外投资者热捧

在中国人的概念中,在欧洲买房的最大优势就是可以获得移民权,但对于该国的相关房地产法律政策却不甚了解。其实,除了获得绿卡,欧洲国家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对私人领地的尊重,也是购置欧洲房产的优势。

葡萄牙法律中,涉及房地产内容的主要有四条,包括对财产和私人领地的保护、对于住宅公共部分的解释、以及对于住宅可进行的操作。

一、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被征用需补偿

在西方国家,对于个人财产的尊重意识一向相当强烈。而对于购房者而言,买下的房产绝对属于个人,并且可以永久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产权。如果政府希望征用,则需要付出较高的补偿。葡萄牙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62条私有财产权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保障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以及在其生前或死后转让私有财产的权利。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或者征购私有财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实施,且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二、个人住宅受法律保护未经同意不得入内

葡萄牙,个人住宅的安全性也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只要是属于自己的住宅,在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入内。葡萄牙宪法第二章第一节第34条住宅与通信不可侵犯。1、任何人的住宅与通信及其他私人通讯手段的私密性不可侵犯。2、非在法定情况下按照法定手续并且经有权司法机关批准,不得违背公民意志进入其住宅。3、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于夜间进入他人住宅。但对现行犯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对存在特别严重的暴力或者高度有组织的犯罪(包括恐怖主义、贩卖人口、贩卖武器、贩卖毒品在内)做出司法授权的不在此限。4、禁止公共当局以任何方式干涉通信、电讯、或者其他通讯方式,但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定场合者不在此限。

 

 

作為中澳律師,我只關心《我不是潘金蓮》中的法律問題!| 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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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還沒有看過馮小剛導演的《我不是潘金蓮》,但通過朋友圈發現大家最近都在刷這部電影,又聽國內同行多次提起這部電影應該更像一部法律片,而不是劇情片或喜劇片。雖然現在對《潘金蓮》的網評褒貶不一,但不管怎麼講算是很成功的,這個背後做支撐的法律論點與論據也是很給力的。至於網友是挺“老炮”馮小剛還是“國民老公”王思聰,我都無所謂。因為作為中澳兩國律師,我只關心《潘金蓮》中的中澳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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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情事實

《我不是潘金蓮》講述的是農村婦女李雪蓮(範冰冰飾)為了達到生二胎的目的,她與丈夫秦玉河決定“假離婚”,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後開始分居生活。然而半年後,她發現“前夫”秦玉河居然已另與別人結婚。李雪蓮氣憤不過,便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是假離婚。

開庭後,辦理此案的法官王公道根據他們已確實辦理了離婚登記的實情,判決李雪蓮敗訴,自此,“假離婚”被確認為了“真離婚”。但李雪蓮不服,先後向法院專委、院長、縣長、市長反映。又因為前夫說了一句“你就是潘金蓮!”,從而開始了二十年持續不斷的赴京上訪路。

上訪?為逃避計劃生育政策或買房限購政策而“假離婚”?李雪蓮不是第一個,也更不會是最後一個。

今天我們不談電影內容和各種撕逼,僅從法律的角度來欣賞這部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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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離婚”的兩種情形

在中澳兩國,“假離婚”大致都可以被劃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 通謀離婚: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例如為雙方為逃避中國法的計劃生育政策與房屋限購政策,或為獲得澳洲法的購房補貼與優惠等;
  • 欺詐離婚: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例如單方為“扶正小三“、“林丹案後傳”,或轉移財產等。
  1. 中國法中的“假離婚

中國的“假離婚”很多且目的五花八門,但集中在房產方面比較多,如政策福利房、拆遷回遷房等。我清楚地記得本科《婚姻法》周老師講過的一個案例:一優質中學附近的小區開盤,一夜之間婚姻登記處人滿為患,大家排隊離婚。當然也有借此實現真實離婚目的、逃避合法債務,或者達到其他非法目的的。

“假離婚”的方式大部分是協議離婚,也有部分為更加逼真而采取訴訟離婚的。不管哪種,一旦解除婚姻關系,雙方便取得再婚權利,財產分割便可進行。因此,從法律層面來講,《潘金蓮》片中王法官的判決沒有什麼問題。

具體而言,對於“假離婚”的效力可以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 “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但如果,“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法律,可以申請再審裁定撤銷。因此,如果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假離婚”發生了離婚的法律效力。
  • “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實踐中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後,婚姻關系就已解除。因此,中國法中沒有“假離婚”,一旦辦理離婚登記且未被宣告無效,那麼就是真離婚!此時如果在“假離婚”期間一方變心,另一方不可能以當時意思表示虛假提出抗辯來證明婚姻有效。

你還想逃避政策而生二胎,再買幾套房子?細思極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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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洲法中的“假離婚

你還在以為只有中國流行“假離婚”的話,那你就OUT了!澳洲人或澳洲華裔早在許久以前就已經發現了“假離婚”的“好處”,請看具體案例

一真實客戶咨詢:“我婆婆已經和澳洲當地人結婚,2017年初可以拿到綠卡。現在有個想法:等婆婆拿到綠卡後,和我老公”假離婚“,老公依母子團聚簽證赴澳辦身份,之後我們的孩子再依我老公的身份赴澳讀書拿身份,最後我再和老公在澳洲復婚,通過夫妻團聚簽證而拿到身份。這樣是否可行,有沒有風險性?

我聽到這問題時,連忙解釋其思路的錯誤性和風險性(不禁豎起大拇指,內心連誇其對《移民法》和《婚姻法》的熟練掌握與運用)。

較為官方的解答可為:

在婆婆遞交簽證申請的時候是需要填寫80表格的,裡面會注明她是否有子女,子女目前的婚姻狀態;

如果老公在25歲以下並且單身的情況下,經濟上完全依靠他媽媽,可以以子女的身份在你婆婆申請綠卡的時候同時申請;如果年齡超過25周歲,那麼就要申請家庭最後成員移民,目前此類申請,移民局給出的官方評審周期為56年以上。

  • 另外,最近接到不少關於昆士蘭州政府2016年中起實行2萬澳幣的首次置業補貼的政策詢問:

要求大致為必須是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購房者從未在澳大利亞任何州擁有房產、購房者年齡滿18周歲且必須購買價值不超過75萬澳幣的新房。

雖然政府明文規定,夫妻一方之前已經擁有房產的,另一方在購買新房時不享受首置業津貼,但在“利誘”下,曾有極個別從未購置房產的新婚夫婦詢問過,是否可以利用規則以“假分居”或“假離婚”的形式換取自由身,以多次獲得首次置業補貼。

答案毋庸置疑,不能!且可能會招致行政罰款或刑事罪名。

  • 騙取社保福利:澳洲福利署Centrelink十分保護單身媽媽,因此不少人為了這些“好處”也絞盡腦汁去“假離婚”或者“假事業”。一位沒有工作收入來源且從未購置過房產的單身媽媽,可以領到的單身媽媽津貼、享受幼托費用的減免以及上述的首次置業津貼等社會福利政策。

注:澳大利亞各州均有相應立法權,因此各州間的法律均有不同,以上文字內容可作參考方向,但非個案的專業法律建議。)

 

中澳雙證律師林彙銘專欄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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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震驚房市 買房沒弄清賣家身份華人賠60萬 | 加拿大

加拿大BC省高院近日載定一位不能確認客戶的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的公證人必須作出賠償。移民律師表示,BC省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具有裡程牌的意義,將震動外國人購買加拿大房市

>>>點擊查看:加拿大購房流程 | 加拿大房貸流程 |加拿大房產稅費

裁決震驚房市 買房沒弄清賣家身份華人賠60萬 | 加拿大
公證人劉某(Tony Liu)給其客戶支付超過60萬元,因為公證人劉某未能充分確定客戶以550萬元購買溫哥華房屋的賣家是否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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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賣買涉及“加拿大稅務居民”納稅糾紛

BC省這項標志性的裁決要求公證人劉某(Tony Liu)給其客戶支付超過60萬元,因為公證人劉某未能充分確定客戶以550萬元購買溫哥華房屋的賣家是否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

根據太陽報的報道,案件緣起加拿大稅務局CRA在房屋出售時,沒有收到25%的資本增值稅(capital gains tax),這是銷售加拿大財產的非居民賣家收取的利潤。

所以,加拿大稅務局後來要求買方支付60萬元的稅款,導致買方起訴公證人劉某,認為劉某未能發現賣方不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

這項裁決的目標是加拿大法律中的一個弱點,這些法律通常導致如溫哥華和多倫多地區的外國房地產業主可以“加拿大稅務居民(residents of Canada for tax purposes)自居。

每年至少6個月不居住在加拿大境內,作為外國投資者和投機者繳納資本利得稅

CRA規定,每年至少6個月不居住在加拿大境內的人,在此不繳納所得稅(income tax),而是作為外國投資者和投機者繳納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

三名加拿大移民律師表示,即使由離岸資金導致房市過熱的溫哥華和多倫多,加拿大稅務局通常也不會執行這項稅收居留規則。

移民律師表示,本月由B.C省最高法院法官肯尼思·阿弗雷克(Kenneth Affleck)作出的裁決,觸及到加拿大稅務、移民和財產轉讓法律的核心。

一位多倫多的稅務和移民律師David Lesperance表示,BC省這項決定是對房地產經紀人、公證人和律師是一個嚴厲警告,如果不能確保物業賣家是真正的加拿大稅務居民也會帶來風險。

溫哥華移民律師理查德·庫蘭(Richard Kurland)說:“這是一個改變游戲規則的裁定。“

溫哥華移民律師薩姆·海曼(Sam Hyman)表示,法官的決定提醒購買者,通過虛假聲明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試圖避免資本利得稅的人出售物業,將會帶來“可怕的後果”。

海曼說,許多買家及其代理人並未盡力確保賣方是加拿大的實體或納稅居民。

政府嚴查賣家和買家的公民身份

專家表示,這些系統漏洞可以通過稅局、聯邦入境事務處和省府之間分享信息堵上。

B.C省去年夏天,實施外國買家15%的稅收政策,以冷卻溫哥華全球化的房地產市場,最近開始要求賣家和買家回答“你是哪一國的公民?”

對大多數加拿大人和稅務局來說,真正重要的問題是買家和賣家的稅收居住地。

加拿大稅務局盯上低收入買豪宅的業主及“太空人”

律師表示,聯邦政府本周承諾“瞄准高風險的國際稅務和濫用避稅行為”,讓加拿大稅務局優先審計那些低收入或不繳交所得稅的豪宅業主。

加拿大稅務局很容易審計那些富裕的跨國“太空人”,在加拿大支付很少或沒有繳交所得稅,但同時為家庭成員支付大量資金在加拿大購買豪宅和豪車。

例如,一些業主要求房地產官員說他們是加拿大居民,所以在出售房屋時可以避免資本利得稅(並確保他們有資格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但是,也有一批人同時和稅局聲稱,他們不是加拿大稅法下的居民,所以他們不必報告全球的收入和持有的財產,並在加拿大支付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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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加拿大家園)